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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內湖人 wrote:
若你開210在他後...(恕刪)

若在我的後面的你開220,
你也要說我龜車?
……

以下車速的數字可以繼續遞增~

超完車,一律駛入中線車道,無論是否開在最高車速,
除非中線車道擁擠。

這是一種開車素養,無關對錯。
http://www.flickr.com/photo.gne?id=
wonly wrote:
超完車,一律駛入中線...(恕刪)

圖片對大家應該比較好理解


一種是用最高速限在內線跟中線車併排不敢超車

另一種是中線空無一車,一堆飆仔愛超速在內線蹲

兩種駕駛都是交通意外的亂源啊

gtommmmm wrote:
圖片對大家應該比較好...(恕刪)

huang635555 wrote:
...(恕刪)

其實很明顯的,會出現讓車的這種說法,在於主管機關希望避免大家
因為速度表有誤差以及對於「寬限值」的法律意義的認定,造成對最高
車速的誤解,所以才希望用這樣的方式還緩解。

但是,其實這樣的說法就先承認了一件事情,

內車道是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的。

要出現後車比前車快,一定都是行駛在內側車道,所以肯定一件事情,
就是這不是在講超車,而是在講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顯然內車道不單純是作為超車道(法令上的超車道,指的是中線車道
要超越前車,而使用內側道)。

另外,並沒有法令依據可以對於不讓車道的人處罰,除非不讓車道的車子
根本就沒有開到速限。

我不認為法院的法官可以接受,車輛時速經過測速已經到達最高速限,
但是還會有堵塞交通的問題,因為這樣就變相地承認可以合法地"超過速限"

所以讓不讓車這件事情,只能交由每個駕駛自己去判斷。

你指責別人速度表不準的同時,也其實存在這是你的速度表不準而不是別人的可能。

你認為你的是衛星定位算出來的,別人也可能是衛星定位算出來的。並非比你慢
就是堵塞,也有可能是因為你超速了。(因為大多數人不是在講150公里,而是120公里
這種)。

在法律上並沒有內側道車輛在最高速限行駛時應該讓車的義務(實際上如果不是最高速限,
也不是在超車那麼開在內車道就是違法,所以不可能再討論一個違法的行為還需要怎麼樣做),
因此如果對方不讓,那麼就只能自己想辦法變換車道。

knightcsf wrote:
其實很明顯的,會出.
但是,其實這樣的說法就先承認了一件事情,

內車道是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的。
..(恕刪)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沒有區分車道!
走那一個車道要看法律分配! 所有的法規(不只一條)都是分配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速限法規不是只有一條, 還有高管規則5
所有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都相同無法分配!所以法律沒有分配"最高速限"去那一個車道! 這不是車道路權!
這並不是 指定車道行駛的車道路權, 這只是設定該車道的速限!(這個車道的速限! 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生效!)

knightcsf wrote:
要出現後車比前車快,一定都是行駛在內側車道,所以肯定一件事情,
就是這不是在講超車,而是在講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1..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標誌』, 不是用路人儀表的車速!
限縮解釋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排除最低速限)行駛,(改速限行駛)
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8-1-3但書法規是改速限
如果內側車道有空間, 能夠加快到速限的頂值, 速限就改變為速限的最高值!的意思


法規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直接授權給"用路人"
是授權主管機關 改變速限 !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沒有反過來的路權, 路權是因為超車進入後,有因車速110km/h,由法規授予的55m安全車距, 超出55m之外, 不能要求別台車不能進來, 超出55m之外就喪失路權!
因為那個"最高速限"就寫於標誌上, 根本不會因用路人而改變!

2.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3.依高管規則6, 後車永遠保持安全車距, 被限制加速追上前車? 反而無法超車? 形成一個又一個車群!


knightcsf wrote:
所以顯然內車道不單純是作為超車道(法令上的超車道,指的是中線車道
要超越前車,而使用內側道)。..(恕刪)


1.共用路權要看法規有沒有規定
2.定速行駛不離開是"行車道" ,不稱為超車道 !
3.並沒有任何法規, 除了超車道, 內側車道 根本沒有其它車道名稱!
4.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中線車道 並非 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knightcsf wrote:
在法律上並沒有內側道車輛在最高速限行駛時應該讓車的義務(實際上如果不是最高速限,
也不是在超車那麼開在內車道就是違法,所以不可能再討論一個違法的行為還需要怎麼樣做),


其實是有的
其實,交通法規都有規定,誰先誰後, 誰讓誰 ,只是台灣從來不依據法律規定! 完全漠視路權規定!
臺灣用路人只認罰單, 不罰就去做, 無視交通規則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處罰條例33: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要超車 ? 法規就劃出這個車道給你行駛,這個車道的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斷點
"路權"依法有了左右←→範圍
路權沒有前後↑↓範圍嗎? 不是, 要看法律規定, 所以,依法 "超車" 會拿到多少公尺長的內側車道可以使用???
依法律規定
車速 110km → 安全車距55m ,依法路權範圍為前後↑↓55m+車長5m=60m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
A車行駛超過60m之外,又無車可超就喪失路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如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空無一車,都是違反路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適用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knightcsf wrote:
因此如果對方不讓,那麼就只能自己想辦法變換車道。..(恕刪)

走那一個車道? 必須依據 車道使用的規定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高管規則8-1-1 :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應行駛於外側車道』,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小車的車速分布由60-110km, 80以下被高管規則8-1-1搬到 外側車道了
所以 中/內車道沒有 80km以下的小車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必須退出,到外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在最左側, 這是左側超車

依法8-1-1, 必須是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外側車道,暫時利用之後,回到外側車道
依法8-1-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由法規分配使用超車道, 超車後, 駛回原車道(中線車道)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何變換車道? 是因為車距不足了,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6,8,11及處罰條例33)

依法,必須左側超越! 並不是自己想辦法變換車道??
整治 自以為最高速限 長期賴在內線的 方法
就是跟他併排 讓他永遠下不去交流道
他想加速 那他就超速了 違規
他想減速 那他就違反了得以用最高速限行駛內線那一條 一樣是違規

是啊 自以為最高速限 是啊你合法
殊不知 讓人很袜宋
你合法啊 又如何 讓人很袜宋的行為啦

時速20開北宜也是合法啊
後面塞成一團 叭成一團 譙成一團
怎樣 我合法啊 你奈我何 你敢雙黃線超車~檢舉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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