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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herblee wrote:
請解釋為何"超車道"可以拿來行車, 法源依據為何?

就是你硬拗的那句KEY WORD

你也只能把那句自圓其說而已 否則其他爛戲怎唱下去?

叫你去函制訂法規的高公局替你背書證明你是對的 你也不敢

別人拿高公局證據反駁你 你也只會一直跳痛 複製貼上

然後說高公局是錯的 國道警察局是錯的 監理單位是錯的 法官也是錯的

只有你是對的?

你只會耍嘴皮子玩文字遊戲還會幹嘛?還玩的比國小生程度差...

有夠瞎

01從沒看過像你這種被網友被官方打臉N次的 還可以硬拗好幾年不認錯


真替你爸媽和國文老師感到丟臉

herblee wrote:
車速規定當中,也有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 慢車靠右原則 ,只不過寫的是"絕對車速"
這裏有一個字要注意"較慢速", 所以含義是相對比較的"相對車速"
和誰比較?
就是前面"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 也就是速差10Km以上,"較慢速",必須到外側去行駛
因為寫的是超越,而不是"超車",所以在中線車道, "超越"後,若車速高於外車道,是可以不必離開。

真的會被你笑死

前面已經被打臉了

還敢拿出來再講

後車75超70前車

他要不要回外車道?

車速高於外車道 就可以不必離開???

大型車超越後 車速高於外車道 也可以不必離開???

你鬧的笑話還不夠嗎?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面已經說太多了! "但"書的原則, 但字之後的解釋......
符合法規 ? 這句話從頭到尾,全部都符合了嗎?
定速行駛不離開
符合的只是速限規定

不符合"車道使用規定"!

但字之後的解釋是指【車道使用規定】

不是【速限規定】

速限規定在第五條

你鬧笑話了

第八條開頭就講明了【車道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herblee wrote:
"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不離開" 是 "無超車行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有四種態樣和罰則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離開 罰則是哪一款?

這個之前你就被我打臉過了

還敢再拿出來講?

我是不知道有人那麼喜歡被打臉啦...

herblee wrote:
"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不離開"可以稱為"超車" ?
這種行為是符合法規當中"內側車道為超車。"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要免則, 請證明"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不離開" 這種行為, 是法規中所定義的"超車"

內側車道是相臨車道車輛的超車道 這有疑問嗎?

沒違規亦無罰則 請你證明為何無法免責?
黃色小鸭 wrote:
後車75超70前車

他要不要回外車道?

車速高於外車道 就可以不必離開???

大型車超越後 車速高於外車道 也可以不必離開???

...(恕刪)

先射箭再畫靶?
要看當時的條件, 是否還在"超越"
可不可以連續超車? 如果前面還有一台70km, 要不要持續超越它, 還是馬上要擠回外車道?

黃色小鸭 wrote:
但字之後的解釋是指【車道使用規定】
不是【速限規定】
速限規定在第五條
...(恕刪)


請看條文"但"字之後,寫的是"最高速限",還是寫"最高速"?
"最高速限"是相對於"最低速限", 含義如上面幾樓所述

如果這不是"速限"規定? 什麼是速限規定?

如果這不是速限規定,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為準
如果以"速限標誌60-110km"為準, "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何以違規?
怎麼又能以此規定,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法條依據: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而開罰?

這段話那一字那一句說了"車道使用規定"
這個違規是"走錯車道"嗎? 還是因為"未達速限"受罰?

車道使用規定只有前面那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只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寫"最高速度", 卻沒看原條文是寫"最高速限"


後面的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實際上看原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才符合原條文所說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整段第八條是"車道使用規定"
但是其中這段是"速限規定"

不能只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寫"最高速度", 卻沒看原條文是寫""最高速限"

黃色小鸭 wrote:
開頭就講明了【車道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有四種態樣和罰則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離開 罰則是哪一款?
這個之前你就被我打臉過了
還敢再拿出來講?
我是不知道有人那麼喜歡被打臉啦...
...(恕刪)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首先定義「法規命令」的概念,謂:「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是法規命令,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 不能超越法律授權的範圍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條, "行政行為" 自然必須依法行政,無論行政機關或用路人,行為都要依據"法規"的規定
但如果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或有逾越職權而發布,其法規命令應不發生效力;
人民如因此而受有權力或利益之損害,亦得提出申請,聲明異議、請願、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合理之救濟。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為法規命令,法律位階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為三讀通過的法律,法律位階高。

