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imilian.H wrote:
法規名稱: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維護執法
公信,建立優良形象,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
關規定。
二、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規定:
(一)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
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這一條點在依法行駛交通優先權啦,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這些車輛就是因為行駛交通優先權才需要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沒有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就喪失其交通優先權,也就等同一般車輛,這也說明為何一般民眾的自用汽機車不能裝置警示燈及警鳴器。

要說小弟仇警,應該說是小弟仇惡,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如果該警車真的不是在執行勤務,而是回警局途中,接電話等私事而停路邊併停。那風向又會怎樣呢?
幾年柯P的公務車被拍到違規,他不是也很阿莎力的承認並繳罰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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