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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nerdwannabe wrote:
有無達到最低速限 請由請茶來判定阿

所以你在隧道內也是自以為已經達到速限就放心的繼續行駛了
這樣的心態其實跟自以為已達到速度上限就行駛於內側車道的人也沒什麼不同
說穿了就是二套標準
為什麼你還可以講得這麼理直氣壯?
bbboywind

別再一直跳針了,第8條本文要不要看已經用8-1-1反駁您了,別不承認錯誤阿。8-1-3就您自己在講罰則,真不知道誰在用反述?我都是用正面表述說的8-1-3給了路權,沒講罰則。自己做夢的、幻想的該醒了

2025-02-03 15:50
herblee

8-1-1是寫在高管規則8的下方?您如何倒過來看法規?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已經有標誌指示路權! 8-1-3路權在本文! 無設置者的中線車道才是看下方的8-1-1!完全不知所云

2025-02-10 10:28
hughkk wrote:
所以你在隧道內也是自以為已經達到速限就放心的繼續行駛了
這樣的心態其實跟自以為已達到速度上限就行駛於內側車道的人也沒什麼不同
說穿了就是二套標準
為什麼你還可以講得這麼理直氣壯?


如果你分不出來 最高數值 跟一個範圍的數值差異的話

建議你回小學去上課喔



對啦, 怎麼不敢回答為何你一定要占用內側超車道阿? 你的理由是以下哪一種勒? 這樣堅持要占用一定有很大的理由阿, 趕快跟大家說阿 讓大家知道一下你那遠大的夢想, 跟堅持是甚麼啦

我都幫妳寫好了, 請你自己說明是 1, 2, 3 的哪一個, 也可以是複選喔

1. 自以為是法律。 超過我就是超速, 後車違規, 我是法律, 我是正義使者, 超過我的都是罪犯, 都沒有路權, 我可以直接忽視。

2. 玻璃心人。 喜歡帶隊, 但不接受有人比他快, 有車比他快的話會嚴重傷害到他的自尊, 因此還會刻意阻礙要超過他的人。

3. 想要輕鬆無腦開的人 把大家的內側超車道當成他個人的無腦巡航道。 自己不想要花力氣開在中線或是外線與其他車互動。 覺的卡在內車道, 前方一遍空曠, 都沒有車,開的輕鬆又自在, 可以無腦順順開, 活在自己的小世界裡。

幹快回答喔, 不回答我們大家就當作你默認以以上皆是
bbboywind

哀,始終抓不到重點,重點不是時間多遠多久以前,重點是時代背景與角色。百年前的數學物理依然正確,這才是經過經過長久依然可用。但在殖民時代用皇民的角度看草民而寫出的分析,拿到現在時代你要信?那你就信吧!

2025-01-23 15:17
nerdwannabe

不得不信阿, 現實中正有低堆路塞 不庭的占用內側超車道, 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毫不介意造成他人困擾. 當其他人告訴這些路塞他們的行為是很困擾的, 還會大聲反對 指稱那些人都是違規超速仔哩

2025-01-23 15:25
nerdwannabe wrote:
如果你分不出來 最高數值 跟一個範圍的數值差異的話

不用拐彎抹角,直接回答,為什麼你在隧道內不怕自己沒有達到速度下限而去阻擋到後方車輛?
憑什麼?
你都說你不相信時速表了,代表你在隧道內也有可能是龜車,有可能會造成他人困擾
別一再迴避問題,我都問你幾個月了,到現在還不敢正面回應我的問題

nerdwannabe wrote:
對啦, 怎麼不敢回答為何你一定要占用內側超車道阿? 你的理由是以下哪一種勒? 這樣堅持要占用一定有很大的理由阿, 趕快跟大家說阿 讓大家知道一下你那遠大的夢想, 跟堅持是甚麼啦


1.合情合理合法,法規允許,不會被開罰單
2.可以幫助一些超速的車減速,減少車禍發生
3.最大化道路利用率(政府也這麼提倡),有助疏通車流
herblee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怎麼會是授權行駛? 明明是受到最高速限的限制去行駛超車道,這是依限行駛,是無條件遵守義務的限制! 何來什麼權利?權利義務不分

2025-02-10 10:36
herblee

但書明文只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能遵守的速限bbboywind卻說﹝用路人小型車都知道要用哪個速限﹞?前面說速限是用路人用出來的?後面卻說﹝是相關機關訂的速限﹞? 自相矛盾究竟何者為真?

