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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breeze01 wrote: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這不是宣傳而已,這是警察執行中的事情。

這不是宣傳而已,這是警察執行中的事情 ?
看不懂?警察不是執法嗎? 要完全依據法律的指示 ! 這種說法是指控 警察 不執行法律上的白紙黑字嗎 ?
因為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

這個口吻是在說蠻荒時代爭位搶道的叢林法則 ! 車道是開快車去搶到的戰利品? 而不是依據法律授權指定排序? 叢林法則完全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 是依法無據的東西
問題不是車速 ! 是利用車速去倒推 ? 說成"不離開" ?
但書只有依限5標誌行駛 , 卻利用倒推變出法律條文沒有的東西, 擴張到法條之外的 "不離開" ???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
啥?不必管旁車的車距間距? 只要顧自己就好,開快車就能佔用車道 ? 先佔先贏 ! 搶到車道就不走了!
原本超車道這一條交通繞道bypass,進去一定要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非超車無路權, 硬要擠內車道?這是 增加在 車流密度D , 車速V又不是60-110?而是增加到最大110?

車流密度D x 車速V = Q 車流量
道路能裝進幾台車的Q 車流量 , 沒有上限嗎 ?
鼓勵佔用車道不離開? 這是在不斷增加 車流密度D ↑
密度D一直增加 ↑ 車速又增到↑最大110? 會造成 Q 車流量 破錶 , 超出道路的最大容量Qmax
又宣稱車流不崩潰?有可能嗎?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 P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則Q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首先 ,
得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1)這說明了內側車道和 中/外車道 有不同的 速限 !
(2)這是在要求依限行駛 ! 這是遵守速限之義務依限行駛"!
這在 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說得很清楚, 這是一項限制! 不是使用權利!
明明該法律條文是授權主管機關改變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採「以最高速限行駛」

實在不知道法條沒有的東西《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是如何變出來的 ?

需要用到那些 基因工程 技術 去 改變 文句 ?
(1)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 ←這一句可能是由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變出來的
(a)這是 命題邏輯謬誤 Fallacy of propositional logic
其命題邏輯,原本的運算子是 "蘊涵"(若P→則Q)
明明是 若於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表示車流有 堵塞或不堵塞行車之不同狀況下
說成"不管"? 是已經違反原本 "蘊涵"某種條件的命題邏輯 (若P→則Q)
說成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 違反命題邏輯 , 這種形式謬誤推理有邏輯結構缺陷,這種變出"不管"的推理是無效的
(b)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 ? 是毫無路權概念在 推論"堵塞"
只管自己? 此說法完全的排它只認同自己?
道路本為公用,是許多車一起在道路上! 當所有車都在自己的"路權範圍"內 , 就形成前後車保持了"車距"
車和車未保持車距,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有蝴蝶效應 !前車就會影響到後車 造成後車必須與前車"同步"! 會造成堵塞
反之,有足夠安全車距, 後車就不會受到前車制約 , 即無其它車會影響到這台車行車, 就不會堵塞

(2)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
這句話大概是8-1-3但書條文 『得以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變形出來的
最高速限這面限5標誌, 是如何倒過來變成用路人 〈足夠的速度〉?
道路本為公用,是許多車一起在道路上! 足夠的速度不會拉近車距追撞上前車? 幻化為 持續行駛 ?
法規原本要求依限5標誌行駛這條車道! 居然能 變出 〈足夠的速度〉? 還能變出 《持續》 ? 真是太神奇的變形金鋼?變化萬千?
同樣違反 命題邏輯 (若P→則Q)? 8-1-3但書是先有若P(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成立, →則Q(依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法律效果
P(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明明就是條件 ? 條件有可能為真或不為真?您卻倒推結果?以為只要Q為真?P亦為真?
違反 命題邏輯 , 倒過來說成 Q為真 則 P為真 ?是一種肯定後件的命題邏輯推理錯誤,倒過來的(若Q→則P )完全扭曲了 8-1-3但書 , 將 Q 也倒過來講 ?
限5標誌明明是速度限制! 限制速度(速限)如何反過來說成〈足夠的速度〉?嗎話反說要定一

(3)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
完全的無中生有
法條沒有的東西, 連借用引申推論變形都懶了 !不知道是如何變出來的 ?

breeze01 wrote: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 針對以上事實,你當然可以認為政府施政不妥;台灣是民主國家,言論自由,歡迎你去透過任何方式讓警察機關改變為你想要的執法方式,我給予尊重與鼓勵;就好像我一直鼓勵草本論文哥帶帶著論文去立法院凸相關單位/去電相關單位,我給予尊重。

警察 是執行法律 ! 不是 警察 選擇性執法 ? 選擇性不執法 ? 有紅單沒紅單法律就轉向 ?

