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 woman wrote:
我的文中有說了,我很...(恕刪)
如果要證明自己沒錯就要有證據
這個證據有很多種
1.你開過去也有人跟你一樣開過去
他跑出來幫你舉證當時真的有亮燈
2.行車紀錄器清楚拍攝到樓主所行駛其間為開放時段
等...
不然樓主就是乖乖繳了這4000認了
這就像是如果今天有一屠夫家裡死了人
有人提供攝影器材發現人死掉當下屠夫拿刀從家裡走出來
那把刀好死不死就是另外一個兇手殺人用的工具
屠夫以為是他殺豬的血
大家直覺反應還是會認為屠夫殺人
super woman wrote:
於是我向高公局申訴得到的回覆是,當天確實在8:10~11:12開放路肩,我的違規時間8:04是依據檢舉人行車記錄器時間為準. 我又打電話給該承辦人員問,測速照相或紅燈越線的儀器都要經過檢驗合格才可使用,為什麼單憑民眾的行車記錄器就可當做規違依據,承辦人員回覆,民眾是具名檢舉,因此民眾提供的時間算數,不需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