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

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Moonlighting wrote:
以這樣的情境而言,A...(恕刪)

感謝您的回應啦,您跟我的看法一樣
但我還是想等黃色小鴨回應
畢竟依照他的觀點,A、B兩車都是合法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我想了解如果依照他的方式解釋法規會是怎樣而已
ariete wrote:
請問在這個狀況下,A車被B車超越,顯然是速度低於B車
所以A車並未在做超車的動作,單純是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那A車是否還符合"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規定??
還是說因為B車還是可以從外側車道超車所以不算堵塞行車??

這種老梗問題還在問?

虧你一直都有發落這個主題

自己去翻高公局的回函好嗎?

網友都不知道貼N次了
黃色小鸭 wrote:
這種老梗問題還在問?...(恕刪)

因為高工局的解釋自我矛盾呀
就某一次高工局的答案來說若後車車速較快&有超車意圖時,需在合理空間內讓出內車道
不論A車速度是否高於該路段最高速限
但有些解釋卻又是不需要讓後車過
而海報上又是寫這樣

高工局的解釋不過就是打哈哈罷了,那些人對於堵塞行車道的了解程度遠低於herblee
他們大概連最大行車密度是多少都不知道了
當行車密度提升之後會發生什麼事大概也不知道
只要內側車道行車密度提高,行車速度就會降低&發生堵塞狀況
這是無法執法取締的狀態,因為不是單一車輛造成的超車道堵塞
唯一能做的解決方式就是降低車輛密度
而達成的方式只有超車完回到原車道(在空間合理下)
這也是為什麼外側車道永遠比內側快,因為他們的行車密度比內車道低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一直在這邊解釋法律文字的枝微末節有什麼意義??
合法是沒錯啦,就最低的道德標準呀,無助於提高整體效率
最高的道路利用效率就是超完車&原車道有足夠空間就回去原車道
提高外側車道的行車密度,達到由外至內行車密度遞減的狀況
這樣外到內的行車速度就會是遞增狀態
一直吵最內車道是否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而不離開真的很沒意義
是不會被罰啦,但就很沒效率而已

ariete wrote:
(恕刪)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一直在這邊解釋法律文字的枝微末節有什麼意義??
合法是沒錯啦,就最低的道德標準呀,無助於提高整體效率
最高的道路利用效率就是超完車&原車道有足夠空間就回去原車道
提高外側車道的行車密度,達到由外至內行車密度遞減的狀況
這樣外到內的行車速度就會是遞增狀態
一直吵最內車道是否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而不離開真的很沒意義
是不會被罰啦,但就很沒效率而已




ariete wrote:
因為高工局的解釋自我矛盾呀
就某一次高工局的答案來說若後車車速較快&有超車意圖時,需在合理空間內讓出內車道
不論A車速度是否高於該路段最高速限
但有些解釋卻又是不需要讓後車過
而海報上又是寫這樣

高工局是哪個單位?

那是建議不是規定 你搞錯了 你可以去看清楚一點

以前是說依法不需讓後車 後來加了建議不要長時間佔用&盡量讓後車過 沒矛盾啊


海報?只看到叉燒包


再來

你說的禮讓後車提高整體效率我贊成啊

難不成我說最高速行駛內線是合法的=我認為都不用禮讓後車?

不是0就是1?

有問題的是有神說最高速行駛內線是違規的

這樣你搞清楚了嗎?


最後就是有人說一套做一套

前頁一位G開頭的整天罵內龜超佔

結果自己也是內龜超佔害人從中線超車發生車禍...

還敢貼影片出來勒...

所以啦

嘴上道德大家都會啦
黃色小鸭 wrote:
高工局是哪個單位?那...(恕刪)

唉呀,新注音選字錯了
圖片更新了,麻煩再回去看吧

不過,高局沒說過依不用讓後車唷,因為沒有法源依據一定要讓
當後方車速比前方車速快&示意要超車時,做不做讓車都是行車禮節的問題
就算不讓也沒有犯法的問題,但這就是問題所在啦
大多數人只要不會被罰錢就不會在意,所以就龜在內側車道&繼續提高行車密度
所以前面一直在談內側車道不做超車行為時要不要離開的適法性問題
如果警察真的要抓還是可以抓&有法規可以罰,除非他用速限+10.0000000000km/h來開
只是我們的高速公路警察不太玩跟車錄影這一招
感謝ariete大大,能以理性的態度來探討問題

有關於過去的函釋,前後矛盾及錯誤之處,已經在上面的
514樓, 250樓,188樓說明了
前後如此多篇, 說法卻南轅北轍,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52#49327084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25#49223604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9#48864464

容許超車道兼行車道, 自以為可以增加車流量,事實上是"適得其反"
相關的數據及圖表, 寫在319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32#4912441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000796&p=10#51289992

更嚴重的錯誤,寫在992樓, 例如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以位階低的法規命令,錯誤解釋後,去牴觸位階高的法律
還有行政機關未依法律授權,逾越職權而發布"法規命令",內容當中擅自更動條文的文字,進而混淆對違規事實之認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100#51885525

