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eze01 wrote: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這不是宣傳而已,這是警察執行中的事情。
這不是宣傳而已,這是警察執行中的事情 ?
看不懂?警察不是執法嗎? 要完全依據法律的指示 ! 這種說法是指控 警察 不執行法律上的白紙黑字嗎 ?
因為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
》
這個口吻是在說蠻荒時代爭位搶道的叢林法則 ! 車道是開快車去搶到的戰利品? 而不是依據法律授權指定排序? 叢林法則完全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 是依法無據的東西
問題不是車速 ! 是利用車速去倒推 ? 說成"不離開" ?
但書只有依限5標誌行駛 , 卻利用倒推變出法律條文沒有的東西, 擴張到法條之外的 "不離開" ???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
啥?不必管旁車的車距間距? 只要顧自己就好,開快車就能佔用車道 ? 先佔先贏 ! 搶到車道就不走了!
原本超車道這一條交通繞道bypass,進去一定要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非超車無路權, 硬要擠內車道?這是 增加在 車流密度D , 車速V又不是60-110?而是增加到最大110?
車流密度D x 車速V = Q 車流量
道路能裝進幾台車的Q 車流量 , 沒有上限嗎 ?
鼓勵佔用車道不離開? 這是在不斷增加 車流密度D ↑
密度D一直增加 ↑ 車速又增到↑最大110? 會造成 Q 車流量 破錶 , 超出道路的最大容量Qmax
又宣稱車流不崩潰?有可能嗎?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 若 P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則Q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首先 ,
得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1)這說明了內側車道和 中/外車道 有不同的 速限 !
(2)這是在要求依限行駛 ! 這是遵守速限之義務依限行駛"!
這在 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說得很清楚, 這是一項限制! 不是使用權利!
明明該法律條文是授權主管機關改變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採「以最高速限行駛」
實在不知道法條沒有的東西《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是如何變出來的 ?
需要用到那些 基因工程 技術 去 改變 文句 ?
(1)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 ←這一句可能是由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變出來的
(a)這是 命題邏輯謬誤 Fallacy of propositional logic
其命題邏輯,原本的運算子是 "蘊涵"(若P→則Q)
明明是 若於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表示車流有 堵塞或不堵塞行車之不同狀況下
說成"不管"? 是已經違反原本 "蘊涵"某種條件的命題邏輯 (若P→則Q)
說成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 違反命題邏輯 , 這種形式謬誤推理有邏輯結構缺陷,這種變出"不管"的推理是無效的
(b)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 ? 是毫無路權概念在 推論"堵塞"
只管自己? 此說法完全的排它只認同自己?
道路本為公用,是許多車一起在道路上! 當所有車都在自己的"路權範圍"內 , 就形成前後車保持了"車距"
車和車未保持車距,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有蝴蝶效應 !前車就會影響到後車 造成後車必須與前車"同步"! 會造成堵塞
反之,有足夠安全車距, 後車就不會受到前車制約 , 即無其它車會影響到這台車行車, 就不會堵塞
(2)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
這句話大概是8-1-3但書條文 『得以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變形出來的
最高速限這面限5標誌, 是如何倒過來變成用路人 〈足夠的速度〉?
道路本為公用,是許多車一起在道路上! 足夠的速度不會拉近車距追撞上前車? 幻化為 持續行駛 ?
法規原本要求依限5標誌行駛這條車道! 居然能 變出 〈足夠的速度〉? 還能變出 《持續》 ? 真是太神奇的變形金鋼?變化萬千?
同樣違反 命題邏輯 (若P→則Q)? 8-1-3但書是先有若P(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成立, →則Q(依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法律效果
P(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明明就是條件 ? 條件有可能為真或不為真?您卻倒推結果?以為只要Q為真?P亦為真?
違反 命題邏輯 , 倒過來說成 Q為真 則 P為真 ?是一種肯定後件的命題邏輯推理錯誤,倒過來的(若Q→則P )完全扭曲了 8-1-3但書 , 將 Q 也倒過來講 ?
限5標誌明明是速度限制! 限制速度(速限)如何反過來說成〈足夠的速度〉?嗎話反說要定一
(3)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
完全的無中生有
法條沒有的東西, 連借用引申推論變形都懶了 !不知道是如何變出來的 ?
breeze01 wrote: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 針對以上事實,你當然可以認為政府施政不妥;台灣是民主國家,言論自由,歡迎你去透過任何方式讓警察機關改變為你想要的執法方式,我給予尊重與鼓勵;就好像我一直鼓勵草本論文哥帶帶著論文去立法院凸相關單位/去電相關單位,我給予尊重。
警察 是執行法律 ! 不是 警察 選擇性執法 ? 選擇性不執法 ? 有紅單沒紅單法律就轉向 ?
breeze01 wrote:
但在此之前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這是實際狀況
但書限縮解釋 !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車速的限制 〉怎麼會是 車速 !
得以限5標誌〈車速的限制 〉行駛於內側車道 !