breeze01 wrote:
但在此之前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這是實際狀況

但書限縮解釋 !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車速的限制 〉怎麼會是 車速 !
得以限5標誌〈車速的限制 〉行駛於內側車道 !
依限行駛內車道! 受此車速限制怎麼會變成"為所欲為?"?怎麼會變形出現《 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

breeze01 wrote:
nerdwannabe wrote:
已經有人很詳細的解釋法律了喔
你是說 草本論文哥嗎? 哇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網友們不需要自己解釋法律,自己在那邊自我play,本樓已經太多自己在那邊play法規條文的人了,我不play法規,我只講出事實;唯一能解釋法律的是"請秀出一張紅單,來打臉我的以下論述吧,歡迎"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法條 可以 被紐曲重塑 成完全相反 ? 是誰 自己在那邊play法規條文的人
(0)什麼東西稱為 "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 是一面限5標誌 , 法律授予職權給「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設置 , 根本就不是指駕駛人的車速
駕駛人要如何以最高速限行駛 ?
(1)眼睛看著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車速就自然會110km ←這是那一種神話?天方夜譚???
(2)明明該法律條文是授權主管機關改變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採「以最高速限行駛」
行政機關居然放棄自己擁有的"最高速限"法律授權?還將此項法律授權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放任駕駛人自行宣稱?眼睛看著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3) 明明"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就不是駕駛人踩油門跑出的車速?不懂駕駛人要如何"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就算眼看標誌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這根本就不是車道之使用權利! 不是內側車道路權 !
(4)沒有路權為什麼可以行駛? 高管規則8明定,無論設置之,或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法規都將內側車道,這個車道之路權指定給"超車", 法規是三個字的"超車道", 超車道這個車道是會超越中外車道的, 超車很明確! 是肉眼看得出來的! 不是虛無飄渺內眼分辨不出的駕駛人車速 !
(5)"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這是在要求依限行駛 ! 這是遵守速限之義務! 這在 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說得很清楚, 這是一項限制! 不是使用權利! 就算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依法這是無條件一定要遵守的義務! 做了也沒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

breeze01 wrote:
nerdwannabe wrote:
再說啦, 開在內車道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您真是無腦論調呀 : )
a.您依據足夠的速度開車在外線,會不會阻塞車流?
b.您依據足夠的速度開車在中線,會不會阻塞車流?
c.您依據足夠的速度開車在內線,會不會阻塞車流?
請您一次abc三題一起回答吧,你就知道你上面這句話,像是幼兒園學生講的。
nerdwannabe wrote:
就只因為你想可以無腦的順順開在內車道, 想收空曠的視野. 不覺得自己是個非常自私的人嗎?
我再度發言緊扣主題。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放上一個路隊長 ?
當然阻塞車流 !
必然阻塞車流 !
一定阻塞車流 !
明明是佔用超車道 ! 是這台車的『位置 』問題 ! 位置擠在一起 !超車道必然是有進有出!『位置 』不能一直在這個車道上 ! 卻運用話術,拿"車速"來包裝 ? 說自己很快不會擋道? 卻忘記自己在增加密度!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條繞道 bypass , 是如同血管堵塞了做血管繞道手術 ,
(1)持續行駛不離開 ? 放上一個路隊長 ? 會造成 F自由車流 → S同步車流 的車流降等, 已經讓車流處於隨時崩潰的狀態, 這樣的車流只要經過"道路瓶頸"就崩潰了 !
(2)持續行駛不離開 ? 這是在增加車流密度 Density ! 密度增加是車距變短擠在一起



法規並沒有"持續不離開"這種東西? 明明有 F自由車流? 不要! 拒絕 LOS A,B,C , 卻放上一個路隊長去持續不離開 ?故意造成降等為 LOS D ? 讓後車被路隊長制約 , 受迫與路隊長同步 ? 後面無數接續的路隊長都擠上去"持續"不離開 , 車流只能往 LOS E ,LOS F演變 ? 還能回到 LOS A,B,C 嗎?

宣稱在LOS E ,LOS F的狀況下, 還能足夠的速度開車在內線嗎?

斜線就是 LOS 的分級 , 最右邊就是 LOS E 28pc/km/ln , 車速就是在轉彎降下來的那段曲線了
對照左邊的LOS B 11pc/km/ln - LOS C 16pc/km/ln ,車速那條線是直線, 尚未轉折下降
密度要變小,車距才會拉開! 車速才不會因車距縮短而受迫降速 ! 依法,超車後必須離開 !

下方就是台灣國道直接測速得出的圖形 , 圖形的曲線是一樣的 , 超出道路容量,到達Qmax時,曲線就無法維持而往下降, 差別是台灣國道在 未達最大車流量Qmax的1450車之前,在600車就開始下降,1100車就無法維持車速了, 原因就是台灣國道是放了"路隊長"上去的

breeze01 wrote:
我可以這樣做,我一直正大光明這樣做,因為並不違規;
我用足夠的速度,我就可以自行選擇開車在任何一個線,這是執法機關給予用路人的自由
何來自私?

