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根本就不該開放民眾檢舉?!

個人認為大家都有檢舉權,但需要驗車的部份相當麻煩,也讓不當檢舉變成擾民,所以可以分為2部份執行,不需驗車依照現行辦法處理,需驗車部份於監理單位記錄下來,該車下次驗車時加強被檢舉部份檢查

pafupafu wrote:
我也支持禁止民眾檢舉呀

這樣以後要買個涼的,還只停紅線咧,太遜也太慢,

直接店門口併排就好啦

夏天天氣熱,買涼的人多

說不定併排已經沒位子了咧,

那就3排,4排,車道中間就停下來就好啦 :P

反正民眾禁止檢舉,警察來也頂多來請我移車而已

真的方便又省時:D
...(恕刪)

全力支持阿
我非常樂見
我也不用天天檢舉一大堆違停了
到時候就是每天開車出去爽併排違停
想停哪就停哪
多爽

有人打110叫警察來?
警察來了
阿不就好怕怕
警察還會挨家挨戶地請車主出來移車耶
沒有罰單阿
我頂多移車就好啦
開去繞個一兩圈再回來繼續停呀


tagahu_123 wrote:
現在有些違停是真的很誇張,有些就直接停在路中央還不打臨停燈...(恕刪)

你不檢舉他
又能拿他怎樣?

RX78NT12003 wrote:
違停亂像不斷
總不能都只能靠警方取締
有開放民眾檢舉當然是好的...(恕刪)

警方會取締?
警方會取締就不會停成這樣了啦

力挺SONY的飛行員 wrote:
台灣人太自由慣了,管不動..

你看路上違規停車臨停的有多少..

數量多到根本檢舉不完,每個駕駛人都習以為常了,總覺得自己方便就好..

有沒有妨礙到他人行車安全,這不是重點,自己能爽爽開就好..

像這種的警察真的有心要抓的話,我看每個都會過勞死..,...(恕刪)

對阿
不如不要抓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好
反正時間到了六七八萬一樣入袋
抓的話還會害派出所所長被議員叫去罰站痛罵
何必呢
今價賣喔 wrote:
警方會取締?警方會...(恕刪)

當然還是要打給警方啊
很多情況也是警察過來看一下沒開單
然後違停的走了,然後過一下
又開始違停了
所以不要只靠警察
民眾自己看到拍照檢舉比較快
是否檢舉的過是一會事
至少有去作不是?




像違停嚴重的....讓其他用路人困擾
還是自己看到檢舉比較快
RX78NT12003 wrote:
當然還是要打給警方啊
很多情況也是警察過來看一下沒開單
然後違停的走了,然後過一下
又開始違停了
所以不要只靠警察
民眾自己看到拍照檢舉比較快
是否檢舉的過是一會事
至少有去作不是?
像違停嚴重的....讓其他用路人困擾
還是自己看到檢舉比較快
...(恕刪)

我天天都檢舉一百台違停
當然知道這個道理呀

所以我現在很少打給110了
以前天天打耶

現在都自己檢舉比較快
昨天晚上十點也出去檢舉了30幾台違停

是阿
晚上十點後就可以停紅線阿
買車位租車位找車位的都是白癡智障

koyowak wrote:
臺灣的法令應該修改...(恕刪)

幹嘛還要修 恢復刑法100條就OK了
反正都要修保防法了
aldan wrote:
我是認為對些檢舉達人,政府應該舉善揚道,公佈他們姓名住址,讓普普民眾可以表示感謝



有法律授權定期或不定期表揚啊,還有獎金拿的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1條(應予獎勵之機構或人員)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下列機構或人員,依本辦法之規定獎勵之:
  一、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之汽車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五、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
   

第3條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下列機構或人員,獎勵條件如下:
  一、學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教學之有關規定或措施,均能認真執行,成效卓著者。
  (二)對所屬學生、幼童交通安全之維護,採取措施適當,成效卓著者。
  (三)所屬員生遵守交通法令,堪為社會表率有具體事蹟著。
  (四)其他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事項,成效卓著者。
  二、大眾傳播業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有關規定或措施,均能及時宣導週知者。
  (二)宣導交通安全,內容新穎精湛,普獲大眾喜愛者。
  (三)義務提供篇幅,時間或場所,登載、播出、放映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之文字、圖畫、節目或影片,成效卓著者。
  (四)其他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事項,成效卓著者。
  三、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部分,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師資及設備均合於規定標準,並能經常進修吸收新知及更新設備維持良好狀態者。
  (二)教材內容、授課時數均合於規定標準,並能切實依計畫進度及內容實施者。
  (三)訓練成績優良,結業學員駕駛道德良好,考驗駕駛執照合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
  (四)其他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事項,成效卓著者。
  四、檢舉汽車肇事之人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向警察、憲兵機關提供肇事逃逸人、車資料,得以緝獲破案者。
  (二)向警察、憲兵、行車事故鑑定機構或司法機關陳明肇事經過,使案情真象得以大白者。
  五、協助處理交通事故之人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發現交通事故,即時通報警察機關或相關單位迅為處理,減少傷亡與損害者。
  (二)協助救護傷患者。
  (三)協助事故現場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工作成效卓著者。
  (四)主動支援救難機具,排除道路障礙,恢復交通順暢,成效卓著者。
  六、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之優良職業駕駛人部分:
  (一)在同一服務單位實際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繼續執業者。
  (二)在最近三年以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三)在最近五年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七、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八、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資辦理道路交通安全宣導之文、圖畫、節目或影片成效卓著者。
  (二)購贈車輛、機具或其他器材,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者。
  (三)其他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事項,成效卓著者。
    