依限行駛內車道! 受此車速限制怎麼會變成"為所欲為?"?怎麼會變形出現《 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
breeze01 wrote:
nerdwannabe wrote:
已經有人很詳細的解釋法律了喔
你是說 草本論文哥嗎? 哇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網友們不需要自己解釋法律,自己在那邊自我play,本樓已經太多自己在那邊play法規條文的人了,我不play法規,我只講出事實;唯一能解釋法律的是"請秀出一張紅單,來打臉我的以下論述吧,歡迎"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法條 可以 被紐曲重塑 成完全相反 ? 是誰 自己在那邊play法規條文的人
(0)什麼東西稱為 "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 是一面限5標誌 , 法律授予職權給「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設置 , 根本就不是指駕駛人的車速
駕駛人要如何以最高速限行駛 ?
(1)眼睛看著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車速就自然會110km ←這是那一種神話?天方夜譚???
(2)明明該法律條文是授權主管機關改變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採「以最高速限行駛」
行政機關居然放棄自己擁有的"最高速限"法律授權?還將此項法律授權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放任駕駛人自行宣稱?眼睛看著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3) 明明"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就不是駕駛人踩油門跑出的車速?不懂駕駛人要如何"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就算眼看標誌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這根本就不是車道之使用權利! 不是內側車道路權 !
(4)沒有路權為什麼可以行駛? 高管規則8明定,無論設置之,或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法規都將內側車道,這個車道之路權指定給"超車", 法規是三個字的"超車道", 超車道這個車道是會超越中外車道的, 超車很明確! 是肉眼看得出來的! 不是虛無飄渺內眼分辨不出的駕駛人車速 !
(5)"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這是在要求依限行駛 ! 這是遵守速限之義務! 這在 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說得很清楚, 這是一項限制! 不是使用權利! 就算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依法這是無條件一定要遵守的義務! 做了也沒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
breeze01 wrote:
nerdwannabe wrote:
再說啦, 開在內車道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您真是無腦論調呀 : )
a.您依據足夠的速度開車在外線,會不會阻塞車流?
b.您依據足夠的速度開車在中線,會不會阻塞車流?
c.您依據足夠的速度開車在內線,會不會阻塞車流?
請您一次abc三題一起回答吧,你就知道你上面這句話,像是幼兒園學生講的。
nerdwannabe wrote:
就只因為你想可以無腦的順順開在內車道, 想收空曠的視野. 不覺得自己是個非常自私的人嗎?
我再度發言緊扣主題。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放上一個路隊長 ?
當然阻塞車流 !
必然阻塞車流 !
一定阻塞車流 !
明明是佔用超車道 ! 是這台車的『位置 』問題 ! 位置擠在一起 !超車道必然是有進有出!『位置 』不能一直在這個車道上 ! 卻運用話術,拿"車速"來包裝 ? 說自己很快不會擋道? 卻忘記自己在增加密度!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條繞道 bypass , 是如同血管堵塞了做血管繞道手術 ,
(1)持續行駛不離開 ? 放上一個路隊長 ? 會造成 F自由車流 → S同步車流 的車流降等, 已經讓車流處於隨時崩潰的狀態, 這樣的車流只要經過"道路瓶頸"就崩潰了 !
(2)持續行駛不離開 ? 這是在增加車流密度 Density ! 密度增加是車距變短擠在一起


法規並沒有"持續不離開"這種東西? 明明有 F自由車流? 不要! 拒絕 LOS A,B,C , 卻放上一個路隊長去持續不離開 ?故意造成降等為 LOS D ? 讓後車被路隊長制約 , 受迫與路隊長同步 ? 後面無數接續的路隊長都擠上去"持續"不離開 , 車流只能往 LOS E ,LOS F演變 ? 還能回到 LOS A,B,C 嗎?
宣稱在LOS E ,LOS F的狀況下, 還能足夠的速度開車在內線嗎?

斜線就是 LOS 的分級 , 最右邊就是 LOS E 28pc/km/ln , 車速就是在轉彎降下來的那段曲線了
對照左邊的LOS B 11pc/km/ln - LOS C 16pc/km/ln ,車速那條線是直線, 尚未轉折下降
密度要變小,車距才會拉開! 車速才不會因車距縮短而受迫降速 ! 依法,超車後必須離開 !
下方就是台灣國道直接測速得出的圖形 , 圖形的曲線是一樣的 , 超出道路容量,到達Qmax時,曲線就無法維持而往下降, 差別是台灣國道在 未達最大車流量Qmax的1450車之前,在600車就開始下降,1100車就無法維持車速了, 原因就是台灣國道是放了"路隊長"上去的
breeze01 wrote:
我可以這樣做,我一直正大光明這樣做,因為並不違規;
我用足夠的速度,我就可以自行選擇開車在任何一個線,這是執法機關給予用路人的自由
何來自私?
反過來的邏輯已經違反了 8-1-3但書的命題邏輯
是違規 , 違反了 標誌及高管規則8 的路權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也違反 高管規則 11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再未依安全規則101條 超車的規定 :超過,有安全距璃 ,駛入原行路線
適用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您走錯車道了
當然是自私 , 法律授權的內車道使用是 『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 根本沒說什麼《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 這是侵犯路權 ! 侵入了法律授予它人的路權範圍 !
breeze01 wrote:
我當然知道政府也有說 : 內車道是超車道,小朋友們,這我當然知道 : )
但不妨礙我說明以上的事實喔。
我只講出事實,我對拿出法條來說 :"要看X條,這條應該是怎樣怎樣,明明就是怎樣怎樣" 這樣PLAY的,諒我沒興趣跟你玩。
請恕完全無法同意 , 此種完全發自私心, 只憑直覺認定?並非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