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從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持續減速但並無異常駕駛,且員警盤查時他早就停好車,現實上並無危害,也沒蛇行、車速異常等懷疑劉酒駕的「合理客觀事由」白車在 00:59:12 還行駛在內線道,然後緊急切到外線,在 00:59:30 嚴重違停在路口,警察在 01:00:30 已經到了白車旁邊,相信也要求車主配合酒測.然後車主辯稱睡死沒聽到警察敲窗,這種天大的謊言還可以被法官接受, 認為合理.法官還說這種行為是無合理客觀事由認為他酒駕 ?!這個法官是認為一般民眾都是白癡? 無法判別事情的真相 !還是另有其他目的, 不惜違背這麼明顯的經驗法則 ?
edgar!!! wrote:不要動不動就說什麼恐...(恕刪) "相信十之八九都是正確的,但猜錯的呢,沒事在路上追別人"差太遠了吧? 不管是便衣或是制服警察要 "盤查" 民眾或車輛都必須先表明身分. 你沒事會跑給警察追 ?"不配合盤查這就錯了嗎??? "沒人說你錯,而是警察要盤查你也有風險,怕你投訴. 所以一般態度也不至於太差. 不然你也可以投訴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一 章 總則第 4 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第 6 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第 7 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第 8 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如果今天就算殺了一個人但沒證據佐證,殺人罪是不會成立的首先要先看這台車到底有沒有符合被酒測的標準依警方說詞或許達到標準但我看到的的影片是很正常的除了違停,但違停是不能實施酒測的那身為公正的法官是要用看得到的證據還是以警察說的為主來判刑???誰不想要社會治安變更好但警察辦案也要合理我相信這人一定有問題但沒有證據就判死的法官也是不合格吧??
警察應該是請該車駛離紅線違停區,勸導為主,無須開罰.若該車不願駛離,則另請交通警察同仁開罰或拖吊;當然也可認為車上有藏毒品,而要求其開門臨檢.但若該車駛離,則代表他開上路,則可對其實施酒測臨檢.簡言之,該駕駛人想幹啥?就是拖時間混過去而已,甚至電話落人來幫他開車,警察那就得立馬逼他開上路,之後才能臨檢取締.而且要速戰速決,如果落的人來了,那可就抓不到囉...要做到:知法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