但字之後為"速限規定"
定速行駛不離開,不是超車, 是行車
如果內側車道能定速行駛不離開, 這條車道就是"行車道",無法超車,不再是"超車道"

怎麼能拿法律位階低的"法規命令",經過重重的文字轉換, 經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最終,把法律位階高的法律,所規定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轉變為"最高速限道"轉變為"行車道"?
怎麼拿法律位階低的條文, 去推翻位階高的?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四項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四項 所授權的, 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不包括改變,更動條文的文字內容,或對違規事實之認定
黃色小鸭 wrote:
就是你硬拗的那句KEY WORD
你也只能把那句自圓其說而已 否則其他爛戲怎唱下去?
叫你去函制訂法規的高公局替你背書證明你是對的 你也不敢
別人拿高公局證據反駁你 你也只會一直跳痛 複製貼上
然後說高公局是錯的 國道警察局是錯的 監理單位是錯的 法官也是錯的
只有你是對的?
你只會耍嘴皮子玩文字遊戲還會幹嘛?還玩的比國小生程度差...
有夠瞎
01從沒看過像你這種被網友被官方打臉N次的 還可以硬拗好幾年不認錯
真替你爸媽和國文老師感到丟臉
..(恕刪)

所以,哥白尼的《天體運行論》是錯的, 因為大多數人都反對
義大利人布魯諾,從哥白尼的系統向外推展,明白地主張:太陽是眾多的恆星之一,地球亦是行星之一。更主張人類在宇宙中也不是唯一的。他在1600年被判火刑,在羅馬被當眾燒死。
伽利略 也被傳喚到羅馬接受審訊。被迫當眾宣布放棄"地球圍繞太陽旋轉"的理論時,伽利略曾經喃喃道「但是,地球依然在轉啊」


整理備份您的嘉言如下:

爛戲怎唱下去?
只會耍嘴皮子玩文字遊戲
玩的比國小生程度差...
被官方打臉N次的 還可以硬拗好幾年不認錯
替你爸媽和國文老師感到丟臉

herblee wrote:
先射箭再畫靶?
要看當時的條件, 是否還在"超越"
可不可以連續超車? 如果前面還有一台70km, 要不要持續超越它, 還是馬上要擠回外車道?

是誰說【超越後】?

前面還有一台車就是還在超越 哪來的超越後?

那我超過兩台車後 車速還是比外線快 我要不要回去?

超過兩台車後回外線 我是超越還是超車?

超過一台車後回外線 我是超越還是超車?

超越一次可以超幾台?

超車一次可以超幾台?

連續超車又是啥?

別忘了有人曾經說過超車一次只能超一台

那連續超車不就是超車完擠回外車道又切到左邊車道繼續超車...?

我在內線超過旁邊N台車

我是超越?還是超車?還是連續超車?

是超越的話 那超車道變行車道?

是超車的話 那有人說超車一次只能超一台...

是連續超車的話 那要擠進去右線又切到左線 然後又擠進去右線又切到左線 一直重複???

問題是我根本一直在內線啊

又自打嘴巴...

herblee wrote:
因為寫的是超越,而不是"超車",所以在中線車道, "超越"後,若車速高於外車道,是可以不必離開。

因為超車道寫的是超車,而不是"超越", 所以在內側車道,"超越"後,若車速高於外車道,是要離開???


哈哈

再次打臉

無聊的文字遊戲要玩到哪時候?

要玩也不要打到自己好嗎?

有夠瞎


你再怎麼說 錯的也不會變成對的 黑的也不會變成白的


沒官方背書 你說的就是廢言

因為
制訂法規的不是你 取締違規的也不是你 最終審判的也不是你

鬼才會聽你的


再問一次:

敢不敢把你的說法去函高公局?


