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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後面有車逼近!就請讓出路權

imlkt84 wrote:
不得不脫離溫暖的內餡囉


內餡的溫暖開張偉哥=紅單或許有用

151515刪了

練肖維大家笑一笑
內龜不論開多少..一定是宣稱自己已達最高速限


jp2000 wrote:
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後面有車逼近!就請讓出路權...(恕刪)


內龜表示:我已經是最高速限了~後面有車逼近!~他一定是超速~我為什麼要讓??



jp2000 wrote:
吼!一堆人佔著內線用最高限速行駛,就以為整條內線都是他的


jp2000 wrote:
內餡的溫暖開張偉哥=紅單或許有用


哈哈,佔用內線最高限速行駛的第一張紅單,快點出來吧,我也很期待看到

每次01都一直有人說要開第一槍弄出紅單來,

結果一直到今天,還沒有神人能達到這個偉業,看來第一槍卡彈了
要檢舉內龜低於最高速限
很簡單
有本事你就拍攝到他的儀表板上面的數字
要不然他愛怎麼佔用 根本無解
你想閃大燈? 你憑那條法律閃他大燈  他看到閃大燈憑什麼要讓

A辣愛怕跑 wrote:
根本無解


這種速度類的,完全無解,因為只有警察有測速槍

高速公路就算遇到飆車族飆破300

還是遇到龜車族龜到低於60

都一樣無解,只能笑一笑,讓他們去自由發揮
pafupafu wrote:
那大大可向高公局抗...(恕刪)

H大的文章表面上看來有條有理,
但細看後卻破綻百出。
1,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就直接說明要依道路的交管規則行事,而交管規則也明示了,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可以依該道路的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可是含有單一個"速度"。
故沒有子母法抵觸的問題。

2,在裁罰基準表中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指的是"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與"大型車行駛內側車道"。
法律中可沒說超車道得用多少的速度來超中線車。

3,黃底黑字的標誌,例如"前有違規照相","注意落石","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等等,這一類的標誌並沒有違規處罰,只有"紅底白字"的標誌,例如"大貨車禁行內側車道",這才有罰則。

這也就是H大的文章一直再說的"未依法行政",其實只是自己的無限想像;即便許多網友去詢問主管機關,却屢屢遭高公局回函打臉的原因。
安全第一

遇車陣不能超車 回到中線 慢慢開

可以超車 加速超過 再回到中線 慢慢開

遇大車中線超車 讓他先超過外線車(因為他會偏向內線) 再加速超過他

龜車、神車、三寶,都沒意見

只要不跟中線並行就好

車輛並排是很危險的 尤其跟大車並排 要就超過他 不然就讓他

假日少開高速 真需要開就慢慢排隊就好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07240274-1.aspx
蛇行惡意逼車 國道警加強取締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25/35531060/
將變換車道、未保持車距而肇事的事故都加進來,甚至近三萬件,其中不少是因逼車故意變換車道,或緊急煞車害後車撞上。

請守法使用內車道
1. 限速行駛
2. 低於限速行駛超完車後回中線
看到小賢子 wrote:
H大的文章表面上看來有條有理,
但細看後卻破綻百出。
1,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就直接說明要依道路的交管規則行事,而交管規則也明示了,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可以依該道路的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可是含有單一個"速度"。
故沒有子母法抵觸的問題。
...(恕刪)

這個錯誤已經說明很多次了!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完全寫錯,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時行駛之速限為最高速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沒有授權可以擅改 ?

最高速限可是含有單一個"速度"。?? 看不懂???
最高速度 能 變成 最高速限 ????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的數字

速限標誌還有最低速限一起組成的區間
8-1-3但書之中還有條件!並非任何情況都是最高速限(還誤為速度?)! (完全扭曲法條原意)
如果前方沒有55m車距,硬要110km行駛,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有條件"之速限,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最高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的權責, 這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授予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行政機關不是為所欲為, 必須依法行政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完全違法!

