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7

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錯把 通行權 當成 路權 , 你就繼續錯下去
反正就是視法規於無物,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第 206 條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白紙黑字的 路權, 也要否認 , 還有什麼不能否認 ?? 請繼續錯無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一、標誌 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
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
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
二、標線 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
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
三、號誌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
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總則已經定錨出『通行權』
所以『行進路權』與『通行路權』都屬於『通行權』

你凹再多次也無法改變規則的文字...
...(恕刪)

是的,你無法改變規則的文字 ,您貼的規則的文字 , 就是 號誌,○○○○ 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 , 並不是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號誌 並沒有辦法完全代表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兩個不一樣的東西混在一起 , 這不是 科學
科學是條件明確的(不能模稜兩可或隨意解讀)、能經得起檢驗的,而且不能與任何適用範圍內的已知事實產生矛盾。

號誌 不一定是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有通行權不一定有"路權"
但是, 有路權必然有通行權

法規白紙黑字寫 號誌為『通行權』,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為"路權"? 號誌又不完全是紅黃綠燈? 怎麼會混淆?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須要"停等",就是不被允許"通行"? 在說什麼?
就是有這種錯誤觀念, 以為十字路口是通行權? 不是,你只是優先路權, 還是要停等,還是要讓

你的例子都不對
可見你的觀念也不對
...(恕刪)

這麼堅持錯誤 ? 沒有意見, 請繼續錯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你綠燈前面有機車還沒起步,這只是優先路權, 你還是要停等, 這是 "不被允許"通行"嗎?

綠燈大家都有通行權,所以也都有路權
若兩輛車路權範圍遇到衝突,接下來比的是路權優先順序
前車路權順序優於後車路權順序,所以前車優先通行,後車排序通行
...(恕刪)

通行權 又不是 路權 ? 這種說法只是自曝 基本知識 的認知不足
路權來自於法規 , 依據法規來排序 , 不是依據 "先搶先贏"! 並沒有前車優先通行,後車排序通行 ?
所有車都要受法律規定排次序, 不是前車豁免 , 只要求後車要排序???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你綠燈左/右轉碰上行人,這只是優先路權, 你還是要停等讓行人先行, 這叫 不被允許"通行"?

綠燈大家都有通行權,所以也都有路權

若車輛與行人路權範圍遇到衝突,接下來比的是路權優先順序
行人路權順序優於車輛路權順序,所以行人優先通行,汽車排序通行

但是紅燈是"禁止通行",綠燈方不管有沒有車,都"不允許通行"
跟"排序通行"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可見你的觀念不對
...(恕刪)

紅燈是"禁止通行" ? 這是亮紅燈, 可是紅燈後方道路卻有車轉過去通行 ?

因為紅燈不是禁止通行, 它只是停等, 停等到左轉燈亮起,就能轉過去 , 顯非 通行權


這不是綠燈嗎, 不是有通行權嗎? 為何這些左轉車為為何都要停下來"停等"?
停下來不是被G大說成沒通行權? 上面是綠燈 ? 在此之綠燈只是優先路權,根本不能說成是允許進入,不允許進入的通行權 !


這不是紅燈嗎? 不是禁止進入嗎 ? 怎麼禁止進入還右轉過去? 能說成通行權嗎??? 這只是停等,被說成沒有通行權?


這是綠燈, 不是有通行權嗎? 但前方路口壅塞回堵, 白車停下來停等,沒進入黃網區, 這能說成沒通行權才停下來, 不能進入嗎? 不是, 它只是 等前方的車流消化,此綠燈只是優先路權, 還是必須停等 ,這根本不是通行權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19已經規定了通行權, 牛車才是沒有通行權
通行權不是一種權利! 完全無法分配 A 走 內車道 , B走中線車道 , C走外車道
法規 指定車道/分配車道/排序使用車道的前後次序 , 是 路權 分配
需要"讓離",就是不被允許"通行"?


"優先路權"是拿來決定"通行順序",不是用來安排、分配、管制如何使用車道

十組人車通過路口,全部都可以一起擠進路口嗎?
...(恕刪)

說法不是前後顛倒 ?

