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處設置交通錐的目的,不外乎是導引駛入該處所的車輛,
能儘速駛入,不致堵塞於平面道路,影響整體車流的順暢,
既是如此.那此處設置的交通錐,當屬交通標誌的一種,
其設置如經該管機關核準,那這張罰單當屬不白之冤.
舉個例,一般行駛於公路上,如遇前方事故或道路工程進行中,
多數會由交通錐來引導車流方向,此時駕駛人該遵行交通錐的導引,
還是不論如何都要固守原有的雙黃線或槽化線等諸多交通標線的限制?
如果是固守原有號誌的規定,那一場災難將不可避免,
以本例而言,如果人人固守原有的停止線及紅綠燈停等號誌的約束,
那交通錐設置欲引導車輛儘速進入處所,不致堵塞的功能將明顯不彰.
所以,當新舊標誌衝突,當從新標誌;當指揮與標誌衝突,當從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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