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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bbboywind wrote:
你這樣講就太簡略了,扭曲了我的說明,
你所謂的心情是怎麼來的?
我是不是有說如果後面逼車,疑似超速那我就會不敢讓道。
所以這個你所謂的心情,不是我個人當下開心不開心,不是我個人情緒上的心情。
而是根據後車的行車禮儀決定的。

我是不是說過,如果後車好好開來,閃閃燈提醒想超車,旁邊沒車(狀況允許)我就會讓。


不是我不願意正面回答你的問題,而是我沒有被後面逼車及佔道及被人說烏龜車的問題。

你的觀點和開車方式和我不同,認知也不同,所以爭論是沒必要的。

至少你會提出觀點及證明,不像另外一位還扯到風俗店去呢。


我的開車方法很簡單:

後面有車,而我前面沒車,我就讓。
後面逼車,而我前面沒車,我就讓。
後面超速,而我前面沒車,我就讓。
旁邊沒車的話,我就開回中線。

所以我的結論就是,勿與人爭論他的開車方式,要開到時速300我也不反對,因為我不是執法人員,我的眼睛也無法測速,就算我能推算對方的時速,但我也不能對他開單開罰,所以從自身做起,能禮讓就禮讓,不管後車如何,那是他家的事,我能做的就是讓出超車道,對方在車內態度好不好我哪知道,我又不會通靈。

而且我一直都會禮讓後車,所以我並沒有讓後車態度不好的機會,更別說人家會逼我車了,所以我沒這種困擾唷,你提到你會不會讓是取決於後車的態度,那你高興就好:)

我開車,就是禮讓後車,這樣你滿意嗎:)不再與你爭論認知不同的那些論點

還是那句話,你讓不讓道或怎麼開車都好,你覺得開心就好。
bbboywind

重點是您要說明開新樓跟這裡講有何差別?這才是重點,如同你們要說國外開法為甚麼適用於台灣一樣,講這才是重點。而不是因為國外有所以台灣就要,因您好奇所以就要開新樓。我跟誰讚聲留言?不會也不用,我們不像你們

2024-12-31 11:43
herblee

我國承諾『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明明是不遵守國內法!權利和義務不分!將但書反過來講做了倒述解釋?怎麼會認為遵守(超車道)路權規定,是拿國外開法適用於台灣?

2025-01-06 14:30
bbboywind wrote:
所以在內車道高速限行駛跟車距變小沒有關係。
(我相信您不會質疑,如何保證110,快樂表這樣老掉牙的話題,是吧!)

最後貼上我理想中的行車圖,根據上述的討論,我擔心我的圖沒讓您看清楚,所以在貼一次。



真佩服這棟樓還在,也佩服有人大費周章繪圖表達意見!

牛牽到北京也是牛!堅持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者,有機會到國外自駕時,希望也能堅持國內駕駛習慣,把國粹發揚到國外,看看會有什麼成果。

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則第 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有好事單位創行車速度除以二為跟車距離之可笑公式。每輛車的性能不同,煞車力道亦不同,每位駕駛應也不同,以可笑的公式一以貫之,看似合理實則荒謬!即使同一輛車同一位駕駛,但如果剛換來令片或煞車碟盤,車輛的煞車性能也會減弱很多,自己該知道增加跟車距離或降低速度。

以車道分隔線為基準計算跟車距離更是荒謬,每秒約三十公尺的速度,真能算出與前車間的距離?分心幾秒去算?算好車況早已改變,更可能因分心判斷車道分隔線數而發生意外!
kelven8116
kelven8116 樓主

到國外會自動改變開法,因為國外會罰,還引用風俗店在日本可以,在台灣就不行,所以會告訴你因地制宜,台灣就是可以這麼開,的確,這也是警察不抓龜車的後果,讓他們可以自豪的說是以最高車速行駛內車道無違規。

2024-12-28 3:54
bbboywind

這些前面都討論過摟,如果要加入討論,請先爬樓,發文前先爬樓是好寶寶。

2024-12-30 11:28
要開內線不是不行,要嘛比中外線快,不要併排行駛,不然時速至少拉到100+以上,沒人會說你龜,就算有飆仔通常直接鬼切繞道
最討厭的是那種開不到100,甚至還有80.90卡內線又跟中線併排的烏龜路隊長,這才是真的不知羞恥
什麼叫 去國外因為會罰,所以去國外自己會改

外國人也來台灣開車啊

全世界的交通共識 憑什麼在台灣不適用,就是要入境隨俗對吧


許可的範圍 能讓就讓吧

前面沒車 後面有車, 還拿著法規自以為是,就真是超沒水準


從來沒有說 不可以用內線

主張的是 不占用

就是有看不懂中文,認識字 合在一起就讀不明白的
會說後面有車不管多快一定要讓
基本上就不用討論了
等紅燈後面的車要闖該不該讓?
你等紅燈合法是你家的事
但你擋到我闖紅燈就該讓
我闖紅燈違不違規
干你甚麼事
去過國外尤其日本或香港,跟台灣最大的差異就是人家儘量不要造成別人困擾,但是台灣人總是造成人家困擾不自知

日本香港不管開車還是走路速度都很快,那種步調真的非常快做事非常有效率,在平面人家儘可能跟上車流且不併排,在高速能達到速限能快就快,雖然日本也有龜車,但人家儘量靠外側不併排,以不造成後方車輛困擾為主
甚至其他層面例如日本人其實都市也是會違停,但是人家違停也是儘量緊靠路邊不併排,反觀台灣人連路中間都能違停何況併排擋路;日常生活例如停車場繳費機或超商結帳,日本人通常儘量使用電子支付,就算用現金也是提前將錢拿出來準備;但是台灣人一堆繳費結帳了,還東摸西摸找錢找卡...

很多東西就是生活態度,在這邊吵什麼超車道實在沒意義,如果大家一上國道後,在前方路況無虞之下,就直接將速度拉到100以上也就是速限+-10,跟上車流不當路隊長,相信糾紛少多了;但現實上就是一堆人開車喜歡開80 90慢慢拖,還跟他車併排,阻礙交通不自知,甚至還有龜車會說開慢合法,那種一切合法謝謝指教的公務員心態,跟上車流提高速度(當然不是超速),有這麼困難?

還有台灣駕訓和駕照考照機制其實也很差,完全沒有高速公路實務訓練考照,至少考照也該在高速公路考,開不到速限100就應該下去,就跟公司一樣,通常會汰除做事效率差績效差的員工
CcCManCcC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也解釋...

CcCManCcC 一再提及 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解釋

然而 , 這個錯誤的 說法 可有法律 或 學理(交通車流理論)的依據 ? 沒有 ! 完全沒有!

先來說法律條文
我國法律根本找不到有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這樣的文字或含義?
沒有 !

這樣說是違反現行法規的

原版截圖 是2017年2月8日

這是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公然違法

標題說法就已經錯了! 後面的推論又怎麼會對呢 ?
標題寫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
超車是對右邊車道上的車超車 ! 同車道的車是要保持安全車距 !