"十組人車通過路口,全部都可以一起擠進路口" 這是通行權! 不是路權!
"路權"是法規 排序、分配、管制 那一車使用那一個車道

Gullit168 wrote:
首先,先由"通行權"篩選誰可以進入路口
由紅綠燈的"紅燈"先禁止五組人車通過路口
...(恕刪)

"通行權"篩選?????
"紅燈"先禁止五組人車通過路口? 不對吧! 如果是通行權? 面對紅燈如何分5組?要怎麼分? 都是同一組?

Gullit168 wrote:
剩下的綠燈方五組人車,誰先使用路口?
如果彼此都在對方的路權範圍之外,各走各的
如果彼此的路權範圍有交疊
再由"優先路權"來決定"通行順序"
"人"優於"車"
"直行"優於"轉彎"
匯入同一車道,"左轉彎"優於"右轉彎"

這是一種分層的概念
而你是"路權"一票吃到底
...(恕刪)

前面不是說綠燈是通行權 ? 怎麼變出優先路權 ? 混在一起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我先讓離內車道, 有需要再進來超車, 我一直都在通行, 我一直都在通行, 我一直都在通行!
我的通行權一直都存在, 從來沒有『不被允許"通行"』?

超車被允許通行內側車道,一直通行很正常
...(恕刪)

怎麼又變成通行權了? 前面不是才說是優先路權 嗎 ?
『路權』 是有範圍的, 要如何一直通行?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Gullit168 wrote:
你看不懂"通行權"?? OK,那我就用一般人的用語
我只問你,非超車下,是否『允許通行』內側車道??
...(恕刪)

這根本不是通行權 ! 根本談不上『允許通行』或不允許通行 的 說法
禮讓! 是誰讓誰 的問題 !

路權是相對的, 要有一台車拿來比較車速, 是動態的! 一直在變化
輪到誰超車,誰就進去內側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使用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超車道是分享使用, 輪替使用,所以,不能說是允許通行』或不允許通行"通行權"

超車道 是 分享使用, 輪替使用,不能佔用, 超車後喪失路權 就必須 離開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這是最基本的 『科學』
科學方法涉及了以下三個步驟:
(1)問題的認知與表述
基本常識是正確的嗎? 每一個名詞的定義弄清楚了嗎?
(2)實驗數據的收集
實驗數據必須達到統計學上的"顯著性" 才能讓人相信
以3.78m代表大多數車的車長? 是能信服的數字嗎?
(3)假說的構成與測試。
您對於 問題的認知與表述 都完全是錯的
才需要花這麼多時間去貼 正確的法規 , 結果,法規白紙黑字,你也要改字?


這是H稻草人,你盡量戳它,我不介意

以5m代表大多數車的車長? 是能信服的數字嗎?
...(恕刪)

當然是, 869F書上就是這樣寫,typical passenger car is 5m

計算時也是以5m來計算 , , mean passenger car length l=5m, 白紙黑字也要否認?

那一篇Journal 拿 3.78m 計算車長 ? 還有更短Smart for two , 只有2.5-2.69m , 能有代表性嗎 ?

依台灣大多數的車長都超過4m , 以110km行駛,保持車距55m,那答案是一樣,一公里內就只能容納 16台車, 不可能是17台

Gullit168 wrote:
以前車長都"只用5米"計算,怎麼改變說法了?
你開始怕自己的稻草人了???
美國平均車長5.002米,美國學者對於自己國家的"車長"把握度很高
台灣平均車長才4.366米,H學者有點掉漆了
...(恕刪)

這本來就是一樣的, 捨入[成整數] ! 這本來就是數學上捨入法(Rounding up) , 4.5 4.6 4.7 上捨入至一位有效數字就是 5m
且配合車距 55m , 得知路權範圍60m

