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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bbboywind wrote:
我認為您解釋法條的方法很奇特。
規則寫的就是:"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前很多大大也都跟您討論過了,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是理解成,車輛可以用該路段"規定的最高速限"的這個速度,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不討論認不認同這樣的規定,是不是開後門是不是亂規定,不討論。

我只想討論您解讀這段法條的方向,


解釋法條的方法很奇特 ?
這是依據法律的定義來解釋 高管規則 8-1-3 , 全文都是引用法律條文上的解釋 ,您卻覺得奇特 ?
反而,您引用的說法完全不存在法律條文的依據 , 令人詫異 !
您說
規則寫的就是:"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不是 ! 規則不是只有如此 ! 但書的前方有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必看嗎? 有符合『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但書規則嗎?
高管規則8-1-3的上方條文還有 高管規則 8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都不必看嗎?

能只截取其中一段但書? 前後上下條文都不看 ?
但書當中的"名詞"也不必依據其它法律條文的定義去解釋 ?

但書是什麼 ?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8-1-3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速限規定)。
請參考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非為超車道的例外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速限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因此而限縮解釋,但書是禁止類推擴大解釋的!
不能把一面限5標誌 , 運用倒推解釋說成→這就是駕駛人的車速 ?
兩者 無關 !
明文在但書規定就是"速限"! 什麼狀況下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 !
根本不能把一面速限標誌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 !
但書是補充「行車時速之限制」,這個車道遵守那一面 "速限標誌"

忘記還有 高管規則5 嗎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 有幾面 ? 是二面不是一面 ! 有最高速限(限5) + 最低速限(限6標誌)
如果沒有 8-1-3 但書的特別速限 , 原則速限是 區間速限 ! 是 60km/h - 110km/h !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字為但書 , 要遵守但書規則 ! 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
限縮解釋 ! 您所說的駕駛人的車速 ? 根本就不是8-1-3但書的明文規定 !
速限 是遵守 , 是義務 , 不是讓駕駛人拿來使用的 ,這不是使用權利
不是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要求所有車以我為準?我的車速就是"最高速限"! 所有車聽我號令, 遵守我的車速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怎麼會是用路人的任何儀錶顯示之車速 ?

用路人根本無權爬上標誌去改換速限! 變這樣? 把自己的車速當成最高速限???


8-1-3但書的明文規定是 『最高速限』 ! 不是什麼車速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並不能變身成"路權"????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權利!
限縮解釋! 並不能說成 車速開到多快?幾公里就能佔用超車道 ?
"車速"?←沒有明文規定的東西 ? 是8-1-3但書沒有出現過的文字! 如何能無中生有 ?

明文規定為限! 但書只有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 「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依限行駛○○車道的意思
拉丁法諺:「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這是用以解釋法律的一句格言,意即若具體指定某一特定的事物 , 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具體指定了 最高速限 「限5」 , 最低速限 「限6」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即 推翻了原本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的二面標誌 , 不看 最低速限 「限6」
此時不是區間, 只有 單一種 速限 , 即 最高速限 「限5」

但書限縮解釋 ,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 ? 誰得以 ?
明文規定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得以 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該路段容許之「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明明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限縮解釋 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 , 推翻高管規則5的二面速限標誌, 定之該路段容許之「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的明文內容就只有如此 ! 怎麼能自我擴張出其它多餘的說法 ?
告示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限5」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允許駕駛人的什麼車速?還引申擴大說成有這種車速就能佔用內車道?←明文規定為限,沒有車速這個字詞!
限縮解釋 那裏能倒推解釋?那裏能擴張解釋成 駕駛人有這種車速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8-1-3但書 明文只有"最高速限「限5」標誌 ! 得以的是這面標誌! 允許的還是這面標誌 ! 此標誌是告示駕駛人屬於 另一回事 ! " 更不能自行擴張說成 『最高速限之車速』, 把"最高速限"和 車速 說成同一件事!

是 主管機關 設置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這不是 用路人的任何車速 !
依法 "最高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的權責, 授權主管機關 何時訂定二面速限標誌 ! 何時能改變為只看一面速限標誌!
這根本就不是指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再來看句式為「但 ...得」 , 為"附加補充性質", 補充了這個車道的速限規定, 不同於中外車道!
此但書不是超車道的例外!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仍然是唯一路權(使用車道的權利)規定
也才符合『路權』單一擁有原則
依法高管規則8-1-3 是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書"附加補充"行駛該車道之速限
您的說法?只看半條但書?然後拿半條但書倒推擴張出多餘額外的說法?←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當然此種錯誤說法就會砥觸到諸多其它法規 !
法規環環相扣不只一條 !
為了維護錯誤的說法, 又說其它法條都不適用 ?
再者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前面是設有條件的→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小型車 :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何種狀況下?
什麼狀況下, 得以(限5標誌)單一速限 , 而不是 (限5標誌 ←→限6標誌)區間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依照 您車速的解釋 ?
變成 何時能佔用車道?何時不能佔用車道的條件 ?
結果 解釋不了〈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再度運用倒推解釋?以為是有110不堵塞能佔用車道?沒有110堵塞不能佔用?這是倒推但書?←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車速有110就不堵塞 ? 這又是一個神話 ? 是違法倒推但書得到的天方夜譚 ?

事實是,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關係
(不是主管機關寫函釋說一句"最高速限就不堵塞!"就能否定物理常識?)
1632年9月,伽利略因主張地球不是中心而且在運動, 而被傳喚到羅馬宗教法庭接受審訊並判有罪。
伽利略應聽聞判決,喃喃得說 : 但是現在腳下的地球仍然在動啊 !

車速110km是 (55m車距) → 55m (每公里可容納16台車)
降速到60km(安全車距降為30m) →每公里車道可增加到28台車, 就能多容納12台車
但增加到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

再對照高管規則6,有相同的說法, 110km行駛, 必須保持55m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請看車速定速在 110km 那條線, 在1450車時就無法維持了, 必定會降速
車多擠在一起就沒有車距了!
是因為沒有相對於該車速的"車距"才造成堵塞 , 並非加速踩油門就不會堵塞?
都不離開, 都往內側車道擠在一起? 會有車距嗎 ?????
無55m車距, 硬要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Boris Kerner 在1996至2002年間提出的更新的 交通流理論 。它著重研究如何解釋高速公路上交通壅塞轉捩的物理原理以及壅塞/堵塞交通流的性質。
不同於傳統的基於坡形圖的交通流理論,將交通流劃分為自由車流和壅堵車流,只有兩相的做法,Kerner將過去的壅堵車流,進一步再劃分出S同步車流和廣域壅塞J車流兩相,從而得到以下的三相 (這裡「相」定義為某種時空下之車流狀態)。
(1)自由F車流(Free flow, F): 能不受前車制約,能自由加速,能自由變換車道(有安全車距)之車流狀況
從F自由流到S同步流,此種不堵塞→堵塞的轉變稱為車流崩潰Traffic breakdown。在 Kerner 的三相交通理論中,"車流崩潰"是透過從自由流到同步流的相變(稱為 F→S 相變)來解釋的。
Kerner 將 F→S 相變的本質解釋為「速度適應」(車輛減速與較慢的前車等速)和「過度加速」(加速追上前車)之間的競爭。
但是這兩者都會發生 速差 (V1-V2)=-a 負的加速度 ,此種負的加速度 產生了衝擊波