反過來的邏輯已經違反了 8-1-3但書的命題邏輯
是違規 , 違反了 標誌及高管規則8 的路權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也違反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再未依安全規則101條 超車的規定 :超過,有安全距璃 ,駛入原行路線

適用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您走錯車道了

當然是自私 , 法律授權的內車道使用是 『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 根本沒說什麼《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 這是侵犯路權 ! 侵入了法律授予它人的路權範圍 !

breeze01 wrote:
我當然知道政府也有說 : 內車道是超車道,小朋友們,這我當然知道 : )
但不妨礙我說明以上的事實喔。
我只講出事實,我對拿出法條來說 :"要看X條,這條應該是怎樣怎樣,明明就是怎樣怎樣" 這樣PLAY的,諒我沒興趣跟你玩。

請恕完全無法同意 , 此種完全發自私心, 只憑直覺認定?並非事實 !
無聊 技術好就想辦法超過去
技術不好又唧唧歪歪的人 才整天吵這話題
龜車都在打臉高公局


世界奇聞耶,在大型論壇宣導勿佔用超車道竟然釣出一堆龜車耶。










nerdwannabe

內線路塞開口閉口就是 [速度] 他們很堅持的認為有速度就可以毫無羞恥的佔用內側超車道, 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造成他人困擾. 但是勒, 大家討論的出發點都是 不要阻塞車流, 不要製造塞車,

2025-01-17 22:30
nerdwannabe

路塞們是為了自私 而不停地在強調有速度就可以佔用超車道. 大家卻是為了大眾的利益勸說 不要佔用內側超車道. 雙方道德水準在哪裡都很清楚了

2025-01-17 22:31
nerdwannabe wrote:
隧道內是可以變換車道?! 隧道內無法變換車道, 無法超車, 自然不是超車道. 也無法進行避讓. 自然就只能等出隧道, 可以變換車道後再讓出車道

你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只有你自己還在繞在裡面哩

你還是一直在逃避問題

看看你的回答,從一開始就只是一直重複強調隧道內不能變換車道,完全沒有get到問題

我的問題是
「你會開多快」?
「以什麼為依據」?
bbboywind

依照您們的主張,(1)前車應該要讓道。但因為現在不能變換車道,所以前車就只得增加速度。而依照車錶不準的主張,(2)前車應該無限加速,因為車錶不準所以不用怕會超速被照相。

2025-01-17 18:03
bbboywind

但實際上支持這些主張的人,有人敢在這情況下無限加速嗎?沒有就是沒有。所以您們真的認為車錶不準嗎?根本不是,您們真的覺得禮讓後車很重要嗎?您們真的看不懂法條嗎?根本不是,只是就裝睡的"搖"不醒而已。

2025-01-17 18:05
herblee wrote:
看了, 也一再提到看不懂在說什麼 ? 因為完全是雞同鴨講
您完全沒有依據法律的說法 , 依法律條文上的解釋
而完全是 直覺站在個人的立場, 自發性的解釋?

同理,我也跟您說了N次,您的解讀是很奇特的,講白一點,就我的觀點您的解讀根本錯誤的,
所以您才會覺得政府單位訂這8-1-3是違法的。但我的觀點,根本並沒有違法。

而目前我的說法是配合高公局的解釋,是符合執法單位的解釋,
所以您個人覺得是沒有依據法律的說法,我尊重您,但是事實嗎?
就政府機關與高公局的說明很明顯不是。

重申一次,在我的觀點裡,您才是完全沒有依據法律的說法,您才是完全直覺地站在個人立場自發性地解釋。

這些,已往很多大大都跟您說明過了。

herblee wrote:
這是有同樣的邏輯問題 ? 同樣是倒果為因, 將論述倒過來講
您沒看文章的內容寫什麼? 因為您完全迴圈到原本的說法?卻只看 回覆時間 來做成推論
回覆時間 能證明 什麼 "誰不如誰"? 小弟完全看不懂 ?
這和 將 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倒過來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如出一轍

你是說herblee會去抄襲herblee自己寫的東西嗎? 好吧? 是讓herblee 檢舉自己抄襲自己的文章嗎?
您說重覆抄襲就重覆抄襲 ? 以您的號令為準 ! 因為您完全沒有依據法條文 , 而是天馬行空自行想像
所以才必須將法條一再重覆拿出來講 ,請您重覆看法條的明文規定真是抱歉