2025-02-10 10:40
hughkk wrote:
不用拐彎抹角,直接回答,為什麼你在隧道內不怕自己沒有達到速度下限而去阻擋到後方車輛?
憑什麼?
你都說你不相信時速表了,代表你在隧道內也有可能是龜車,有可能會造成他人困擾
別一再迴避問題,我都問你幾個月了,到現在還不敢正面回應我的問題


可憐喔, 數學不好, 物理也不好, 最大數 跟 一個區間 的差異都分不清楚. 連過個問題都不會問, 問題邏輯爛到自己都不知道? 很難想像你的駕照是怎麼考到的.
看你關注的焦點就知道你是個無法與其他人互動的人, 只能看個冷冰冰的規矩孤獨的活在世界上?
你開車時有關注過周遭的車輛? 有注意到被你擋住的車流? 有跟上前方的車流? 有沒有造成其他人的困擾?
相信都沒有啦, 你只在乎 我沒有被開罰單, 其他我就不管!!!

hughkk wrote:
1.合情合理合法,法規允許,不會被開罰單
2.可以幫助一些超速的車減速,減少車禍發生
3.最大化道路利用率(政府也這麼提倡),有助疏通車流


1. 合情合理是不原因, 而是條件, 不是你個人要把車子持續占用內車道的原因阿, 怎麼不敢說哩?

2. 所以你是屬於 內線路塞的第一種? 當自己是法律? 當你佔據內車道, 阻擋後方車流, 讓你快感, 有種可以掌控他人的優越感對嗎? "我有權威壓制其他人耶!!!!!" 不用懷疑, 你就是個對權力飢渴, 找機會就要壓迫其他人的來建立你自己的優越感

3. 大錯特錯勒. 這種行為阻塞了內側車車道, 造成車流無法紓解, 反而製造塞車, 造成所有人的困擾. 台灣高速公路的塞車就是這樣的路塞造成的, 可謂是社會的最大毒瘤
所有人都不停的在宣導, 也提出科學的證據, 所以眼睛業障重 是假裝看不見?! 還是不願意看見? 這樣讓路塞們失去真正想要占用內側超車道的合理性?!
bbboywind

我說的是排除"超車道",也就是排除內線是超車道的定義,當條件滿足的時候,這就是但書。我從沒說是排除"超車",所以你這邊引號"超車",我對於您還真的完全不知所云,您常常沒主詞沒受詞疑似掉字,還會前後矛盾

2025-02-08 17:50
bbboywind

最嚴重的就是我沒說的還要說成是我說的我的意思,例如,負面敘述,處罰等等。只能說如同您的論文一樣,引用錯誤,結論導錯,不知所云。

2025-02-08 17:58
從古早以來, 日本人就評斷 台灣民族是個毫不介意造成他人困擾的民族, 還寫成一本《臺灣民族性百談》

還特別提到 台灣人在交通使用道路方面「完全不顧他人」
台灣人在交通使用道路方面「完全不顧他人」
台灣人在交通使用道路方面「完全不顧他人」
看看經過這樣多年了, 現在台灣還是有許多路塞還不停的想要佔據內側超車道, 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完完全全就是 「完全不顧他人」 的作為阿

看來真的是觀察入微阿



hughkk wrote:
1.合情合理合法,法規允許,不會被開罰單
2.可以幫助一些超速的車減速,減少車禍發生
3.最大化道路利用率(政府也這麼提倡),有助疏通車流


(1) 合情合理合法,法規允許? 法規允許某種速限, 並沒有允許佔用超車道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違反車道路權,走錯車道的違規處罰
規則是 高管規則8+標誌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規則+標誌 授權超車者去使用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 根本就不應該去看無設置者之8-1-3但書?
看但書還看錯? 把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看成 車速 ?

違反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侵犯超車道路權, 是
走錯車道之違規行為
適用罰則33-1-3 處罰
規則和罰則俱在, 明明有法規卻不執法? 卻不開罰單 ? 是誰的問題 ?

(2)可以幫助一些超速的車減速,減少車禍發生 ? 正好相反
高管規則5寫什麼?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 有沒有"最高速限限5標誌" ? 有, 已經有了
請問錯誤解讀 ,倒推 8-1-3 但書 如何 幫助一些超速的車減速 ?
看不懂 ? 有 路隊長 是車流降等為 S 同步車流 , 是增加車流密度 D , 是縮小車距, 會煞不住車! 增加車禍發生!
請看統計數字 ,台灣國道 內車道根本未達110

路隊長根本未達 110 , 擠著不離開車距已經不足了?還教用路人繼續110往前衝?
110 衝上來碰上未達110的路隊長(V2-V1)<0 , 除造成整體車流減速 ,還造成 負的加速度衝擊整體車流

