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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把報案人個資告訴肇事者,這樣對嗎?

當事人登記聯單上寫的是雙方"當事人"的名字、電話、車號,不是"保險公司"

警察就算跟你說請保險公司去找他拿聯單,單子上也是寫你的資料。

樓主你如果真的不滿意警方的處理方式,下次可以直接叫你的

保險業務員到車禍現場拍照,畫圖,直接報出險

⋯樓主你到底清楚嗎?交通事故處理本來就會給一張叫做當事人登記聯單,1聯4張分別給你、另一肇、留存跟往上給上級機關的,上面分別會有肇事雙方的名字、電話及車牌號碼,之所以你一開始沒拿到是因為另一肇還沒有找到,等找到了就會先給另一肇再請你過去拿你的,車禍本屬民事案件,所以也不是直接上法院,會要雙方去各區公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才是走法院了解? 什麼3聯單什麼洩漏個資⋯拜託了不懂先去查一下,不要上來秀下限,你要不提供你電話那你就別報案自行吸收就沒事了!!一堆不知道的也在起鬨⋯除非你有死傷才會有刑事責任,但車禍部分還是會給你聯單,這樣有清楚嗎?
95.07.13 【公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4%BA%8B%E6%95%85%E8%99%95%E7%90%86%E8%A6%8F%E7%AF%84.htm

第20點 其他注意事項

  (一)警察機關應設立交通事故案件查詢服務平台,受理相關人員或機關(構)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六)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保險公司人員為辦理交通事故理賠案件,需參閱警察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資料時,可持公司證(函)件逕向處理之警察機關洽閱,受理之警察機關應登記其保險公司名稱、洽詢人員姓名及查詢案件等資料備查,並提供閱覽現場圖、現場相片、事故發生概況暨處理摘要等必要資訊。

  3‧前二目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在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現場照片部分,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交付。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4‧保險行政機關、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為調查、審理、鑑定、調解交通事故案件、公路主管機關為裁決交通事故違規申訴案件,函請警察機關提供與該案件有關資料時,受理之警察機關得依第一目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其他資料不宜提供者,另以函文敘明替代資料提供。
  (二)當事人應報案、能報案而不即時報案,事後向警察機關報案者,應即受理並派員實施現場勘察蒐證,並依規定陳報,惟不得發給相關處理證明文件資料。保險機關(構)對該案件如有保險理賠相關疑義,則依其申請,由審核單位依前款相關規定,提供保險機關(構)參考。

資料給「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問有什麼錯?,這個也怕那個也怕...........
還有筆錄本來就屬於不可以公開的文件,你看了沒問題簽完名,這份就是原原本本的送到地檢、法院,還有你的部分是屬於車禍,所以做的並不是筆錄,而是談話紀錄⋯上網只會得到一堆夠瞎的答案你還能繼續聊下去,也是猛!!

p_p2003777 wrote:
我只能說你會不會太誇張,交通事故之一方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肇事者之個人資料,是否因個資法施行後皆不得提供?
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此,交通事故各造當事人之一方為聲請民事調解或和解,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內,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利用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之一方(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本文參照),並無違反個資法。
(恕刪)


終於有人出來講句公道話了
不錯了拉 撞我那個到現在快兩個月了還沒到案勒 反正我已經準備出險了 讓保險公司去弄吧
網友意見紛歧,不一一回應了。
總之,警局承認"疏失",調查中。
我遇到的狀況是

報案三個月後,期間辦案員警只打來講人有找到,問要不要告?我回答告,就如此簡單通話而已。

重點來了,隔沒多久突然有一群人來找我(外表看起來就是不良少年),還好我漢草很好,他們不敢動我,我獨自面對一群人,大家坐下來談。

你們覺得這樣對嗎?員警給他電話姓名住址,最好犯罪者是善男信女。
我砲故我在
怕事就保車輛丙式車體險「不貴」,如不想保險又怕跟人容易有纠紛,那建議就不要開車了,走路也不錯。

donotask wrote:
我沒在擔心什麼怕什麼,我的重點只在「警方可以單方面把報案人個資給肇事者嗎?」




如果可以拒絕提供聯絡方式

報了案,兩造雙方都拒絕提供資料

大家都找不到人

那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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