大部份車得車長 4m←→5 m , LOS 無論是 4m 還是5m 結果也是一樣的

無論4m? 4.5m? 4.7m? 5m ? LOS C 為 16pc/km/ln 是不變的
平均4.7m ? 就不能捨入成整數? 不知道這是什麼邏輯, 這算是個什麼 ?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科學方法涉及了以下三個步驟:
(1)問題的認知與表述
基本常識是正確的嗎? 每一個名詞的定義弄清楚了嗎?
你要攻擊美國國家科學院 對LOS的分類標準 ? 請提出足夠的證據
拿沒有"統計學代表性"的車長3.78m, 並沒有辦法代表台灣平均車長, 這是沒有辦法推翻 HCM2000 的標準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美國國家科學院只對LOS 做車輛密度分類
完全沒有將LOS定義或作為"是否堵塞行車"的標準
這完完全全是H學者的"假學者權威稻草人"

這樣說只證明你完全不知道 LOS ? LOS 當然定義了堵塞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這車流理論, 是完整一整套的,定義很清楚
沒辦法
「you can lead a horse to water, but you can't make him drink」

Gullit168 wrote:
而且美國道路與交通、車輛等條件都跟台灣不太一樣
明明台灣也有"高速公路容量手冊"
為何捨近求遠?? 貼不適合國情的英文資料看起來比較專業嗎??
...(恕刪)

你不知道這是本"美國"的工具書 , 是台灣國道設計建造時的依據之一嗎?

Gullit168 wrote:
重點是你的"LOS D 17車/km為堵塞行車"標準完全無法適用速限低於110的路段
那你知道台灣『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大多數的路段,速限都低於110嗎??
...(恕刪)

看不懂在說什麼 "LOS D 17車/km為堵塞行車"標準完全無法適用速限低於110的路段??
擠很多車本來就跑不快 !
LOS D 17pc/km/ln ,代表間程 每58.8m一台車 , 車距根本不足高管規則6所規定的 55m ? 車速當然達不到110km至
每58.8m一台車,
扣車長4m 車距54.8m 車速 109.6
扣車長5m 車距53.8m 車速 107.6
扣車長6m 車距52.8m 車速 105.6

速限 是車速的限制 , 根本不是 FFS ,混淆在一起不知在說什麼 ?

Gullit168 wrote:
不,我的資料庫查得到『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法學家周旺生教授於1991年在《中國法學》上發表《論法律但書》一文,認為但書是對「法律條文中主文的一般規定作出特別規定,用以規定例外、限制、附加等內容」

只是『周旺生』教授是大陸人,他所描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典規則

大陸官方也有相同的論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但书,顾名思义就是转折的文句。法律但书是在一个法律条文作出一般规定之后,加上一个限制该一般规定适用的特别规定;其中的一般规定是法条主文(简称主文),特别规定就是但书条款(简称但书)。著名立法学学者周旺生教授对但书下了这样的定义:“现代中国法律但书,是对法律条文中主文的一般规定作出特别规定,用以规定例外、限制、附加等内容,与主文相反相成,以‘但’或‘但是’所引导的一种特殊法律规范。”法律但书在法律条款中较为常见,如何解释法律但书,在司法实践中极其重要。

之前的言論,每次討論國內法規,你總是喜歡亂入國外法規
見怪不怪了,請繼續
...(恕刪)

你這不就自己承認 周旺生教授於1991年在《中國法學》上發表《論法律但書》 是你自己說的, 羅傳賢 不是 周旺生 !
怎麼會說成「每次討論國內法規,"你總是喜歡亂入國外法規?" 」

herblee說的是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6-177頁 (另一本"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 說明較少)
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行政警察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考試院高考、基層特考法律組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羅傳賢 不是 周旺生

Gullit168 wrote:
而台灣只有民間羅傳賢老師有描述但書具有"附加補充"性質
官方完完全全沒有這樣的說法

而我也寫信求證過作者了,這邊的但書不是『附加補充』性質
是『例外及限制之混合』
"限制"就是取得三要件,可獲得"例外"的法律效力
...(恕刪)

除此之外, 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 也有說明
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但書除了例外,也有特加限制解除限制之意思
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最高速限),就是 特加限制(最高速限)或解除限制(最低速限)之意思,這就是"附加補充"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910563&p=51#61659782
你是說電子郵件羅教授, 否定自己具名出書 的內容嗎 ?