(3) 最大化道路利用率(政府也這麼提倡),有助疏通車流←事實完全相反
法規根本沒有這樣規定!明明是正面表述的規則!卻倒過來講成罰則,說成負面?規則和罰則混淆倒置所造成的錯誤
這不是事實 ! 佔用車道 並不能最大化道路利用率?
非但不能 疏解車流 , 反而是提早造成 道路壅塞
台灣國道不能超車 , 無疏洪道 的繞道bypass 功能 , 上圖可見在1100車即達 Qmax , 比起HCM2000 的1450車, 少了350台車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超車道若正常使用,車速高於右邊前車(超車) , 車流自動溢入左邊的車道 (超車道),讓超車道有功能正是使用到3線車道
超車後, 3線道讓成2線道,是要預留超車道空間(疏洪道),這是一處緩衝空間 !來防止洪水(消化道路瓶頸及消化高車流量)及防止車流擾動所造成的衝擊波
(超車道)如同財政預算設有"緊急準備金" , 而不是 「寅支卯糧」! 提早把 "緊急準備金"(超車道)用光
明明兩個車道就能裝下所有的車 ? 為何要去佔用第三個車道 ?
嚴格執行超車道路權, "超車道"車流量才能更高
因為, 由荷蘭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超車道"流量可以高於"不超車車道"達1.5倍

一開始車輛密度低,因為"行車靠右"法規,及"非超車不行駛左車道",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
"超車道"流量可以高於"不超車車道"達1.5倍
交通是流動的 ,車是在動的,想法不能以為是停車場, 以為是道路是倉儲? 放進去就不會動 ?完全不留緩衝空間?這樣沒有分流自己塞住自己?還宣稱是什麼"最大化道路利用率"? ←這稱為塞飽塞滿
台灣國道 超車道 被擋住 , 流量 是和行車道一樣低 , 沒有增1.5 倍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這是因為內道車速快, 單位時間內通過的車更多 (超車道本來就能提供較高的車流量!)
國外就是超車後就離開,數字顯示超車道比中線多 5% 的車流量, 使用率更高!
這還有另一個數字, 是 A9 Autobahn

有好幾組數據
平均之後為
5728 內(p3)2428-42%:中(p2)1860-32%:外(p1)1440-25% 超車後就離開!超車道同樣比中線高10% !
《台灣國道》離匯流區 2~3 公里之主線內、中線車道常可維持 2,000~2,300 小車/小時而沒有壅塞狀況?

中線流量 反而高於內車道 ??
竹山北上進口匝道 上游 noon-3pm 總量5610內(p3)2221-39%:中(p2)2448-43%:外(p1)941-16%
德國A9 autobahn 平均數字 總量5728內(p3)2430-42%:中(p2)1860-32%:外(p1)1440-25%
和台灣國道有明顯差距,中線流量 反而高於內車道 ?? 低了 5% ?
兩個車流量超過2000,已達到可能車流崩潰反轉的"臨界值"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是沒保持安全車距? 還是中線車速反而高於內車道????
外側車道這兩個車流量數字, 比對速度, 都不是會車流崩潰反轉的"臨界值"德國(p1)1440-25% VS 台灣(p1)941-16%
台灣國道外側車道 使用率明顯偏低 (低於臨界值)

外車道要有較佳的使用率, 必須依賴 driving ban for trucks (DBTs) 及 variable speed limits (VSLs).
台灣國道都有這樣的法規,使用率仍然偏低 ? 空有高管規則8-1-1之"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卻是根本不執法 !
交通法規不去了解"交通流理論"? 看不懂法規還違反但書規則去做了倒述法條?

看不懂法規8-1-3但書?不知道法規是因應車流堵塞或是不堵塞(有車距變化),而機動改變速限 , 將原本的區間60-110速限提高到單一最高速限(80,90,100或110)!
將不能倒述的法條反過來做負面解釋?錯解法規造成佔用? 台灣國道的現況是,車都往內/中車道擠,外側車道很空!
自廢武功? 沒有KEEP RIGHT ? 三個車道隨便衝是製造車流擾動 !
是空著外車道不使用, 沒填滿右邊的空間! 才造成道路容量不足!車都塞在一起

"台灣國道塞車"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台灣的問題在於,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車距不足不是降速就是追撞!還造成中/外車道有太多閒置無車的空間, 這些零碎被『車群』切割的車道空間,完全無車, 車道空間是被白白浪費掉 !

