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覺得貴就走入協調會,不和解就走入法律程序由法官判決
是比較建議你走法律程序,因賠償是有比例的不是100%你陪也不是100%要換品喔! 法條是修復不等於換新品
Katong wrote:
依你所言,對方是用自己的保險去修車.
後續賠償金額是由你與保險公司協商.
保險公司索償的15萬修車費必然有單據,
又不是對方信口開河要精神賠償,何來的獅子大開口?
修車費是進車廠的口袋.
最終雙方沒有共識,台灣是有法律的地方.
保險公司也不是黑道.
你與保險公司最後是進法院,讓法官去裁定賠償金額.
金額多寡,不是你個人,或者是保險公司片面說了算.
至於你如果要告對方過失傷害,
可以清楚明白告訴你,你極度輕傷,扣除雙方肇責(如果有的話),
最多是判個幾天,拘役/易科罰金,對方連刑事前科都不會有.
易科罰金可能每天1000-3000元不等.
行政執行署在處理這種小事的易科罰金,多數以一天一千元來計算,
你去告對方過失傷害的話,對方最多是繳一點小錢就可以了事.
版上經常有人提到 "以刑逼民",許多人誤以為被告了刑事過失傷害,
一定會有前科.
國家法律白紙黑字寫了,只要有以下情況,良民證根本不會登載.
完全不影響就業,與移民.
能緩刑,或者是易科罰金的,就絕對不會是重罪,國家也不會想刁難老百姓.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