(2)同步S車流(Synchronized flow, S)有路隊長 ,車流佇列了,後車車速受前車之車速的制約,只能和前車同步。 自發性 F→S 相變主要發生在道路瓶頸處。在同步車流中車輛密度增加,車和車之間發生進一步的車距“壓縮”「收縮效應」。
(但是台灣國道 F自由流→S同步流的相變不是自發性 , 而是誤解但書,人為刻意添加了"路隊長"所造成的 )
(i) 它是連續的交通流,會降速但沒有明顯的停頓,這通常發生在整體廣域壅塞J車流之中游區域內。
(ii) 在該種S車流中,多車道之不同車道上的車輛速度, 也有同步一起降速的趨勢。

(3)廣域壅塞J車流(Wide moving jam, J), 由S同步車流衍變而來,稱為 S→J 相變。此種因速差產生的廣域壅塞J車流衝擊波,是由前方上游傳遞過來的 , 因為是傳遞過來的波動,此一莫明奇妙的塞車,反而與該塞車地點的車流量Q或瓶頸特徵無關。
該波動能突破車距聚集為更大的波動,影響到整體車流,造成蝴蝶效應, ,傳遞到道路瓶頸bottle neck處,在中游形成降速的S同步車流 ,下游車流區域則會造成車流完全停頓不動 。

FSJ車流 ,能對照轉換為 HCM2000 說法所區分的六級 LOS A → LOS F


LOS A, B , C 不塞車 , 為F自由車流
LOS D 接近飽和,為S同步車流 ,
LOS E , LOS F 塞車 的 廣域壅塞J車流 , LOS E走走停停 , LOS F完全塞住不動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為LOS A B C,有55m車距,此時能推翻原本高管規則5的速限,應依速限標誌指示。的二面標誌 , 不去看最低速限 「限6」
此時不是區間速限, 只有 單一種 速限 , 即 最高速限 「限5」110km是內側車道單一速度限制 !

事實是,堵塞的標準是有或沒有車距 ! 從來都不是摧油門前方就能有車道跑出車距來?←倒推但書違反限縮解釋!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55m車距能行駛110km嗎? 不能!違反高管規則6 !
1km內擠入超過16台車(Density>16車)就沒有55m車距了, 就會致堵塞而降速了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速限為何? 是回到 最低(限6)-最高速限(限5)的區間!
是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才得以遵守那一面限5標誌行駛 !

況且"速限"並非使用權利(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速限是一種使用權利 》的說法 ?
首先, 要有路權觀念, 道路為公用 , 由法律授權使用道路!法律授權之外,是別人的路權! 別人的使用範圍

法律都有規定 "每一台車的位置"在那裏 ?
而○○車道,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 區分這條車道的使用權利
是否能使用內側車道? 是依據法律授權 !
依據高管規則8的授權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授權可以去使用這個車道才能進去 , 法律授權多長的範圍? 只有安全車距55m,超過有安全距離之後就喪失路權了, 法規不再授權! 收回路權了! 依法規的要求必須離開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 : 但書
小型車 :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F自由車流 , 即 LOS A , B, C , 有55m車距 或 車流密度未超過16車/km 的狀況下
得以 :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定之
最高速限 : 一面 限5標誌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該路段容許之﹝限5標誌﹞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 依限5標誌行駛○○車道(排除限6標誌)

這些都是有法律依據 ! 有車流理論, 有實際上國道測速統計數據 !

bbboywind wrote:
我的想法,相關單位有權定義道路的使用規範,只要不違反上階法律,他可以加新的規範。在8-1-3定義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同時,也定義了可以用某種方式行駛內線。而這方式只是剛好借用最高限速的這個數值來使用。

已經違反上面諸多法規的規定 !
該說法違反之法規之多
(a)違反高管規則6,超過16車/公里,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何來倒果為因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其它法規都不是規定??
(b)違反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標誌",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根本不必去看下方 8-1-3 但書規定
(c)違反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不知道路權優位? 標誌高於規則嗎?)
(d)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 "最高速限限5標誌"是駕駛人遵守之限制義務!
(e)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f)違反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及第十一條 ,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 (Carriageway)之邊沿(edge) 。
(g)違反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之規定

啥?可以加新的規範? 執法變成另立新法 ?
法律優位原則
命令的法律位階是低於法規 ! 依法不能砥觸法規 !

bbboywind wrote:
所以無法理解您,一面限5標誌,的質疑到底是甚麼?最高速限是一個標誌數值,只不過在法律依據8-1-3中,拿了這個數值來使用,這樣有甚麼不對?也可規定110但這非適合所有路段,故拿一個客觀的值來使用很正當

不對的是將但書倒推, 做了擴張解釋, 超出了原本但書的明文規定之外
速限怎麼會變成車速 ?
請看法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這是限制 駕駛人依限行駛 , 行駛受此限制! 不是相反,倒過來說成 駕駛人有權利佔用 ?

bbboywind wrote:
"設置標誌"這段我在文裡有回您,您沒看到?依照您的解釋方法,那8-1-1也不用看,因為路上都有高限低限速標誌。所以您的解釋方法是有疑慮的。而8-1-3的部分,但書就是有排斥前文的意味且明確寫了可以行駛

弄錯 8-1-3但書了! “8-1-3的句式是 『但..得 ! 』 並非是「但..不得 !」
這『但..得 ! 』是附加補充性質的但書 , 但書是補充本文規定! 不是排斥前文 ! 本文規定的"超車道"依然存在 ! 但書只是補充超車道之速限規定!
限縮解釋的但書 , 能把 主管機關設立『速限』擴張說成是 駕駛人的 車速 ?
不解『行駛受此限制 』居然能倒過來說成 可以行駛 ?

bbboywind wrote:
bbboywind
"設置標誌"這段我在文裡有回您,您沒看到?依照您的解釋方法,那8-1-1也不用看,因為路上都有高限低限速標誌。所以您的解釋方法是有疑慮的。而8-1-3的部分,但書就是有排斥前文的意味且明確寫了可以行駛

8-1-1 的上方條文 ,高管規則8 已經白紙黑字 ! 有設置標誌者 , 應依標誌
對於內側車道之使用?高速公路設有標誌 ! 依法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不必去看無設置者的8-1-3但書
8-1-1 在說什麼 ? 因為如何使用中線車道?未設置標誌 ! 所以適用 8-1-1的條文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條文長這樣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它在說內/中車道(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路權! 因超越前車才能使用 中線車道 !
herblee wrote:
解釋法條的方法很奇特 ?
這是依據法律的定義來解釋 高管規則 8-1-3 , 全文都是引用法律條文上的解釋 ,您卻覺得奇特 ?
反而,您引用的說法完全不存在法律條文的依據 , 令人詫異 !
您說
規則寫的就是:"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不是 ! 規則不是只有如此 ! 但書的前方有本文 , 不必看嗎? 有符合『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但書規則嗎?
高管規則8-1-3的上方條文還有 高管規則 8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都不必看嗎?


我是不知道您是沒仔細看?沒時間看?還是沒(用)心看?
您的這些疑問在上一篇與之前,我都有提到了,一一提到了。

也不怪您,畢竟您的時間有限。
我16:04 po上文,您可以16:18完成回覆,其中包含了發現我回文,並看完我的文章,並且完成您的文章(14min only)。

儘管文章大部分都是重複抄襲的。
但我光認真研讀您的文章,就不只花了30min了,還不用算回覆的時間。
相反的您可以短短14分鐘就做完這些,這是我不如您阿

法條方面,
第一,我說您奇特就是因為,以8-1-3字面來說,幾乎沒人說這裡的最高速限是指使用超車道時應該遵守速限限制。不管認不認同這法條,大眾認為這裡說明的是以最高速限的車速來使用內車道、行駛於內車道。
所以就您的解釋最奇特。

第二,我也回應了法條本文的部分,請問您看了嗎?在您第一次留言時,我就回應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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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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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自己貼出來的圖,高速公路上是不是都有低速限制的標誌,所以依據您的解釋,8-1-1根本不用鳥,是這樣嗎?完全不是嘛!
所以問題出在哪兒?是否就是您的解讀有問題!

