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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牌誤上國道被逼車拔鑰匙,被告沒事不起事!?


RX78NT12003 wrote:
既然能用這樣認定緊急...(恕刪)


都已經有人貼緊急避難的條文了,麻煩也看一下再發文吧。

再貼一次刑法第24條:
I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II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危險,原則上可採取緊急避難行為,但既然是「緊急」避難,所以法律規定必須「有緊急危難」,然後必須是「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所以,不是隨便就可以成立緊急避難,例如:跨越雙黃線超車雖然危險,但發生事故機率不高,而且超車是一下子就結束的事,如果對方違規超車完,你還逼他車要他停下,基本上我認為不成立緊急避難。

再說,請看第24條第2項規定,如果避難行為過當,可能還是有刑責的。

單以這個條文來說,這樣的立法是沒有問題的。

Speed Wick wrote:
是不是以後看到有人...(恕刪)

噗~~~
你標題“不起事“是啥啊??
改改好嗎?不要讓人笑話~~
再來被告汽車駕駛人不是沒事啊

汽車駕駛人本身就因刻意逼車
自己也是交通違規


RX78NT12003 wrote:
所以啦~
這是這檢方...(恕刪)


社會科學沒有標準答案,但要求有合理論述。

法律是社會科學,大家看事情的角度不同而有不同意見,是很尋常的事,只是既然有法律,首先就要看法律怎麼訂,再來是通說或多數說是怎麼解釋。

然後,不同人來辦,訊問的問題、方向可能不同,甚至搞不好被告也會有不同回答。

ilg1029 wrote:
感覺滿多人對法院/檢察官/法官之間的攻防有點誤解了?

舉個例子來說:(會有些離譜,但是只是一個範例)

A 今天打了 B 一拳,
B 用重傷害罪對 A 提告,
檢察官審理以後,以不起訴處分。(原因是重傷害罪不成立)

問題:
1. A 打 B 這件事情,難道 A 沒有錯?
Ans: 當然有
2. 不起訴 = 沒有錯?
Ans: 當然不是,但是要看你拿甚麼罪名告他。

---------------------------------------------

回到這個案例,
我個人不認為拔鑰匙的動作合理,也不適用在每個場景,
換句話說,你下次看到禁行機車道上面看到機車,你把他攔下來然後拔他鑰匙,
不要以為你就可以沒有罪。

很可惜你的感覺是錯的,想要帶風向的舉例也很爛。

阻卻違法事由

講的就是看起來是違法的事情,但是因為有某些狀況,所以不是違法。

你的例子只看A打B當然會覺得A是錯的,但如果A打B是為了制止B傷害他人,那A很可能在檢察官那裏就被判不起訴,或是到了法院卻被判無罪,這個拔鑰匙的事件就是這樣。

提告的法條不適當,是檢察官或是被告(包含其辯護人)的問題,傷害罪要用重傷害罪提告,當然有問題。法條都寫在那裏,甚麼條件適用重傷害罪,打一拳除非打到變植物人,打到脖子斷掉終身癱瘓,否則只是臉腫起來不會有白癡去用重傷害罪起訴。

至於一堆自己為很會國小的舉一反三的天兵,認為以後可以隨意攔路拔鑰匙,可以試試看啊!看上地檢署、法院時,檢察官會不會不起訴,法官會不會判無罪。每個案件都是獨立的,可以參考別的案件的判例,但不是每個案件的前因後果都一樣,能一體適用,會自以為很厲害舉一反三,只能說是真正的法盲!
判的好
你這個機車騎士如果在四輪車主前面發生車禍,波及到車主怎麼辦
四輪車主為了避免被這個三寶害到,勇於上前阻止,所以才會符合緊急避難原則
因為如果你這個機車騎士沒被自己害死,還波及到別人才該死

再說一次判的好
不過就情理來說,強奪別人所有物確實不該,但我還是要為車主的勇敢行為給個讚

小心那天你被這種三寶害死,不要再來說怎沒有人阻止它,這就是默視犯罪啊

RX78NT12003 wrote:
當然~~ 如果你的...(恕刪)


問題是...

若用來反諷做反向極端類比之目的
對象是針對另一方無限偏激等於者
其說法本身就沒有觸及事物對錯問題
因為此言本來就是利用相同邏輯自身之"錯誤"
去突顯對方論說主張也相對存在錯誤不能成立

旁人論其說法"錯誤"就是同時否定極端兩者
不違背此反諷本意相對就是贊成的
這有什麼好說?
喬治奇摩 wrote:
哇!高手耶
小弟在 45...(恕刪)

我覺得還是要看當時狀況內
緊急避難法條有他人這名詞
像你說的騎士上國道原本就有生命法意上的危險
逼車也會造成生命法意上的危險
兩個同樣生命法意並無高下之分
我來看是沒什麼問題

ntuclo wrote:
都已經有人貼緊急避...(恕刪)

你還拿條文做啥?
條文搜尋一下就有還需要一再po?
現在是你也留言了
今天這檢方這樣判,其他檢方是否這樣判不一定
每個檢察官有個自見解判定
所以全台檢察官看你po的法條
就都會判定緊急避難?
如果那是館長騎的車 或是在平面道路上的一群飆車少年 不曉得他還會不會去攔車 拔鑰匙

Speed Wick wrote:
是不是以後看到有人在路上感覺很危險
開車的人就可以逼你停到路邊
而且剝奪你的自由?!
然後不怕被告,反正不會起訴


可以換你騎著白牌機車上國道

被警查攔截

再演一場哭戲

說要捍衛機車騎士的路權

記得請記者喔

這樣才不會白演一場



我替台灣機車騎士 感謝您的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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