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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uber罰2500萬 酒駕罰9萬

我也不喜歡小黃,但這篇蠻有道理的:

翟本喬:Uber 是一個對台灣有害的公司,而且根本不想溝通
https://www.inside.com.tw/2015/08/28/dr-ben-jai-said-uber-is-harmful-to-taiwan

1. 共享經濟要在供給面不足或有缺失(例如壟斷、暴利、或浪費資源)的情形下才對社會有貢獻。如果供給面是健康的,共享經濟存在的價值是不大的。而德國法國等等國家已經明確表示 Uber 不是他們國家要推廣的共享經濟。
2. Uber 不是共乘。甲要由 A 點去 B 點,正好乙也要從 A 點附近去 B 點附近,這時候乙搭甲的便車,叫作共乘,而乙分擔甲的成本,或是付出比分擔成本再多一點的費用,甚至付給仲介平台一點酬勞,都是合理的。但 Uber 是特別為乙派丙開一輛車來接,這不叫共乘。
3. Uber 沒有減少閒置資源。它減少了丙的閒置資源,但間接讓丁(計程車司機)的資源閒置,而丁(因為計程車密度較高)和乙的距離期望值是比較小的,所以 Uber 反而浪費了國家的總體資源。
4. Uber 沒有增加就業。它增加了丙的收入,但減少了丁的收入。車行的抽成(根據公會理事長說的,是個位數百分比)遠少於 Uber 的抽成(20%),所以就業階級(丙和丁)的總收入反而是減少的(假設乙付了同樣的車資)。而 Uber 的代表竟然厚顏地說 " 計程車司機本來要一天綁十二個小時在車上的,現在他們有一些空閒的時間,也許可以去找一些其他收入比較好的工作"。計程車司機除了極少數玩票性質之外,大都是苦哈哈的勞工,要是找得到收入比較好的工作,誰要來開計程車啊?
5. Uber 沒有增加國家的 GDP,也沒有增加國家的稅收。由上一點可以看出,所有就業階級的總產出並沒有增加。而乙所付的車資,全部直接付到海外 Uber 的總公司,再由 Uber 付 80% 給丙,而 Uber 台灣分公司拿到的是 0!看清楚了,你付了 1000 塊的車資,政府所收到的稅是 0。政府收不到 Uber 的營業稅,也收不到丙的所得稅。我們都不喜歡繳稅,但如果大致上是公平的,那我們可以勉強接受。如果有錢的大公司可以逃稅,而苦哈哈的勞工階級要繳稅,我們是絕對不能接受的。Uber 宣稱它有繳稅,那就像一個人逃漏所得稅,然後宣稱他去便利商店買飲料時有繳加值稅一樣,是在騙人。
6. Uber 宣稱對所有乘客有 2000 萬的保險,但被蔡政委問到細節時就閃爍其詞,改口說 " 如果駕駛人本身的保險不足以賠償的話,我們會協助他們向海外的保險公司申請"。我覺得這件事情很容易說清楚,只要把保單拿出來給大家看就知道了嘛!但 Uber 連保險公司是哪一家都說不出來,所以我合理懷疑是根本沒有真正的保險存在。(我並沒有強人所難,要他當場拿保單出來。我是問 " 什麼時候可以公開這張保單給臺灣人民看?")
7. Uber 拿一些民意調查的結果出來說他們是受到支持的,但這也是混淆視聽。所以我比喻說八仙塵爆之前,參加彩粉路跑的人滿意度也很高,這並不代表它是對的。
dallasoriginal wrote:
中肯 比例原則真...(恕刪)

罰跟沒牌的uber司機一樣多,不然你以為罰多少?
tyhtyh wrote:
開uber罰2500...(恕刪)


Uber沒讓政府課到稅 是政府的痛點

在地頭做生意 還不用繳保護費 稅金 當然氣急敗壞阿

酒駕撞死了 人死了又不關政府的事 XDDD!!

每天新聞報酒駕撞死一個 政府根本沒感覺 不痛啊!!!!


台灣人的命不值錢!!!!




因為小黃司機有固定的選票,
Uber司機沒有固定的選票,
在台灣要用選票來思考政府的作為。
StussyXHuf wrote:


第三方支付合法之...(恕刪)

小吃攤商都要繳稅,只是稅目不同而已⋯⋯


doggykoon wrote:
因為小黃司機有固定的選票,
Uber司機沒有固定的選票,
在台灣要用選票來思考政府的作為。...(恕刪)


正確答案!!

如果今天UBER的司機比計程車多時

又會另一種思考


都一口咬定人家違法

你還要他繳什麼稅?

繳了稅政府就會把他列為合法嗎?


再來職業駕照,這東西根本是拿來羞辱有一般小客車駕照的人

有職業駕照的駕駛技術比較好? 我只看到比較會跟機車搶道還有比較會按喇叭

講的好像有職業駕照,載人比較安全似的

那意思是一般駕照都不能載人?

好啊那最好立法規定,一般駕照只能個人駕車,不得載乘客上路

想要載乘客上路,都通通去考職業駕照。



立法約束一個新的東西是有多難? 不想溝通的是誰? 政府吧。

還有想帶風向的是誰? 二樓吧。
勞基法
「吹哨者條款」,鼓勵及保護勞工檢舉違法雇主。加重對違法雇主的處罰,違者將處以兩萬以上至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及賦予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至一百五十萬元)。


UBER公司違法要罰2500萬



還真的是鬼島法條的天大笑話
受不了了, 政府根本沒禁Uber, 是要Uber 把相關的保險和稅務管理辦法提出,
Uber提不出來, 才用罰款來禁止.

政府是鼓勵更多業者來競爭的, 但競爭者要對消費者有保障,
Uber這個競爭者就是不想保險 然後不想繳稅,
政府才受不了.

一旦Uber能提出相關對消費者有保障的管理辦法,
賺了錢也能繳稅, Uber隨時可以合法.

DEUTZ FAHR wrote:
我也覺得UBER應...(恕刪)
酒駕撞死人的高機率竟然比逃漏稅的罰則輕,這厲害
tyhtyh wrote:
開uber罰2500...(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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