有了安全車距之後,法律是要求離開! 收回路權 !
既然保持安全車距 ! 同車道的前車就是在你的"路權範圍"之外

並沒有對"路權範圍"之外的車主張"超車"的邏輯 ?
法規明明是規定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這篇臉書錯誤說法之一: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0)什麼東西稱為 "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 是一面限5標誌 , 法律授予職權給「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設置 , 根本就不是指駕駛人的車速
駕駛人要如何以最高速限行駛 ?
(1)眼睛看著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車速就自然會110km ←這是那一種神話?天方夜譚???
(2)明明該法律條文是授權主管機關改變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採「以最高速限行駛」

行政機關居然放棄自己擁有的"最高速限"法律授權?還將此項法律授權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放任駕駛人自行宣稱?眼睛看著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3) 明明"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就不是駕駛人踩油門跑出的車速?不懂駕駛人要如何"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就算眼看標誌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這根本就不是車道之使用權利! 不是內側車道路權 !
(4)沒有路權為什麼可以行駛? 高管規則8明定,無論設置之,或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法規都將內側車道,這個車道之路權指定給"超車", 法規是三個字的"超車道", 超車道這個車道是會超越中外車道的, 超車很明確! 是肉眼看得出來的! 不是虛無飄渺內眼分辨不出的駕駛人車速 !
(5)"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這是在要求依限行駛 ! 這是遵守速限之義務! 這在 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說得很清楚, 這是一項限制! 不是使用權利! 就算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依法這是無條件一定要遵守的義務! 做了也沒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

這篇臉書錯誤標題之二 :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
未經測量 ,如何能得知 後方超速 ?
況且依據"超車"法規 , 前後車都需要相互禮讓
禮讓白紙黑字寫於法規, 法規在那裏? 並不是寫在8-1-3但書! 拿單一半條8-1-3但書無限放大?延伸出法規沒有的說法? 而不必去參照其它法規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10: 避免加速)靠邊(道路交通公約11-10: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禮讓在這裏)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此 表示允讓的 前行車減速靠邊 , 是翻譯出現的歧義
因為我國簽過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因此,我國法規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必須依照公約第三條締約國之義務,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第十一條: 減速 是指 避免加速 , 靠邊 是 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之規定。

依照原本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車輛應儘量往右邊的車道靠邊 , 往外側車道靠邊, 而不是往左內擠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一條超車及連貫行駛
一O、駕駛人如見後行車之駕駛人意圖超車時,除本公約第十六條第一項(二)款所規定之情形外,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並避免加速

對照英文版本是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 避免去加速
減速 是指 避免加速 , 靠邊 是 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後行車超車之前 ,前行車要先允讓 , 前行車若未允讓 , 後行車就不能展開後面動作
0. 前行車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一條超車及連貫行駛 一O、駕駛人如見後行車之駕駛人意圖超車時,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但是, 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8條: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擁有路權者先行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明區分有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而高速公路沒多遠,路邊就會出現一面 , 有一連串告示 用路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

法規還區分有,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既然有設置「內側車道爲超車道」標誌,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據此標誌,就不應該去看8-1-3但書

依照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合法使用在這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不必去看 無設置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標誌 才看的 8-1-3 但書
依法是 擁有路權者 先行 , 未取得路權者有讓道give way之義務!
那就要看 前車 和 後車 誰有法律授予之路權 ! 法條指定路權是依據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標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卻被說成是國外的法規 ?

再者,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正常邏輯,先因8-1-3本文 「內側車道爲超車道」取得路權 , 進入了內側車道, 才有遵守後面8-1-3但書的"依限行駛"這項義務的可能←受此車速限制
並非不合邏輯的倒述 ! 在未取得路權 ? 沒有車道可以行駛之下 , 卻宣稱自己跑出110km?還說自己就是一面限5標誌??還說速限義務合法就能否定其它法條?說成只遵守速限就能一切合法?完全不知所云! 還能被引用為佔據車道的藉口?

在高速公路這種多車道 ,車輛的位置應該在那裏?
大家都在超車嗎?怎麼都在內側車道?誰超越前車? 誰又是被超 ?
不懂國道警察臉書為何能假設 ,所有車能未取得路權, 就假設都由匝道飛進內側車道?都已在內車道上?
難道主線是只有一條車道嗎?前後車都要爭奪一條車道 ?
難道是同車道後車對前車超車嗎? ←不可能!
國道警察臉書居然牴觸法律/法規命令/交通標誌的指示?放任蠻荒時代的爭先搶快佔位叢林法則在國道發生?
說出什麼#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這樣非法指定路權的話?←明明法規所述得以最高速限(限5標誌)這項限制(遵守義務), 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不能 使用權利遵守義務 不分 ? 把法律規定一定要遵守的義務(速限), 違法說成內側車道路權 ?

根本就不是倒過來只看8-1-3但書, 再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倒推法條說成 , 駕駛人遵守依限行駛義務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倒推-這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不斷違法倒推之後?變出 #即合乎規定
依法原本是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的那條車道 靠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在那裏 ? 在靠右外側的車道
怎麼可能該車的初始位置就在內側車道上? 能螃蟹橫行飛進內側車道 ?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右外側的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靠邊了,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允讓了, 就是已經依法減速靠邊了 !後行車才能 "始得超越"
而在本國法規的高管規則8-1-1 同樣規定 :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要因為"超越前車", 才能利用中/內(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並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外側車道 在右側 , 因車速快才能超車 , 車速快的車在左側車道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前車擁有路權 , 明明擁有路權者先行 , 為什麼要倒過來禮讓後車先行?不必! 讓道規則明明是 : 擁有路權者先行 !此時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等待前車超越中線車之後,自動喪失路權離開!
怎麼會變成 毫無法律依據的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況且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 右邊是有待超的車輛 在那個位置上, 要如何減速靠邊?硬要靠過去不就撞在一起了嗎? , 依法的 減速 (避免加速) , 靠邊(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必須是超過, 有安全車距,才能駛回 原行路線

如果前車沒有在超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無路權依法要禮讓,回到原行右邊的車道,空出左邊車道

後面的車就可以超越過去
怎麼會依法無據變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依法 , 超車Overtaking 包括二次變換"路線"+左側超越Passing ,“超車”Overtaking可以拆成三個階段
1.始得超越 ,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2.前車允讓離開,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 Passing 時
8-1-3但書之依"最高速限(限5標誌)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是改變速限"限制為單一110,將原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的車速60-110, 提升到110km ,這是要車速高於過其它車輛的,才能超車,不是落後給中線車
這"超越"進行的過程,車速限制提升"最高速限(限5標誌)"依限行駛"於超車道上。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提升車速限制為單一 "最高速限(限5標誌)"依限行駛"於超車道上 , 仍然是為了適用本文的"超車"。

3.再次變換車道 ,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同樣, 遵守法規,保持安全車距/安全間距 ,由前車左側超越, 就能一直使用這條車道嗎?
不行,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不是永久持有!因為路權有一定的範圍
例如,通過這一個路口綠燈有路權, 但是這個綠燈的路權,能延伸到下一個路口,說上一個綠燈優先通過,下一個路口也比照辦理, 這是不可以的。
能否持續行駛, 必須看路權, 超車擁有路權,可以行駛, 非超車喪失路權, 就算遵守所有安全車距/安全間距,以及速限規定, 燈光這些限制義務,也由前車左側超越了, 一旦不再超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要求, 行至安全距離, 就必須駛入原行路線,法條收回路權了, 必須離開

因此,所謂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
天馬行空創造出來的?製造出無關路權的"超速"問題 ,創造不存在的稻草人"超速",再鞭打"超速"?說超速是錯的, 問題是"超速"是未依限行駛的問題, 是未遵守該車道之限制義務, 而完全無關該車道之路權(使用權利) "
這樣鞭打未盡限制義務的"超速"這個稻草人 , 全完全無損真身,該車道之路權(使用權利)
此種圍魏救趙的論述方式, 打稻草人(超速)、虛空打靶,曲解問題焦點,針對曲解後的論點(替身稻草人)攻擊,再宣稱已推翻原本論述(超車道路權)的論證方式,是一種非形式謬誤。被稱為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所謂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依法 , 問題的焦點應該是(1).誰有內側車道路權? (2)在內側車道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有無侵入它人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像這是逼近, 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嗎 ?
這明明是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的問題, 無關"超車" ! 超車是對右邊的車道上的車超車, 無關同車道的前車!
因為依據 高管規則8: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路權不必看但書 ,且,這是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根本無關速限!
在超車道上的前後車 , 同樣是對其右邊安全車距之內的中線車超車 , 不是對安全車距外的前車超車 !

後車就算依高管規則8,因超車取得路權? 該路權範圍也是僅限於對前方55m內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A車超越1車 到有安全車距,以及 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因為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 駛入原行路線 ,就喪失路權了 !
前車A車在後車B車的路權範圍外,法律又沒授權! B車那裏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及1車 超車?

因為要保持安全車距,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之外!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根本就是辦不到的假議題 ! 依法根本無法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 ! 不知為何行政院3791次會議還想修法?討論毫無路權概念的"同一車道的超車行為"?
不知道每台車有路權範圍嗎?不知道都要保持左右間距及前後安全車距嗎?
這在法規中找不到也不存在!