再對比這篇報告, 但這不是電腦模擬, 這是在三個路段, 實際統計,計量的數字
其實, 並不是車道越多, 效率越好
超乎一般人的想像, 依據報告, 車道越多效率反而越差
“The marginal decrease of lane capacity with the number of lanes on highway”
2005 Yang and Zhang of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

是以 -6.7% 的比例遞減
而且, 車道內的車流量越高, 遞減的比例也越高
即, 蓋2條單向兩車道公路, 流量高於蓋一條車道相同的單向4車道公路
為何遞減, 前面也描述了發生"Braess Paradox" 布雷斯悖論
並不是蓋更多道路,擴寬更多車道? 只有二車道的車流量卻佔用三個車道 ? 就以為能不塞車
二車道的車流量卻佔用三個車道? 是把更大的車流量擋在後方 !

拼命往內車道把車塞進去 ? 這是如同袞的治水 , 採用 築堤圍堵法 , 築高堤以為能容納更多水 ?
築高堤 ? 結果水越裝越多 ? 水患歷9年而不息

車流如同水流,需要大禹治水的分散疏導,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分流讓各別車道不要到達頂峰那個擠爆的數值, 不是袞的築堤圍堵擠爆,開放容許更多車進來塞車 ?
超車後 ,有安全距離, 就應該離開
herblee

對不起,行政院的範例完全沒說這是例外! 是您自行解讀的!不要賴給行政院的範例!而且這不是herblee的解讀,而是依據法律條文及法律原則,那一項那一點全部都有法律依據

2025-02-08 11:46
bbboywind

是的是的,您又再一次證明了"我說的就是自行解讀,不是對的。您說的就是法律的解釋,儘管用的例子或是文字並不是法律原文,您的解釋就是對的,就是聖旨"。我理解這就是您的心態,沒問題。

2025-02-08 20:12
台灣好多駕駛比ai還聰明耶~~~好會龜噢~連ai都知道怎麼開車,連ai都知道要讓道耶。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露亦如電 應作如是觀
bbboywind

還是地位高貴為論文哥的您,也是有著這樣的觀念"只要擋在我前面的都是龜車"?如是這樣,那當我沒說。

2025-02-08 17:31
kelven8116
kelven8116 樓主

bbboywind 這邊不歡迎龜車,還是請你離開吧,機票等下送上,咱們不再見,你要討論自行開樓吧,我也不會去你開的樓留言,因為你勸導無效。[打我啊]

2025-02-09 12:53
烏龜車你一直念,他一直龜,政府不加以宣導,台灣人駕車習慣不改,台灣的超車道永遠都會在最外車道(影片為好幾倍速前進,時速為影片效果誇大後製,請勿當真)
kelven8116
kelven8116 樓主

所以才會有那種撞死在超車道大家都叫好的討論串

2025-02-06 12:41
alphaelf

這種開車方式,如果是我在內車道,我也一定不讓。

2025-02-07 21:30
kelven8116 wrote:
龜車們可以參與FB上的這篇討論,希望你戰的贏,不要被噴滿臉哭著再佔用超車道。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194H8WgELo/?mibextid=wwXIfr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wrote:
2月2日 上午 4:14
#高速公路內線兩派觀點你是哪一派?
1. 高速公路內線保持最高限速110在開跟車模式,只要維持最高速限就不用讓

2. 只要在內線看到後車靠近,就切回中線讓出超車道

其實,事實上兩個都錯,全世界高速公路都不是這樣運作的,全世界高速公路的正確使用方式,就是只要外線沒車,就是開外線,只有三種狀況會使用到內線

1. 超車時,超完車不管你速度多少,就是回外線

2. 行經交流道有車匯入時,若內線沒車有些人會短暫切入內線避讓上匝道的車

3. 塞車時,通常是施工或是市區車多的高速公路

中線或是外線沒車,就是切出去,根本不應該等到後面有車才切出去,而超車道只要你是在超車就可以用,根本不管你時速多少,因為有時候外線有爬坡重車速度會掉到剩下60,你90一樣可切內線超車(有最低速限時例外),但是超完就是切回出去

在歐洲高速公路大多數速限是130,但是內線超車的車輛速度往往達到160以上,內線永遠有比你快的車,其他車有沒有超速是他跟警察的事情,你要快要慢是自己的判斷,但是不要佔用內線就對了

同樣的日本人在高速公路上也根本沒在屌你速限的,山手隧道速限60還70大家都開到90以上,什麼日本人很守法都不會超速的真的自己租車去高速公路上看看,看完就會覺得台灣人買車都買1.6以上然後開的比人家KCar還慢真的是買了車都沒買油門的