上一篇中我已經舉出很多點,您的解釋很"奇特",我不期望您接受我的解釋,但我希望您理解,不是您的解釋就是聖旨一定都對好嘛!

herblee wrote:
但書是什麼 ?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

但書是甚麼,其他大大經年累月的跟您解釋過了,您一樣聽不進去,我不認為我可以。
我就回您,其他大大給過您的例子:富二代都愛炫富,"但"A他不是。
所以A炫不炫富?這不是排斥前段嗎?

原本我是不想找證據的,因為我根本不覺得您會看。
但我還是隨手找了且一下就找到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這就清清楚楚寫了,"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配上範例,"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很明顯這裡的但就是一個條件滿足後就可以怎樣而排除了前段的文句(不依序列逐級辦裡)。
這裡講的格式四,就是"但.....得"完全符合我們現在討論的8-1-3。相反的您提出的格式中還沒完全符合的。

我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府單位的格式規定,更清楚說明了甚麼叫做"但.....得",所以您跟我到底是誰令人詫異,應該顯而易見了吧!

但書就是推翻了前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被排除了。

==您重複貼文抄襲自我的部分,恕我不回應了==
略過。

herblee wrote:
沒有55m車距能行駛110km嗎? 不能!違反高管規則6 !
1km內擠入超過16台車(Density>16車)就沒有55m車距了, 就會致堵塞而降速了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所以我的回應,您根本沒看吧?
我有提倡"沒有55m卻開110"嗎?我從來沒有,但您只是一昧地重複貼以往的文章,並沒有貼切的回應我的內容。抑或根本不知道我的內容。
一公里擠了超過16台車,加上車身每台車可能沒有55m的安全距離。
然而駕駛是活的,駕駛可以拉開距離,而當安全距離拉開之後也就可以開110,就不會有一公里超過16台車的狀態。
這樣您懂了嗎?一公里16台車是果,不是因,所以您不能倒果為因。


只要車輛車流不是真的很多已經塞車了,大家就是可以拉開距離保持最高速行駛。

herblee wrote:
(a)違反高管規則6,超過16車/公里,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何來倒果為因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其它法規都不是規定??

倒果為因在上面,是您的論調倒果為因,不是用安全距離來看車速,而是依照您的車速駕駛必須拉多少安全距離出來。
老實說連這個您都不懂,實在沒再跟您討論的必要。
退一步來說,不論是否16車/公里時駕駛其實可以自行拉開安全距離。高速公路內線永遠超過16車/公里嗎?
不是嘛!所以法規這樣規定有何不可?哪裡有牴觸?

herblee wrote:
(b)違反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上面已解釋,但....得,的正式官方行政院的解釋。您再不懂也沒辦法了。
但書裡已經排除了超車道的設定

其他的就恕我不一一回應您了,一來扯太遠了,二來,有些根本不是我的主張,您卻要說違規?三來,邏輯還很奇特。

herblee wrote:
不對的是將但書倒推, 做了擴張解釋, 超出了原本但書的明文規定之外
速限怎麼會變成車速 ?
請看法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這是限制 駕駛人依限行駛 , 行駛受此限制! 不是相反,倒過來說成 駕駛人有權利佔用 ?

弄錯 8-1-3但書了! “8-1-3的句式是 『但..得 ! 』 並非是「但..不得 !」
這『但..得 ! 』是附加補充性質的但書 , 但書是補充本文規定! 不是排斥前文 ! 本文規定的"超車道"依然存在 ! 但書只是補充超車道之速限規定!
限縮解釋的但書 , 能把 主管機關設立『速限』擴張說成是 駕駛人的 車速 ?
不解『行駛受此限制 』居然能倒過來說成 可以行駛 ?

很高興您這邊總算有新發表的論點,只不過幾乎都在講"但書"的部分。
而我前面已經找了行政院的說明給您看,但...得,就是例外,排除了前文。
請您認清事實、認清台灣規定、也請記起來。


herblee wrote:
8-1-1 的上方條文 ,高管規則8 已經白紙黑字 ! 有設置標誌者 , 應依標誌
內側車道設有標誌 !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恕刪
8-1-1 在說什麼 ? 因為中線車道未設置標誌 ! 所以適用 8-1-1的條文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中線道沒設置標誌嗎?

所以您自己的這張圖,不包含中線道?
所以中線道沒有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的限制?
還是因為桿子不是插在中線道,所以就不是中線道的標誌?
一定要放在路中間才是中線道的標誌?


文章慢慢看,用心解讀一下別人的文章也是種禮貌,也花點時間想想自己的主張與自己說了甚麼吧!
而不是一直重複貼、重複抄襲已往的文章,很快速的貼出一大篇文,這樣不代表文章就有內涵就有深度,更不是貼一堆就表示自己講的都對。
重點還是要看文章的內容與質量。
這是小弟的看法,供您參考。

我對您已經沒有問題了,謝謝您!
breeze01

bbboywind兄 我極弱的提醒您 跟草李論文哥 討論法條是沒用的 而且大樓會塞滿它重複又重複的論文(是論文嗎? 還是紙屑?)

2025-01-17 6:57
bbboywind

感謝提醒,我知道,我都由爬梳,過往文章我都看過,所以我才能很有理的跟他說他都是自我重複抄襲。謝謝您。

2025-01-17 10:24
bbboywind wrote:
我是不知道您是沒仔細看?沒時間看?還是沒(用)心看?
您的這些疑問在上一篇與之前,我都有提到了,一一提到了。

也不怪您,畢竟您的時間有限。
我16:04 po上文,您可以16:18完成回覆,其中包含了發現我回文,並看完我的文章,並且完成您的文章(14min only)。

看了, 也一再提到看不懂在說什麼 ? 因為完全是雞同鴨講
您完全沒有依據法律的說法 , 依法律條文上的解釋
而完全是 直覺站在個人的立場, 自發性的解釋?

bbboywind wrote:
儘管文章大部分都是重複抄襲的。
但我光認真研讀您的文章,就不只花了30min了,還不用算回覆的時間。
相反的您可以短短14分鐘就做完這些,這是我不如您阿。

這是有同樣的邏輯問題 ? 同樣是倒果為因, 將論述倒過來講
您沒看文章的內容寫什麼? 因為您完全迴圈到原本的說法?卻只看 回覆時間 來做成推論
回覆時間 能證明 什麼 "誰不如誰"? 小弟完全看不懂 ?
這和 將 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倒過來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如出一轍

你是說herblee會去抄襲herblee自己寫的東西嗎? 好吧? 是讓herblee 檢舉自己抄襲自己的文章嗎?
您說重覆抄襲就重覆抄襲 ? 以您的號令為準 ! 因為您完全沒有依據法條文 , 而是天馬行空自行想像
所以才必須將法條一再重覆拿出來講 ,請您重覆看法條的明文規定真是抱歉

bbboywind wrote:
法條方面,
第一,我說您奇特就是因為,以8-1-3字面來說,幾乎沒人說這裡的最高速限是指使用超車道時應該遵守速限限制。不管認不認同這法條,大眾認為這裡說明的是以最高速限的車速來使用內車道、行駛於內車道。
所以就您的解釋最奇特。

第二,我也回應了法條本文的部分,請問您看了嗎?在您第一次留言時,我就回應您了。

又看不懂了? 前面說是看法條 後面又說是看大眾認知 ?
到底是看法條 ,法條明文 ,白紙黑字 就是 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 , 沒寫什麼 "車速"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法條白紙黑字的"限制"在這裏 !

