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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超車道,不讓道,直接檢舉就好

劉奕兒612 wrote:
怎麼了?說實話不合你...(恕刪)



是阿,吃藥時間到了,再見
里斯特 wrote:
法條不是這樣用的,
請問這條規則有要求前車離開行駛的車道????
並沒有, 只有要求靠邊慢行,
甚至不靠邊慢行都可以,
只要打右方向燈, 或是打個手勢
表示允讓即可.

這條法是適用在雙向單線的道路, 需要同車道超車的條件下才能引用的, 同向多車道完全不適用.
...(恕刪)

有, 有要求 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應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並避免加速。
您知道這 47 條 及規則 101條是抄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實際上, 這個條文是抄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要知道立法源由? 回去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就清楚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1968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和1949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都有 ! 這是萬國公約 , 每一個簽約國家都會遵守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 等同於國內法律! 其位階同於法律!
簽過的公約就要遵守!

公約的法律位階,是高於安全規則的
看不懂安全規則"減速"的意思, 應該依據位階更高的公約第11條,意思是避免加速, 不要因為別人要超車,就故意加速去併駛!

依照公約,一定要讓
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 就表示允讓了!
< />這是 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這就是所謂的『靠邊』&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 src="https://attach.mobile01.com/attach/201708/mobile01-145733818d04b875762ad75c20dd6ceb.jpg">
壓邊線表示允讓
一堆超速的指他們在內車道,所謂的超車道有路權,其他行駛最高速限的人沒路權,也不管高公局或國道警察的說明。代表法治教育的失敗啊!連沒有正當性的概念都沒有,可憐。
hua2853 wrote:
龜車佔用超車道,還不...(恕刪)

可以檢舉,但是...很難檢舉成功吧!
chou3972 wrote:
是阿,吃藥時間到了,...(恕刪)

乖喔 快去吃
老C wrote:
一堆超速的指他們在內車道,所謂的超車道有路權,其他行駛最高速限的人沒路權,也不管高公局或國道警察的說明。代表法治教育的失敗啊!連沒有正當性的概念都沒有,可憐。

聰明
而且他們會說比他們慢的 擋他們路的通通沒有開到最高速限
里斯特 wrote:
法條不是這樣用的,
請問這條規則有要求前車離開行駛的車道????
並沒有, 只有要求靠邊慢行,
甚至不靠邊慢行都可以,
只要打右方向燈, 或是打個手勢
表示允讓即可.

這條法是適用在雙向單線的道路, 需要同車道超車的條件下才能引用的, 同向多車道完全不適用.

頭腦清楚
立法的交通部說了:

47-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二、 因常有民眾將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同一車道超車之行為混淆,
並將其行駛應遵守之規範及處罰混為一談
(例如誤認變換車道從右側超越前車係違規超車行為,衍生舉發及處罰疑義),
為解決前揭爭議,
有明確定義本條例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真的可以嗎?
太好了!
這樣我以後開高速公路就不會無聊了!
一路都可以玩「叭叭叫你讓道不然就檢舉」的遊戲...
老C wrote:
一堆超速的指他們在內車道,所謂的超車道有路權,其他行駛最高速限的人沒路權,也不管高公局或國道警察的說明。代表法治教育的失敗啊!連沒有正當性的概念都沒有,可憐。
...(恕刪)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路權來自於法規 !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法治教育的失敗 沒錯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誰有路權?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法規白紙黑字寫的都不算數 ??
只有不知道由天外那裏飛來一句? 毫無法律依據的"佔用車道"才算數??
用真名 wrote:
真的可以嗎?
太好了!
這樣我以後開高速公路就不會無聊了!
一路都可以玩「叭叭叫你讓道不然就檢舉」的遊戲...

沒錯喔
不管是內中外線還是路肩
只要前車不讓道通通可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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