您提供的回覆所述, 但書只有四種
這四種句式為 「但...不得」「但... ...不在此限」「但有...者依(從)其....」「但以... ...為限」
書中卻有第 5 種「但...得」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

然而 『例外加限制之混和』? 混合之後還是 這 1-4 嗎?
『例外加限制之混和』會是 = 您所說的 "例外" 嗎?

A + B = AB , 還是 A + B = A ? B=0 嗎?
Ca + H2SO4 = CaSO4+H2(揮發) ,得到CaSO4
Ca ≠ CaSO4 ; 說能 CaSO4 = Ca 嗎?
H2SO4 ≠ CaSO4 ; 說能 CaSO4 = H2SO4 嗎?

電子郵件是本人回覆? 還是AI機器人代答?
『例外加限制之混和』和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所說: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不是一樣嗎?

Gullit168 wrote:
所以
原則法與例外法若規定於同一條文中,即所謂「但書」
...(恕刪)

不是的, 不一定在同一條文
但書是 以"但"字為開頭的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Gullit168 wrote:
但書授予在達成某些條件下的行車者具有"內側車道通行權"
但書中的條件為『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將道路通行權允許給"符合『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之條件行車者"
...(恕刪)

"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 不能因此主張什麼權利!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超速應受罰,但是, 也不會因為"超速" 失掉任何路權!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但書變更速限了! 內側車道的速限是那一面標誌 !
本文規定, 車在那一個車道
但書規定 ,速限是那一種 ! 根本沒提到通行權!

但書中的條件為『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
但書成立的條件嗎? 根本沒有『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法律效果! 不是條件!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這只是 速限 的例外 !
根本不是車道的例外
那有任何文字 提到 不是超車道 → 換成另外一種車道 ??? 沒有!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沒換, 只是換了另一種速限行駛超車道

要對比前方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個但書根本不是例外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例外嗎?
不堵塞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是本文"超車道"的常態! 怎麼會是例外的條件?
(2)小型車。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是常態? 如何屬於例外條件?
(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60-110km
內側車道速限依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90 100 110區間 , 此速限區間本來就包含有最高速限!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Gullit168 wrote:
實際上這又是另一種的雙重標準
口口聲聲說下階的規則、細則不能牴觸上階法律
結果道處條例說"只要違反速限就『攔截製單或逕行舉發』"、細則卻說"『免予舉發』"
然後這些人都沒意見??
...(恕刪)

這只證明你完全不知道法律之優先適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非超車時,不持續占用 內側車道(也屬於)防禦駕駛觀念一

.........................................................................................................
.........................................................................................................

請觀看對岸 影片內容

咱中國人 都一樣為左駕(靠道路右側行駛)

防禦駕駛1/2

防禦駕駛2/2








///吾有注意///

盡量讓遊覽車看見我車...並且 等待右方匝道路況(無車)明朗化 才再又加速前進~
.........................................................................................................

REVIEW再複習一下

若有安全駕駛觀念,就不會刻意長時將內側超車道佔為己用~



以上資訊
與大家 相互勉勵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小弟不想爭辯任何事,路上狀況千百種也不是三言兩語能描述清楚。

因為路況是動態 且是整體用路環境 因此也難以評斷 行為是否正確



您若能理解 我車大老遠 甚至位處於外側車道

我有時刻觀察 並期待 內側車道歸車~駛離~喔!
歸車以自認的最高速 一直持續占據超車道
屎不出來 這該怎辦

後車輛群 等著都快銼塞賽了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H大,8大,kelly大,
我想請問三位:
會討論超車道的使用條件,是不是因為有某些用路人,不以超車為目的的佔用行駛,速度比中線車慢或跟中線車等速併行,造成後方車輛無法超車致堵塞?
我們稱這種車為龜車。

不見得是龜車喔!