還是大眾認知 "最高速限的車速"? 我就是最高速限 ! 所有車聽我號令! 遵守我的車速 !???
一再提及 但書限縮解釋 ! 『限5標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遵守了也不可能倒過來要求路權 !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就是高管規則8 所說的 "其車道之使用" ! ←車道之使用權利, 法規指定該車道給了誰去使用? ←超車者 !
路權仍然是超車 ! 是車速要比中線快 !而且超車要回到中線,超車的快車,須與中線慢車互換位置(二車位置對調)才是完成了 超車 !
bbboywind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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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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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自己貼出來的圖,高速公路上是不是都有低速限制的標誌,所以依據您的解釋,8-1-1根本不用鳥,是這樣嗎?完全不是嘛!

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來自於法規 !
路權是被法律授權使用! 速限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兩者完全不一樣當成一樣?

對不起 , 8-1-1 在說的是 誰(80以下)應行駛外側車道 ! 誰(超越前車)應行駛中/內車道
8-1-1在做車道的分配指定排序! 分配誰去那一個車道/指定誰行駛那一個車道/安排使用車道的先後次序! 沒看出來嗎 ?
您看了條文嗎?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高速公路當然有最高速限! , 和最高速限有10km以上速差的車 , 要求去最右邊的外側車道 ! 這是和最高速限來比較『速差』, 說的仍然是慢車靠右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

8-1-1寫的"慢速小型車"和最低速限(限6)的標誌完全無關 ! 兩回事 !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說的是 10km的速差 !
明明整句是 90-80=10km速差 , 80-70=10km速差,並不能斷章取義只看該截文『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慢速小型車』 ?

8-1-1說的是"慢速小型車"80,和其它車輛(90)會發生(V1-V2) >10km速差 ! 產生了 -a 負的加速度衝擊波, 會影響到整體車流, 所以速差達10km以上的車被法規要求換到右邊的車道 !
8-1-1是反過來敘述條文嗎? 把條文倒過來講? 有把慢車靠右KEEP RIGHT 說成相反的 Left lane huggers 嗎?
有反過來講80公里以上就衝進中線車道? 沒有 ! 110km同樣能行駛外側車道 !
車速達到最高速限就佔用?8-1-1根本沒有這種東西 ! 法條沒有的東西能自創嗎 ?

8-1-1當成綴文嗎 ? 說herblee重覆抄襲只好再說一次 ,路權來自於法規 !
法規可有說 80以上就衝進內中車道 ! 完全沒有 ! 沒有! 110km照樣能行駛外側車道 !
8-1-1 在說的是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內/中車道路權為超越前車 !
誰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 法律規定是 超越(外側車道上前車)的車

不是以 80km為標準 ! 沒有以車速多少標準 , 而是必須超越 ! 相對車速高於外車道的車,才能暫時利用中線(三車道路段)或 內車道(二車道路段)

bbboywind wrote:
所以問題出在哪兒?是否就是您的解讀有問題!
上一篇中我已經舉出很多點,您的解釋很"奇特",我不期望您接受我的解釋,但我希望您理解,不是您的解釋就是聖旨一定都對好嘛!

"奇特"? 法律條文明明白紙黑字
問題出在哪兒? 就是沒有依據法律條文 !
一再說明 , 這不是herblee的解讀 ,而是法條的白紙黑字 ! 法條要看整句 ! 不是斷章取義!

bbboywind wrote:
但書是甚麼,其他大大經年累月的跟您解釋過了,您一樣聽不進去,我不認為我可以。
我就回您,其他大大給過您的例子:富二代都愛炫富,"但"A他不是。
所以A炫不炫富?這不是排斥前段嗎?

原本我是不想找證據的,因為我根本不覺得您會看。
但我還是隨手找了且一下就找到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這就清清楚楚寫了,"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配上範例,"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很明顯這裡的但就是一個條件滿足後就可以怎樣而排除了前段的文句(不依序列逐級辦裡)。
這裡講的格式四,就是"但.....得"完全符合我們現在討論的8-1-3。相反的您提出的格式中還沒完全符合的。

我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府單位的格式規定,更清楚說明了甚麼叫做"但.....得",所以您跟我到底是誰令人詫異,應該顯而易見了吧!

但書就是推翻了前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被排除了。

其他大大給過您的例子:富二代都愛炫富,"但"A他不是。
所以A炫不炫富?這不是排斥前段嗎?

請問這個句式是 「但...得」嗎 ? 『得』 字 再那裏 ?

此但書就不是只有例外 ! 不是僅有例外成立推翻本文 ! 還有 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的意思
8-1-3但書 是 『最高速限 限5標誌』, 怎麼會是本文 超車道 的 例外 ?
超車道一直都有 『最高速限 限5標誌』這項限制 ! 這根本就不是超車道車道路權的例外 !
聽進去 ? 聽進不是法律明文的東西 ?
句式 "但.....得"根本就沒有 推翻 本文規定 ! 而是 附加補充 !是再增加細項規定! 本文規定還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這裏寫的可是 或
『或 』這個字什麼意思 ?
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 ?
有些是 例外 ! 有些是 特加限制 ! 有些是 解除限制 !
您的說法卻當成所有但書都是 例外 ? 沒有特加限制 ? 也沒有 解除限制 ?
以為必然和本文相反 ? 只有但書成立推翻本文 ? 沒有但書成立時本文規定依然存在的"特加限制 "?
您舉例的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6 條 ←請看全文 !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低依序辦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前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您說
配上範例,"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很明顯這裡的但就是一個條件滿足後就可以怎樣而排除了前段的文句(不依序列逐級辦裡)。這裡講的格式四
明明次序仍然是 "逐級" !
明明 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這句當中就仍然 有(陞遷序列表)當中的序列逐級存在 !
"無適當人選" 是 該 但書 的條件 !
本文 應依(陞遷序列表)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 序列逐級 明明就還在!
中間某級別 "無適當人選" ,能由再次一序列找人
跳過這一級, 並不是推翻掉 原本(陞遷序列表)的 序列逐級 整個都不見了 ? 不是從序列逐級制度外去找人陞任 ?
這明明就不是推翻 (陞遷序列表)序列逐級 的例外 , 此但書仍然是(陞遷序列表) 序列逐級 , 只是補充了跳級規定
同樣是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能把但書 :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拿出來單獨成立嗎 ? 再次一序列 是不是存在本文的 (陞遷序列表)序列逐級 當中 , 仍然是依照本文的規定 !
把本文(陞遷序列表)序列逐級 完全推翻掉 ? 那麼怎麼能知道 但書 的 『再次一序列 』是什麼 ?

況且
明明您引用的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明明已經說 但書 是 "特加限制 "?

相同,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同樣說明此為限制
限制你只做什麼?怎麼會反來說成"此種限制"是可以佔用 ?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 還說按照法規是"奇特" ?