這世界上唯一一個法律允許、交通管理單位允許、警察允許用最高速限在內線佔用超車道的國家,就是台灣。

順帶一提,美國人開車其實算慢的,美國高速公路速限差不多以70mile 為多數,大多數的超車行為我觀察都是開在140以下,日本速限則是70-100之間,實際超車則是在120居多(沒性能的Kcar太多了)

但是在歐洲可不是這麼回事,內線超車沒130以上真的是很痛苦

#然後在這麼高速下開車還用手機挺危險的
#你要選擇什麼速度自己負責
#但是真實世界就是如此
#偉哉台灣全世界唯一不會用超車道的國家

————————————————————————

補充,因為已經有人畫錯重點,所以我補充這段
歐美日駕駛人在郊區高速公路尤其是超車道不遵守速限是事實,你看這個事實不順眼自己去糾正外國人,不用跟我在這邊畫虎爛,但是有這事實不代表這件事警察完全不會抓,或是「我鼓勵大家這麼做」,人家跟警察之間的潛規則是什麼我們這些外國人不一定能搞懂

事實上人生地不熟身處國外你車子又是租來的,最好的方法還是儘量保持在速限範圍內,至少發生車禍時你不會是有肇事責任的一方。

但是這篇的重點在於超車道怎麼用,這點跟你速度多少一點關係都沒有,我文中就有提到了,有可能因為你的車輛性能不夠、或是載重可能會有低於速限,但是仍要超過前面更慢的車的狀況,你一樣有可能會在速限130的路段以110開進超車道進行超車

重點是不管你速度多少,只要超車的事實一結束,就是切回外線,不要覺得速限130了我剛剛超車140所以我可以持續用140在內線巡航,這種蠢事只有在台灣會發生

在速限130的歐洲,你要開100、90、110都沒問題,你選擇什麼速度就是自行負責,但是就是不要佔用內線,懂?

上述 基本上是正確的
全世界高速公路都不是這樣運作的,全世界高速公路的正確使用方式,就是只要外線沒車,就是開外線,只有三種狀況會使用到內線
1. 超車時,超完車不管你速度多少,就是回外線
2. 行經交流道有車匯入時,若內線沒車有些人會短暫切入內線避讓上匝道的車
3. 塞車時,通常是施工或是市區車多的高速公路
中線或是外線沒車,就是切出去,根本不應該等到後面有車才切出去,而超車道只要你是在超車就可以用,根本不管你時速多少,因為有時候外線有爬坡重車速度會掉到剩下60,你90一樣可切內線超車(有最低速限時例外),但是超完就是切回出去

是的 , 只有台灣
這世界上唯一一個法律允許、交通管理單位允許、警察允許用最高速限在內線佔用超車道的國家,就是台灣。
修正一下
法律並沒有允許 ! 沒有 ! 高管規則8規定的是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不應該去看 無設置(標誌)者 才看的8-1-3 但書
法律明明要求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管理單位卻錯誤跑去看但書?
是行政單位做出違法解釋

再補充一點
義大利 一樣 ,非超車就要離開 內側車道 , 無論車速多少

可能Milano - Roma 那段路沒有 TUTOR ? 我記得是有的 ! 只是接到罰單是好幾個月之後
義大利的autostrade 有一套TUTOR系統 , 裝在門架上! 而且門架上會有一個(←這裏有 TUTOR的)標誌 !不是一般看到得測速照像

它是有車牌辨識 + 測速
所有車輛通過攝影機, 都會記下車號
當它第一次測到超速, 當時通過的所有可疑車輛會列入名單

在下一個測速點, 如果再測到該車, 就計算兩點之間的平均車速,並確認超速 , 排除上一次一起入鏡的其它車輛
依據法令 208 del D.Lgs. n. 285/1992 , 數據直接連線到警局, 開出罰單
如果刻意在拍攝點減速,沒有用, 它是計算兩點的平均車速


TUTOR 如何運作的影片

位置在那裏 ?
http://www.autostrade.it/documents/10279/13188512/TUTOR_2016_OK_rev06.pdf
最多是在A1和A14,其次是A4,A5,A7,A8,A10,A13,A16,A23,A26,A30和A56。

義大利高速公路 TUTOR 的說明
http://www.autostrade.it/it/tecnologia-sicurezza/sicurezza/il-tutor
http://www.autostrade.it/en/comunicazione-e-media/mediateca/tecnologia-sicurezza-servizio/-/media-items/media/playlist/tecnologia-tutor
150km 會開罰

