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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高公局直接廢掉『超車道』這個名詞

樂觀樂觀 wrote:
總是有人堅持:『超車道非超車時不可佔用,超完車一定要回中線』,但支持這個論點的人真的會乖乖做到超一台,回中線,再超一台,再回中線,這麼乖嗎?


不好意思,我就是
只要沒有持續"超車",我就會回中線
發現後車比我快,我就會回到中線(即使我持續比中線快)

別人是不是超速,跟我要不要讓道,這是兩件事
為什麼要混為一談?
別人比我快我就讓,這樣不是很簡單嗎?

我一周兩次高速高路,跟很多通勤族、客/貨車駕駛相比,我算很少
但就我的觀察,在路上越來越多人已經養成這樣的習慣

當然不否認移動路障還是不少
還是有不少進步空間

把"觀念"變成"行動",需要一定的時間去養成
中間一定有很多爭吵,這是不可避免

但當越來越多人在進步,難道你要選擇倒退?
所以是可以開200膩?不會違規的話每個人都這樣開啊 大家都要讓啊?
kingdally wrote:
I agree

速...(恕刪)
樂觀樂觀 wrote:
總是有人爭論『超車道』這個名詞,永遠爭論不休,不如直接廢掉『超車道』這個名詞,改稱『快車道』,規定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超速或低速開罰,這樣乾淨俐落一勞永逸,再也沒有『佔用』的爭議
...(恕刪)

因為您不知道法規在寫什麼 ?
您沒看清楚法規, 這些來就在法規當中
法規還不只一條? 環環相扣! 您若要改回 "叢林法則-先搶先贏?" ? 得改掉其它所有的法規?
還要記得把"標誌"廢掉 ? 就能回到 秦始皇時代的"馳道"
因為 路權的次序 法規 →標誌→燈號指示(紅綠燈)→警察指揮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上面這段話, 只說了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就確定了『超車道』路權! 只在法規當中廢掉 『超車道』並沒有用 !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1)法規明明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優先於 但書法規

改標誌就沒有 『超車道』了! 喔! 對不起,處罰條例33-2這條法律也還有!
(2) 燈號指示封閉 也行, 這樣 超車道才會沒有

(3)警察指揮通行也可以, 也就沒 『超車道』 了 !


以為消去『超車道』? 路權就會消失不見 ? 就能佔用超車道? 徒勞無功
看法規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繞道bypass, 繞進去一定會回來! 不可能定速持續行駛 !

沒了 三個字的『超車道』? 還是有二個字的"超車"存在! 車道的定義及法規在高管規則2,8,9,11的路權規定都還依然存在, 法規白紙黑字行至安全距離後 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後 就喪失路權了 !
消去『超車道』? 這是徒勞無功

還有您改不了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在 1968年簽署過 ! 聯合國檔案當中還有!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簽過就不算數 ???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還有 11條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些法規都完全沒寫 "『超車道』, 同樣不能佔用, 超車後就要離開 ! 回到法規所指定的"位置"

您完全 弄錯『超車道』這個名詞 ,"超車道 " 路權為超車, 超車道不僅僅是快車道, 還有比較車速, 比中線快的含義!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 一直都有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法規白紙黑字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無條件遵守義務!遵守了也沒有權利)
並沒有拿"遵守義務" 去 侵害 "使用權利" 這種事 !
法規來源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速限』依法有兩種
(1)高管規則 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兩面, 指示為多少, 最低 - 最高速限 區間
(2)高管規則8-1-3但書: 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LOS A, B, C )

怎麼會混淆在一起 ???

道路是公用!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不能行駛超過法律所授權的範圍!
不能侵入到別人的"路權框框"內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仍然是局限於 (路權框框) 之內
並沒有拿"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去 侵害 別人的"使用權利(路權框框)" 這種事 !
不是叢林法則 ! 不是先搶先贏 ! 是依法律分配 !

樂觀樂觀 wrote:
總是有人堅持:『超車道非超車時不可佔用,超完車一定要回中線』,但支持這個論點的人真的會乖乖做到超一台,回中線,再超一台,再回中線,這麼乖嗎?幾乎也都是自己想快速開在內側,逼掉前車讓開,那這樣他自己本身連續快速行駛在內側不也是『佔用超車道』嗎?
...(恕刪)

當然是這樣 ! 你搶別人的路權? 別人會遵重你的路權嗎 ??
別人不禮讓不讓開? 以為是賽車場? 都擠在一起爭先?您能有超車道嗎?
但不一定是超一台,回中線,再超一台,再回中線
要看路權 !
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 繼續超 , 一直超到有安全車距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不能侵入到別人的"路權框框"內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在這個範圍內的"超車道"行駛, 對中線道上的前車"超車"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 A 車超車
A 車仍然在超車(超越1車)當中, A車仍然擁有路權(55m) , 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無法要求 A車離開, 直至 A車超越1車55m之外, 喪失路權離開後, B車就能超越回到外側車道的A車。B車超過A車後,若無可超, 同樣喪失路權,要回到原車道。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超過中線車55m路權範圍之後, 表示有安全車距, 依法 回到原車道
法規有明確規定 55m 路權 , 超出路權範圍同樣要離開 ! 而不是憑借"速限"不離開去違反"路權" !
開得順就好了,碰到龜車自己超車
碰到車少自己調整行進速度
老是上來爭論這些要幹嘛?
講再多社會會改變嗎?
過好自己就好了
george306 wrote:
有一個詞叫做 "素養"...(恕刪)


小時候以為素養是: 反求諸己

長大後才知道 很多人的素養是:
別人不可以佔用超車道(就算符合規定=最高速限行駛也不行)
但我可以違規(超速)、反正沒人可證明我超速~
限速寬限值太少, 真正要抓的是嚴重超速,

日本的做法比較合理, 雖然限速80 大家都開100多也不會抓, 除非你在裡面高速亂鑽

立委出國都只是觀光, 哪一位真的在考察, 寫的報告能看嘛?
看別人不順眼, 是自己修為不夠
邦尼熊熊 wrote:
所以是可以開200膩...(恕刪)


當大家都做正確的時候 高速公路就真的可以開 200 如果敢死的話啦...
could5566 wrote:
只要把有爭議的“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刪掉就好啦...(恕刪)


贊成!!
每次只要問交通官員內側超車道的問題,
永遠都是模擬兩可的解答
內線你要龜多少都沒關係,但麻煩開車時多多注意一下後視鏡,如果後面有車上來麻煩讓一下讓他超車有那麼難嗎,這才是內線超車道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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