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4%BA%8B%E6%95%85%E8%99%95%E7%90%86%E8%A6%8F%E7%AF%84.htm
第20點 其他注意事項
(一)警察機關應設立交通事故案件查詢服務平台,受理相關人員或機關(構)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十六)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保險公司人員為辦理交通事故理賠案件,需參閱警察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資料時,可持公司證(函)件逕向處理之警察機關洽閱,受理之警察機關應登記其保險公司名稱、洽詢人員姓名及查詢案件等資料備查,並提供閱覽現場圖、現場相片、事故發生概況暨處理摘要等必要資訊。
3‧前二目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在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現場照片部分,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交付。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4‧保險行政機關、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為調查、審理、鑑定、調解交通事故案件、公路主管機關為裁決交通事故違規申訴案件,函請警察機關提供與該案件有關資料時,受理之警察機關得依第一目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其他資料不宜提供者,另以函文敘明替代資料提供。
(二)當事人應報案、能報案而不即時報案,事後向警察機關報案者,應即受理並派員實施現場勘察蒐證,並依規定陳報,惟不得發給相關處理證明文件資料。保險機關(構)對該案件如有保險理賠相關疑義,則依其申請,由審核單位依前款相關規定,提供保險機關(構)參考。
資料給「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問有什麼錯?,這個也怕那個也怕...........

p_p2003777 wrote:
我只能說你會不會太誇張,交通事故之一方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肇事者之個人資料,是否因個資法施行後皆不得提供?
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此,交通事故各造當事人之一方為聲請民事調解或和解,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內,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利用該等個人資料,提供予申請之一方(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本文參照),並無違反個資法。
(恕刪)
終於有人出來講句公道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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