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錯把 通行權 當成 路權 , 你就繼續錯下去
反正就是視法規於無物,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第 206 條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白紙黑字的 路權, 也要否認 , 還有什麼不能否認 ?? 請繼續錯無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一、標誌 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
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
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
二、標線 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
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
三、號誌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
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總則已經定錨出『通行權』
所以『行進路權』與『通行路權』都屬於『通行權』
你凹再多次也無法改變規則的文字...
...(恕刪)
是的,你無法改變規則的文字 ,您貼的規則的文字 , 就是 號誌,○○○○ 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 , 並不是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號誌 並沒有辦法完全代表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兩個不一樣的東西混在一起 , 這不是 科學
科學是條件明確的(不能模稜兩可或隨意解讀)、能經得起檢驗的,而且不能與任何適用範圍內的已知事實產生矛盾。
號誌 不一定是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有通行權不一定有"路權"
但是, 有路權必然有通行權
法規白紙黑字寫 號誌為『通行權』,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為"路權"? 號誌又不完全是紅黃綠燈? 怎麼會混淆?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須要"停等",就是不被允許"通行"? 在說什麼?
就是有這種錯誤觀念, 以為十字路口是通行權? 不是,你只是優先路權, 還是要停等,還是要讓
你的例子都不對
可見你的觀念也不對
...(恕刪)
這麼堅持錯誤 ? 沒有意見, 請繼續錯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你綠燈前面有機車還沒起步,這只是優先路權, 你還是要停等, 這是 "不被允許"通行"嗎?
綠燈大家都有通行權,所以也都有路權
若兩輛車路權範圍遇到衝突,接下來比的是路權優先順序
前車路權順序優於後車路權順序,所以前車優先通行,後車排序通行
...(恕刪)
通行權 又不是 路權 ? 這種說法只是自曝 基本知識 的認知不足
路權來自於法規 , 依據法規來排序 , 不是依據 "先搶先贏"! 並沒有前車優先通行,後車排序通行 ?
所有車都要受法律規定排次序, 不是前車豁免 , 只要求後車要排序???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你綠燈左/右轉碰上行人,這只是優先路權, 你還是要停等讓行人先行, 這叫 不被允許"通行"?
綠燈大家都有通行權,所以也都有路權
若車輛與行人路權範圍遇到衝突,接下來比的是路權優先順序
行人路權順序優於車輛路權順序,所以行人優先通行,汽車排序通行
但是紅燈是"禁止通行",綠燈方不管有沒有車,都"不允許通行"
跟"排序通行"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可見你的觀念不對
...(恕刪)
紅燈是"禁止通行" ? 這是亮紅燈, 可是紅燈後方道路卻有車轉過去通行 ?

因為紅燈不是禁止通行, 它只是停等, 停等到左轉燈亮起,就能轉過去 , 顯非 通行權

這不是綠燈嗎, 不是有通行權嗎? 為何這些左轉車為為何都要停下來"停等"?
停下來不是被G大說成沒通行權? 上面是綠燈 ? 在此之綠燈只是優先路權,根本不能說成是允許進入,不允許進入的通行權 !

這不是紅燈嗎? 不是禁止進入嗎 ? 怎麼禁止進入還右轉過去? 能說成通行權嗎??? 這只是停等,被說成沒有通行權?

