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H大,8大,kelly...(恕刪)
法律上寫的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您說的那是"快車道"
把超車道當快車道,是增加用路人"憤怒"及"危險"的事

The left lane is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the "fast lane", but that is not an accurate description of the lane's purpose. The left lane is the designated passing lane, however, vehicles in the left lane must obey the posted speed limits. A common problem arising from misuse of the left lane is speeding and tailgating. These actions create road rage and increase overall danger.
離開"超車道"跟後面有沒有車
沒有半點關係
而是看中線有沒有車可超


小弟沒超車時就是在中線跟車

說穿了,您只是貪"方便"而已
Gullit168 wrote:
需要"停等",就是不被允許"通行"
自打嘴巴
需要"讓離",就是不被允許"通行"
自打嘴巴
...(恕刪)
錯把 通行權 當成 路權 , 你就繼續錯下去
反正就是視法規於無物,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第 206 條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白紙黑字的 路權, 也要否認 , 還有什麼不能否認 ?? 請繼續錯無妨
須要"停等",就是不被允許"通行"? 在說什麼?
就是有這種錯誤觀念, 以為十字路口是通行權? 不是,你只是優先路權, 還是要停等,還是要讓
你綠燈前面有機車還沒起步,這只是優先路權, 你還是要停等, 這是 "不被允許"通行"嗎?
你綠燈左/右轉碰上行人,這只是優先路權, 你還是要停等讓行人先行, 這叫 不被允許"通行"?
高管規則19已經規定了通行權, 牛車才是沒有通行權
通行權不是一種權利! 完全無法分配 A 走 內車道 , B走中線車道 , C走外車道
法規 指定車道/分配車道/排序使用車道的前後次序 , 是 路權 分配
需要"讓離",就是不被允許"通行"?
我先讓離內車道, 有需要再進來超車, 我一直都在通行, 我一直都在通行, 我一直都在通行!
我的通行權一直都存在, 從來沒有『不被允許"通行"』?
Gullit168 wrote:
看不懂全部都是老調重彈 , 內容和前面 10幾篇完全一樣 ? 為何要重貼一遍
您真有時間, 請繼續 蓋大樓
台灣銷售前10名的車, 全都都在 5m以下
再怎麼算也不可能是 16台 RX350L
...(恕刪)
這是最基本的 『科學』
科學方法涉及了以下三個步驟:
(1)問題的認知與表述
基本常識是正確的嗎? 每一個名詞的定義弄清楚了嗎?
(2)實驗數據的收集
實驗數據必須達到統計學上的"顯著性" 才能讓人相信
以3.78m代表大多數車的車長? 是能信服的數字嗎?
(3)假說的構成與測試。
您對於 問題的認知與表述 都完全是錯的
才需要花這麼多時間去貼 正確的法規 , 結果,法規白紙黑字,你也要改字?
Gullit168 wrote:
17台March如果沒有統計學上的"代表性"
那16台RX350L也沒有統計學上的"代表性"
...(恕刪)
又把虛擬不存在的稻草人拿出來 鞭
又攻擊不存在的稻草人?
16台車 不是以 RX350 去算的嗎?
不是
是以 台灣絕大多數的車長 ,落在 4-5m之間
是以路權範圍55+4=59 米 ←→ 路權範圍55m+5=60m
每台車以110km行駛所需的路權範圍是59m-60m ,無論怎麼算,1km都只能容納16 台車 , 擠不下第17台車 !
Gullit168 wrote:
看,又雙重標準了
看不懂全部都是老調重彈 , 內容和前面 10幾篇完全一樣 ? 為何要重貼一遍
您真有時間, 請繼續 蓋大樓
16車/km(LOS C),以為只要擠在一起, 有55m, 就永遠不會堵塞, 忘記還有"車流擾動" 及 "道路瓶頸"
...(恕刪)
你說的雙重標準根本不存在
這只是您自創虛擬不存在的稻草人, 自己攻擊不存在的稻草人, 再自己說成雙重標準
依台灣大多數的車長都超過4m , 以110km行駛,保持車距55m,那答案是一樣,一公里內就只能容納 16台車, 不可能是17台
Gullit168 wrote:
還要再說幾次?
我怎麼知道你要對你自己說幾次??
看不懂全部都是老調重彈 , 內容和前面 10幾篇完全一樣 ? 為何要重貼一遍
您真有時間, 請繼續 蓋大樓
速限100路段,"17車/km"就是LOS D,到底是"堵塞行車之狀況"還是"未堵塞行車之狀況"??
速限90路段,"18車/km"就是LOS D,到底是"堵塞行車之狀況"還是"未堵塞行車之狀況"??
...(恕刪)
科學方法涉及了以下三個步驟:
(1)問題的認知與表述
基本常識是正確的嗎? 每一個名詞的定義弄清楚了嗎?
你要攻擊美國國家科學院 對LOS的分類標準 ? 請提出足夠的證據
拿沒有"統計學代表性"的車長3.78m, 並沒有辦法代表台灣平均車長, 這是沒有辦法推翻 HCM2000 的標準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Gullit168 wrote:
一樣的東西到底要我說幾次??
那三點本來就是"條件",不是"例外"
那三點本來就是"條件",不是"例外"
"條件"就是從現有的眾多特徵中取出"要件"
...(恕刪)
您自行的定義很奇特 ?
"條件"就是從現有的眾多特徵中取出"要件" ?
不是 , 並不是在說""該法條的構成要件""!
是在說, 此法律效果能成立, 須要什麼條件 ?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法律效果)
那三點本來就是"條件",不是"例外"????
不是例外?????