持續占用 後方很容易"自然形成"歸車群常見事實 卻是(肉腳路隊長)後方 接二連三 易有其他車輛緊緊跟隨呢

因而 整個癱瘓內側超車道功能

時速100可在就連成一條龍 大滿貫
當您持 外側車道 或中線 您可不讓

但"超車道"是大家共識 在其尚未淪陷為堵車道之前
都必要通暢 方能發揮超車道 最大疏導車流量之效能
這樣 是否知悉明白?

用路人 要拿是團體總分數

///豬隊友越多 行車安全與整體跑馬成績肯定差/大家都難通過///


Get the big picture.

避免陷入車陣
.........................................................................................................
.........................................................................................................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96928


常見的內車道 (追撞)事故景像.....推論當時: 內車道之行車速率 似被LAGGY(被延遲與耽擱)

看到小賢子 wrote:
整體而言內車道車速平均較中線高、是事實!...(恕刪)

請問一下這是"瓶頸",還是"瓶塞"?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您說說您在秀什麼吧

看到小賢子 wrote:
管制規則由高公局訂定,並無法律抵觸問題...(恕刪)

管制規則允許您這麼做?
這哪有加嚴?
yan49516 wrote:
你根本還沒與高公局打官司,真的法官還沒宣判高公局定的法規是違反母法,

還硬說是法官說的,明明就是你自己以為自己是法官(就看了本法官箸作),自己宣判的高公局違法,
貼這種東西想唬誰。

您可以這麼說,小弟不行?


到底這種"機動速限",可以怎樣改善交通?

出處

起碼小弟有提出"法律"及"法律原則"
您有?


行政程序法第8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賴。

專業一點的
都嘛說自己開在高速寬限值
哪會像您在那魯低速寬限值
8924132 wrote:
請問一下這是'瓶頸...(恕刪)

若沒管制規則加嚴管制,
請問我可不可以開大車進入內側車道?
安全車距的算法是法律33-2定義的還是管制規則?
你說呢?算不算加嚴?限縮?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大原則,沒人否定!
其他的呢?請看管制規則!安全車距、車種限制⋯都在規則裡?
您說說您在秀什麼吧⋯⋯

難道你不知道尖鋒時段跟離鋒時段的不同啊!?
貼張我過去不相干的留言就說是瓶頸?
那個留言只是在乎應8-1-3,內側車道當行車道而已!
不開心就去跟主管機關說8-1-3是抵觸法律啊!
你的能耐就是貼我的留言跟易經,還有你的日本圖?

你貼張內側車道開110的罰單不就一翻兩瞪眼了!



內線可以用最高速限長程占用,
既然大家都開在最高速限,
內線應該是一路最高速限開到底,
爽得很,
哪來的塞車呢?

塞車的開端,
就是那些「自以為是快車別人是龜車」的白痴駕駛,
會壓縮他人安全距離超車。
假設他就插入內車道的最高速限車流,
他一插進來,他後面的車只好減速取回安全距離,
於是內線就不再是最高速限,
這種白癡駕駛多來幾個,
內線速度就越來越慢,甚至比中線還慢了。
然後變慢的內線又有白痴駕駛插入中線車流,
中線速度也變慢,
白癡駕駛插來插去,
所有車道的速度都越來越慢,
慢到安全距離不需要再拉開為止。

好,
所以塞車的檢討點有兩個,
一個是不要當亂插車的白痴駕駛,
一個是儘量不要把內線塞滿,以減少大家當白痴駕駛的動機。
不過話又說回來,
很多時候內線塞滿是因為中線也塞滿了,
這種狀況下根本沒有長程占用的問題,
比較大的問題還是自以為快車然後亂插車的白痴駕駛。
他們才是造成塞車的元凶。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yuffany wrote:
內線可以用最高速限長程占用,
...(恕刪)

一面速限標誌要如何佔用?
請依據法規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是立在路邊的標誌 , 標誌要如何佔用??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得以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法律效果)
這是有條件的變更速限!
此時速限為何不同於 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區間
速限標誌 指定為 "最高速限" 單一速限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還是不堵塞 ?

