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破狼~丹 wrote:
1. 第三責任(財損)險,一般理賠額度只有50萬左右
撞上超跑,恐怕也是不夠賠;萬一撞上三輛法拉利,絕對不夠賠
所以你還得加買個超額險
但別人開超跑,我卻得幫他買保險,這個邏輯不是很怪嗎?
2. 開車騎車小心再小心,被超跑撞上
仍可能因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天條,負個30%次要肇責
這時~
自己的車可能維修10萬,超跑駕駛幫你出7萬
超跑維修費可能300萬,你要幫他負擔90萬
扣掉保險理賠上限50萬,你還得自掏腰包40萬給他
最後總共破財43萬,這合理嗎?
所以我認為應該要有超跑條款,但不應是樓主轉貼的完全免責
而是
若車輛發生事故時,肇事責任較低的一方
可選擇:
1. 依肇事責任分擔總維修費用
或
2. 雙方自行維修自己的車輛
這才能降低超跑駕駛負有主要肇事責任,卻因為自己開的車比較貴,就因而得利的狀況
不用說那麼多
很簡單只有一句話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
當你覺得那些殺人犯該死的時候
你也就應該摸摸鼻子乖乖賠錢
你鄰居家失火延燒到你家
因為你很有錢
所以你塗牛屎就好
knift wrote:
其實只要投保第三責...(恕刪)
你這樣反而不合理
因為對方受損的金額就是那麼多,當然要賠那麼多
不要搞的很多法律都是有點在仇富感
富人與窮人都有"公平"的法律保障自己身家財產
而不是因為對方窮就剝奪富人
損失多少該賠多少就是多少
不足的地方明明有保險能補足,很多人自己不去保
真正需要修改的法令是
1.所有汽機車強制險增加2000萬財損
2.營業用車也適用
保險強制化,就不用擔心沒錢
富人也不會被剝奪到
反正不要觸犯保險五大天條(酒駕/無照)那些
就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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