但書 『最高速限』既為 "特加限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當然是行駛內側車道之 "特加限制 " , 而非授予路權(使用權利)!
依限行駛某車道 ? 根本就不存在遵守了速限就能取得使用權?
這並不是 授予誰去使用內側車道之路權 , 是特加限制 !
使用車道的權利白紙黑字寫在 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能否使用道路的權利由法律授予 , 而法律設下速度限制 這項 特加限制 是遵守義務 !
速限 是應盡的義務 ! 不是遵守了義務就能有什麼權利 ?
如何權利和義務不分 ?

bbboywind wrote:
==您重複貼文抄襲自我的部分,恕我不回應了==
略過。

不想聽 ? 不想看到事實 ? 就略過 ? 好吧

bbboywind wrote:
所以我的回應,您根本沒看吧?
我有提倡"沒有55m卻開110"嗎?我從來沒有,但您只是一昧地重複貼以往的文章,並沒有貼切的回應我的內容。抑或根本不知道我的內容。
一公里擠了超過16台車,加上車身每台車可能沒有55m的安全距離。
然而駕駛是活的,駕駛可以拉開距離,而當安全距離拉開之後也就可以開110,就不會有一公里超過16台車的狀態。
這樣您懂了嗎?一公里16台車是果,不是因,所以您不能倒果為因。

既然 8-1-3 但書 明訂"最高速限限5標誌110"其一 , 排除其它 , 依高管規則6 車距就是55m, 依安全規則94的規定是 "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55m" , 依法隨時保持55m !
擠了超過16台車 是17車 ,17車/km每台車並沒有55m的安全距離。
沒有安全車距硬要110km行駛? 就是煞不住車 !
這就已經是違反了高管規則6 ! 再違反安全規則94條: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不能倒果為因 ?完全看不懂 ? 車距(密度16車/km)55m就是能不能110km/h行駛的前提條件( 因) !
那麼您的 因 是什麼 ?
16車/km 是果 ?不是因 ? ←這是車流密度 ? 是57.5m的車距 , 只要多一台車 17車/km =車距53.8m , 就達到車流崩潰的臨界點
沒有車距55m , 就無法110km 行駛 !
不是倒過來 !

當車流為17車/km, 就不是依法隨時保持55m !您卻說可以 ? 只要踩油門車速110?那是要把那一台車擠出去才能回到 16車/km
不懂 ?

所以 內車道只有三條車道線的車道線 (車距就是30m), 不知道中間是那台車可以拉開距離到55m? 麻煩示範如何拉開 ?

駕駛是活的,駕駛可以拉開距離 ? 不知道前面有車 , 後面也有車是要如何拉開 ?
前面 解釋過 F→S 相變的本質解釋為「速度適應」(車輛減速與較慢的前車等速)和「過度加速」(加速追上前車)之間的競爭。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 車流就進入S同步車流,車流只要再經過"道路瓶頸"就崩潰了
拉開距離 ? 是加速? 還是減速 ? 是不是有速差發生 (V2-V1)=-a 製造出衝擊波造成車流擾動卻不自知 , 好車自我為之?
但是在台灣國道發生的 F自由流→S同步流的相變並不是自發性 , 而是人為刻意加上一個路隊長! 才造成後車必須同步 ! 車流並不是因為右車道滿了才進入左邊的車道超車, 而是誤解但書, 右車道明明還有空間卻硬擠進左車道? 這是人為故意造成的車流降等(相變)

好吧 ! 是您說可以就是可以 ? 但這可有憑證? 有負責任的證明 嗎?
駕駛可以拉開距離 ?只有在F自由車流之下才也車距, 才能自由加速, 自由變換道?
都自行加上路隊長,已經擠成 S 同步車流了 , 後面的車只能跟車和路對長同步, 這樣可以拉開距離 ?


LOS D 就是已經擠成 S 同步車流, 有路隊長了 , 要如何拉開車距回到 F自由流 LOS A B C ?

在歐洲,"拉開車距"是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中控室來操作的 , 已經實行10幾年以上了
就是前後路段 有不同的速限 , 機動可變化的速限 !
也可以操控 不同車道有不同速限 ! 或操控燈號禁止超車 ,防止變換車道
不是一台車能自我改變 ?
以升高速限或降低速限,造成前後路段有差別速限, "機動改變速限" 來拉開車距 , 是操控車流中所有車
機動調整速限,"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可變車速由 120->80->60=瓶頸點=60->80->120,拉開塞車路段的可行車間距
就能拉開車距, 就改變了車流密度 !
是以機動調整速限來調控車流密度,拉開車距,避免塞車


實例說明,此照片是在英國M25公路拍攝,這是一條繞倫敦一圈的高速公路,車流量很大,照片拍攝處壅塞了, 只有二條車道線的車距, 所以速限指示燈號臨時改了數字! 機動降低速限為40mile ,降低速限後,車距就跟著縮小, 相同的道路空間,就能容納更多車

前方機動調整速限,將速限提高為60mile,加快車流,拉開了車距, 就不塞了


這不是 單一車輛自己 能辦得到調整車距的 , 車道上只有二台車 ?
英國 M25已經 要求三個車道 ,行車靠外, 不得huggers佔用內/中車道
是行控中心機動調整"速限"! 先攔下後方車群車, 再要求前方車群加速! 才拉開車距 ! 這那裏是單一台車辦得到的 ?

東京大學的教授"西成活裕Katsuhiro, Nishinari"所談的「渋滞学」,做了許多實驗 ! 也是為了日本實施 『差別速限』 "可變速限/機動速限"預做準備。

bbboywind wrote:
只要車輛車流不是真的很多已經塞車了,大家就是可以拉開距離保持最高速行駛。

說法不是自相矛盾嗎 ?
在還能加速,有車距能換車道的F自由車流上 , 硬要添加上路隊長? 讓車流降等變成S同步車流
還說 S同步車流 不會同步 , 能改變車距 ?
不知道要如何辦到 ?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 車流就進入S同步車流, 後車只能跟著路隊長一模一樣照做 , 能減速拉開車距嗎?忘了這是台灣嗎?是那裏有縫那裏插,膽敢拉開成55m? 馬上就被中線車道的車插進去回到30m了!車距不足?車流只要再行經"道路瓶頸"就爆了 ,車流崩潰了!

bbboywind wrote:
倒果為因在上面,是您的論調倒果為因,不是用安全距離來看車速,而是依照您的車速駕駛必須拉多少安全距離出來。
老實說連這個您都不懂,實在沒再跟您討論的必要。
退一步來說,不論是否16車/公里時駕駛其實可以自行拉開安全距離。高速公路內線永遠超過16車/公里嗎?
不是嘛!所以法規這樣規定有何不可?哪裡有牴觸?

法規在變換速限 ! 看不出來嗎 ?

內車道 16車/km 以內(有55m車距) , 得以 「限5標誌110」依限行駛 !
內車道 超出 17車/km 含以上(無55m車距) ,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110)不成立 ! 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 !依限行駛 !
不是用安全距離來看車速 ? ← 違反高管規則6
← 並違反安全規則94條 , 違反了現行法規 !
是啊 ! 台灣高速公路常態 , 前方只有 3條車道的車距? 車距只有30m 照樣是110km ?
而是依照您的車速駕駛必須拉多少安全距離出來
是嗎 ? 我先定速 110衝過去 , 發現車距不足快撞上前車了! 來個緊急調整 拉開車距 ?
忘記法規是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 』?
前有路隊長 ?要怎麼拉開 ? 降速嗎 ? 沒有喔 ! 路隊長說自己是110 ! 跟車的後車一旦降速拉開車距就沒有110了?
不知道這是能如何做才能辦到 ? 兩車都是110km同步前進 ,車距卻能由30m拉長為55m ?

台灣高速公路常態 ,內車道就是擠到只有 3條車道的車距?
這是在一公里內擠入 28 台車 ?
要多踢出去 12 台車才有 55m 車距 ?
您卻以為 Q 是無限大 ? 沒有上限 ? V=110km/h D=28車/km
那麼 車流量Q 是每車道 3080 車/h ?
對不起 , 我在HCM2000 的圖表上找不到 , 圖表極限只有2400車
而且定速在110km/h的那條線,在超過Qmax1450車,曲線就掉下來,
無法想像?
不知道如何能辦到每車道Q=3080車?車速仍然為110km/h?