用樂高去蓋一條你自己的高速公路吧 哈哈
herblee wrote: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法規命令,法律位階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為三讀通過的法律,法律位階高。

但字之後為"速限規定"
定速行駛不離開,不是超車, 是行車
如果內側車道能定速行駛不離開, 這條車道就是"行車道",無法超車,不再是"超車道"

怎麼能拿法律位階低的"法規命令",經過重重的文字轉換, 經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最終,把法律位階高的法律,所規定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轉變為"最高速限道"轉變為"行車道"?
怎麼拿法律位階低的條文, 去推翻位階高的?

所以你的胡說八道的法律位階比法規命令高?

比三讀通過的法律高?

herblee wrote:
所以,哥白尼的《天體運行論》是錯的, 因為大多數人都反對
義大利人布魯諾,從哥白尼的系統向外推展,明白地主張:太陽是眾多的恆星之一,地球亦是行星之一。更主張人類在宇宙中也不是唯一的。他在1600年被判火刑,在羅馬被當眾燒死。
伽利略 也被傳喚到羅馬接受審訊。被迫當眾宣布放棄"地球圍繞太陽旋轉"的理論時,伽利略曾經喃喃道「但是,地球依然在轉啊」

有人自比哥白 尼伽利略耶

好想吐喔

拿那種民智未開的時代來說嘴然後自比科學家?


當現在的主管單位 廣大的用路人 01網友是未受過教育的文盲?

大家都看不懂交通法規就你看的懂?


現在是言論自由的時代 你可以學機車黨去跟官方證明你是對的 也不會被燒死

你怎不去做?

你也只能在01耍嘴皮子 雞蛋裡挑骨頭而已你還能幹嘛?


你老母如果看到你整天在01胡說八道 不知道她做何感想?


老話一句 去蓋你的積木高速公路吧
herblee wrote:
美國有三種內車道的制度 ,因為各州有各自獨立的法規, 就可以找到不同的"超車道"路權區分
1. 只要達到最高速, 就可以使用內側車道, 這樣規定的只有5個州
但是它這樣做是有原因的, 例如阿拉斯加州,有些地區在北極圈之內, 地廣人稀,暴風雪來的時候, 外車道和路肩,是分不清楚的, 都是積雪,容易衝出路面。 容許走內車道比較安全

其他州呢?

不敢說?


每個國家地區國情都不同

台灣因為車多擁擠 需多一個車道來舒解車潮

所以台灣不能規定達到最高速限可以使用內側車道?

你說了算?

黃色小鸭 wrote: 其他州呢? 不敢說? 每個國家地


其實只需要感恩那些願意把內側車道讓出來給你使用的人,那就沒什麼好跟他們爭辯的了,剩下的其實就交給警察就可以了。
是阿....有人就愛說自己還是比外線道的車子還快

結果超一台車子要花上三分鐘

搞不好鴨子 走路都比他快
持續行駛內車道的駕駛都嘛是在超車,但心想我錶速已在最高速限了怎麼沒超過半台車,

1.開在楠梓內線追著開在岡山中線的車要超他車?

2.開在內線但中線一直在超他車?

3.只有我是車,
黃色小鸭 wrote:
其他州呢?不敢說?每...(恕刪)

看了好長的吵架......我只想問一個問題
單向雙線道高速公路,車流量極為稀少
此時一台小轎車A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後方有另一車B以速限+8之寬限值於內側車道追近
B因為不耐A車之速度或是不想減速而從外側車道超越

請問在這個狀況下,A車被B車超越,顯然是速度低於B車
所以A車並未在做超車的動作,單純是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那A車是否還符合"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規定??
還是說因為B車還是可以從外側車道超車所以不算堵塞行車??

ariete wrote:
看了好長的吵架......(恕刪)

以這樣的情境而言,A和B都是占用內車道,車流稀少,A沒必要行駛內側...但B只是開得比A快,就占用內車道的行為而言,跟A沒啥兩樣...還是敢超速(裝反雷達?),就可在內線狂飆,比我慢就滾開?

結論:沒有什麼堵塞行車問題...還有,速線+8,一樣是超速,只是不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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