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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herblee wrote:
這只是在你的資料庫當中, 查不到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不是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不存在!


不,我的資料庫查得到『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法學家周旺生教授於1991年在《中國法學》上發表《論法律但書》一文,認為但書是對「法律條文中主文的一般規定作出特別規定,用以規定例外、限制、附加等內容

只是『周旺生』教授是大陸人,他所描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典規則

大陸官方也有相同的論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但书,顾名思义就是转折的文句。法律但书是在一个法律条文作出一般规定之后,加上一个限制该一般规定适用的特别规定;其中的一般规定是法条主文(简称主文),特别规定就是但书条款(简称但书)。著名立法学学者周旺生教授对但书下了这样的定义:“现代中国法律但书,是对法律条文中主文的一般规定作出特别规定,用以规定例外、限制、附加等内容,与主文相反相成,以‘但’或‘但是’所引导的一种特殊法律规范。”法律但书在法律条款中较为常见,如何解释法律但书,在司法实践中极其重要。

之前的言論,每次討論國內法規,你總是喜歡亂入國外法規
見怪不怪了,請繼續


而台灣只有民間羅傳賢老師有描述但書具有"附加補充"性質
官方完完全全沒有這樣的說法

而我也寫信求證過作者了,這邊的但書不是『附加補充』性質
是『例外及限制之混合』
"限制"就是取得三要件,可獲得"例外"的法律效力



所以

原則法與例外法若規定於同一條文中,即所謂「但書」
但書授予在達成某些條件下的行車者具有"內側車道通行權"
但書中的條件為『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將道路通行權允許給"符合『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之條件行車者"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都有可能,
路上車少,我走中線;
在內線持續超車中就不換來換去,若發現有更高速車接近,我會讓。

依您看來
小弟在"超車"時
後方有更高速車接近
小弟要怎麼"讓"?

imlkt84 wrote:
你能退出就是代表有安全距離

中線車流大的時候,你硬往中線擠就是在破壞中線車的安全車距


思慮很清楚喔
8924132 wrote:
依您看來小弟在'超...(恕刪)

如果有心想讓,何時可讓,相信您知道,小弟何需班門弄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子法沒有條件可以"抵觸"母法,管制規則反而限制比法律33-2更多、限制比法律33-2更多、限制比法律33-2更多、很重要,所以說三次!~~因爲子法被法律授權 ,規則可以在非超車時行駛「內側車道」!講這麼多次囉!
故根本沒有以子之矛,攻母之盾的問題, 您是怎麼想出來的?

8924132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恕刪)

8924132 wrote:
怕影響車流還不'回...(恕刪)

你若怕影響超車道車流你可以別上高速公路減少車流!

gtommmmm wrote:
我能理解極光大你的...(恕刪)

網路上行車糾紛影片很多,大都是小事引起,後車不爽前車慢慢開擋道,前車認為不可超速,自己沒錯,各自都站自己角度看事情,難免火氣大。

多一分體諒,多一份禮讓,心情愉悅,行車自然平安順暢。多換位思考,站對方立場想想,很多事都會是小事。

看兩派筆戰,由前一棟戰到這一棟,有想幫忙緩和的心,看來是使不上力了。

就準備再潛下水囉。

有認同小弟言論的大大們,謝啦,祝大夥行車順暢平安。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如果有心想讓,何時可讓,相信您知道,小弟何需班門弄斧?

如果沒有要"指教"的話
又怎麼會只"點名"小弟以及另外兩位大大?

看到小賢子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子法沒有條件可以"抵觸"母法,管制規則反而限制比法律33-2更多、限制比法律33-2更多、限制比法律33-2更多、很重要,所以說三次!~~因爲子法被法律授權 ,規則可以在非超車時行駛「內側車道」!講這麼多次囉!
故根本沒有以子之矛,攻母之盾的問題, 您是怎麼想出來的?

有"法律授權"就可以跟法律"對作"?

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
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


特別法+強行法=優先適用+絕對適用

既然優先適用+絕對適用
管制規則怎麼可以說不用超車也能行駛內側車道?
8924132 wrote:
有'法律授權'就可...(恕刪)

法律僅授權訂定"管制"規則 您說怎麼可以"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呢? 沒有, 法律33-1已經要你我遵守管制規則了,又哪來的逾越授權範圍?管制規則並沒有否定超車道的存在!反而還加嚴管制! 母法是只講「堵塞超車道」的罰則,其它用路配套完全不提!
子法是說「行駛內側車道」! 一個講堵塞,一個講行車,不同的東西,都是指同一條車道,用法不同,為何會對做?同一條車道,換個名字你就不會開車了?

既然優先適用+絕對適用
管制規則怎麼可以說不用超車也能行駛內側車道?

⋯⋯⋯》因為管制規則說的是非超車時行駛「內側車道」而不是超車道!





若沒有下階的規則命令輔助,
法律33-2的超車道甚麼車種能使用?塞車時要怎麼行駛?33-2根本沒提!



塞車時,這些內車道的車並非「超車道超車使用」!且都造成堵塞超車道了,為何不會被開單?
不被開單是依據法律33-2?
還是管制規則?
那,法律跟規則抵觸了沒?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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