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aqua wrote:
說你們喜歡曲解法令還真的沒冤枉你們,
這法令只是說「可以停」,沒說「一定要給你停,不得拒絕」,
你的說法就是在說所有的汽車停車位一定要給重機停,
但這明顯不合理,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私人停車位為何一定要讓你停,自己的東西總有拒絕的權力吧,
私人停車場總有不做你生意的權力吧,
私人停車場都可以拒絕單一汽車停車了,拒絕重機停車有什麼不行嗎?
什麼時候重機偉大到別人不得拒絕?
說真的,
從米咖那些人在爭取路權時那滿滿的歪理我就看清你們這些人就是喜歡搞這套,
連「天賦人權」就講得出嘴了,你這種還算小case,
雖然說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但你們應該是無法理解這樣曲解法令其實是一種害人害己的做法。
請問你有什麼困難嗎?還是你視力弱到分不清香蕉和向日葵,所以沒能看清我的文章?
山中聽海 wrote:
然後,若停車場要立這種牌號,也不是想立就能立的。民營私有的自然隨他規定,但公有的就不行,因為公有停車場必須符合相關法規。公有民營的,業者承包時當初也應該和政府確認清楚,必須政府核可才能設立。
請好好看清楚我上述引言中的粗體字部分。
私有土地開的民營停車場要怎麼規定是業者自己決定的,他爽讓大型重車停,不爽就不讓大型重車停,政府也不能干預,因為土地是業者的,停車場也是業者開的,他愛怎樣就怎樣。就是業者說他們這裡專停靈車政府也不能說什麼。
重點是這串樓的原PO他去的是公有民營的停車場!
換句話說,該停車場是公有停車場,只是外包給民營業者經營罷了。不代表那個停車場、那塊土地的所有權就是業者的,所以民營業者也必須遵守政府停管處的規定。除非停管處明文允許外包業者可以拒停大型重機,並寫入停車合約,則業者才可以立標誌牌號來拒停大型重機。
你說我曲解法令,我倒覺得你邏輯混亂,甚至看不懂國文。
法令條文都寫得那麼清楚了,有基本國文識字能力的人都可以清楚了解其意思,除非司法機構有特別釋出公文解釋,或是有相關判例作為參考。否則沒人能指責別人是曲解法令。要嘛你拿出實證來辯駁,不然就少出來丟人現眼。
最後,少拿各種歪理曲義來自以為自己站在大義上,害人害己不是你說了算,在我看來你純粹是眼紅,為反而反,又拿不出證據來佐證自己的觀點。只為了個人喜好而損害他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