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而發 ~我之前在環快也是被一台休旅車逼的超近 前方就塞車只能慢慢移的說 後來他抄到我旁邊 結果...居然是 "頭又大" 的試乘車(mark大的哩) 我狠狠的掀罩瞪了他一眼 車上有兩個人 馬上 坐的正正的真是幫公司形象打廣告啊 // 紅牌是可以上快速道的重機 ; 重機是機車但是掛紅牌可以上快速道
我沒有重機,也沒有重機駕照...但是,我覺得你一點也沒有錯!!! 至少在我目前看到的重機駕駛,像你這麼守規矩的,連你加進去,我只看過兩位!!!在路上,我看到重機駕駛遇到塞車、停紅燈...不鑽的還真少...@@大家要是能多點禮讓,遵守規則,相信交通不會這麼亂...
A JOW阿我都還沒有跟你一起騎過車你就想找人廝殺阿!!要是我發生這種情況我會拿消費性相機出來直接錄下來對方的一言一舉還有車牌最後去報警因為對方不只觸犯了交通法條還觸犯了刑法的~恐嚇罪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構成要件有三,說明如下:一、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之事相恐嚇,所謂「恐嚇」係指以使人畏怖為目的,而對他人為現在或將來惡害之通知,關於惡害內容限於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其他不包括。例如用槍打死等詞恐嚇、或寄送子彈,至於其所用方法為言詞、書面或其他動作,在所不問,例如搶劫後恐嚇不得報警,否則將殺害全家,使被害人不敢報案等。二、須對於被害人直接為之:恐嚇必須對特定之一人或數人直接為之,如僅在外揚言殺害某甲全家,並非對於某甲為惡害通知,尙不構成本罪,至於所恐嚇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非本罪恐嚇。三、須生危害於安全:亦即恐嚇程度致生影響其安全,但不必發生客觀上之危害。依通說見解,本罪是結果犯,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亦即恐嚇行為必須引起被害人心生恐怖,而覺得不安全。說穿了我們騎重機的人大都會被路人用放大鏡看為了求自保我們還有車友買小型攝影機車子前後各裝一部就是怕有這種事情發生不過人沒事就好
1. 汽車駕駛人先問問自己是否當小綿羊騎?2. 汽車駕駛人先問問自己 : 重機都當汽車一樣塞車(不並排),一樣等紅綠燈(不並排),是否有汽車駕駛人會抓狂(生氣罵人)?以上兩點就代表一切!沒誠意回答就不必答.因為只會造成鍵盤戰!我是三棲駕駛人!我先回答 :1. 會,已盡可能改過!2. 以前或許會,但現在自己有重機就不會,但覺得政府規定平面道路硬當是汽車有點誇張與浪費空間!我已誠心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