Gullit168 wrote:
原則法與例外法若規定於同一條文中,即所謂「但書」
但書授予在達成某些條件下的行車者具有"內側車道通行權"
但書中的條件為『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符合『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之條件行車者"
...(恕刪)
原則法與例外法若規定於同一條文中,即所謂「但書」,不是您說的嗎?????
Gullit168 wrote:
車子有分『大型車、小型車』,取出"小型車"條件
車流有分『堵塞行車、未堵塞行車』,取出"未堵塞行車"條件
速限有分『最高速限、最低速限』,取出"最高速限"條件
這些都是本來就有的東西
符合三要件之後,例外是『內側車道可不適用超車道』
...(恕刪)
又自創法規 ? 那一條法規有寫 『內側車道可不適用超車道』????這樣的文字?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法律效果)
速限有分『最高速限、最低速限』,取出"最高速限"條件?
取出"最高速限"條件 ? 這那是條件? 這是結果 !
法規 已經寫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已經寫 得以了,還要否認 ? 硬要說成條件? 那你的法律效果在那裏? 不見了 !
一個8-1-3但書法條被你說成沒有法律效果???? 全都是條件?
難道?你的法律效果居然是法規沒寫得東西? 『內側車道可不適用超車道』???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但"字,就代表規則後段為『但書』,代表他是『例外法』
看到這個"但"字,代表只要符合『但書』裡面的要件,可以不適用前面的『原則法』
...(恕刪)
要對比前方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個但書根本不是例外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例外嗎?
不堵塞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是本文"超車道"的常態! 怎麼會是例外的條件?
(2)小型車。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是常態? 如何屬於例外條件?
(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60-110km
內側車道速限依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90 100 110區間 , 此速限區間本來就包含有最高速限!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Gullit168 wrote:
而你呢? 你把規則裡面的"但"解釋成"且"
...(恕刪)
科學方法第一個步驟:
(1)問題的認知與表述
這個但書根本不是例外 , 而是附加補充規定!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因為是附加補充規定, 當然是附加補充的新規定 !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且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所謂的稻草人謬論
...(恕刪)
科學方法第一個步驟:
(1)問題的認知與表述
你的錯誤是不知道 此但書 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誤以為是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又不看句式的區分, 無視 8-1-3但書為 「但... 得」, 不是「但... 不得」的事實
Gullit168 wrote:
創造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
稻草人看起來像人
活人看起來也像人
所以"稻草人"等於"活人"
...(恕刪)
8-1-3但書為 「但... 得」是你所不知道的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把不知道的「但... 得」, 說成不存在 , 一律認知為 「但... 不得」 ?
事實是 8-1-3但書 就是白紙黑字 「但... 得」
把存在的 8-1-3但書,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視為 不存在的稻草人????
這只是在你的資料庫當中, 查不到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不是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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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仍是持續在超越中線車,根本不須理會後方是否有更快的車輛,因為您正在發揮超車道的功用
但請超越中線車流後且有安全距離時就回中線,不管後方有沒有車
台灣的問題就是太多的車輛用內車道"行車"、中線"超車",明明中線就可以開到最高速限, 偏偏就是喜歡先往內線蹲
理由很多啦,不外乎
1. 內線風景好,視野寬闊
2. 中外線車好多,內線穩穩開不用一直換道,卡順啦
3. 我在內線開到速限了(就當他真的開到),為什麼要換道? 內線行車很棒啊,中線比我快的車都是飆仔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H大,8大,kelly...(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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