錯以為 , 駕駛人遵守依限行駛義務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倒推(明明但書禁止倒推)-這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這樣誤謬推論所造成的結果是砥觸 高管規則6!
明明依據高管規則6

內側車道 3條車道線車距,車速應為60km , 中線車道有 4條車道線車距,車速可達80km , 外側車道 5條車道線 車距, 能100km行駛, 就是硬不離開都往內車道擠?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110km再宣稱不堵塞還能開啊!


就算內車道所有車都依限制義務是"最高速限行駛"110km了
這些車都擁有超車道(內側車道)之路權嗎 ? 沒有路權為何可以行駛?
明明中線有4條車道線能80km,80應該是高於內車道3條車道線對應出的60km車速, 這樣能宣稱內車道是最高速限?可以對中線超車嗎? 兩者明明是矛盾的!
自稱 "最高速限行駛"110km 警察不會抓 ? 都往內車道擠 , 越擠車距不會越小嗎?會自動有車距跑出來嗎?
這樣肉眼都能看出來的未保持安全車距?不是一台! 是一整排內側車道 , 國道警察也能說"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安全車距都不是規定? 未保持安全車距也不取締嗎?
Q車流量= D(密度/ 車距) x V 車速
Q車流量 是有上限的 , 不是用路人自我調整油門? 就能容納 ?
D(密度/ 車距) 是單位長度內擠進幾台車共同決定的! 那裏是只靠 V(車速), 就能#即合乎規定?

這樣往內車道擠造成 D改變?卻以為只要有V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這是在增加車輛密度 →車距就變短了 , 依法也必須減速 !
不知道在 Q 有上限的情況下 , D 和 V 是相互拮抗 , 是呈反比嗎 ?

沒有減速? 還宣稱要最高速限行駛? 車距不足還開快車 ?
不離開 , 車距明明就改變了 , 不依法降速 ? 反而鼓勵 沒有車距去開快車? →導致 連環追撞

這些說,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不會心虛嗎 ? 這些 明知會造成連環追撞,但是為了自己的私心還轉貼錯誤說法,不去指責這些違反法律的行為就算了? 還鼓吹錯誤,說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躲在不執法的縫隙當中逃避罰單 , 會心安嗎 ?

沒問題, 那就繼續一直貼這篇臉書錯誤的論述?那只是讓國道警察違反法規,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文字,就請繼續留在網路上

該說法違反之法規之多
(a)違反高管規則6,超過16車/公里,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何來倒果為因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其它法規都不是規定??
(b)違反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標誌",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根本不必去看下方 8-1-3 但書規定
(c)違反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不知道路權優位? 標誌高於規則嗎?)
(d)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 "最高速限限5標誌"是駕駛人遵守之限制義務!
(e)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f)違反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及第十一條 ,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 (Carriageway)之邊沿(edge) 。
(g)違反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之規
herblee wrote:
CcCManCcC 一再提及 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解釋


Hi Herblee,

歡迎回來,CcCManCcC 已經被kelven8116拉黑,我想他是看不到、也無法回應您的回覆。

關於您對於國道公路警察局臉書官網的意見。

herblee wrote:
這樣說是違反現行法規 ...
這是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公然違法


小弟我個人想法,您在這裡指責政府單位違法,怎麼不去檢舉公務員瀆職或怠惰呢?
您在論壇中說他們違法,
您是希望身為旁觀者的我們相信您個人對於法律的解讀,而不去相信政府單位給出來的解讀?
一般人要相信您多於相信政府單位?

我很怕遇到詐騙,我寧願相信政府,我寧願相信公務員,我相信"公務員不會"故意"做違法的事"。

herblee wrote:
這篇臉書錯誤說法之一: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0)什麼東西稱為 "以最高速限行駛"?

我認為您解釋法條的方法很奇特。
規則寫的就是:"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前很多大大也都跟您討論過了,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是理解成,車輛可以用該路段"規定的最高速限"的這個速度,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不討論認不認同這樣的規定,是不是開後門是不是亂規定,不討論。

我只想討論您解讀這段法條的方向,

herblee wrote:
行政機關居然放棄自己擁有的"最高速限"法律授權?還將此項法律授權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放任駕駛人自行宣稱?眼睛看著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我想應該沒人會解讀成,行政機關放棄最高速限授權,而是用"用路人的車速"?
更甚的還扯到看著標誌就可以自動到達速限?有誰這樣講過嗎?我不懂您的邏輯與解讀。

而這個例子加深了,前面的論點,我寧願相信政府單位也不想相信您的法律解釋。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10: 避免加速)靠邊(道路交通公約11-10: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禮讓在這裏)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完整條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邊想請教一下,根據第三、四、五點的文字敘述,我認為
第三點再講後車行為
第四點再講前車行為
第五點再講後車等前車靠邊後應做的超車的行為

所以這三點是連續的相關的。而這裡有一個重點:"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
所以我不是很肯定地就是:
a. 這三點是否是講的是單一車道的情況?在多車道上適用嗎? (我認為是)
b. 這是否是平面道路上的狀況?在高速公路上適用嗎? (我認為不適用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上,如何減速靠邊,尤其在內車道上?)
c. 依據這幾點,單純就文字解讀,是否並沒有說前車"需要換道"以讓後車超車?這裡只有減速靠邊。(所以不適用高速公路)


herblee wrote:
而高速公路沒多遠,路邊就會出現一面 , 有一連串告示 用路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

法規還區分有,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既然有設置「內側車道爲超車道」標誌,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據此標誌,就不應該去看8-1-3但書。

我尊重您的解釋,但並不認同。
因為,第8條1-3,開頭就說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與有放置宣導標誌無牴觸,所以無論有沒有標誌,後面的但書都應該照走,因為就是在同一條規則之中。
並沒有因為有標誌就不該看後面的但書。
如果依照您的邏輯,因為高速公上面有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的標誌,所以第8條1-1就不用遵守? 中外車道的低速限都不用遵守了。
很明顯地不是吧。所以我認為不應該是您這樣的解讀。

再者這些東西,在您跟其他大大們網年的討論中,其實都講過N遍了
例如: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718328&p=19#86572444
是不是跟您回的這樓87分相似,自我抄襲無罪。

而您是否會不知不覺中,用很複雜的話語和無關的文詞解釋與過多無關的圖片,來說明您其實簡單但很奇特的見解呢?又或是常常就會跳到無關當下討論的公式或是模組,並花大篇幅去推倒導論呢?

我覺得倒不如讓我們簡單的單純就問題提出"自己的見解"討論一些沒討論過的,也不用引經據典地反而模糊了焦點。

所以是否可以針對991樓,跟您請教一個完整的回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519513&p=100#90860712

希望最喜歡談模型的您,是否可以發表一下?
狀況三的情況下:
a. 如果可以用全體維持同最高速限與保持安全距離下,一起前進,不用變換車道。
b. 是否會比超完車後回中線,但會衍生出很多次的變換車道,來的好呢?


是否可以用請您用"自己的話語"推倒一遍哪個方式在台灣的國道上是比較好的?
哪個方式變換車道的次數比較少?

如果假設哪裡不合您意,也歡迎提出您的假設。
比方說:我認為狀況三是最容易發生在台灣的車流狀況。您不同意的話您可以說哪種狀況才是?抑或提出您的狀況四。
亦或舉例,您覺得超完車回中線不衍生出多的變換車道,請描述一下為什麼?

