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1623 wrote:看到很噁的發言,我還是來檢舉個50件違規壓壓驚好了… 檢舉到凌晨一點,老婆生氣了..A辣愛怕跑 wrote:我從來就不是為了交通好我只是看不慣那些愛違規的自私傢伙某哩想咩安怎 pafupafu wrote:不是,我從沒說過我檢舉是為了交通我一直以來都是說,我檢舉只為了一個字--->"爽"讓愛違規的收罰單,就是"爽" 打臉慣性違規者就是爽,被我檢舉到一次就算了,居然還在不同的地方被我檢舉到第三次,呵呵呵...
PAN1623 wrote:打臉慣性違規者就是爽,被我檢舉到一次就算了,居然還在不同的地方被我檢舉到第三次,呵呵呵... 厲害唷,代表大大也累積檢舉很多案件,才會發生這種的我也有過了半年一年兩年的,居然在國道上或一般道路完全不同處,完全不同時刻又遇到同一台車,照樣不打方向燈,或照樣闖紅燈,或照樣蛇行的當然當下不會發現是同一台車,是回家檢舉時輸入,發現居然以前有資料只能說有某種不可思議的孽緣吧,才能這樣在不同地不同時又不期而遇當然就再繼續送罰單,慶祝不期而遇囉
pafupafu wrote:當然在意呀,我一直在等1月結果發表呢 因為我明年一月準備20000元,要來買新的數位相機、再添購紀錄器,如果取消,我就不買設備,20000元就約幾個檢舉盟友,一起吃吃喝喝花掉囉!
本來是想等1月再一次把回答內容貼上既然有人提到,那就貼上目前有回答的內容吧11月17日交通部已有回覆"分析說明"和"參採情形"了"研商辦理情形"和"後續推動規劃"就等1月7日囉回應日期 2017-11-17 回應機關 交通部分析說明有關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的法源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舉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已規範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交通部路政司亦以104年9月25日路臺監字第1040027572號書函副知內政部警政署,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亦適用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研商辦理情形將於107年1月7日前正式回應時說明。參採情形1. 有關民眾建議一事,依交通部路政司104年9月25日路臺監字第1040027572號書函釋,已說明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亦適用處理細則第12條輕微違規給予勸導規定,至符不符合輕微勸導要件仍應由警察機關認定。2. 另有關是否所有輕微違規項目皆須寄發違規勸導通知,擬另洽內政部警政署說明。後續推動規劃將於107年1月7日前正式回應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