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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肇事主因但我卻被告.....

遇到這種自己找死 又獅子大開口的 實在沒啥好辦法

只能給他告 除非你很有錢 或保險公司願意替你付 那就可走和解

(保險公司很難這時就替你付 保險公司是替你負擔"合理價" 但對方亂喊價 差太多 保險不會答應)

走法院呢 刑事方面 你想緩刑或不起訴? 難 有過失是事實 雖然不多 而且你是 過失"重傷害" 八成會被判刑

你開庭就說 肇事主因是他 有鑑定 你很想和解 有持續溝通及慰問(通話及上醫院的紀錄)

但無奈對方大開口 只想要錢 你無力承擔 態度良好 可爭取短刑期 然後轉易科罰金
(看判幾個月 一千抵一天)

一般一,二十萬而已(這邊你得自己付) 然後轉民事庭

民事 你有了鑑定 跟慰問證據 剩下是對方要舉證的事了 無法工作證明阿 薪資證明阿 看護之類的

然後法官會依比例判你要賠對方多少 通常不多 肯定比他那亂喊的900少很多很多很多很多
(一個騎摩托車的老人 沒啥經濟價值)

(若想爭取和解 可以"現在"跟對方說 大部份錯在你 上法院打完 你拿到的錢 會非常少 判決是含強制險的 所以扣掉已拿到的200 剩下的想要拿破百都難 你額外想要多少 可跟保險談 但亂喊太多 保險不想付 那我們走完法院 你是拿不到多少錢的)

判出來賠多少 只要保險額夠 保險都會幫你付(因為這是法律判出來的"合理價" 合理的 保險就必須付)

全打完 2年應該要了 其實只是煩一點

你負擔的 其實不多 也就刑事罰金而已 加一個沒啥差別的案底(一般人或公司都查不到)

放寬心 好吃好睡 當作學習法律知識嚕


閃燈路口車禍,即使你不是肇事主因但還是肇事次因
你沒受傷,對方有受傷,他就可以對你提出傷害告訴(而且穩贏)
就是說你一定被判刑(或緩刑...)然後易科罰金,這是刑事部分
另外民事部分才會有比例原則,例如6:4,如果法官認定應賠償總額為200萬,你的肇事比例為4,應負擔80萬(有保險則由保險公司買單)
peggydoggy wrote:

黃巧達 wrote:
後來去申請車禍鑑定之後
結果為
對方為肇事主因:無照駕駛、支線車輛未禮讓主線車輛、閃紅燈未停止禮讓閃黃燈先行、未依規定提前左轉
我方為肇事次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覆議也同。


車禍鑑定真是害死人,沒駕照,不禮讓幹道車輛,WTF?如果是國外,你還可以告他咧!


這就是在告訴台灣正在慢慢步入老死病死前的老人們,

趁還能動之前,找個路口隨便衝出去撞都可以為你的後代留下近千萬的遺產,

而且你事先都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去心苦賺錢存錢,這多好的事阿。

反正都快死了,這樣去死好像也算遺愛後代。

台灣這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看似合理又充滿不合理模擬兩可的爛法律,真是害人不淺。
在台灣 傷者為大(非常不公平)
就算你綠燈 他闖紅燈
依你文中所形容的傷殘
你一樣是要賠的很慘的

不然怎麼有那麼多人 要衝去給車撞 來個假車禍?
在國外有可能免責 被撞的人還要賠修車錢
但在台灣 就有可能要負責他一生了....
黃巧達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開...(恕刪)

刑法是以構成要件成立,
罪刑法定主義,
而不是對方錯的多,自己就能抵銷無錯。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謂過失。
因過失使人受傷者,構成過失傷害罪。

樓主在十字路口閃黃燈有剎車,但未避免與對方違規車輛相撞。
如果能舉證對方行車,
讓你應注意,能注意,而有注意,仍無法避免車禍發生,
也就是零肇責,可避免刑法§284Ⅰ成立。

所以,
行車紀錄器十分重要!
行車紀錄器十分重要!
行車紀錄器十分重要!


反之,車禍現場鑑定報告有肇責,
即使只有1%,(不問比例多寡)
普通過失傷害罪:(刑§284Ⅰ)
輕傷害: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重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屬告訴乃論,
只要被害人提起告訴或不撤告,一定會成立。

但是法官會視被告過失情節輕重、犯後態度、有無悔意等等去判決輕重,
過失輕的多半是判2、3個月,得易科罰金。

可能有人會覺得不公平,
沒錯,因為法律講究同樣的公平
樓主有受傷同樣能對告訴人(老者)提起告訴。

至於開車跟騎摩托車造成傷害.....

結論,
行車紀錄器十分重要!
行車紀錄器十分重要!
行車紀錄器十分重要!



沒保到超額嗎?

那 保重


請小心開車

sp006780 wrote:
遇到這種自己找死 ...(恕刪)

黃巧達 wrote:
擔心後續的賠償費用但法律問題至少會有拘役或罰金約三個月左右。現在看起來是對方獅子大開口既然後續已經有保險公司處理那你就不要太擔心啦。法律問題的話對好請律師最好的情形是不要拘役或



每次家屬都會說 有保險妳本人就不用賠嗎
真的不用理他 不然買保險幹嘛

就給他告吧 保險公司現在也只會接受低價賠償

到最後法院說多少就多少 額度以內保險公司要賠 你應該是沒有事了
只是流程要跑很多次

shadowhare wrote:
行車紀錄器十分重要!


沒有絕對
都看恐龍心證,各級恐龍都有

直行車沒有任何違規,都還是可能有應注意未注意....
一切都看恐龍......

有時有行車紀錄器反而會被恐龍抓住

十幾年前我在國道被擦撞,出林口收費站的內線合併車道,我直行車,後來就是零肇責對方保險全賠...都只看筆錄

現在就不一定了,我在北市就遇過車禍還是有應注意未注意之責....
Johnny_depp wrote:
沒有絕對都看恐龍心...(恕刪)


樓主錯的部分是,只要對方有受傷,你就應該也要去驗傷 ,
他告你傷害,你就告他傷害 ,
台灣已然是這種畸形的情況!
開車隨便一個刮傷,撞到都是傷,很容易找的,
或者沒傷你也要弄個小傷(誤)
以刑逼民,這是普遍都會利用的招數了,
要逼大家來逼....
我朋友跟你很像,律師要很強、律師要很強、律師要很強,律師費不能省很重要說三次,律師叫它認罪換緩刑,算一算法院會判賠多少去跟對方談,法院也有上限,不會漫天喊價,我朋友也不認罪,有些時候就是遇到了,找一個粉強的律師←粉重要,我朋友那律師現在是立委,我覺得你現在不是認不認罪的問題,而是官司何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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