您創造拉多少安全距離出來 ? 否定 Q 是 = D x V 的新理論 ?還讓Qmax的上限突破 2400車到達 3080 ?

bbboywind wrote:
上面已解釋,但....得,的正式官方行政院的解釋。您再不懂也沒辦法了。
但書裡已經排除了超車道的設定。

是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根本沒有這樣說, 是您自己說的 !
它說有些是 例外 ! 有些是 特加限制 ! 有些是 解除限制 !
您卻說這一定是 例外 ?
舉例的第四個 ,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6 條 , 但書明明是寫 『再次一序列 』!這仍然是依據 本文序列逐級 的 陞遷 次序 ! 如果排除掉掉主文的逐級序列了! 沒有主文告之序列那一級那一級排序是什麼 ?豈能知『再次一序列 』的次一? 是在序列當中的那一級?
何來排除之說 ? 明明 但書 白紙黑字 『再次一序列 』仍然有序列 ! 新增的跳級不是取代原本的逐級序列,而是補充「跳級」!這不是破格陞遷 !不是體制外陞遷! 本文規定的逐級次序仍然存在!

bbboywind wrote:
上面已解釋,但....得,的正式官方行政院的解釋。您再不懂也沒辦法了。
但書裡已經排除了超車道的設定。
其他的就恕我不一一回應您了,一來扯太遠了,二來,有些根本不是我的主張,您卻要說違規?三來,邏輯還很奇特。

官方行政院沒有這樣的解釋 , 是您自行解釋 !
但書裡已經排除了超車道的設定 ?
看不懂設定 『限5標制』此項限制 ? 如何排除 《法律授予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但書裏面根本沒有排除了超車道的設定!
補充一項超車道的速限 ? 根本不影響 指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使用的車道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條文長這樣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本文)。但(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上面的高管規則8是不是告之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又說 , 無設置者 看下方 8-1-3
高管規則11 重申,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又說了一次 ,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從中線進去內車道的吧 ! 遵守車道路權!不是匝道出來螃蟹車直通內車道 ?
中線進去內車道 , 是不是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 ? 此時是要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去取得路權!
無車可超是無路權 ! 是不能駛入, 無車道使用權利! 無論是盡了多少遵守義務, 有遵守速限?有繫安全帶?有打方向燈? 這些遵守義務都不是取得路權(使用權利) !

8-1-3 的本文寫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不是和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上 寫一模一樣
應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明明就還存在 , 如何說成排除本文 ?
且但書之該路段容許之(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依此限制(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意思 ! 但書只說了"依限行駛"! 要何說成是超車道被排除?
這不是但書(例外)規定成立 , 排除本文(原則)規定
不懂 但書 依限行駛超車道 要如何排除讓超車道變不見 ?
明明超車道 也有速限 ! 指定(限5標誌)行駛超車道
超車道(Overtaking lane)依然存在! 沒有變不見 , 不是不必超車?不是內側車道改為行車道(traveling lane)的意思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明明已經說 但書 是 "特加限制 "? 這是限制並非車道使用權利 !

此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同樣說明了這是限制!

但書"特加限制"是無法拿來排除標誌加上主文所授權之使用權利

bbboywind wrote:
其他的就恕我不一一回應您了,一來扯太遠了,二來,有些根本不是我的主張,您卻要說違規?三來,邏輯還很奇特。
很高興您這邊總算有新發表的論點,只不過幾乎都在講"但書"的部分。
而我前面已經找了行政院的說明給您看,但...得,就是例外,排除了前文。
請您認清事實、認清台灣規定、也請記起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根本沒有這樣說,您卻說這一定是 例外 ?
請回去看一下該文句 , 立法體制它舉了四種 , 都不一樣的但書
○○○ 。但 ●●●
○○○ 。但 ●●●者為限
○○○ 。但 ●●●者,不在此限。
○○○ 。但 ●●●,得○○○。

下面的說明 , 說有些是 例外 ! 有些是 特加限制 ! 有些是 解除限制 !
並沒有說 第四種就是 例外 ?

在"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舉更多例子,您完全不看, 也未對比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就說這是例外 ???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非為超車道的例外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速限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因此而限縮解釋,但書是禁止類推擴大解釋的!

bbboywind wrote:
中線道沒設置標誌嗎?
所以您自己的這張圖,不包含中線道?
所以中線道沒有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的限制?
還是因為桿子不是插在中線道,所以就不是中線道的標誌?
一定要放在路中間才是中線道的標誌?

是的, 中線車道沒設置"車道如何使用"的標誌!
又完全看不懂?
請回到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條文長這樣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車道或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的前面是『其車道之使用』, 是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要取得 路權 , 被法律授權 才能使用車道 !
不是只有速限標誌才叫標誌 ? 其它標誌都是綴文 ?
速限標誌不是針對中線車道! 是三個主線車道一體適用 !

依法, 對於『其車道之使用』

內側車道有設置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外側車道有設置標誌 : 載重大貨車 , 限行外側車道
是對於 『其車道之使用』! 中線車道未設置 車道之使用 標誌 , 屬於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8-1-1條文的規定 !

bbboywind wrote:
文章慢慢看,用心解讀一下別人的文章也是種禮貌,也花點時間想想自己的主張與自己說了甚麼吧!
而不是一直重複貼、重複抄襲已往的文章,很快速的貼出一大篇文,這樣不代表文章就有內涵就有深度,更不是貼一堆就表示自己講的都對。
重點還是要看文章的內容與質量。
這是小弟的看法,供您參考。

我對您已經沒有問題了,謝謝您!

感謝指教
以上就是針對您所說的來回覆 ,您卻說未解讀別人的文章 ?
一再提及法規 , 但書限縮解釋,您都沒看 , 又無限迴圈重複之前不符合法規, 違反法規的說法
把一面限5標誌說成是駕駛人的車速?
得以「限5標誌」行駛內側車道 是 特加限制 ! 遵守了也無路權!非佔用車道的藉口!
很遺憾 ,這也沒辦法了 !
nerdwannabe wrote:
兩個就是不一樣的意思啊, 一開始問問題, 你問隧道內後面有快車, 怎麼辦? 要不要讓? 還是加速?
除了我以外的人也都跟你講過, 隧道內的內車道因為不能變換車道, 所以不是超車道, 要讓也沒得讓. 要讓也要出隧道才進行避讓. 被大家打臉後, 你才修改問題變成 確定自己已經達到合法速限?!

請問你分得出 "最高速限" 跟合法速限的差異嗎? 你分不出來的話, 可以回學校去補課一下


既然是不一樣的意思,為什麼你不敢正面回答?
你會開多快的速度,如何認定你已經達到合法速限?
(隧道裡本來就不能換車道,你就不用一直強調了)

我說過了,這問題並不是要指正你在隧道裡應該開多快
只是想確認你有沒有二套不同的標準在看待內線行駛和隧道行駛阻擋到後車的問題


nerdwannabe wrote:
另外阿, 既然你說不可以確認速度, 那就由警察去確認阿. 在不確定速度下, 那也不該做個路塞去阻擋車流, 製造塞車, 造成他人困擾阿

你在隧道無法確認速度的情況下,何不繼續加速避免去阻擋到後方的車流?
你就不擔心自己變成路塞?

nerdwannabe wrote:
加拿大省府宣傳車輛不要死守左線道

台灣政府宣傳可以用最高速行駛於內側車道,照著法規開車,有什麼錯?
bbboywind

限5標誌規定的是速限,這沒錯。但8-1-3跟限速無關,它是拿一個參考值來當作門檻,符合門檻後就有路權。8-1-3以最高速限行駛不是多說一次已知的超車不要超速。它是給您一個門檻達到後有路權。跟限速無關。

2025-01-15 17:32
bbboywind

簡單說:8-1-3原本可以直接規定用110的速度可以行駛於內線(給路權)。但每個路段並非都能走110,有些100有些90。所以規定就用了一個彈性的參考值當這個門檻,也就是用最高速限這個值當門檻。

2025-01-15 17:34
herblee wrote: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怎麼會是用路人的任何儀錶顯示之車速 ?
用路人根本無權爬上標誌去改換速限! 變這樣? 把自己的車速當成最高速限???