不堵塞, 有55m車距 → 速限為最高速限, 低單一數字速限 (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 , 無55m車距 → 速限為最低←→最高速限 , 這是區間 (高管規則5)
況且
"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能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高管規則5)) , 現在高管規則8-1-3但書, 變更速限為 最高速限, 單一數字速限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 !
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這是位置)
超車道 是這個車道的"功能"為供超車使用 ("這是路權")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為供超車使用 的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內側車道有沒有速限? 當然有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高管規則5))
現在高管規則8-1-3但書, 在不堵塞行車=F自由車流=有55m車距之(低車流量)狀況下, 變更速限為, 單一數字速限『最高速限』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只是速限改了, 不是超車道變更為另一種車道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速限』 是 義務 不能誤當成 權利 ?
速限沒有辦法拿來當成一個標準, 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不能"用路人"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母法處罰條例33條, 明定高管規則為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用路人必須受到"管制" , 不是用路人自選車道 ?

這是分不清楚 「使用方法正確性」 和 「路權」 的差別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相反的限制! 用路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這是一項義務! ,根本不能拿來說成路權!
"義務"不能倒過來說成"權利"?

yuffany wrote:
既然大家都開在最高速限,
內線應該是一路最高速限開到底,
爽得很,
哪來的塞車呢?
...(恕刪)

這是壓縮車距去達到"最高速限"行駛 !
當然會塞車
大家都開在最高速限? 這有語病, 應該是大家都遵守速限行駛, 依限行駛
"依限行駛"仍然會發生"速差",拉大或縮小彼此的車距
這是東日本自動車道株氏會社 的宣導影片
https://www.driveplaza.com/traffic/roadinfo/cause/jyutai02.html
請壓"再生",動畫就會繼續
最後有影片, 『追越車線に車両が集中し 速度が低下する様子』
宣導車輛不要聚集在超越車道(超車道)上, 造成車速低下
日本右駕左行,和台灣相反,動畫中,兩條車道的的下方那條,是追越車線(超車道)

此時就需要『超車道』(追越車線)來調節車流密度
車距不足?就換一個車道超車過去
車距過大? 超車過去駛回原車道,就能補滿這個空間

一列車佇列的S同步車流, 都能穩定前進嗎? 不是, 除了速差會發生, 還會碰上道路瓶頸及流擾動 ! 都會造成塞車!
這是東日本自動車道株氏會社 的宣導影片
https://www.driveplaza.com/traffic/roadinfo/cause/
這是一個"凹陷部』路段 ,這就是一處道路瓶頸

"凹陷部』路段

再看一段東日本自動車道株氏會社 的宣導影片
https://www.driveplaza.com/traffic/roadinfo/cause/jyutai01.html
匝道進來的車會擾動到主線, 這就是"車流擾動", 也是一個瓶頸路段

yuffany wrote
塞車的開端,
就是那些「自以為是快車別人是龜車」的白痴駕駛,
會壓縮他人安全距離超車。
...(恕刪)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如果是車速 110km 的車流, 最大車流量就是 1450車/小時/車道
這最大車流量就是 1450車/每小時/每車道, 車流密度必須小於 LOS C 即16車/每公里/每車道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道路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但是超車後就離開,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超車後就離開, 才能有足夠的"車距" 吸收傳遞過來的衝擊波

yuffany wrote
假設他就插入內車道的最高速限車流,
他一插進來,他後面的車只好減速取回安全距離,
於是內線就不再是最高速限,
這種白癡駕駛多來幾個,
內線速度就越來越慢,甚至比中線還慢了。
然後變慢的內線又有白痴駕駛插入中線車流,
中線速度也變慢,
白癡駕駛插來插去,
所有車道的速度都越來越慢,
慢到安全距離不需要再拉開為止。
...(恕刪)