第一次去義大利, 在接近羅馬Roma 的 A1 autostrade 就覺的怪, 怎麼大家突然降速,都開這麼慢 ?
查了一下TUTOR, 不得了, 每台車都入鏡

之後再去 也一路都依照 速限標誌


所有心情:5,944 留言 wrote:
頭號粉絲
Jay Ho
美國人開車是真的慢
我這種龜速都可以一路超車
可能是汽車和道路的圖像
5天
Malcolm Chen
我的老闆住美國一陣子,考照時,教練說限速90km/h,你該開多少,正確答案是跟上車流,不是死守數字…
因為最可怕的是速度差
5天
達聞西
鬼島交通部門的官員不是井底之蛙就是尸位素餐,連用路怎麼用都不會,要指望他們做出正確的規劃,還不如指望我孫子燒獵人的結局給我
5天
王瑋璁
臺灣人的汽機車行車速度確實在國際上屬於偏慢
我想絕對是政府長期宣導十次車禍九次快這種錯誤觀念導致
一堆人還以慢速行駛沾沾自喜
5天
廖昹驊
又是一個想超速開快車的廢文
國外好為何要回國,回國就好好遵守法律好嗎,法規上沒有超車道,只有內車道,內車道要依限速最高速行駛,超過罰法定速限就有罰款,當前方車輛已時速120公里進行行駛,你要超速自己想辦法。
3天
Ray Hsu
在德州I-35開車,限速70mph基本上都開75。就像你說的內線超車超完就回到中線跟切到中線讓給上匯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臺灣人開車基本上都是死守內線跟外線,超可憐🤣


顯然 , 留言中還是有人以為 台灣的法律 是 爭快搶道的叢林法則 ? 以為自己都 開快車了就能佔用車道 ?
自己口中說的是 『內車道要依限速最高速行駛』← 這明明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沒有半個字提到這是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 權利義務完全不分?

內車道要依限速最高速行駛,超過罰法定速限就有罰款,當前方車輛已時速120公里進行行駛,你要超速自己想辦法。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 其說法有三項錯誤
0. 擅改法條 ! 得以最高速限(限5標誌) , 是指定依那一面(限5)標誌行駛, 並不是擴張到駕駛人的動作?所謂依限速最高速行駛? ←最高速這三個字是自己加上去的!
1.『當前方車輛已時速120公里進行行駛』?←這是路權嗎 ? 不是 !
不是路權如何引申擴張變成可以不離開 ?
是前車非超車無路權離開 後車才能取得路權去超越中線車 !
2.你要超速自己想辦法 ? 8-1-3但書明明是高管規則 ! 規則在說的是對的,正向的行為
超速 是罰則 描述的錯誤負面表述行為 !
其車道之使用 , 明明寫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高管規則8也說是無設置(標誌)者才看但書 !
而但書限縮解釋 ! 8-1-3但書 那來的超速 ? 那來的 錯誤負面表述行為 ?
規則只有 對的行為 →依限行駛
8-1-3但書根本沒提什麼超速要怎麼辦? 它只有說依限行駛! 超速是處罰條例的事! 不干8-1-3但書!
依限 之外才是 超速 ! 超速 完全無關 此但書 ! 不知道是何種跳躍式思考 ? 能把規則跳躍說成無關的罰則 ?
8-1-3但書根本沒提什麼不超速就能佔用車道 ? 明明內側車道路權, 由8-1-3本文指定為 "超車"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
速限 不可能指定為路權 ! 因為法律不可能指定一項無條件遵守義務使用權利『路權 』 !
如同不是遵守有駕照的義務就有路權? 不是遵守打方向燈的義務就有路權?路權仍然在不打方向燈的直行車那一方 !

某些留言的說法, 同樣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權利和義務不分!
高公局的說法很"隱諱" , 它不敢直接說 , 但是許多人是直接將 "速限" 這種限制義務 指為 路權 !
許多人進一步衍繹高公局的說法加以擴大
因為" 擴張解釋" 造成此種"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的說法, 也違反了 HCM 2000 , 違反 "車流理論", 把3度空間的位置和第四維的時間相互混淆! 也就是違反了物理原理 !
同樣違反了 高管規則 6 : 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
違反了 高管規則 8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違反了 高管規則 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違反路權
違反了高管規則 11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也就是 適用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走錯車道的違規 !