看來你也是主張車子上的時速表不可信的族群

我想挑戰你一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這族群的人可以提出合理解答的問題

當行駛於隧道內(如雪隧、八卦山),確定隧道內有測速照相,你是第一台車,你的錶速已達到該路段的法定速限(例如80km/h),後面有車高速逼近
在車速錶不可信且不能變換車道的情況下,你們會將車速開到多快來應對後方逼近的車輛?
hughkk wrote:
看來你也是主張車子上...(恕刪)

依法要 保持 安全車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法律有規定路權 ! 侵入它人路權就是違規的一方
路權是"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不是整條道路都歸一人使用 ? 那旁人走那裏? 因此,路權區分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前後兩車不可能同時踩煞車 , 當前車煞車時 ,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有 "安全車距" 則可以當成緩衝 , 吸收了後車往前衝的能量波 , 也讓後車有反應時間
安全車距形成了"路權範圍"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當然車速是遵守速限)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及1車 超車
因為 B車必須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 A車並不是B車的緩衝墊 ! 並不能將安全車距侵入A車的路權範圍內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同車道之前車, 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將永遠在路權範圍外 , 無法主張對其超車

只有台灣的隧道禁止跨越車道 , 日本 , 歐盟都可以隧道內超車
出隧道之後
當前車有安全車距時 , 是自動喪失超車道路權 ,必須離開
前車無車可超離開退至 外側車道, 後車就能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前車, 直到有安全車距 , 後車就回到前車的前方, 這樣前後車互換位置(對調) , 超車完成 。
超車, 這是把較慢車拋在後方 , 由較快車補位到前方 ,經由超車道這條左側繞道bypass ,兩者互換位置。
不是 130 比120 快? 不是搶快就有路權 ?
那是蠻荒時代先搶先贏?佔地為王的叢林法則
並沒有超車道 對 超車道 超車的邏輯 ! 超車是左側繞道 bypass !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擁有路權 , 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 一起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直到無車可超,有安全車距喪失路權離開, 後車才超越已經離開位於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所謂真實速率? 代表若為100公里/每小時, 是1個小時行駛100公里的距離。 速度是一個長度(距離)的單位

轉換為車道上的參考點,車道線的距離,4M實線+6M虛線=10M,100公里/小時=27.777m/sec, 也就是每秒要通過2.7條車道線, 每10秒駛過地面上27.7條車道線的距離,為時速100公里。
依據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速率計(2008年), 就已經明白說它一定有誤差
1.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
這已經說明,錶速一定高於實際車速

2.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0≦v1-v2≦(v2/10)+4km

此說明誤差可以有多大

錶速100km, 實速90km (v1-v2=10km)
0≦v1-v2=10km≦(v2/10)+4km=13km, 這是合格的錶
因為(v2/10)+4km=(90/10)+4km=13km
容忍誤差達到13km

實速90km時,錶速顯示為103km也是合格的錶
這是訂在法規上的"未逾十公里,免予舉發" 這不是寬容值, 是依法行政

時速表的誤差要求值?
表示誤差達到13km, 還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100km時,它顯示為100-113 都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9km時,它顯示為99-112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8km時,它顯示為98-111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7km時,它顯示為97-110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6km時,它顯示為96-109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5km時,它顯示為95-108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4km時,它顯示為94-107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3km時,它顯示為93-106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2km時,它顯示為92-105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1km時,它顯示為91-104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0km時,它顯示為90-103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89km時,它顯示為89-102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88km時,它顯示為88-101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87km時,它顯示為87-100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87km時,錶速顯示為100km,仍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86km時,它顯示為85或100 才是不合格的錶

車速越高, 誤差越大
實速110km, 可容忍誤差達15km ,此時錶速顯示為125km,也是合格的錶
bbboywind

沒想到您還知道,若A則B,當B並非必為A,因為您之前都倒果為因,所以我以為您並不知道。而我的論點,跟這邏輯一點關係都沒有,您卻還要扯到這,硬把您的解釋推到他人身上,再來說別人邏輯錯誤或是理解錯誤。無奈

2025-01-15 17:22
bbboywind

但書的型式明明確確列給您看了,您還要扯其他型。依據官方文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就是型式四一模一樣的型式,白紙黑字寫在這,就是例外,您還不認。那我也無法拿您怎麼辦。裝睡的人搖不醒。

2025-01-15 17:26
herblee wrote:
依法要 保持 安全車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你完全沒有回答到我問的問題

我的問題是
當行駛於隧道內(如雪隧、八卦山),確定隧道內有測速照相,你是第一台車,你的錶速已達到該路段的法定速限,後面有車高速逼近
在車速錶不可信且不能變換車道的情況下,你們會將車速開到多快來應對後方逼近的車輛?
herblee

已經回答了要保持安全車距!喪失路權自動離開!根本就不是叢林法則?開快車就先搶先爭奪車道?法規只有遵守速限,依限行駛!所有路段都一樣要遵守速限!這和法律分配誰去內車道?誰去中線?誰去外車道?根本無關!

2025-01-13 13:11
nerdwannabe

哈, 這個爛問題大家都回答了幾次了. 只是沒人回答到她期待的答案來做反證, 只好不停地跳針說大家沒回答他的問題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2025-01-14 13:41
hughkk wrote:
既然是不一樣的意思,為什麼你不敢正面回答?
你會開多快的速度,如何認定你已經達到合法速限?
(隧道裡本來就不能換車道,你就不用一直強調了)

我說過了,這問題並不是要指正你在隧道裡應該開多快
只是想確認你有沒有二套不同的標準在看待內線行駛和隧道行駛阻擋到後車的問題


nerdwannabe wrote:
另外阿, 既然你說不可以確認速度, 那就由警察去確認阿. 在不確定速度下, 那也不該做個路塞去阻擋車流, 製造塞車, 造成他人困擾阿

你在隧道無法確認速度的情況下,何不繼續加速避免去阻擋到後方的車流?
你就不擔心自己變成路塞?

nerdwannabe wrote:
加拿大省府宣傳車輛不要死守左線道

台灣政府宣傳可以用最高速行駛於內側車道,照著法規開車,有什麼錯?


你又在偷換概念了喔

路塞 = 持續行駛在超車道上, 即使後方有車流 也要將超車道塞住, 導致後方車流無法使用超車道通過

隧道內是可以變換車道?! 隧道內無法變換車道, 無法超車, 自然不是超車道. 也無法進行避讓. 自然就只能等出隧道, 可以變換車道後再讓出車道

你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只有你自己還在繞在裡面哩

是覺得被打臉打到很痛苦了所以還要拚翻盤?!


hughkk wrote:
nerdwannabe wrote:
加拿大省府宣傳車輛不要死守左線道

台灣政府宣傳可以用最高速行駛於內側車道,照著法規開車,有什麼錯?


