sangelay wrote:
所以你被這件事情混淆了,
正在升起≠可以馬上通行。
正在降下≠可以搶快通過。
第 104 條
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
速十五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
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
器開放,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
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
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
始得通過。
看法條不能只看片面,重點仍然在於需要停、看、聽。
你跟樓主一樣的邏輯 也一樣亂套法條
本案是: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
顯示或
A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
器開放,始得通過
不是你說的:
B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
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也不是你說的:
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
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
始得通過。
或
三、鐵路平交道上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
駕駛人應在軌道外三至六公尺前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來時,
始得通過。
一、是有號誌有遮斷器平交道
二、是有號誌無遮斷器平交道
三、是無號誌無遮斷器平交道
本案從頭到尾是【遮斷器未放下】嗎?
是【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嗎?
一二三是不同的狀況不同的法律事實
不能像你這樣斷章取義亂套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