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奕兒612 wrote:
怎麼了?說實話不合你...(恕刪)
是阿,吃藥時間到了,再見
里斯特 wrote:
法條不是這樣用的,
請問這條規則有要求前車離開行駛的車道????
並沒有, 只有要求靠邊慢行,
甚至不靠邊慢行都可以,
只要打右方向燈, 或是打個手勢
表示允讓即可.
這條法是適用在雙向單線的道路, 需要同車道超車的條件下才能引用的, 同向多車道完全不適用.
...(恕刪)
里斯特 wrote:
法條不是這樣用的,
請問這條規則有要求前車離開行駛的車道????
並沒有, 只有要求靠邊慢行,
甚至不靠邊慢行都可以,
只要打右方向燈, 或是打個手勢
表示允讓即可.
這條法是適用在雙向單線的道路, 需要同車道超車的條件下才能引用的, 同向多車道完全不適用.
老C wrote: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路權來自於法規 !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一堆超速的指他們在內車道,所謂的超車道有路權,其他行駛最高速限的人沒路權,也不管高公局或國道警察的說明。代表法治教育的失敗啊!連沒有正當性的概念都沒有,可憐。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