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菊花燈就不說了~前...(恕刪)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4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樓主請自重啊 
通往地獄的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 - F.A. Hay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