依據高管規則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依法 沒有安全車距 是不能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
別人不守法, 自己並不能跟著一起不守法
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非超車無路權, 佔用超車道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yuffany wrote
好,
所以塞車的檢討點有兩個,
一個是不要當亂插車的白痴駕駛,
一個是儘量不要把內線塞滿,以減少大家當白痴駕駛的動機。
...(恕刪)

不是的, 塞車的主因是車流量超出道路負荷
1km長的車道, 最多只能容納16台車同時以110km行駛 ,只要多擠進一台車,變成17車/公里 , 車距就不足55m了, 無法110km行駛, 必須降速到107km
(1)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行車道就少了輛車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車流量是有上限的 , D 和 V 是呈反比的
但是,不論(V)為多少?龜車"或"最高速行駛",只要擠進來,就會影響密度(D)

但是超車進來使用一定會出去,一進一出不會增加密度(D)
非超車只進不出,必然增加 密度(D)

(2)636F已經說明
"速度多少"? 無法決定塞車或不塞車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833&p=64#68886285
速度(V)VS 流量Q=斜率(dV/dQ=0及<0) ,不是"無關"就是"負相關" , 不可能創造出正相關
真正有關的是密度D , 不是 V(車速)

(3)這是該車位置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
內線車長時間與中線車併駛、或者開的比中線車流還慢
這就不是在超車 , 不是超車卻在超車道上?就會造成堵塞!(因為影響車距!)
只要是非超車? 只要它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依高管規則6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達"最高速限指示"的110km
超車必須駛回原車道,離開, 不會影響密度,但只要多一台車又不超車(路隊長)
變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58.8m,只剩941m能超車)
2台車不超車,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111m,只剩889m能超車)
4台車不超車,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200m,只剩800m能超車)

能有內側車道空間能使用, 是天經地義的嗎? 如果前面的車都佔用不走, 後面的車還擠得進嗎??

這影響到車距 ,因為"非超車"卻留在超車道上, 超車道就少了60米長的空間,原本可用來超車
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有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這讓超車道立馬少掉 60m 的長度
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而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依據HCM2000的說明,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少了車距, 就無法 最高速限行駛 !
少一台車差很多

多一台車擠進來, 車距就會縮小 (佔用了道路面積=車長5m+安全車距40m-55m)
無論車速最初為多少,只要擠進來不離開,車輛密度增加到達"臨界值", 車速就會下降

塞車的次要原因是"道路瓶頸"及"車流擾動"
道路在蓋的時後沒有消除瓶頸 , 就必須有更大的空間吸收"道路瓶頸"及"車流擾動"所造成的衝擊波
超車後就離開, 才能有足夠的"車距" 吸收傳遞過來的衝擊波

yuffany wrote
不過話又說回來,
很多時候內線塞滿是因為中線也塞滿了,
這種狀況下根本沒有長程占用的問題,
比較大的問題還是自以為快車然後亂插車的白痴駕駛。
他們才是造成塞車的元凶。
...(恕刪)

問題都是根本不甩 法規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若無外側車道前車可超, 應回外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非超車照樣擠在上面 ?
"速限"是義務不是權利! 根本不能拿來路權分配!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就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大家都擠在一起, 車距拉不開, 車速又如何能增加 ?

"塞車"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台灣的問題在於,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造成中/外車道有太多閒置無車的空間, 這些零碎被『車群』切割的車道空間,完全無車, 車道空間是被白白浪費掉 !
"車道空間"是前車禮讓出來的
懂禮讓才會有 "超車道" , 如德國A8


不懂禮讓, 又錯解法規
就是台灣國道永遠沒有 超車道 , 且未達道路容量上限就塞住了的原因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在超車道最高速限!非超車讓離,在中線車道最高速限!這樣,行車道(中/外車道)和超車道(內側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這是"合作"