您怎麼會覺得我沒看文章呢?我不是每一段都為應您了嗎?除了論文模組之外,儘管如此我還會特地標住略過。
而您寫的論文模組等文章,我在1010樓已經證明了,儘管您提的論文模組煞有其事,但是您倒出來的推論或是與目前討論的東西無直接關係。但您卻花了大篇幅的寫入這些,只會模糊焦點和亂舉例的嫌疑。
1010樓我已經明確列出數個您的舉例無關或是錯誤的。

抄襲的部分您別介意,我只是對您用比較輕鬆的方式在回應,自己抄襲自己有何錯呢?
重申,我沒說要以我為準,我只是分享我的看法。
至於您貼的東西是又必要一再出現的嗎?已往其他的大大也給過您答案了。


herblee wrote:
又看不懂了? 前面說是看法條 後面又說是看大眾認知 ?
到底是看法條 ,法條明文 ,白紙黑字 就是 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 , 沒寫什麼 "車速" ?
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法條白紙黑字的"限制"在這裏 !

您在這一段裡的問題,就是您以為您說的就是聖旨一定對。
我的觀點是,法律規定寫再那裡,8-1-3就寫再那。但是不同人會有不同解釋,就算是律師法官都會有。(法官的心證)
所以我對於8-1-3有一個解釋,大眾對於8-1-3也有一個解釋,您對於8-1-3也有一個解釋。
但我聽起來您的解釋就特別奇怪。

但您只會以為您自己說的就是對的,所以才會看不懂別人在說甚麼,因為您覺得您是對的這裡根本沒有討論的或是其他解釋的空間。
但我只能說,
您的解釋比政府單位的解釋還大嗎?
您期望大家相信您的解釋而不要相信政府單位的解釋?
更遑論您還曾說過政府單位違法?您是大法官?


herblee wrote:
還是大眾認知 "最高速限的車速"? 我就是最高速限 ! 所有車聽我號令! 遵守我的車速 !???
一再提及 但書限縮解釋 ! 『限5標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遵守了也不可能倒過來要求路權 !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就是高管規則8 所說的 "其車道之使用" ! ←車道之使用權利, 法規指定該車道給了誰去使用? ←超車者 !
路權仍然是超車 ! 是車速要比中線快 !而且超車要回到中線,超車的快車,須與中線慢車互換位置(二車位置對調)才是完成了 超車 !

您這一段就不知道在胡言亂語甚麼?我何時說了要其他的車已某一台車的車速為準?根本沒有,完全就是您自己的幻想。請別再幻想了好嗎?
我從頭到尾說的就是,當駕駛依據當段的最高線速行駛車輛的時後,就被法規8-1-3賦予了使用內車道的路權。
當但書的狀況成立時,超車道的賦予已經被排除,請看清楚行政院但書的說明。
別再以為您的論文模組大於行政院的說明了好嘛!

herblee wrote:
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來自於法規 !
路權是被法律授權使用! 速限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兩者完全不一樣當成一樣?

是的,路權來自於法規,所以當8-1-3的但書狀況符合時,條件成立時,就被賦予內車道的路權。

herblee wrote:
對不起 , 8-1-1 在說的是 誰(80以下)應行駛外側車道 ! 誰(超越前車)應行駛中/內車道
8-1-1在做車道的分配指定排序! 分配誰去那一個車道/指定誰行駛那一個車道/安排使用車道的先後次序! 沒看出來嗎 ?
您看了條文嗎?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高速公路當然有最高速限! , 和最高速限有10km以上速差的車 , 要求去最右邊的外側車道 ! 這是和最高速限來比較『速差』, 說的仍然是慢車靠右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

8-1-1寫的"較慢速小型車"和最低速限(限6)的標誌完全無關 ! 兩回事 !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說的是 10km的速差 !
明明整句是 90-80=10km速差 , 80-70=10km速差,並不能斷章取義只看該截文『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


法規: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速限標誌,限制了中線道的車輛需要滿足低速限標誌不然就是違規,失去中線道的路權。
8-1-1,也限制了車輛行時於中線道時如果低於70就不能行駛於中線道,失去中線道的路權。

所以兩個點都是在講中線道的低速限應該是要多少,都是在講是不是應該離開中線道,所以是講同一件事。
邏輯可以嗎?