小弟資質淺薄,煩請用您自己的話,白話推論,感恩啊!
bbboywind

所以無法理解您,一面限5標誌,的質疑到底是甚麼?最高速限是一個標誌數值,只不過在法律依據8-1-3中,拿了這個數值來使用,這樣有甚麼不對?也可規定110但這非適合所有路段,故拿一個客觀的值來使用很正當

2025-01-07 10:00
bbboywind

"設置標誌"這段我在文裡有回您,您沒看到?依照您的解釋方法,那8-1-1也不用看,因為路上都有高限低限速標誌。所以您的解釋方法是有疑慮的。而8-1-3的部分,但書就是有排斥前文的意味且明確寫了可以行駛

2025-01-07 10:05
bbboywind wrote:
在路上,前車會被後車狂叭或是逼車,這就是所謂的嗆。
在網路上,有人會說前車擋路,叫前車滾開,辱罵前車,這就是嗆。
而這些文章就在這棟樓的前面,大大可以看一眼。


法律有"路權"規定 !
法律會授予多長?多寬?多高?多少時間?能使用道路空間 !法律授權範圍之外, 是別人的路權 !
後車若逼近 , 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也就是違反安全規則94條:保持隨時得以煞停的距離

前車讓開 ? 自動禮讓寫於法條! 是因為前車沒有路權 ! 本來就要自動離開 !因為前車沒有法律授予之使用道路的權利 ! 不能使用這一條車道!被法律授權的是右邊那一條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無關 速限 !
未被法律授權 ,沒有使用權 ? 並不能拿遵守義務(有符合速限)來填充? 魚目混珠,南郭先生 ?

bbboywind wrote:
herblee wrote: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 除非無車可超,不然不用切出去 , 因為在超車當中擁有路權啊 !
擁有路權 為何要切出去 ???
如您之前所述,中線有安全空間可以車輛切入後保有安全距離(55m)就應該駛出內線去中線對吧。
我想您並沒有要重新定義"無車可超"是多少距離算是無車,多少距離算是有車吧!

定義不是herblee寫的 ! 是法條定義了 『路權範圍』!
"無車可超" 是因為 要超越的是整個『路權範圍(車身 + 安全距離)』, 除了超車體本身, 還要超過前方的安全車距!
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後 , 就要離開超車道 ! 就不是在超車了 ! 當然是 "無車可超"
"無車可超" 是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無車可超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是對1km 之外的車也能主張在超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高管規則6明文存規定 安全車距為多少 ?
所有法規都要遵守 ! 依法就是如此 !

bbboywind wrote:
herblee wrote:
您的說法看不懂 ?把空間(體積)也算進去,而不是只算流量
Q車流量 = V車速 (km/h) × D (車距/密度) 車/km
空間(體積) ? 車流量 就是 每小時通過幾台車
國道是單層"車行道Carriageway"的車流量 , 容量不是兩層,三層 ,單位時間內通過幾台車 ? 不是算立體容量
時間算進去 ?
那個數字是一天24h的車流量 ,rush hours當然含在內
10萬輛車經過一個有六車道的路段,跟10萬輛車經過一個只有四個車道的路,
是不一樣的情況吧。
量是您那樣算沒錯,但車況塞不塞應該是算密度吧,而不是單純看總量。對吧?
另外就瞬間(時間區間)的流量。
10萬輛車是平均在16個小時中經過一個路段,跟10萬輛車是集中在三個小時中經過一個路段,
也是不一樣的情況吧。
所以為什麼要考慮時間的原因就是這樣。

看不懂 ?本來就有算時間
24小時內本來就會有 車流高峰期 和離峰期
只要是相同的單位時間(都是一天24小時),就能拿來比較 , 說台灣的車流量高所以佔用超車道?該說法是不成立的!
德國是汽車製造大國,車流量遠遠超過台灣 ,德國仍然是 超車後就離開, 根本就不發生台灣這種佔用內側車道?

bbboywind wrote
herblee wrote:
中線前面只開100 ? 超過1車後,中線前方是『無車 』! 超過後 A車變回是中線車 , 而且離開1車越來越遠!
如果中線有車就是A車正在內車道超越當中 啊 !
所以A就要等內線的車一台一台(B, C, D)過去之後 ?
不會啊 ! A 在中線還是110km
並沒有 A就要等內線的車一台一台(B, C, D)過去之後, A變成內線隊伍的最後一個 的情況 !
可能您沒有仔細看一下狀況三的圖。
內前車經過中後車之後,中前車與中後車距離超過200~300m。
我相信依據您之前的論調,這時內前車(A)應該要切入中線,因為他在中線可以有完整的安全距離。
之後原內前車(A)往前開,而被中前車擋住,因為中前車只開90 or 100。這裡是中線,所以有90/100的車很正常。
原內前車(A)被擋,所以會想再次切入內線。
而這時A車的速度應該大約等於中前車也就是小於110。(不然就撞上去了)

您假設的中線車速是不存在的
依據高管規則6 , 車距x 2= 車速
因為有200~300m的車距, 足以加速到110km , 不發生被路隊長制約 ,因車距不足而降速為 90 這種事?

這不符法律的說法! 砥觸 速率除以2為安全車距之高管規則6的規定 !

bbboywind wrote
接著原內前車(A)是必需等內後車(B)先經過內前車(A)才能開出來。
因為A被擋了速度下降,B一直開110跑比較快。
所以當A切出去之後變成B在後面。
而B超過了中前車之後,B應該要回中線。而A就繼續往前開。
而當B被其他中線的車擋住,B也想回內線。
所以B也需等A走了之後,切到內線排在A後面。
如此就是無限循環,只要中線一直有零星的車輛,這事件就一直重複。
註:A車無法在中線開110,因為中線會有90/100的車。如果中線能開110,我個人會直接待在中線。
herblee wrote:
bbboywind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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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他內線的車,也會遇到A遇的狀態,所以其他車輛(B, C, D)也陸續切到中線右切出來。
所以內線隊伍就是ABCD->BCDA->CDAB->DABC->ABCD一直再循環。
不過因為您認為每次的切換,都是在安全距離之外,所以不影響車速,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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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 A車會離開,空出內車道 , B, C, D 也會離開,空出內車道 , A先通過, 和 BCD車有『時間車距』存在,不會是在BCD的後方
我文章指的是在內線變成BCDA,不是在中線變成BCDA。
抑或您講的是,當A第一次離開內線切到中線之後,B會跟著A車一起切到中線所以B在A後面?(不確定這是您的意思嗎?)
如果是,我敢說這件事不會發生。
1. 先不說,實務上後車不可能跟著切出去,後車只想快速往前開
2. 依據您的原則,有55m安全距離才要切到中線去,當無車可超的時後才要切到中線去。
當A車切到中線時,A車跟中後車的距離無法讓B車有安全距離,所以B車不會跟在A車切到中線去。
3. 當A車切到中線時,A車在B車前面,所以B車想繼續超車,目標從中後車改成A車,所以B車會繼續在內線開(超車)。
所以,當A車切入中線之後,B車只會直直往前開,之後B車就是在A車前面。當A重新回到內線時,A就變成是最後一個。
這樣推論合理嗎?不合理的話是?

把車流視為亂數 ?
汽車 都有 駕駛人 , 流體的水及空氣是均值 , 且可以被壓縮 ! 車流當中 ,車輛不可被壓縮 , 但是車距可被壓縮
車身+車距需被視為一體 , 行車應該是以整體 "路權範圍(車身+車距)" 在移動
依據 "交通法規 "來行車 , 這就是在降低車流當中的亂度 ! 而不是視為"亂數"? 亂度增加碰撞次數增加?
我們都知道把水壺加熱 , 增加能量 , 能量可以送給液態水,增加水的亂度,超過沸點 ,讓它們變成氣體。如果周遭溫度低於 100℃ ,就無法提供水蒸發所需的能量。
"最高速限"就是在限制每一台車所產生的動量
「能量愈密集,亂度就愈小,能量愈散亂,亂度就愈大。」
依照規則 , 亂度就會低 , 隨便增加但書 , 還將但書擴張? 亂度當然高 !

按照規則去變換車道 , 有安全車距 ! 並不能視為能量亂度增加
不合理的理由是說法不符高管規則6 , 不符高管規則8 ,不符安全規則 101 條 的規定 !

bbboywind wroteherblee wrote:
bbboywind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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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內線開110中線開100/90,然後內切中影響應該比較少。
但中線90要切回內線110時,真的沒影響嗎?是不是一個不小心沒注意是否事故就會發生?
尤其是現在ABCD一直重複循環的情況之下,變換的次數無限增多,機率x次數=期望值,事故就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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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 ? 變換的次數無限增多,機率x次數=期望值,事故就發生了 ???
變換的次數無限增加? 要有安全車距才能變換車道 !
依據 94 條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留有緩衝距離 , 能量可被吸收 ,為何事故會發生?


bbboywind wrote
並不是 ! 中線車道的最高速限仍然是 110km
但中線90要切回內線110時,真的沒影響嗎?
是中線後車110碰上中線前車90 , 後車追上前車,兩車車距縮小, 無55m車距所以不安全了
所以要換到左邊這一個有車距的車道去超越前車 才安全!