人家只是宣傳, 而且是錯誤的宣傳, 完全曲解法律原意的宣傳. 已經有人很詳細的解釋法律了喔

再說啦, 開在內車道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就只因為你想可以無腦的順順開在內車道, 想收空曠的視野. 不覺得自己是個非常自私的人嗎?
nerdwannabe

再次證明 內線路塞就是會曲解法律, 讓他可以自私的佔用超車道, 阻塞車流,製造塞車, 造成他人困擾。

2025-01-15 19:42
nerdwannabe

我們知道他自私, 他也知道她自己自私, 他也知道我們都認為他自私, 但是他還是要自私[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2025-01-15 19:42
nerdwannabe wrote:
人家只是宣傳, 而且是錯誤的宣傳, 完全曲解法律原意的宣傳. 已經有人很詳細的解釋法律了喔

再說啦, 開在內車道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就只因為你想可以無腦的順順開在內車道, 想收空曠的視野. 不覺得自己是個非常自私的人嗎?



真的是
一連串空洞的發言 讓我逐條吐你


nerdwannabe wrote:
人家只是宣傳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這不是宣傳而已,這是警察執行中的事情。




nerdwannabe wrote:
而且是錯誤的宣傳, 完全曲解法律原意的宣傳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 針對以上事實,你當然可以認為政府施政不妥;台灣是民主國家,言論自由,歡迎你去透過任何方式讓警察機關改變為你想要的執法方式,我給予尊重與鼓勵;就好像我一直鼓勵草本論文哥帶帶著論文去立法院凸相關單位/去電相關單位,我給予尊重。

但在此之前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這是實際狀況


nerdwannabe wrote:
已經有人很詳細的解釋法律了喔


你是說 草本論文哥嗎? 哇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網友們不需要自己解釋法律,自己在那邊自我play,本樓已經太多自己在那邊play法規條文的人了,我不play法規,我只講出事實;唯一能解釋法律的是"請秀出一張紅單,來打臉我的以下論述吧,歡迎"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nerdwannabe wrote:
再說啦, 開在內車道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您真是無腦論調呀 : )
a.您依據足夠的速度開車在外線,會不會阻塞車流?
b.您依據足夠的速度開車在中線,會不會阻塞車流?
c.您依據足夠的速度開車在內線,會不會阻塞車流?

請您一次abc三題一起回答吧,你就知道你上面這句話,像是幼兒園學生講的。






nerdwannabe wrote:
就只因為你想可以無腦的順順開在內車道, 想收空曠的視野. 不覺得自己是個非常自私的人嗎?




我再度發言緊扣主題。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我可以這樣做,我一直正大光明這樣做,因為並不違規;
我用足夠的速度,我就可以自行選擇開車在任何一個線,這是執法機關給予用路人的自由

何來自私?


我當然知道政府也有說 : 內車道是超車道,小朋友們,這我當然知道 : )

但不妨礙我說明以上的事實喔。





我只講出事實,我對拿出法條來說 :"要看X條,這條應該是怎樣怎樣,明明就是怎樣怎樣" 這樣PLAY的,諒我沒興趣跟你玩。
herblee

原來繫安全帶,打方向燈,不超載?盡了遵守義務不違法就佔用車道?警察不抓就是合法有路權?都自行認定!還需要高管規則8寫什麼"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嗎?台灣毫無路權概念迷信先搶先贏?交通當然大亂

2025-01-14 19:51
bbboywind

8-1-3的但書不是在講不要超速的義務,您的誤解導致您的觀念奇特,才導致了您現在錯誤的質疑他人的想法。

2025-01-16 18:08
breeze01 wrote: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這不是宣傳而已,這是警察執行中的事情。


警察只是這樣執行就代表是對的? 警察也沒嚴格針對紅線停車開單阿, 警察也沒有嚴格執行機車右側超車的違規阿? 你的邏輯是 "因為警察沒有抓, 所以是可以光明正大地做"? 是不是這樣啊?


breeze01 wrote: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 針對以上事實,你當然可以認為政府施政不妥;台灣是民主國家,言論自由,歡迎你去透過任何方式讓警察機關改變為你想要的執法方式,我給予尊重與鼓勵;就好像我一直鼓勵草本論文哥帶帶著論文去立法院凸相關單位/去電相關單位,我給予尊重。

但在此之前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內車道為超車道, 所以說說你為何要在沒有需要超車的狀況下就一定堅持要行駛內側超車道阿? 是不是想要無腦順順開? 還是想要享受前方一片空曠的視野勒? 有甚麼理由你需要佔用超車道? 說來聽聽看理由是為了自己的私心, 還是為了大眾的利益阿?

breeze01 wrote:
網友們不需要自己解釋法律,自己在那邊自我play,本樓已經太多自己在那邊play法規條文的人了,我不play法規,我只講出事實;唯一能解釋法律的是"請秀出一張紅單,來打臉我的以下論述吧,歡迎"


所以我就說啦, 內線路塞都宣稱自己守法就可以隨便, 即使大家跟他說會他自私的行為會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造成其他人的困擾. 但是他們依然是無所謂的強調只要沒有被開罰我就不管. 這種道德水準讓大家都看見了


breeze01 wrote:
您真是無腦論調呀 : )
a.您依據足夠的速度開車在外線,會不會阻塞車流?
b.您依據足夠的速度開車在中線,會不會阻塞車流?
c.您依據足夠的速度開車在內線,會不會阻塞車流?

請您一次abc三題一起回答吧,你就知道你上面這句話,像是幼兒園學生講的。


你會問這樣幼兒園問題的人, 我真的很懷疑駕肇事怎麼考的. 真的有在開車上路, 與其他車輛互動, 維持相對安全的關係?

沒聽過慢車靠右, 內車道為超車道?
開在a 只要符合最低速, 有啥問題? 有沒有阻塞車流? 中線與內線都是紓解較快車流的通道, 沒有阻塞車流的問題.
開在b 只要是在超越a的車流, 有啥問題? 有沒有阻塞車流? 內線都是紓解較快車流的通道, 沒有阻塞車流的問題.
開在C 只要持續超越b的車流, 有啥問題? 有沒有阻塞車流? 自己是較快的車流 沒有阻塞車流的問題.

那問題在哪勒?
持續開在C 把超車道塞住 , 較快車流無處疏散, 自然造成車流阻塞

breeze01 wrote:
nerdwannabe wrote:
就只因為你想可以無腦的順順開在內車道, 想收空曠的視野. 不覺得自己是個非常自私的人嗎?

我再度發言緊扣主題。

不管前後右有沒有車,只要用足夠的速度就可以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需回中線,警察並不開紅單;但只要速度不夠,龜車會被開單+眾人譴責。

我可以這樣做,我一直正大光明這樣做,因為並不違規;
我用足夠的速度,我就可以自行選擇開車在任何一個線,這是執法機關給予用路人的自由

何來自私?

我當然知道政府也有說 : 內車道是超車道,小朋友們,這我當然知道 : )

但不妨礙我說明以上的事實喔。


你宣稱做到, 只願意做到的就只是守法而已. 守法不就代表你不自私阿. 兩件事情不是互相得. 大家都知道, 守法只是道德的最底線, 你的道德水準在哪裡, 大家都很清楚了.

既然你公開你的道德水準在哪裡, 大家心裡都有一把尺, 也會對這樣道德水準的人提出一些看法. 擬就敢做敢當一點, 接受大家的指教. 不要敢作卻又不願人家評論. 當女生的表哥還想要貞節牌坊?

你說了一堆空洞的話, 我來幫你做個總結吧 我自私的行為沒有被警察開單, 我就覺得可以, 你們都不能說我壞話 笑到噴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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