這是綠燈, 不是有通行權嗎? 但前方路口壅塞回堵, 白車停下來停等,沒進入黃網區, 這能說成沒通行權才停下來, 不能進入嗎? 不是, 它只是 等前方的車流消化,此綠燈只是優先路權, 還是必須停等 ,這根本不是通行權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19已經規定了通行權, 牛車才是沒有通行權
通行權不是一種權利! 完全無法分配 A 走 內車道 , B走中線車道 , C走外車道
法規 指定車道/分配車道/排序使用車道的前後次序 , 是 路權 分配
需要"讓離",就是不被允許"通行"?
"優先路權"是拿來決定"通行順序",不是用來安排、分配、管制如何使用車道
十組人車通過路口,全部都可以一起擠進路口嗎?
...(恕刪)
說法不是前後顛倒 ?
"十組人車通過路口,全部都可以一起擠進路口" 這是通行權! 不是路權!
"路權"是法規 排序、分配、管制 那一車使用那一個車道
Gullit168 wrote:
首先,先由"通行權"篩選誰可以進入路口
由紅綠燈的"紅燈"先禁止五組人車通過路口
...(恕刪)
"通行權"篩選?????
"紅燈"先禁止五組人車通過路口? 不對吧! 如果是通行權? 面對紅燈如何分5組?要怎麼分? 都是同一組?
Gullit168 wrote:
剩下的綠燈方五組人車,誰先使用路口?
如果彼此都在對方的路權範圍之外,各走各的
如果彼此的路權範圍有交疊
再由"優先路權"來決定"通行順序"
"人"優於"車"
"直行"優於"轉彎"
匯入同一車道,"左轉彎"優於"右轉彎"
這是一種分層的概念
而你是"路權"一票吃到底
...(恕刪)
前面不是說綠燈是通行權 ? 怎麼變出優先路權 ? 混在一起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我先讓離內車道, 有需要再進來超車, 我一直都在通行, 我一直都在通行, 我一直都在通行!
我的通行權一直都存在, 從來沒有『不被允許"通行"』?
超車被允許通行內側車道,一直通行很正常
...(恕刪)
怎麼又變成通行權了? 前面不是才說是優先路權 嗎 ?
『路權』 是有範圍的, 要如何一直通行?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Gullit168 wrote:
你看不懂"通行權"?? OK,那我就用一般人的用語
我只問你,非超車下,是否『允許通行』內側車道??
...(恕刪)
這根本不是通行權 ! 根本談不上『允許通行』或不允許通行 的 說法
是禮讓! 是誰讓誰 的問題 !
路權是相對的, 要有一台車拿來比較車速, 是動態的! 一直在變化
輪到誰超車,誰就進去內側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使用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超車道是分享使用, 輪替使用,所以,不能說是允許通行』或不允許通行"通行權"
超車道 是 分享使用, 輪替使用,不能佔用, 超車後喪失路權 就必須 離開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這是最基本的 『科學』
科學方法涉及了以下三個步驟:
(1)問題的認知與表述
基本常識是正確的嗎? 每一個名詞的定義弄清楚了嗎?
(2)實驗數據的收集
實驗數據必須達到統計學上的"顯著性" 才能讓人相信
以3.78m代表大多數車的車長? 是能信服的數字嗎?
(3)假說的構成與測試。
您對於 問題的認知與表述 都完全是錯的
才需要花這麼多時間去貼 正確的法規 , 結果,法規白紙黑字,你也要改字?
這是H稻草人,你盡量戳它,我不介意
以5m代表大多數車的車長? 是能信服的數字嗎?
...(恕刪)
當然是, 869F書上就是這樣寫,typical passenger car is 5m

計算時也是以5m來計算 , , mean passenger car length l=5m, 白紙黑字也要否認?