中線90無超車之必要 , 無路權 ! 沒有取得路權 ! 為何要切回內線110時 ?
對不起 , 切回內線 ? 把內車道overtaking lane當成巡航的行車道 travelling lane ?
沒有取得路權?切內車道做什麼?
再說一次,我國沒有開快到110km就切擠進內車道的法規 ! 沒有 !
是因為超車/超越中線車道之前車 , 才能取得路權 !
切回內線 ? 不對, 靠右行駛是切回中外車道 !

您誤會了,我是說在內線的駕駛開110的速度,而中線的駕駛開100/90的速度,我並非指速限是多少。
中線限速當然是110,但是難免也很常有人只開100/90,我相信您懂得。
如果中線是可以開110的車況,我壓根不會想去內線,我就在中線開就好。

我是說在內線的駕駛開110的速度
我並非指速限是多少
但是高管規則8-1-3 但書 ,寫的就是 "最高速限" , 不是在說 在內線的駕駛開110的速度?
看不懂 ? 速限 就是主管機關能控制整體車流速度 , 不是放任用路人自行認定車速 ?

我有一份國道車速的 報告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如圖 車流量單車道超過 1100車/h時 , 中線車道的車速和內車道的車速是重疊 , 某些中線車(粉紅色約108)的車速還高於內車道(深藍色掉到100) !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110就一直走在內側車道 ? 以為能一直110呢 ?

事實是台灣國道 ,在車流密度達600車/h/ln 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 110km 了
粉紅色是中線車速 , 藍色是 內側車道車速
在流量 超過 1100 車 之後 , 就 能看到藍色的分佈點 會掉在 粉紅色的下方

中線車速藍色 內側車道車速

再回來看 表 1 平直路段 183.2K 及 183.7K 之流率與速率關係資料
找到流量 超過 1100車 那二欄 (1200-1500) 及 (1501 ~), 加上標準差
就能看到 相同的結果


± 加上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SD(σ,sigma)
中線車速內側車道車速

並不是油門摧下去 ? 前面就有足夠的車距自動跑出來 ?
不是 只有加速能拉開車距 , 降速也能拉車距
況且 車速越高 , 安全車距拉越長 , 每公里能使用的車就變少了
能加速只有在 未達到最大車流量 Qmax 之前 , 而 dV/dQ= dD 之時
在超過最大車流量 Qmax , 而 dV/dQ= dD 由 =0 轉變為 < 0 時

台灣國道現況不是您所說的 內車道 110 ? 中線 90-100?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這裏有三個參數
道路 的最大車流量 是有上限的 , 並不能無限制把車子往車道裏面塞
擠到超過"臨界點",車速就會往下掉
這張圖來自HCM2000, 這是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工具書

由於道路容量Q是有上限的 , 超過上限車流就會崩潰,單位時間內通過多少車是有一個最大值Qmax
當車速 120km 時 ,車速快能較早達到目的地, 然而 Qmax 只能是每小時每車道通過 1300車
車多到超過1300車, 車距縮短怕撞上去會制約到車速 , 就無法為120km, 車速自然必須降下來

bbboywind wrote
是的,我說的就是您後面所指的情況,當中線的110車遇到中線前車90,車距變小,覺得速度變慢,想超車了所以需要切內線。
這時中線原本110的車,速度上會先變慢可能是90~100。
而這情況下變換車道就有一定的風險存在。因為內線的車跑110+,中線是用90~100邊換道邊加速切入。
請您把這些文字帶入前面的圖,會比較好幫助您理解。

這是個別車輛的 私心問題 , 為自己選擇了一條最有利的車道 ? 以為佔用內側車道的車速會最快?會最早到達目的地 ?

然而1968年由德國數學家迪特里希·布雷斯提出的一個悖論Braess's paradox,它是指在一個交通網絡上增加一條路段(錯誤解釋但書,以為開快車就能進入佔用超車道?),反而使網絡上的旅行時間增加;這一附加路段(但書錯用佔用超車道)不但沒有減少交通延滯,反而降低了整個交通網絡的服務水準。

Braess Paradox伯雷斯悖論最早發表於1960年代,但是卻從未在汽車發達的美國引起注目。
直到最近,經濟與環境議題才迫使人們重新檢視,必須藉由限制汽車路權來改善整體交通狀況。

這種完全"違反直覺"的交通規劃,關鍵在於每個駕駛人的「私心」。
自私的駕駛人往往選擇了錯誤路徑(佔用超車道),因為大家都選擇最自私,對自己最有利的道路, 這條路就成為最壅塞的道路
如果關閉特定道路,讓駕駛人難以選擇對他最有利(也就是最自私)的路徑,其它道路就會被使用, 分流出去,反而會提升整體效率。
如果駕駛人選擇無私的路徑,封閉道路這件事並不會增加交通時間。

Braess Paradox伯雷斯悖論的例子非常多 ? 拆除掉一段高速公路之後, 交通反而改善, 例子非常多, 諸如韓國首爾將一條6線高速公路改為公園,紐約市封閉了42街
西雅圖擬擴建進入市區的 SR-520 橋之車道, 模擬車流後發現, 增加後不但無法疏解車流,反而堵塞, 計劃因而改變
德國Stuttgart在1969時新建一條幹道,卻造成周邊大塞車, 將國王大道Königsstraße改為行人徒步區後, 交通反而改善。
不佔用超車道 ! 有超車需求才使用 ! 交通才會更順暢

bbboywind wrote
herblee wrote:
照片影片中內車道車距為多少 ? 就是沒有55m!
台灣國道內車道車距永遠小於外車道, 不足55m卻硬撐要110?也是事實 ! 且三車併駛形成車群! 這『車群』是事實 !
後車只需花幾秒就可以拉好距離,也就是當前車開110,後車只需稍微放開油門,把安全距離拉好,接著補上油門維持在110,即可。
看不懂?
前車開110,後車只需稍微放開油門? 放開油門? 車速還能是110嗎?
把安全距離拉好 ? 如果車速同為110, 兩車的車距是不會變的,如何拉好?
後車車速要低於110, 車距才會拉開 , 這還是最高速限行駛嗎?
"車距"是由單位長度內有幾台車共同決定的 ,並不是 110km車速摧下去, 前方55m車距自動跑出來??
而是超車後離開,才能禮讓出60m長的車距 ! 車距是禮讓出來的!
照片影片中內車道車距為多少 ? 就是沒有55m! 這是事實 !
所以您是用您提供的影片問我為什麼影片中的駕駛為什麼沒有保持55m?
不好意思,影片您找的恕我無法幫您註解。
影片車距到底有沒有55m,就算沒有,是事實也不是我的主張,所以不該問我喔。
我只能很直接地跟你說,我的主張是開110以上且保持好安全距離順順的開。這些在前面的樓裡已經講過好幾次了,您可以參考一下。

開110以上且保持好安全距離順順的開 ?
以為 道路容量沒有上限 ? V=110是有條件能成立的, 必須是低於 D=16車/km(車距57.5m)
這是什麼情況 ? 是沒有超過 Qmax 最大流量之前
車流量大到一個程度車速會慢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斜率就代表 車速 dQ/dD=V
臨界點之前 dQ/dD=V >0
Q車流量 ↑ 為何 V(車速) 會變慢 ↓ 因為 超過 Qmax之後 dQ/dD=V<0

因為 隨著 D(密度)往右增加 , 曲線斜率發生一連串 變化, 超過 Qmax之後 dQ/dD=V<0
沒看到橫軸是 D ﹝cars/km﹞traffic density 嗎 ?
是密度D(密度/車距) 已經增加到 迫使 Q車流量由上升反轉為下降, 是 dQ/dD=V 由 >0 轉變為 <0
台灣國道一直是匝道出來 就 螃蟹車橫行擠入內側車道
讓內側車道密度D增加 ? 繼續把車輛往內塞 ? 自然塞到超過臨界點, 自然沒有55m車距

bbboywind wrote
""車距"是由單位長度內有幾台車共同決定的",您這個說法比較像是測量上的算法。
一定長度內有幾輛車,所以車距只能是多少。
但是實務上不是用測量的,而是駕駛可以控制的。
前車110再跑,後車跟前車距離不到55m,所以後車可以放開油門,利用速度差跟前車拉開距離。
只需要幾秒鐘等安全距離夠了,就補上油門維持在110跟前車同等的速度,這樣就可以一同用110並且保持55m的距離在跑了。

車距是駕駛可以控制的。??
以為道路容量沒有上限 ? 無論往內道塞進幾台車都不會爆 ? 密度超過17車,車距也不會縮小?
硬要這樣認為也沒辦法了
所以 國外依據 "車流理論"對高速公路做了一系列改革都是假的 ?

bbboywind wrote
至於110的質疑,我不懂您為什麼要質疑"放開油門? 車速還能是110嗎?"?
您是覺得只要有一秒鐘沒到110就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應該開在內線這樣的意思嗎?