第4條
  學校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獎勵,由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第5條
  大眾傳播業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獎勵,由行政院新聞局或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第6條
  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獎勵,由交通部、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優良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由交通部、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款所定條件,會同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第7條
  檢舉汽車肇事、協助處理交通事故,及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分別依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條件,隨時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之。


第8條
  第三條第七款所稱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之獎勵,由行政院新聞局、教育部、內政部、交通部及直轄市、縣(市)新聞、教育、警察及公路主管機關,分別依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程序定期或隨時公開表揚之。
第9條

  各主管機關為公平遴選受獎勵之對象及其名額得邀請各有關單位組織評選委員會予以評定。

第10條
  經評定受獎勵之機構或人員,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獎勵機關者,頒授獎狀、錦旗、獎杯、獎牌等精神獎。
  二、獎勵個人者,除頒授精神獎外,並得給予獎金、獎品等物質獎
  前項第二款之獎勵對象為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者得加發給優良駕駛人標識一面,懸掛於車內顯明處,並得享受各該管地方政府規定給予之優待。

第11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在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款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費項下支應之。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另定之。

                                              
c.c.0110 wrote:
有法律授權定期或不定期表揚啊,還有獎金拿的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1條(應予獎勵之機構或人員)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下列機構或人員,依本辦法之規定獎勵之:
  一、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之汽車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五、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
   

第3條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下列機構或人員,獎勵條件如下:
  一、學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教學之有關規定或措施,均能認真執行,成效卓著者。
  (二)對所屬學生、幼童交通安全之維護,採取措施適當,成效卓著者。
  (三)所屬員生遵守交通法令,堪為社會表率有具體事蹟著。
  (四)其他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事項,成效卓著者。
  二、大眾傳播業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有關規定或措施,均能及時宣導週知者。
  (二)宣導交通安全,內容新穎精湛,普獲大眾喜愛者。
  (三)義務提供篇幅,時間或場所,登載、播出、放映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之文字、圖畫、節目或影片,成效卓著者。
  (四)其他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事項,成效卓著者。
  三、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部分,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師資及設備均合於規定標準,並能經常進修吸收新知及更新設備維持良好狀態者。
  (二)教材內容、授課時數均合於規定標準,並能切實依計畫進度及內容實施者。
  (三)訓練成績優良,結業學員駕駛道德良好,考驗駕駛執照合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
  (四)其他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事項,成效卓著者。
  四、檢舉汽車肇事之人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向警察、憲兵機關提供肇事逃逸人、車資料,得以緝獲破案者。
  (二)向警察、憲兵、行車事故鑑定機構或司法機關陳明肇事經過,使案情真象得以大白者。
  五、協助處理交通事故之人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發現交通事故,即時通報警察機關或相關單位迅為處理,減少傷亡與損害者。
  (二)協助救護傷患者。
  (三)協助事故現場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工作成效卓著者。
  (四)主動支援救難機具,排除道路障礙,恢復交通順暢,成效卓著者。
  六、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之優良職業駕駛人部分:
  (一)在同一服務單位實際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繼續執業者。
  (二)在最近三年以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三)在最近五年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七、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八、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資辦理道路交通安全宣導之文、圖畫、節目或影片成效卓著者。
  (二)購贈車輛、機具或其他器材,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者。
  (三)其他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事項,成效卓著者。
    
第4條
  學校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獎勵,由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第5條
  大眾傳播業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獎勵,由行政院新聞局或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第6條
  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獎勵,由交通部、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條件,會同有關機關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優良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由交通部、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款所定條件,會同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逐年定期遴選評定並公開表揚之。

第7條
  檢舉汽車肇事、協助處理交通事故,及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分別依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條件,隨時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之。


第8條
  第三條第七款所稱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之獎勵,由行政院新聞局、教育部、內政部、交通部及直轄市、縣(市)新聞、教育、警察及公路主管機關,分別依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程序定期或隨時公開表揚之。
第9條

  各主管機關為公平遴選受獎勵之對象及其名額得邀請各有關單位組織評選委員會予以評定。

第10條
  經評定受獎勵之機構或人員,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獎勵機關者,頒授獎狀、錦旗、獎杯、獎牌等精神獎。
  二、獎勵個人者,除頒授精神獎外,並得給予獎金、獎品等物質獎。
  前項第二款之獎勵對象為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者得加發給優良駕駛人標識一面,懸掛於車內顯明處,並得享受各該管地方政府規定給予之優待。

第11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在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款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費項下支應之。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另定之。

                          ...(恕刪)

誰有拿過的出來說說看呀
我認識十幾位檢舉人
交通違規檢舉件數超過30萬件
沒有一個人拿過呀


還是要這個東西?
要這個的話
自己彩色印表機印一張就好啦
  • 1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