那一篇Journal 拿 3.78m 計算車長 ? 還有更短Smart for two , 只有2.5-2.69m , 能有代表性嗎 ?
依台灣大多數的車長都超過4m , 以110km行駛,保持車距55m,那答案是一樣,一公里內就只能容納 16台車, 不可能是17台
Gullit168 wrote:
以前車長都"只用5米"計算,怎麼改變說法了?
你開始怕自己的稻草人了???
美國平均車長5.002米,美國學者對於自己國家的"車長"把握度很高
台灣平均車長才4.366米,H學者有點掉漆了
...(恕刪)
這本來就是一樣的, 捨入[成整數] ! 這本來就是數學上捨入法(Rounding up) , 4.5 4.6 4.7 上捨入至一位有效數字就是 5m
且配合車距 55m , 得知路權範圍60m
大部份車得車長 4m←→5 m , LOS 無論是 4m 還是5m 結果也是一樣的
無論4m? 4.5m? 4.7m? 5m ? LOS C 為 16pc/km/ln 是不變的
平均4.7m ? 就不能捨入成整數? 不知道這是什麼邏輯, 這算是個什麼 ?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科學方法涉及了以下三個步驟:
(1)問題的認知與表述
基本常識是正確的嗎? 每一個名詞的定義弄清楚了嗎?
你要攻擊美國國家科學院 對LOS的分類標準 ? 請提出足夠的證據
拿沒有"統計學代表性"的車長3.78m, 並沒有辦法代表台灣平均車長, 這是沒有辦法推翻 HCM2000 的標準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美國國家科學院只對LOS 做車輛密度分類
完全沒有將LOS定義或作為"是否堵塞行車"的標準
這完完全全是H學者的"假學者權威稻草人"
這樣說只證明你完全不知道 LOS ? LOS 當然定義了堵塞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這車流理論, 是完整一整套的,定義很清楚
沒辦法
「you can lead a horse to water, but you can't make him drink」
Gullit168 wrote:
而且美國道路與交通、車輛等條件都跟台灣不太一樣
明明台灣也有"高速公路容量手冊"
為何捨近求遠?? 貼不適合國情的英文資料看起來比較專業嗎??
...(恕刪)
你不知道這是本"美國"的工具書 , 是台灣國道設計建造時的依據之一嗎?
Gullit168 wrote:
重點是你的"LOS D 17車/km為堵塞行車"標準完全無法適用速限低於110的路段
那你知道台灣『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大多數的路段,速限都低於110嗎??
...(恕刪)
看不懂在說什麼 "LOS D 17車/km為堵塞行車"標準完全無法適用速限低於110的路段??
擠很多車本來就跑不快 !
LOS D 17pc/km/ln ,代表間程 每58.8m一台車 , 車距根本不足高管規則6所規定的 55m ? 車速當然達不到110km至
每58.8m一台車,
扣車長4m 車距54.8m 車速 109.6
扣車長5m 車距53.8m 車速 107.6
扣車長6m 車距52.8m 車速 105.6
速限 是車速的限制 , 根本不是 FFS ,混淆在一起不知在說什麼 ?
Gullit168 wrote:
不,我的資料庫查得到『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法學家周旺生教授於1991年在《中國法學》上發表《論法律但書》一文,認為但書是對「法律條文中主文的一般規定作出特別規定,用以規定例外、限制、附加等內容」
只是『周旺生』教授是大陸人,他所描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典規則
大陸官方也有相同的論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但书,顾名思义就是转折的文句。法律但书是在一个法律条文作出一般规定之后,加上一个限制该一般规定适用的特别规定;其中的一般规定是法条主文(简称主文),特别规定就是但书条款(简称但书)。著名立法学学者周旺生教授对但书下了这样的定义:“现代中国法律但书,是对法律条文中主文的一般规定作出特别规定,用以规定例外、限制、附加等内容,与主文相反相成,以‘但’或‘但是’所引导的一种特殊法律规范。”法律但书在法律条款中较为常见,如何解释法律但书,在司法实践中极其重要。
之前的言論,每次討論國內法規,你總是喜歡亂入國外法規
見怪不怪了,請繼續
...(恕刪)
你這不就自己承認 周旺生教授於1991年在《中國法學》上發表《論法律但書》 是你自己說的, 羅傳賢 不是 周旺生 !
怎麼會說成「每次討論國內法規,"你總是喜歡亂入國外法規?" 」
herblee說的是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6-177頁 (另一本"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 說明較少)
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行政警察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考試院高考、基層特考法律組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羅傳賢 不是 周旺生
Gullit168 wrote:
而台灣只有民間羅傳賢老師有描述但書具有"附加補充"性質
官方完完全全沒有這樣的說法
而我也寫信求證過作者了,這邊的但書不是『附加補充』性質
是『例外及限制之混合』
"限制"就是取得三要件,可獲得"例外"的法律效力
...(恕刪)
除此之外, 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 也有說明
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但書除了例外,也有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最高速限),就是 特加限制(最高速限)或解除限制(最低速限)之意思,這就是"附加補充"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910563&p=51#61659782
你是說電子郵件羅教授, 否定自己具名出書 的內容嗎 ?
您提供的回覆所述, 但書只有四種
這四種句式為 「但...不得」「但... ...不在此限」「但有...者依(從)其....」「但以... ...為限」
書中卻有第 5 種「但...得」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
然而 『例外加限制之混和』? 混合之後還是 這 1-4 嗎?
『例外加限制之混和』會是 = 您所說的 "例外" 嗎?
A + B = AB , 還是 A + B = A ? B=0 嗎?
Ca + H2SO4 = CaSO4+H2(揮發) ,得到CaSO4
Ca ≠ CaSO4 ; 說能 CaSO4 = Ca 嗎?
H2SO4 ≠ CaSO4 ; 說能 CaSO4 = H2SO4 嗎?
電子郵件是本人回覆? 還是AI機器人代答?
『例外加限制之混和』和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所說: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不是一樣嗎?
Gullit168 wrote:
所以
原則法與例外法若規定於同一條文中,即所謂「但書」
...(恕刪)
不是的, 不一定在同一條文
但書是 以"但"字為開頭的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Gullit168 wrote:
但書授予在達成某些條件下的行車者具有"內側車道通行權"
但書中的條件為『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將道路通行權允許給"符合『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之條件行車者"
...(恕刪)
"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 不能因此主張什麼權利!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超速應受罰,但是, 也不會因為"超速" 失掉任何路權!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但書變更速限了! 內側車道的速限是那一面標誌 !
本文規定, 車在那一個車道
但書規定 ,速限是那一種 ! 根本沒提到通行權!
但書中的條件為『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
但書成立的條件嗎? 根本沒有『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法律效果! 不是條件!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這只是 速限 的例外 !
根本不是車道的例外
那有任何文字 提到 不是超車道 → 換成另外一種車道 ??? 沒有!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沒換, 只是換了另一種速限行駛超車道
要對比前方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個但書根本不是例外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例外嗎?
不堵塞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是本文"超車道"的常態! 怎麼會是例外的條件?
(2)小型車。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是常態? 如何屬於例外條件?
(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60-110km
內側車道速限依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90 100 110區間 , 此速限區間本來就包含有最高速限!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Gullit168 wrote:
實際上這又是另一種的雙重標準
口口聲聲說下階的規則、細則不能牴觸上階法律
結果道處條例說"只要違反速限就『攔截製單或逕行舉發』"、細則卻說"『免予舉發』"
然後這些人都沒意見??
...(恕刪)
這只證明你完全不知道法律之優先適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