可以藉由不同項目的授權去擅改法條?
授權 A ?卻去做 B?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擅改法條 !
原法條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
法律處罰條例33-2, 發生的時間是" 超車後
法規高管規則8-1-3,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出"超車道的範圍",劃出"超車"可行駛的範圍。
發生的時間是"正在超車"!
是在內側車道上劃出超車道的"路權"範圍(法律+法規+標誌 授權可行駛的範圍)
兩者發生的時間點完全不同 !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不能反過來說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還把時序不同的條文還混加在一起? 排列組合成一個新條文?
這是錯上加錯!
如果能這樣推論, 就陷入邏輯誤謬之中!
A:人是動物為真
B:狗是動物為真
所以推衍, 因為動物=動物,
所以C:人是狗?


看到小賢子 wrote:
2,在裁罰基準表中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指的是"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與"大型車行駛內側車道"。

這個錯誤也說很多遍了,下位的行政規則必須有法律授權,也無法取代上位的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法規是有位階的
根本不能拿下階的"裁罰基準表"去取代上位的法規
請參考
交通行政之基本概念
《第一章》交通行政之基本概念
第三節 交通行政之法源 1-5
第四節 第四節 交通行政權之行使與限制 1-7
依法, 依法,還是依法, 不能自創新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應該以法規為準,依法行政

交通行政權之行使,不得與法規相牴觸:交通行政權之行使,必須遵守法規,不得任意違反。
上面已經有明文規定, 行政機關就不能牴觸自訂新法!


以上位的法律為準, 如果下階的"裁罰基準表"和上位的法律不同, 牴觸法律的"裁罰基準表"是無效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中可沒說超車道得用多少的速度來超中線車。

本來就是無關
看不懂在說什麼 ?

和超車有關的是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看到小賢子 wrote:
3,黃底黑字的標誌,例如"前有違規照相","注意落石","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等等,這一類的標誌並沒有違規處罰,只有"紅底白字"的標誌,例如"大貨車禁行內側車道",這才有罰則。

看不懂在說什麼 ?
現在是只有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而沒有法條嗎? 違反是只有不遵守標誌而已嗎?
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都只是虛文嗎?

高管規則第八條 條文寫了什麼?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這都不是條文? 沒有罰則嗎 ? 只有標誌嗎? 條文寫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遵守都沒有罰則?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也就是H大的文章一直再說的"未依法行政",其實只是自己的無限想像;即便許多網友去詢問主管機關,却屢屢遭高公局回函打臉的原因

上面全部都是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 您卻認為是"其實只是自己的無限想像"??
原來 高管規則 ,處罰條例,但書不得類推解釋原則, 都只是想像 ?
只有函釋是法規 ?
高公局函釋的版本何其多, 說法前後都不同 ? 那一版本為真?
其中有引用歷史法規, 未依據現行法規, 未考慮時序,違反法律原則等等錯誤,已說明於上面幾樓

pafupafu wrote:
大大寫了好多大大萬...(恕刪)


就跟你說台灣交通部很爛,你有一個很爛的交通官員部會背書是想得到什麼?


一個到現在還在允許一堆沒氣囊的車在路上跑的部會,一個機場捷運搞幾十年沒搞好的部會,還是一個管機場管到漏水的部會? 你可以拉官員背書來網路跟人辯論,但不要把頭埋起來假裝這就天下太平。因為台灣交通官員就是鄉愿才會衍生出這麼奇怪的超車道法規。


你到全世界各個大城市周邊高速公路去看,車多絕對不是台灣的特殊現象,不要把台灣想得太特殊好嗎。超速,逼車,你去法國你去挪威看看好嗎?不守法的一堆。但大多數國家都有速限規定。但我可以跟你講,以開車的習慣與認知,很少很少像台灣駕駛不把佔用內車道當一回事。所以真的是法律問題? 你去荷蘭看看,駕駛習慣更好。中線駕駛有認知外線沒車,駕駛就會想靠右。這絕對不是車多車少的問題,而是駕駛習慣養成的問題。

我所講的是外國駕駛照樣會違規,而且還不少。但基於一種好的駕駛習慣與認知,就算違法,但安全。台灣差別是假守法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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