因為不是油門踩下去,前方車距55m就會自動跑出來 ?
55m車距是怎麼來的 ? 是車流密度低於 16車/km , 是前面的車離開這個車道,禮讓出來的!

台灣國道真實測速顯示,內車道未達110這是事實 , 是門架上的測速器測出來的數字之統計

我國法規是 "最高速限" 不是寫什麼速度 ! ,這對內車道設下車速限制 ! 這是遵守義務!白紙黑字寫在法條上!這並非使用內車道的權利 !
怎麼會將 車速限制 解讀為 車速 ?
內車道之使用權利為超車 ! 這是比中線車快的相對車速 ! 不是絕對車速110km代表就是在超車 ?
怎麼會將 內車道必須遵守的義務 , 解讀為 使用車道的權利 ?
遵守義務 是一定要遵守, 遵守了也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 是如何能說成是 使用權利 ?
但書禁止倒推 ! 不存在倒述但書的說法
不存在什麼開到110km就能佔用超車道 ?
我國不存在這種法規 !
沒有的東西如何無中生有 ?

bbboywind wrote
如果是的話,請您考慮一下,
匝道速限40,外車道速限60,請問您是如何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外車道?
用60進入,您在匝道上面已經超速,用40進入,您低於外車道最低速限不應該進入高速公路。
但我們不能,也不會這樣說對吧!所以幾秒鐘低於110,或是在110+附近震盪,就要別人不能使用內線,我相信這不是有水準的您會希望的,對吧。

110根本就不是路權 ! 相信科學,統計,學術論文 ? 還是自行想像?

主線車道能來對比匝道嗎 ? 要分流!要區分車道 ! 規定本來就不同 !
車速並不是授予路權 ! 是相反的限制 !
主線上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有三個車道 !
路權規定都不同 ! 不是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
高管規則8-1-1 對於外車道規定 : 80km以下要去外車道 ! 法規把低80km的車搬去外車道了! 是在說 80km以下禁行中內車道 !
80km以上能不能行駛外車道 ! 可以 ! 80以上呢? 也可以! 通通都可以! 110km同樣能以最高速限110行駛於外側車道!
最高速限110km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最高速限110km能行駛於中線車道!
最高速限110km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110km能行駛於所有主線車道!

車速根本就無法 能區分車道之路權 !
外側車道 所有車都能走 , 除最低速限也不區分車速 ! 車速根本就不是路權 !
高管規則8-1-1還規定了中線車道路權「暫時利用⋯超越前車」,中線要超越外車道才擁有路權
因此 中線車道因超越外側車道 才擁有路權 ! 所有中線車速 > 外車道車速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內車道車速要高於中線才擁有路權,內側車道要超車中線車道才擁有路權 ! 因為路權規定 , 所有 內車道車速 >中線車速
也因 超車及超越才能建立 內車道車速 >中線車速 > 外車道車速
回歸"路權"! 超車及超越才能讓 車速內往外遞減的次序 !
不是自認

觀察 過河水的流速嗎 ? 河道中央流速最快 ! 流速往岸邊遞減
如果發生支流匯入或地下湧泉 , 伏流或亂流就出現了 , 行船就會大亂
讓超車道有功能 ,車速能由內往外遞減 !就能避免車流擾動 !
最高速限是限制義務而非使用權利 ! , 且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根本無法用來區分車道?

bbboywind wrote
herblee wrote:
沒人主張把車距變小 ?
那麼連環追撞是怎麼來的 ? 那7-8台車是保險桿頂保險桿 , 完全沒有車距
有沒有人主張把車距變小,那要拿證據(主張)出來看。
在歷史(車禍)事件上,當然有"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的事故,但拿發生的事故當作有人主張這件事,邏輯不通吧。(有人被打了,所以您說某人主張打人,邏輯不通吧!)

我覺得您該質疑的是"車距變小跟用內車高速限行駛有關係嗎"?
如我前面所述,車距可以由駕駛在路上行駛時控制。
除非,
1. 有人任意變換車道,剪線,所以原本的安全車距不見了。(在別的文章中我說過這是我最痛恨的行車行為)
2. 後車自己一直逼近前車,沒注意前車狀況,所以車距變小。
3. 前車緊急煞車害後面的車距變小(但這狀況應該不在現在的討論中吧!)
所以在內車道高速限行駛跟車距變小沒有關係。
(我相信您不會質疑,如何保證110,快樂表這樣老掉牙的話題,是吧!)

這123不都是因為安全車距不足嗎 ?
連環追撞不是煞車距離不夠? 不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內車道高速限行駛跟車距變小沒有關係 ?
和 不離開 內側車道 有關
有200~300m車距能離開卻不離開 ? 硬要擠在內側道 ?
(1)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是不是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由於車身長度(約5m)是不變的, 但是安全車距會因為車速快慢而增或減
這樣, 每公里內能塞入幾輛車就受到"車距"影響 。
車距多少? 法有明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這是計算過,能安全煞車的時間車距(空走距離)+煞停距離, 所得到的安全車距

法規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110km行駛, 前方車距依法, 55m ,車長平均4.7m ,
1台車前方車距+車長 約為 60m , 多塞一台車?車道就少60m能超車!
每公里內只能容納16台車+16個55m車距 ,車流量超過道路最大容量就會塞車
如過降速為90KM?
90km → 車距45m ,1台車前方車距+車長 約為 50m, 在同樣的車流量之下,每公里長的車道就能增加容納為20台車+20個45m車距,增加容量就不塞車了!
(2)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為恆定不變的關係
然而 , 車距和車速是有一個固定比值的
車速快 → 車距加大
車速慢 → 車距變小
車速100km, 每車道每小時最大車流量 1600車/hours
交通密度D(Density)=車輛數N(台)/L 區間長(km)
雪隧不知道這個道理, 加大車距由45m→50m ,破壞了這個比例, 拉出了過長車距
此種車距其實對應的車速是 100km/h , 不是90km
這樣拉出過長的車距 , 車流量就減少了 ,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車流量之前, 就提早達到飽和

所謂的塞車, 是車速不對等於該有的車距 , 是能量無處宣洩

V車速如此快 , 動能就增加了 , 要有對等的車距才能吸收這股能量
車多會壓縮車距到 45m , 對應的車速應該是 90km ! 不是 110

bbboywind wrote
最後貼上我理想中的行車圖,根據上述的討論,我擔心我的圖沒讓您看清楚,所以在貼一次。
很明確的,內線每台車都應該保持安全距離(55m),並且用同樣時速一起前進。
這裡的速度都是假設是真實速度)
我也很明確地承認,這樣會影響了想開120/115的人,
想開120/115的人被迫只能開110。
抑或在這樣的情況下,被迫自己找機會切中線,再找機會切回內線。
我想是可以跟您請教的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您覺得想開120/115的人該怎麼辦?
抑或是,因為影響了想開120/115駕駛的權利,這是很嚴重且巨大的影響,所以不該用這種情況開車?