所以依據您的主張,8-1-1應該不用遵守。

但我的主張,因為8-1-1跟8-1-3是一樣的邏輯,都是提供更多情況的解釋,並不是因為設有標誌就應該被忽視。
8-1-3在講超車道,而標誌也是超車道,兩者是同一件事,不牴觸。
8-1-1在講最低速限,而標誌也是在講最低速限,兩者是同一件事,不牴觸。
所以不會有因為有了標誌就要省略下面的說法,這邏輯不通。

這樣誰的主張比較合理呢?

herblee wrote:
法規可有說 80以上就衝進內中車道 ! 完全沒有 ! 沒有! 110km照樣能行駛外側車道 !
8-1-1 在說的是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內/中車道路權為超越前車 !
誰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 法律規定是 超越(外側車道上前車)的車

不是以 80km為標準 ! 沒有以車速多少標準 , 而是必須超越 ! 相對車速高於外車道的車,才能暫時利用中線(三車道路段)或 內車道(二車道路段)

這裡又是您的幻想了,沒人說8-1-1可以衝進內中車道
大家一直都是說8-1-3說明最高速行駛下可以用內車道,且8-1-3 跟8-1-1在說明的東西不一樣(一個是超車道一個是最低速限)。
所以其他大家沒說的,您就不需要累述了。
8-1-3就有這一句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就是路權賦予。


herblee wrote:
"奇特"? 法律條文明明白紙黑字
問題出在哪兒? 就是沒有依據法律條文 !
一再說明 , 這不是herblee的解讀 ,而是法條的白紙黑字 ! 法條要看整句 ! 不是斷章取義!

奇特就是您的解釋,就是 Herblee的解釋很奇特。
大家的解釋沒有斷章取義,我也每一段每一段分析給您聽過了,至於您信不信在您。
但是您要我相信8-1-3是重申,超車時也要符合該路段最高速限,我只能說,法條怎麼看都不會是這個解釋。

herblee wrote:
此但書就不是只有例外 ! 不是僅有例外成立推翻本文 ! 還有 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的意思
8-1-3但書 是 『最高速限 限5標誌』, 怎麼會是本文 超車道 的 例外 ?
超車道一直都有 『最高速限 限5標誌』這項限制 ! 這根本就不是超車道車道路權的例外 !
聽進去 ? 聽進不是法律明文的東西 ?
句式 "但.....得"根本就沒有 推翻 本文規定 ! 而是 附加補充 !是再增加細項規定! 本文規定還在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型式四


不只"但"、"得"一樣,連標點符號都一模一樣,您還是不願信服於事實。那還有甚麼好說的呢?

例外就是例外,清清楚楚寫在這了。
完全依照行政院的文件文字去看,但您還是希望大家相信您的解釋而不是相信政府的文件

您這是在打混戰,打泥巴戰,"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
好的,我們就一一來說,
第一,8-1-3 有三分之一就是例外(因為選項有三個,而例外就是其一)。但您通篇就直接逃避這一段。難不成一個"或"就可以撇清這個"例外"?
第二,"特加限制"與"解除限制"的意思是對於前文(內車道是超車道)特加限制,或是解除限制。
所以也就是說,內車道當超車道這件事,要被限制或是解除這個限制。
如果是特加限制,就是內車道是超車道的同時,在超車道的這個限制下,還是可以讓非超車車輛行駛於此車道中,一樣有路權。
如果是解除限制,就是內車道是超車道這件事,被解除了這個"只限超車使用"的這個限制。

回到範例,原本的前項就是"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但如果條件"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達成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所以這裡指的就是原本不能由再次一序列人選的,是有條件地所以才能使用。而這時就跟前項違背了,例外就形成了。

而如果"再次一序列"就在原本的選擇(序列)中,為什麼後面還要特別在寫一段?閒的沒事做嗎?那"再再次一序列"的要不要也寫進來?所以依照您的解釋,您是不是又覺得法規亂訂了,還是您說的對?
所以不是法規亂訂,而是解釋的方法亂了。

再者,說真的,"次一序列"在原本序列中嗎?其實我猜不是?
如有一個序列,1-100。我不會說90-100是次一序列。
您硬要說是的話,那怎麼規定次一序列從哪開始?80-90? 60-90? 無法啦。

但如果有另一個序列1000-2000,我就可以說這是次一個序列。(前一個序列是1-100而次一序列是1000-2000)
由上述兩個原因合理推論,這裡的次一序列明顯不是在原本的選擇之中。
所以這個範例就是闡明了,但書之後是例外,是解除了前項的設定。
故8-1-3後段的但書,就是解除了超車道的限制,是例外事項。

herblee wrote:
能把但書 :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拿出來單獨成立嗎 ? 再次一序列 是不是存在本文的 (陞遷序列表)序列逐級 當中 , 仍然是依照本文的規定 !
把本文(陞遷序列表)序列逐級 完全推翻掉 ? 那麼怎麼能知道 但書 的 『再次一序列 』是什麼 ?

就是推翻了才叫做但書,您就是連基本都沒抓住。
而再次一序列是甚麼,由主管機關認定,如同法規也沒寫陞遷序列是怎樣的序列,而在創這序列的同時不就同時創次一序列與再次一序列。


herblee wrote:
明明您引用的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明明已經說 但書 是 "特加限制 "?
......
但書 『最高速限』既為 "特加限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當然是行駛內側車道之 "特加限制 " , 而非授予路權(使用權利)!
依限行駛某車道 ? 根本就不存在遵守了速限就能取得使用權?
這並不是 授予誰去使用內側車道之路權 , 是特加限制 !