許多人仍然不看法規 ! 不依據法規?
只好再貼一次法規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法規不只一條 , 在看這條但書前, 因但書限縮解釋, 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所以,必先看其它法規的定義
(1)小型車: (普通(職業)小型車定義)指 載客人數在9人以下之普通小客車、職業小客車、總載重在3.5噸以下之普通小貨車、職業小貨車。
(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擠在一起沒有車距稱為 "堵塞" , 如 LOS E
沒有擠在一起 , 有拉開足夠車距稱為不堵塞 , 如 LOS A B C
堵塞或不堵塞 有沒有標準? 當然有, 依法律的的定義寫在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不堵塞) → 能最高速限110km行駛
無55m車距, 只有30m車距 , 堵塞了, 車速只能是60km!不能最高速限110km行駛 ! 即 最高速限行駛 不成立 !

高管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 須保持 55m 車距
沒有55m車距? 並不能 110km行駛 。這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 有55m車距, 所以才不堵塞
依據
Newell’s 跟車模型 car-following model: Newell’s描述車流的特性是, 車輛會保持一定的車距, 車輛和車輛之間保有"通過的時間差"。 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也已經入法了, 就是我國法規當中的 "安全距離" 及 (國外)2秒鐘法則("通過的時間差")
因為車流不是如水流,氣流這樣均質的流體, 而是由不均質的一台台車及中間的車距所組成 即車流保持(-安全車距--安全車距--安全車距--安全車距...)前進
車輛本體不可壓縮, 但車距會有變化
所以,通常要計算密度時, 這車流密度是以Newell’s 所提到的特性, 以車和車之間的距離來代表密度 D
16台車/km 是以 1km/16=0.0625km(57.5m車距+5m車長), 單位是多少m(km)有一台車 來代表 , 才是可以數學運算的量, 可用來評估堵塞或是不堵塞
所以, 這安全車距+車長的62.5m ,被視為同一個路權單位,一台車是以長度62.5m來代表,且假設這62.5m接上前車的62.5m及後車的62.5m,都是一個均質的狀態。
"車距+車身"就能組成一個路權單位,銜接上/下一個路權單位,車流就成為可數學計算的均質流體!估算堵塞或不堵塞的標準。
因此, 無論HCM2000或是 F-S-車流理論, 或是 LOS 或是高管規則6, 都是將"車距"視為堵塞或不堵塞的標準
否則, 堵塞的標準何在? , 有一台前車在距離 100m之外, 堵塞還是不堵塞 ?
能宣稱對1公里外的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嗎? (超前面1公里外的車嗎?)
簡單說, 1km內擠入200台小汽車,這已經是保險桿頂保險桿(車距為0), 堵塞還是不堵塞 ?
是不是以車流密度(車距多少),就能知道堵塞還是不堵塞 ?

依法, 依高管規則6, 110km保持55m車距, 這55m車距就是"路權範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因此這 55m 是用來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如果有其它車闖入這個範圍,就無法煞停了! 侵入這個範圍,就是侵犯的它人的路權 !

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文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生效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是必須遵守的速限!
必先看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有了"超車道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如果這台車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的"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是說:○○狀況下, 換成『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1.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發生的時空是不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若非超車而跨過內/中車道線, 侵入內側車道, 是不是侵犯超車者之路權!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一台車在使用! 還必須遵重"別人的路權"

此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是不是還沒有發生? 是不存在的!(時空倒置)
是不是車還在跨內/中線車道當中? (這是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沒發生! "內側車道"55m路權此時也還不存在!

2.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法規沒有分配"最高速限"非內側車道不可, 其它車道都不可以, 沒有!
換一個車道行駛, 完全不影響"最高速限"(因為中線/外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超車道卻被指定, 其中只有一條車道是超車道)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55m路權,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輪子都在車道線之內才生效!
局限於車道內之路權, 只能往前後, 不是往左右橫向那一個車道的選擇權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 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包含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但為但書,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條件) , 有這個條件, 才能改變內側車道"速限", 改變為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3)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 不可能是用路人的車速 !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並不能變身成"路權"????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權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4)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只有 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 在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時, 速限會改變,變更為"最高速限"
因為 但書限縮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或倒推解釋
因此 , 依法必須如此限縮解釋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並不是 路權? 並非使用道路的權利? 而是行駛內側車道車速的限制!
路權是寫於前方的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車道使用"權利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限制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或倒推解釋
但書為特別法, 必須有法規明文規定, 才有推翻原則法之適用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是那一種車流狀況下
是整體車流的狀況,有沒有足夠的車距
這種"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 F自由車流 或 LOS A, LOS B, LOS C

