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9520 wrote:
前方路口雖然綠燈可以直行,但是絕對要求自己停車再開
綠燈剩下5秒,我絕對停等,不搶快
停等紅燈路口,雖然號誌轉換成綠燈,但是我絕不爭先,一定在原地繼續停等30秒,確定路口完全無車之後後再行通過
E大,光這3點你就被開三張罰單了(未依燈號指示行駛),你還敢說你遵守交通規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