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X78NT12003 wrote:
既然能用這樣認定緊急...(恕刪)
都已經有人貼緊急避難的條文了,麻煩也看一下再發文吧。
再貼一次刑法第24條:
I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II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危險,原則上可採取緊急避難行為,但既然是「緊急」避難,所以法律規定必須「有緊急危難」,然後必須是「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所以,不是隨便就可以成立緊急避難,例如:跨越雙黃線超車雖然危險,但發生事故機率不高,而且超車是一下子就結束的事,如果對方違規超車完,你還逼他車要他停下,基本上我認為不成立緊急避難。
再說,請看第24條第2項規定,如果避難行為過當,可能還是有刑責的。
單以這個條文來說,這樣的立法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