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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遇到對方獅子大開口且以刑逼民(對方肇責是車禍主因)

scott1028 wrote:
已收到起訴書

檢察官經行車鑑定委員會調查結果判定對方違規是肇事主因

我方則判定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次因

雖然是次因但由於過失傷害已達成立條件

還是將我方起訴

並建議法官從寬量刑4個月...
(恕刪)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是照賠償金額來判.整個事件如果一共損失10萬 看你佔幾成.這包括你自己修車的費用和對方車損和醫療.這需要單據佐證的.他如果拿不出來那你就提出你的單據.

你就把當初原告要你賠償38萬多那張當證據向法官表示.你也曾經嘗試要和解可是對方獅子大開口要索賠38萬多而且索賠的部分皆無單據

任意索賠不堪其擾所以請法庭裁判.

刑事如果判無罪最好.判佔幾成就有單據的部分對方車損和醫療單據加上你自己修車的單據總合為金額.假設10萬.你佔兩成所以你應該付2萬.然後看你修車修多少如果超過2萬那原告還要賠你不足的金額..

看判決書怎寫.因為現在法官很少用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判了.都會依照誰違規來判.這種非致命案件或重大傷害判完就結束了不會再有民事.因為一般都會有過失該付責任百分比.或是對方要求金額由法官來裁判.

法院裁判的賠償金額都很低.不用太擔心.

dennis10 wrote:
不出庭 你會被活活...(恕刪)


你可能沒看清楚內文吧

對方一開始就沒打算合解

就是要告

連住院都沒住院

卻要索賠一台新車和一包為數不小的紅包

(我去第三次探望就先包一份早日康復的紅包1600元給對方,但在調解委員會時卻被譏笑包太少)

而且強制險的醫療費用早就請款走了

一共兩萬多元

對方執意要38萬+2萬多總計40多萬元才能合解

我存款都沒這麼多是怎麼不讓對方上訴

講白了

就是要錢....

以刑逼民

你有理也說不清

warrenwang111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恕刪)


謝謝大大的解說

目前小弟頃向請法官還原現場

以證明我無應注意而未能注意

走到這我只能說

不是我不願意以合為貴

有時候你誠意滿滿

對方卻軟土深掘

就算是認識的

談到錢也六親不認

學了一課

好在 我弟弟的車禍事件圓滿落幕

也多虧我在這方面上了一課

幫了不少忙

只是車禍這事

遇到濫用法條的人

就算肇事主因不是自己

吃虧的都還是弱勢的那一方

scott1028 wrote:
有時候你誠意滿滿
對方卻軟土深掘
就算是認識的
談到錢也六親不認...


對方以為遇到大聲就可以敲一筆的人

你就不要跟他耗時間 還精神賠償咧

前幾天一個行人事故的案例也是判車主無肇責

雖然還可以上訴 不過相信法官不會恐龍 樓主加油
放心啦
你這刑事絕對不對超過2個月
1個月我就覺得多了
罰錢了事

我104年1月騎車載老婆直行
被對向左轉車攔腰撞
我老婆膝蓋後十字韌帶斷掉
要住院要手術 還要復建整整六個月

結果法官只判對方50天
說什麼看在對方是初犯而且有誠意道歉
鳥毛的
台灣法官就是對犯罪的人太仁慈
那些惡劣的人才不把守法當一回事
看看那些詐騙 酒駕 殺人的王八蛋們 越來越多
就是台灣司法仁慈害的



我現在還在等民事開庭
題外話

車少但沒有紅綠燈的小路
儘量避開
不要貪近、圖方便

寧可繞遠一點
也要走有紅綠燈的大路
遇到了也只能面對!就看你要花錢消災還是陪她上法院...
不過法官真的很討厭為了這種小車禍開庭,刑事責任易科罰金可能30天(小傷),民事就等法官判...但我保證絕對會低於她開的40萬低很多。我的例子,對方要求賠償34萬(很堅持),強制險申請了5萬,法官後續判賠7萬,總共也才12萬,一開始保險談15萬要和解她不要,搞了一年多跑了很多次法院也沒拿到她想要的錢。活該~
這種人真的很討厭,意外發生本來就雙方都得付點責任,卻一眛要對方負全責還趁機大撈一筆。

前提之下,先拿出最大誠意和解,上法院是最壞的打算。

nuyiyi wrote:
遇到了也只能面對!就...(恕刪)


我遇到的狀況也是很衰

對方三線道外線直接左轉,無使用方向燈,無待轉
我直行於內線,一看到他有左轉動作馬上煞車加左閃
但因距離已經太接近,加上對方沒有停止左轉動作
導致擦撞到我的右側
我倒地滑行

全身多處擦傷+胸口挫傷,左手無法高舉需復健,車禍陰影造成我現在都覺得旁車會突然撞上來,工作上注意力無法集中,無法搬重物

車體維修16萬多(大型重機車)
請假兩個禮拜
就醫交通費
上班交通費
當時穿的衣物跟安全帽等等
我跟對方求償20

車禍至我提出過失傷害甚至到第一次調解,一個半月時間,從來沒有主動跟我聯繫關心傷勢或者問車子修理的怎樣過

對方不賠
也告我過失傷害
還說上法院我拿不到錢
也要跟我求償精神損失跟車損

(我有行車紀錄器,一開始沒提供給警方,因機器有問題,根本不知道到底有沒有錄)

我實在是很佩服這種人
明知道也看過影像(警察給他看過一次......)
還認為是我從後面撞他的............
還好大大有錄影檔

我的案子原本是沒錄影檔的

對方也仗著沒錄影檔就片檢察官說她有在停止線前停止再騎

到行車鑑定委員會時 她們才看到

但還是繼續辯稱她有減速....

總之就是不想認錯

當出車禍是中大樂透

她當每個騎摩托車的都不用考駕照

反正汽車來撞就告過失傷害穩贏

全家不只她一個人這樣講

真的是有理說不清....

現在濫用這條法條的在路上太多了

只能說超額險多保一些比較實在

去法院浪費我太多時間

warrenwang111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恕刪)


這位大大說的沒錯
民事上面車禍賠償通常跟求償著的期望值都差很多
因為車子的折舊率不分廠牌都是五年以內千分之369的折舊,還要加上肇事責任比例分攤
我建議樓主上網查一下法院的判例,就會知道小弟說的
要求賠新車,這簡直是笑話!!!不用擔心,上法院處理就對了!!

隨便在法院網站上查一下判例:
原告求償20萬多,最後判決賠償3875元.....
細節請樓主再去看看吧!!

【裁判字號】 105,北簡,403
【裁判日期】 1051028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403號
原   告 羅士華
被   告 尚瑞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8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捌佰柒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大安區
,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10月9 日上午12時48
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大安區羅
斯福路3 段283 巷7 弄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巷弄與羅
斯福路3 段269 巷交岔路口,欲右轉駛入羅斯福路283 巷9
弄時,原應注意該處設有之「停車再開」標誌,必須停車觀
察,認為安全,方得再開,而當時天候為晴天,日間有自然
光線,路面為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揭事項,適有原告騎
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沿臺北
市大安區羅斯福路3 段269 巷由南往北方向行經該交岔路口
時,其機車右側車身與被告所駕駛之上揭自小客車之前車頭
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左腹部挫擦傷、右手肘挫
擦傷、右膝挫擦傷之傷害原告為此支出下列必要費用:(一)醫
療費用1,375 元、(二)薪資損失20萬元:以每月勞動基本工資
10萬元為準,請求相當於2 個月之基本薪資賠償、(三)車損費
用2,500 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3,87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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