哀哀~您的邏輯與理解能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裏面的"特加限制",當然是對於但書前項的特加限制,因為在這個格式裡標的物就是前項,因為在這個格式裡您並不知道其他的標的。
不如我們把所有的但書例子看一遍:
範例一、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解釋:前項說的公務員只受公務員懲戒法後懲戒,但書就是推翻這句話說明如果有其他法律規定的,也要遵守。所以這是例外。而但書在說明的標的物是前項

範例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政務人員遺族領受離職儲金之順序如下:一、父母、配偶、子女、寡媳及鰥婿。但配偶、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解釋:前項說明領受順序,但書是說明某類人的資格有所限制,所以這算是特加限制。而但書在說明的標物的還是前項

範例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解釋:前項是公務員不該兼職,而但書是說在這個情形下,就不再此限,所以這理解除了前項的限制。而但書在說明的標的物又還是前項

所以無論是"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但說在說的都是前項。

8-1-3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項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以但書在說明的就是前項,也就是超車道,也就是在說明超車道的的解除或是特加限制或是解除限制。
解除就是解除超車道的賦予。
特加限制就是,對於超車道的使用增加限制。
解除限制就是解除超車道只能超車道限制。

根本不會有您說的是另外說明使用超車道時,還要遵守速限。這基本原則在別條就涵蓋了,不需要特地再講一次。

而我為什麼一直說是但書的標的是前項,可以由說明三得知。

說明三、依現行立法體例,「但書」條文之「但」字上標點符號,應使用句號「。」。(惟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用「,」。例如「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這裡說了,如果這個但書只是在說明,前面一小段的時候,那標點符號前面要用「;」區分,後面要用「,」。
所以這裡就跟您說了但書是說明前項,所以一般用「。」如同8-1-3。而非前項時,就要用「;」區分。但8-1-3並沒有「;」,所以這裡的但書就是在說明前項,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例外解除。

好了,花了超長的篇幅說明一個顯而易見,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只能說無奈。
也不知道您會不會看,但我相信看了也不會認同。所以隨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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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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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您是在說您自己嗎?
我在1010樓已經證明了您的論文申述有很大的錯誤,也沒看您反駁。
您自己貼的東西,又長也不要說它臭,我也舉例部分證明它論點又不對,那有甚麼資格還要要求我再看一次呢?


herblee wrote:
既然 8-1-3 但書 明訂"最高速限限5標誌110"其一 , 排除其它 , 依高管規則6 車距就是55m, 依安全規則94的規定是 "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55m" , 依法隨時保持55m !
擠了超過16台車 是17車 ,17車/km每台車並沒有55m的安全距離。
沒有安全車距硬要110km行駛? 就是煞不住車 !
這就已經是違反了高管規則6 ! 再違反安全規則94條: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不能倒果為因 ?完全看不懂 ? 車距(密度16車/km)55m就是能不能110km/h行駛的前提條件( 因) !
那麼您的 因 是什麼 ?
說16車/km 是果 ?不是因 ? ←這是車流密度 ? 是57.5m的車距 , 只要多一台車 17車/km =車距53.8m , 就達到車流崩潰的臨界點
沒有車距55m , 就無法110km 行駛 !
不是倒過來 !

當車流為17車/km, 就不是依法隨時保持55m !您卻說可以 ? 只要踩油門車速110?那是要把那一台車擠出去才能回到 16車/km

依照前面對於閱讀與理解能力的認知,我不期望您會懂。
但我還是在回應最後一次。
沒有外力干擾下(它車剪線),安全距離事駕駛自己決定的,放開油門就可以拉到想要的安全距離,拉到55m之後就可以維持高速線行駛。完全沒有違法。

您的問題就是,只想著,多少長度多少車,所以就沒有足夠距離(這是果),但多少長度多少車一部分根本是駕駛決定的(因)。而您一直執著於距離決定車速。但只要駕駛調整速度就能調整距離也就能維持想要的速度。所以我才說您一直都是倒果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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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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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間的車輛為例,中間的車放油門,是不是會跟前面一台黑色的車拉開距離,只要前車速度不變。
等到拉夠了55m是不是就可以在加速跟上。
駕駛要自己拉安全距離。而中間的車放開油門,後面的車要無腦的撞上來嗎?不會啊!
如果後車想要,它也可以放開拉好自己的安全距離。而每個駕駛有義務拉好自己前面的安全距離。

但其實,您這張圖,其實明顯就不該開110,這張圖就是車多了每線道都是車,已經擁擠了。


herblee wrote:
駕駛是活的,駕駛可以拉開距離 ? 不知道前面有車 , 後面也有車是要如何拉開 ?