因為道路空間不是無限大, 是有限
1km長的車道,只能同時容納16台車,以110km的車速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不超車,有17台車,車距縮為53.8m, 車速就必須降為107km
堵塞是位置的問題 , 根本和車速無關
兩者無關, 就是不能做出法律上的"不當聯結"!
"位置"才可能 "堵塞" , "速限" 要如何堵塞? (法規速限又被誤為車速? )
若有2台車不超車卻佔用車道? 每台車佔去60m長的車道, 1000m長的超車道就只剩下 880m 可用來超車 ?
變換車道是需要車距的, 超車道變短了, 很難超車且增加危險

看下面這個圖, 這是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 這張圖來自HCM2000, 這是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工具書, 是高速公路建造時都要看的參考書。
高中數學的二維數據分析 ,

斜率(dV/dQ=0及<0)已經說明了, "車速"和"車流量"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答案是無關及 負相關, 車速多少?和車流量沒有關係 或反而提早造成 "最大車流量Qmax致堵塞 "

因此, 高公局的理由, 《 "因為車流量大, 所以要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 是錯誤的!
反而是應該利用 超車道 , 疏洪道 的 功能 ! 讓車流能超車離開 !
讓車輛往 中/外車道 補滿右邊閒置無車的空間 , 是補滿空間! 才能達到最大車流量Qmax 提高速限 是一點幫忙(擴大車流量)都沒有 !
如圖, 速限訂120km →1300車就達到飽和 , 速限降低到 90km→增加到1750車 才達到飽和
速限訂越高, 反而越容易(越早越快)達到飽和點 Qmax
超過道路最大容量 Qmax就會塞車 , 怎麼說出越容易塞車的理由??
這是將"速限(還誤為車速)"和 "最大車流量Qmax堵塞" 做出"不當聯結"
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時必須和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此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亦即除了要求手段正當、目的正當、手段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以外,還需要手段與目的間有正當合理聯結,禁止行政機關課予人民與行政行為無正當合理關聯之義務,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行為與追求之行政目的之間有實質的內在關聯關係。

這一點, 高公局是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然而, 這個但書講了這麼多, 法規反而是規定"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路權" 並不必去看 但書
因為在這條但書的上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 (車道之使用)
依法,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路權(誰能使用)是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 的規定??? 依據法規? 是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的道路, 才看 8-1-3但書的規定。
而且"無設置者" 的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非路權,不是車道使用權利 ,而是限制遵守"速限"之義務!
這是一定要遵守! 遵守了也沒有權利的 義務!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車道之使用, 即車道之路權
應依高速公路設置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誰有路權? 依法,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 非超車(併駛/無車可超)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
但書是 限制遵守"速限"之義務! 不是誰能使用內側車道的路權!
先要取的路權,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後, 也才有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本文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的路權? 又如何發生 限制遵守義務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若有55m車距, 速限更改為"最高速限", 此時推翻了高管規則5的原速限(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文義解釋當然優先. 當然必須 執著在文字上的解釋
因為沒有路權觀念 , 不知道要先取得路權 ? 以為三個車道可以隨便行駛 , 才會違反路權而不自知
再加上 都是以自身出發, 只要比自己快就是超速? 不知道超速無關路權之取得
只知道自己的權利 , 不知道禮讓, 不知道有尊重它人路權並禮讓的義務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超車就能使用 , 非超車要禮讓, 輪到下一次超車就能使用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 高管規則5 之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和 8-1-3但書 最高速限

不知道超車是對中線(右邊)的車超車, 依法應保持安全車距,同車道前車永遠在安全車距(路權範圍)外 , 因此,不可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車超車 。不可能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 。

依法,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依據路權(車道之使用) 超完車喪失路權,就要回中線車道
路權 說的權利 和義務 , 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權利來自法律的授權 ,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

把整條高管規則 8 讀完, 而不是只看但書
就會發現 車道之使用, 即車道之路權
應依高速公路設置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誰有路權? 依法, 超者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 非超車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

不能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遵守速限是義務, 不會因為遵守速限就變出路權 。
擁有駕照同樣是義務, 並不因擁有駕照轉彎車就變成有優先路權。轉彎打方向燈也是義務, 一定要遵守, 遵守了也不會有路權, 路權仍然是在直行車那一方 。

而 路權(超車) 和速限無關
佔用內側車道 是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除了違反8-1-3本文規應之 路權 (車道之使用)
也違反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就是超越後必須回到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行車靠右)的條文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法規指定/分配/排序, "超越前車"擁有內車道(二車道)/中車道(三車道)之路權 , 才能使用不是靠右的內/中車道。此種拿無關路權的"速限"為理由 ,若非超越喪失路權應該回到原車道, 因此同樣違反了高管規則8-1-1 。

若沒有路權觀念, 不知道車道之使用,已經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所指定, 才會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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