但是,正常"理性"聰明的駕駛人並不會這樣想,都只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出發,自認為全程使用最高速行駛超車道, 可以讓自己達到最快的車速,後車絕對追不上?
但這根本就不是車速的問題, 而是位置的問題, 是影響車距 的問題!
就算車輛密度沒有增加 ,由路隊長領頭的S同步車流,也會因為爬坡減速,車道縮減,車流匯入,變換車道,收費站,等等瓶頸,而發生"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車流擾動會造成 speed adaptation 車速調整, 改變前車和後車"穩定"行駛的狀態, 造成F→S的相變。
但如果路隊長離開, 保持為F車流,後車就不必隨路隊長同步, 碰到"瓶頸"時, 也不容易發生F→S的相變。

正常"理性"聰明的駕駛人依據各自的"理性"而選擇車道 ,而並不會考慮 "整體"或較慢一點,卻可以讓所有車都達到均速之行車方法。
當一方選擇"合作", 讓出超車道
而另一方選擇"背叛",佔用超車道不走,理性"聰明背叛的一方可以得到最佳的車速

但是此"最佳車速"的順暢,卻是選擇"合作"笨蛋的一方,讓出超車道的犧牲,讓超車道密度低 ,才達成的。
成果卻讓聰明"背叛"的一方獨享????

如果中/外車道有空間,就應該回到原車道, 填滿中/外車道的無車空間, 同樣可以"最高速限"行駛(這是合作)
不離開,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無法超車, 是所有車的車速都會下降!
猶如"囚徒困境"
無一參與者可以「獨自行動」(即單方面改變決定)而增加收穫.. 唇亡齒寒!

能有內側車道空間能使用, 是天經地義的嗎? 如果前面的車都佔用不走, 後面的車還擠得進嗎??
車道空間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前車禮讓出來的
安全車距是隨 車速增加而增加的
為何可以最高速? 是笨笨的前車讓出超車道(少一台車就多出60m長的車道), 才有加速的空間, 才有辦法最高速

聰明的"背叛"的一方獨享?到最後, 合作的一方也選擇了背叛,擠入超車道, 最後密度增加,整體車速下降, 拖累了整體車速 。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都能"最高速限行駛")!
不離開?每多一台車就多佔去60m的車道, 密度越來越高,就會堵塞,車距也會縮小/不足,也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了!

短暫使用,有超車需要才使用,超車完就離開, 才是最好的方法
這是合則兩利,分則兩敗

8924132 wrote:
專業一點的
都嘛說自己開在高速寬限值
哪會像您在那魯低速寬限值

前面都回過話了,沒看懂?
交通警察確實以內側車道速限110為準,來取締違規沒錯呀,本來就容許測速器誤差+-10公里內不開單。

行車速限哪來什麼寬限值,只有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的規定,
時速121時被開罰單時,上面會寫超過最高速限11公里了,110就是規定的最高速限,哪來什麼寬限值,
警察只是告訴你內側車道,沒有設最低速限,要使用就只能開最高速限,
把容許儀器的誤差值,當做是速限的寬限值,根本錯了。
yan49516 wrote:
前面都回過話了,沒看懂?
交通警察確實以內側車道速限110為準,來取締違規沒錯呀,本來就容許測速器誤差+-10公里內不開單。

行車速限哪來什麼寬限值,只有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的規定,
時速121時被開罰單時,上面會寫超過最高速限11公里了,110就是規定的最高速限,哪來什麼寬限值,
警察只是告訴你內側車道,沒有設最低速限,要使用就只能開最高速限,
把容許儀器的誤差值,當做是速限的寬限值,根本錯了。
...(恕刪)

這不是儀器的誤差值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低速限",向下是沒有"免予舉發"的,-10km依法無據!
因此
實際上, 內側車道的速限其實是 110km ←→ 120km
超過未逾十公里→ 120km, 是"免予舉發",有寬限的
向下? 低於"最高速限"? 查無寬限的條文!
herblee wrote:
這不是儀器的誤差值
...(恕刪)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你對了。

但法規沒有寬限值這種名詞,自己以為速限有寬限值是錯誤的,

就算你的時速是標準的,以時速119行駛,被警方那不太準的儀器測速出121,
警察開了121超速罰單,以有寬限值去申訴也不會過,法規上你就是超速了。
  • 11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