您這句話要讓我質疑您會不會開車了,別引用一大堆理論(雖然有沒有用對再說),但連保持安全距離的基本都不會?
您中間的車放慢速度,前車速度不變的情況下,前面的安全距離不就是拉開了嗎?
而您後面的車,難道要無腦的往前撞?不會也放慢速度配合前車嗎?
等距離都夠了再加速回到原本高速限。而大家都是最高速限都等速時,已經拉好的距離就不會再變動不是嗎?
只要前車是最高速限,後面一台車放開油門拉好距離再重新加速就可一樣最高速限。
之後每一台車都可以以此類推。

現實上,很難做到的原因是甚麼?因為會有其他人剪您的安全距離。所以問題在於任意變換車道想開快的人
問題都不是在自己的道上保持好安全距離最高速行駛的人。


說法不是自相矛盾嗎 ?
在還能加速,有車距能換車道的F自由車流上 , 硬要添加上路隊長? 讓車流降等變成S同步車流
還說 S同步車流 不會同步 , 能改變車距 ?
不知道要如何辦到 ?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 車流就進入S同步車流, 後車只能跟著路隊長一模一樣照做 , 能減速拉開車距嗎?忘了這是台灣嗎?是那裏有縫那裏插,膽敢拉開成55m? 馬上就被中線車道的車插進去回到30m了!車距不足?車流只要再行經"道路瓶頸"就爆了 ,車流崩潰了!

完全沒有自相矛盾,邏輯錯誤的是您,而您是錯在,這裡是台灣,這裡有最高速限不是無速限。所以依法就是只能開到最高速限。
不過您說對了一件事,那就是有人會剪別人的安全距離。
但這跟我們現在討論的主張:內車道行駛方式有甚麼關係?
會剪別的人安全距離基本上就違規了,您要拿一個違規的行為來質疑我的合法的運作模式?
為什麼您不是去譴責或是宣導大家不要違規呢?
您是不是又錯亂了啊?


--------------------------------
省略....
--------------------------------
下一段跳過,8-1-3,但書前面已經講到翻了。您又要回頭再講一次。

herblee wrote: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非為超車道的例外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速限規定)

上面已經舉例,所有但書都是在講前項,而這裡8-1-3的前項就是內車道是超車道。所但書就是在解除超車道,就是例外。詳細的請看上面。

您不接受沒關係,我也不期待您會看得懂,沒關係的。

herblee wrote:
是的, 中線車道沒設置"車道如何使用"的標誌!
又完全看不懂?
請回到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的前面是『其車道之使用』, 是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要取得 路權 , 被法律授權 才能使用車道 !
不是只有速限標誌才叫標誌 ? 其它標誌都是綴文 ?
速限標誌不是針對中線車道! 是三個主線車道一體適用 !
.......省略

您自己就說了,限速是三線道都適用,而且速限是標誌所以中線道有沒有標誌?您邏輯真的可以嗎?還是您都沒想過您自己再說甚麼嗎?難怪甚麼都看不懂。
其他標誌也是標誌,但不是只有其他標誌才是中線道有設置標誌,而限速標誌就不是。
自打嘴巴。

我之前已經跟您說了,8-1-1在講的就是速度與使用車道,它規定了車輛速度太低就不能開中線道
限速標誌也是限制了車輛速度太低就不能開三線道,其中包含了中線道
所以限速標誌跟8-1-1是講同一件事,速度太低不能開中線道
所以依據您的理論解釋8-1-1不用看,但事實就相反(矛盾)。
所以得證您的解釋有問題

話就點到這了,裝睡的就是搖不醒。(已經不是用叫的了,用搖地都搖不醒。)

herblee wrote:
以上就是針對您所說的來回覆 ,您卻說未解讀別人的文章 ?
一再提及法規 , 但書限縮解釋,您都沒看 , 又無限迴圈重複之前不符合法規, 違反法規的說法
把一面限5標誌說成是駕駛人的車速?
得以「限5標誌」行駛內側車道 是 特加限制 ! 遵守了也無路權!非佔用車道的藉口!
很遺憾 ,這也沒辦法了 !

我沒看文章嗎?我可是花了比14min多好幾倍的時間看文章喔,而且還只是解讀分析的時間而已,不包括回應的時間。
但書部分,我之前不就很認真找了更正確的行政院版本給您看了。怎麼要誣賴我沒看您的文章呢?
不合法規或是違反法規都是您再說的,您也跟某人一樣當自己是雍正帝,您說了算?
我的論述完全符合法規,清清楚楚
"把一面限5標誌說成是駕駛人的車速?" <== 這句話只有您自己一個人再說。真不知道自己說的怎麼好意思塞到別人嘴裡。

好了,我仁至義盡了。
儘管您有些地方沒回答我也不想追問了(e.g. 變換車道次數的影響)。
有些我反駁、證明您錯的地方,您也沒提起那就當作您接受了(e.g. 高公局最小距離的規定,內線車速大於中線)。

就這樣了,以上。
hughkk wrote:
你還是一直在逃避問題

看看你的回答,從一開始就只是一直重複強調隧道內不能變換車道,完全沒有get到問題

我的問題是
「你會開多快」?
「以什麼為依據」?