理想 ?
您應該看到 圖表中的車速存在有『速差 』
就算你想要定速跟車 ? 國道上有許多道路瓶頸 及 凹陷部 (下坡再上坡) , 必然有速差 , 必然有車距變化!
最好的方法就是有需要才使用 , 不使用就空出來

因為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多出來的繞道Bypass!當車速高於右邊前車(超車) , 就自動溢入左邊的車道 (超車道)
由 中外車道 穿過超車道 分流 , 經過超車道這個繞道bypass之後 , 再回到 中/外車道
這和大漢溪與新店溪江子翠匯流為淡水河 (無颱風洪水走三重外河道) , 有颱風洪水→ 二重疏洪道分流→回到淡水河, 不是一樣嗎?
沒颱風洪水也把水引去"二重疏洪道", 平常都裝滿水, 山洪暴發時能分流嗎 ?
平常沒車時不行車靠右,都擠在內側車道,未補滿中外車道, 車道被切割成許多"無車零散車道空間" , 這樣造成車流量大時無法分流,於是在未達道路設計容量之前,車流就提早崩潰了!

超車時3線車道都有車, 但是超車後, 3線道讓成2線道,是要預留超車道空間(疏洪道), 防止洪水(消化道路瓶頸及消化高車流量)
不預留"空間" , 明明兩個車道就能裝下所有的車 ? 為何要去佔用第三個車道 ?
這是「寅支卯糧」! 違反會計預算紀律,濫用緊急預備金? 未達三個車道那樣的車流量 為何要佔用 第三個車道 ?

嚴格執行超車道路權, "超車道"車流量才能更高
下面是荷蘭A9 Autobahn 的統計,荷蘭同樣規定,超車後就回原車道, 圖表可見, "超車道"流量可以高於"不超車車道"達1.5倍

超車道不可能無車空在那裏! 因為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反而是流量更高
一開始車輛密度低,荷蘭因為"行車靠右"法規,及"非超車不行駛左車道",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6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
使用超車道的車輛是更多 ! 不是無車空在那裏少一個車道!
交通是流動的 ,車是在動的,想法不能以為是停車場,拼命往內塞, 超車後必須離開的 !不是以為是道路是倉儲? 放進去就不會動 ?

反而,台灣現況, 因為誤解法規? 以為"速限"這項內側車道無條件遵守義務 , 能錯誤當成使用車道之使用權利(路權)?
結果就是 , 沒有被法律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車 , 也都擠在內側車道上(←對,就是那些自稱最高速限的車), 造成未達Qmax最大車流量就塞住了!

看不懂 ?
想開120/115的人被迫只能開110。
法定的最高速限就是 110
問題不是110 車速 ! 是都不離開擠在內車道 ? 擠到車距不足55m
herblee wrote:
法律有"路權"規定 !
法律會授予多長?多寬?多高?多少時間?能使用道路空間 !法律授權範圍之外, 是別人的路權 !
後車若逼近 , 是未保持安全車距, 也就是違反安全規則94條:保持隨時得以煞停的距離

前車讓開 ? 自動禮讓寫於法條! 是因為前車沒有路權 ! 本來就要自動離開 !因為前車沒有法律授予之使用道路的權利 ! 不能使用這一條車道!被法律授權的是右邊那一條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無關 速限 !
未被法律授權 ,沒有使用權 ? 並不能拿遵守義務(有符合速限)來填充? 魚目混珠,南郭先生 ?

我知道您的論點,您的論點核心是有無路權。無路權前車就應該讓開。這理解。(理解不同於認可同意喔)
而期望您也能理解我的論點(一樣沒有期望您認同),前車開在內線是有路權的,來源就是8-1-3,最高速限下可以行駛,這裡就賦與路權,所以前車是有路權的。
也感謝您,強調後車不應該逼車,應該要維持安全距離。

至於條文的解讀解釋已經討論過很多次了,其他大大無法說服您,小弟我也沒資格說服您。

herblee wrote:
"無車可超" 是因為 要超越的是整個『路權範圍(車身 + 安全距離)』, 除了超車體本身, 還要超過前方的安全車距!
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行至安全距離後 , 就要離開超車道 ! 就不是在超車了 ! 當然是 "無車可超"
"無車可超" 是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無車可超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是對1km 之外的車也能主張在超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高管規則6明文存規定 安全車距為多少 ?
所有法規都要遵守 ! 依法就是如此 !

感謝您特別說明,以超車的角度而言同意您這段,""無車可超" 是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無車可超,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是對1km 之外的車也能主張在超車 !"我想這對於某些超車派的人而言是很清楚的說明。

herblee wrote:
您假設的中線車速是不存在的
依據高管規則6 , 車距x 2= 車速
因為有200~300m的車距, 足以加速到110km , 不發生被路隊長制約 ,因車距不足而降速為 90 這種事?

這不符法律的說法! 砥觸 速率除以2為安全車距之高管規則6的規定 !

這邊您邏輯大錯誤了。您倒果為因了。
高管規定是在多少車速下應維持最小距離為車速除以二。

車速110安全距離要有55m,但有60m的車距,不代表駕駛一定要開110。

也就是說當您車速是110時,最小距離是55m但是駕駛還是可以維持60m甚至100m安全距離。
同理當您車速90時,最小距離45m但是駕駛還是可以維持100m安全距離。
而中線最低速限80,所以中線的車速完全可以開90儘管前面有200m~300m的車距。
開車的人是活的,這裡討論的是活生生的駕駛不是您模型中的機器人。
所以不是距離有300m就會開到110。

所以中線車速完全是有可能發生的,而狀況三也就是實際上常常遇到的。
就是因為中線有人會開90,所以才會有人想開內線想開110。

herblee wrote:
把車流視為亂數 ?
汽車 都有 駕駛人 , 流體的水及空氣是均值 , 且可以被壓縮 ! 車流當中 ,車輛不可被壓縮 , 但是車距可被壓縮
車身+車距需被視為一體 , 行車應該是以整體 "路權範圍(車身+車距)" 在移動
依據 "交通法規 "來行車 , 這就是在降低車流當中的亂度 ! 而不是視為"亂數"? 亂度增加碰撞次數增加?
我們都知道把水壺加熱 , 增加能量 , 能量可以送給液態水,增加水的亂度,超過沸點 ,讓它們變成氣體。如果周遭溫度低於 100℃ ,就無法提供水蒸發所需的能量。
"最高速限"就是在限制每一台車所產生的動量
「能量愈密集,亂度就愈小,能量愈散亂,亂度就愈大。」
依照規則 , 亂度就會低 , 隨便增加但書 , 還將但書擴張? 亂度當然高 !

按照規則去變換車道 , 有安全車距 ! 並不能視為能量亂度增加
不合理的理由是說法不符高管規則6 , 不符高管規則8 ,不符安全規則 101 條 的規定 !

這串不懂您在回應甚麼?感覺文不對題。
題目是,依照您的主張,超完車回中線,我推論會產生很多次的變換車道與車輛順序一直重複循環。
這裡我沒提到亂數沒提到壓縮,不懂回一堆有的沒的,這些有關乎到題目本身嗎?

比較重要的就這句話:"按照規則去變換車道 , 有安全車距 ! 並不能視為能量亂度增加",我的翻譯就是如果大家都有安全距離,並不會影響整體車流。如果這是您的主張我尊重。
我的主張會是,有安全距離下變換車道,影響較少但還是有影響有風險。例如您變換道右切,隔壁兩車道的車也可能會換道左切,還是有碰撞風險。

herblee wrote:
看不懂 ? 變換的次數無限增多,機率x次數=期望值,事故就發生了 ???
變換的次數無限增加? 要有安全車距才能變換車道 !
依據 94 條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留有緩衝距離 , 能量可被吸收 ,為何事故會發生

是的,大家都守法的情況下,發生事故的機率變小,但大家都守法嗎?
儘管大家都有安全距離才變換車道,如上面例子,當您右切時剛好旁邊旁邊車道也左切呢?是不是增加風險?
抑或如果剛好有個飆仔經過呢?是不是有事故風險?
所以事故機率是存在的,而當變換車道的次數直線上升。事故機率乘上次數得到的期望值就是發生事故的次數了。我相信這麼愛談理論的您,這機率的ABC一定懂。

herblee wrote:
但是高管規則8-1-3 但書 ,寫的就是 "最高速限" , 不是在說 在內線的駕駛開110的速度?
看不懂 ? 速限 就是主管機關能控制整體車流速度 , 不是放任用路人自行認定車速 ?