關於"Overtaking超車"和"Passing超越"的差別, 寫在974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98#51849024
287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29#49234014
超車必須回到原車道, 未回原車道,在同一車道上,是連續超越右邊車道的車,這不稱為"連貫超車"


美國有三種內車道的制度, 寫在上面295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0#49234735


路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在906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91#49577369
在953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96#51817569

路權能取得, 也會喪失, 並不是永遠持有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說明,寫在303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1#49236520
955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96#51820923

不論"龜車"或"最高速行駛", 通通一樣
無論車速最初為多少,只要車輛密度增加到達"臨界值", 車速就會下降

"超車"就是高速公路上, 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以"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來解釋最為恰當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這種"合作" , 需要每個用路人的配合,才能達成
不合作, 大家都擠進超車道, 所有車道的車速都會下降

這是合則兩利, 分則兩敗

很高興看到,有ariete大大看了小弟的"陳腔濫調"文, 只要有一個人看,就值得了!
因為越多人了解這些, 有越多的人配合,讓超車道有功能, 高速公路就能更順暢!

在任何學術研討會,學位考試口試,這些訓練當中,都要面對 Challenge ,面對Challenge是很平常的事 。
如果是理性的討論, 問題就能越辯越明, 但如果是以威權的手法,統一定調, 或是以"污名化", "貼標籤" 的手法,故意去混淆問題,真相就很難被發現。
herblee wrote:
很高興看到,有ariete大大看了小弟的"陳腔濫調"文, 只要有一個人看,就值得了!

ariete說最高速行駛內線不讓車是不犯法的

你確定他有看懂你說的?接受你的說法?

herblee wrote:
在任何學術研討會,學位考試口試,這些訓練當中,都要面對 Challege ,面對Challege是很平常的事 。

Challege是啥?

這種程度還敢落英文?

依你長久以來的假博作風不意外

herblee wrote:
如果是理性的討論, 問題就能越辯越明,

你是理性討論還是強詞奪理硬拗詭辯大家都看的出來

herblee wrote:
但如果是以威權的手法,統一定調, 或是以"污名化", "貼標籤" 的手法,故意去混淆問題,真相就很難被發現。

不認清事實而以個人威權的手法 統一定調 故意去混淆問題不就是你現在的做法?

真相是你口中說出的才叫真相?


最後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是民國九十四年葉宜津擔任立法院交委會召委時提案修正增列的

請問你敢不敢去函葉立委詢問此項的立法精神及法條原意?

不敢的話就乖乖閉嘴吧
ariete wrote:
唉呀,新注音選字錯了
圖片更新了,麻煩再回去看吧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海報這種東西更不用提了...

ariete wrote:
不過,高公局沒說過依法不用讓後車唷,因為沒有法源依據一定要讓
當後方車速比前方車速快&示意要超車時,做不做讓車都是行車禮節的問題
就算不讓也沒有犯法的問題,但這就是問題所在啦
大多數人只要不會被罰錢就不會在意,所以就龜在內側車道&繼續提高行車密度
所以前面一直在談內側車道不做超車行為時要不要離開的適法性問題

多用點心好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國道警察局也說過: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110公里之路段,以時速110至12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五、 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洪漢程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4)。謝謝來信。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ariete wrote:如果警察真的要抓還是可以抓&有法規可以罰,除非他用速限+10.0000000000km/h來開
只是我們的高速公路警察不太玩跟車錄影這一招

你是說警察要抓哪種違規?

1.小型車未以最高速行駛內線?
2.慢速小型車行駛內線?
3.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用速限+10不會被罰 那速限+1會不會被罰? 為何要指定用+10.0000000000?
黃色小鸭 wrote:
ariete說最高速行駛內線不讓車是不犯法的
你確定他有看懂你說的?接受你的說法?...(恕刪)

阿~~我是說"不讓車"這件事犯不犯法是沒有法源依據的
但不讓車造成的後續問題是不是犯法呢??如何蒐證??

所以高速公路內線不讓車犯不犯法就變成後面蒐證的問題
依照台灣對於超車道的"特殊使用方式"來看,要達到犯"法"需要有幾個要件
1.內線不讓車,因為他認為本車輛已高於該路段最高速限&低於寬限值上限
導致後方行車密度持續增加到某車之後方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此時即達成堵塞超車道)
2.承上,此時若內側車道速度已低於外側任一車道,此時內側車輛均非超車用途&未達最高速限

講來講去都是行車密度問題,而非單一龜車可以達成的壯舉
如果要罰"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靠深藍色Camry偵防車上面的配備來蒐證是可以罰一整排的(視線內往前少說也罰5台)
但這些Camry跟拍都只會抓路肩超車、交流道插隊等......
所以我上一篇才說要抓可以&也有法條可以罰
詳細的蒐證方式我就不想多打了,我怕台灣也這樣搞會引起軒然大波
去日本玩的可以試試用最高速限但低於旁邊車流速度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的,他們會超速)
看會發生什麼事
美國也可以這樣玩,不過他們的阿Sir太兇了,不建議大家這樣"挑戰"
  • 10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