所以你這個問題是要討論甚麼問題勒? 宇宙大爆炸? 我們在探討內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以自我認證開到最高速限就占用內側超車道, 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造成他人困擾. 重點是 "不要去占用超車道, 造成他人困擾"

結果你來個隧道內要開多少?! 不庭的在速度上打轉, 是想要找到立足點來讓你心安理得地占用超車道? 對你來說, 有甚麼理由你想要堅持的佔用內側超車道, 不惜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造成他人困擾哩?

就因為你想要在內車道無腦順順開? 享受前方空曠的視野?

這種沒邏輯沒有基礎點的問題 多少人都已經回答過你了. 但是你還不停的捲在自己那可笑的邏輯中. 認定其他人沒有回答道你滿意的答案 就代表沒有回答. 問題是, 你的出發點設定就是有問題. 你問題的設定點不就是 探討速度可以成為占用內車道的依據? 然後所有人的回答都是 "我們如何不要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一個是自私的想要找方式占用內側超車道, 大家都回覆是 不要阻塞住內側超車道, 所以讓你很失望? 所以不算是回答問題?

是回答人的問題? 還是你設定問題邏輯死亡的問題?
nerdwannabe wrote:
結果你來個隧道內要開多少?! 不庭的在速度上打轉, 是想要找到立足點來讓你心安理得地占用超車道? 對你來說, 有甚麼理由你想要堅持的佔用內側超車道, 不惜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造成他人困擾哩?


我的問題很簡單,用同樣的邏輯
假設時速表都不可信,為什麼你在隧道內就不會擔心自己未達到速度下限而去阻擋到後方的車輛,造成塞車,造成他人困擾?
你有什麼理由可以心安理得自以為已經達到合法的速度持續在隧道行駛?

因為你認為擋到別人就是不道德的,所以我希望你以同樣的道德標準,來回答我這個問題
breeze01

哀...說"表速不可信"的人 到底它們是如何開車在中線 外線? 在中線外線都不需要表速認證,但一到內線,就突然要求表速認證。 鮳 笑了。

2025-01-17 7:18
nerdwannabe

所以都說啦, 路塞都會自我認證開到最高速限 然後就無底限的要占用內側超車道.

2025-01-17 22:06
nerdwannabe wrote:
你又在偷換概念了喔

路塞 = 持續行駛在超車道上, 即使後方有車流 也要將超車道塞住, 導致後方車流無法使用超車道通過



小朋友
不是人家偷換概念
是你自己在PLAY法條
自己在詮釋法條。


緊扣大樓主題阿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開在內線道,不需要回中線,本行為,執法機關並不會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絕對被開單。

我只持續宣導事實,
不跟反方PLAY法條,原因是:反對方都是自己在拿法條在自我PLAY,我毫無興趣去跟你玩。



至於 "車上的表不可信" 這種幼兒園論點 我早早就完整嘲笑過了 且完整解釋了
同樣給予簡單評論: 無聊,你在中線外線如何不低於最低速,不超過最高速;就請同樣使用在內道,即可。



沒有紅單,就不要廢話。
breeze01 wrote:
沒有紅單,就不要廢話。


難怪來過台灣的日本人都說 台灣人都會不介意造成他人困擾

想必他一定遇到跟你一樣的人了

你的言論剛好展示了你的道德水準

bbboywind

套句其他大大的話,是幼稚園的嗎?最大值跟數值範圍是跟我討論嗎?討論過這話題嗎?每次被打臉的無法面對的,不就你嗎?再一次問題不回答只會逃避、潑糞,扯其他不是跟我討論的話題講。幼稚園阿,裝作沒看到只會逃避

2025-01-22 11:38
nerdwannabe

一個連開車都無法關注後方車流的人, 在這邊跟人家討論交通?! 一個邏輯壞死問題還不停的在追? 真是不知道誰是幼稚園阿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2025-01-22 14:10
這個標題就已經說明是違法了,怎會說是不違規呢??
""佔用""就是不合法的,不是屬於你私有的就不能佔用
規定內線道是超車道使用,超完車就要駛出不能佔用
這很簡單的道理跟邏輯不知要爭辯甚麼
bbboywind

標題是樓主打的,法規上面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沒有"佔用"的問題。所以您要拿樓主的標題直接當結論,不就等同於直接拿問題當答案?這樣可以嗎?再想想吧!

2025-01-1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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