老實說,依照您白話的描述,我真的不是很懂您的立場與想表達的。
8-1-3寫的但書,就我的解釋,就是內線駕駛在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下,駕駛可以用110的速度在內線行駛,如果該路段的最高速限是110。
所以內線駕駛有義務維持自己的速度在最高速限的速度下,這樣就有使用內線的路權。(這裡當然不是駕駛直接被賦與了110的速度,因為我從您的文章覺得您以為是被賦與了。)
而這裡主管機關也使用了主管機關規定的最高速限去控制內線車流速度。
所以完全符合規定,完全沒有您說的自行認定車速。

herblee wrote:
我有一份國道車速的 報告
.... 恕刪

---
圖片:

---
報告中明確指出,內線快於中線,為什麼您的註解卻是中線快於內線?
儘管您說1100車的附近,藍色低於粉紅色,但無論圖表或是文字,藍色絕大多數都大於粉紅色。

再者,1100車時,是要算車多還是車少呢?1100車時能否開到110還是不能開到110跟我們現在討論的狀況三有甚麼關係?
狀況三明顯不是車多的狀況,車多速度就下降理所當然但不是現在我們討論的項目。

還是您能證明,大家用您的主張開車,儘管是1100車的情況下,大家還是能開到110?儘管有很多變換車道的情況發生一樣做的到。那這就有意義了。

不然您只不過再一次,貼了一大堆引用數據,但給出的解釋還可能跟引用的內容不一致,且引用的東西跟當前討論的內容無關。
這是不是有點是想用吊書袋的方式來唬攏對方?

herblee wrote:
然而1968年由德國數學家迪特里希·布雷斯提出的一個悖論Braess's paradox,它是指在一個交通網絡上增加一條路段(錯誤解釋但書,以為開快車就能進入佔用超車道?),反而使網絡上的旅行時間增加;這一附加路段(但書錯用佔用超車道)不但沒有減少交通延滯,反而降低了整個交通網絡的服務水準。

我的理解,這個悖論講的是新開一個路,並非增加一個車道或是減少一個車道。
這個悖論是說,當從A到B點,除了原本的路之外新開一個路,而因為人們都湧入了新的路走,所以反而塞車。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B8%83%E9%9B%B7%E6%96%AF%E6%82%96%E8%AE%BA
但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同一個道路上面的車道
四個車道關掉一個車道(超車道)就會小於原本四個車道的使用效益

以車道來看悖論裡的設定,假設每條路是兩個車道,所以當所有人只選擇某一條特定的路時,就是只使用了兩個車道。所以所花的時間多於兩條路總共四個車道的所需的時間。

所以這裡又一次證明,您很愛引用模型理論,但您給的解釋很奇特,跟原本論點根本不一致

herblee wrote:
開110以上且保持好安全距離順順的開 ?
以為 道路容量沒有上限 ? V=110是有條件能成立的, 必須是低於 D=16車/km(車距57.5m)
.....
讓內側車道密度D增加 ? 繼續把車輛往內塞 ? 自然塞到超過臨界點, 自然沒有55m車距

車多就不能開110,車距取決於每個駕駛的控制,還有不要有硬切他人安全車距的駕駛。
所以在狀況三車有車但車不多的情況下,大家順順開不香嗎?

herblee wrote:
車距是駕駛可以控制的。??
以為道路容量沒有上限 ? 無論往內道塞進幾台車都不會爆 ? 密度超過17車,車距也不會縮小?
硬要這樣認為也沒辦法了
所以 國外依據 "車流理論"對高速公路做了一系列改革都是假的 ?

車距為什麼不是駕駛控制的?
只要沒有人切我的安全距離,我放開油門減速,為什麼不能拉開安全距離
密度是結果,車多所以才密度高,也才會車速下降距離變短。
同上,就算車多如果所有駕駛同意,還是可以拉開安全距離,但是這不實際。
所以您這裡再一次倒果為因了

herblee wrote:
因為不是油門踩下去,前方車距55m就會自動跑出來 ?
55m車距是怎麼來的 ? 是車流密度低於 16車/km , 是前面的車離開這個車道,禮讓出來的!
...
我國法規是 "最高速限" 不是寫什麼速度 ! ,這對內車道設下車速限制 ! 這是遵守義務!白紙黑字寫在法條上!這並非使用內車道的權利 !
怎麼會將 車速限制 解讀為 車速 ?
...

這裡我比較能理解您的解釋是,8-1-3說的最高速限是要遵守最高速限的意思,也就是超車時也不能超速,這是您的解釋?
這樣您就是完全忽略"得(ㄉㄜˊ)"這個字,(難怪我之前就看過其他大大這樣說過您,原來您是這樣解釋)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是可以的意思,"以"是利用的意思,"行駛於"就是給予路權的意思。
所以就是可以利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得到路權)。
這裡再怎麼解釋也不會變成,超車時還是得遵守最高速限的限制。超速不管您是不是超車本來就不能超速,這無須再特地寫一次。所以完全不會是您這種解釋
基於駕駛用最高速限在內線行駛就有使用內線的權利,所以您很大段的論述都不成立了。

再提醒一次,不是因為開110而駕駛自己有內線的路權,而是法律規定了這樣的行為有內線的路權。路權來自於法律規定而不是單純的車速,只是剛好這次的規定有關於車速而已,懂了嗎?

----
圖片

----
越說我越覺得您的邏輯......?
這裡我舉例的就為了跟您解釋,這些是安全車距不足產生的事故,而為什麼會安全距離會不足呢?我列了三點可能。
結果您反問我這不就是安全距離不足嗎?難怪您前面一大堆倒果為因的論述。連這裡也是反了。

至於您提的模型恕我跳過了,前面我已經舉例了很多,這些引用有很大的爭議,我不再回應了。

herblee wrote:
有200~300m車距能離開卻不離開 ? 硬要擠在內側道 ?
...
不預留"空間" , 明明兩個車道就能裝下所有的車 ? 為何要去佔用第三個車道 ?
這是「寅支卯糧」! 違反會計預算紀律,濫用緊急預備金? 未達三個車道那樣的車流量 為何要佔用 第三個車道 ?
...
超車道不可能無車空在那裏! 因為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反而是流量更高

這裡我們就是在討論兩個主張,哪種主張適用於台灣,所以您該問的不是為什麼不離開,而是說明這樣有甚麼不好。
您的論述就是車多的時候,在台灣,您確定兩個車道可以應付車多的情況?可以空出超車道?
超車道是輪替用的,所以不管我的主張或是您的主張,當車多的時候超車道就是要拿來用,
當車多的時候,其實當車多狀況就是我的狀況二,內線本來就應該用,所以老實說您說車多的狀況根本無意義。

而如果有車但車不算很多的時候就是狀況三,這時,用哪種主張比較好?
車距不會因為內線多少車而變短,只有大家都遵守,就可以拉出安全車距。
而無法拉的人就應該走中線而不是硬插入內線。而不願意拉的人是違規的。

herblee wrote:
反而,台灣現況, 因為誤解法規? 以為"速限"這項內側車道無條件遵守義務 , 能錯誤當成使用車道之使用權利(路權)?
結果就是 , 沒有被法律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車 , 也都擠在內側車道上(←對,就是那些自稱最高速限的車), 造成未達Qmax最大車流量就塞住了!

這裡再重申一次,您的解讀跟大眾(或是部分的人解讀)完全不同。法規不是多說一次在超車道超車時要遵守速限。而是依法規賦與的權利,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時可以得到內車道的路權
這個前提您不理解,後續所有推論引用都是無意義的。

herblee wrote:
看不懂 ?
想開120/115的人被迫只能開110。
法定的最高速限就是 110

最後總算這段是有意義的,就算是您,您也同意法規本來就限速110,所以我的主張雖然影響了想開120/115的人,但無需考慮他們。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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