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覺得根本原因還是應該修法0肇責就直接免除承擔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不用跑法院)+賠償,可大幅減少違規用路人的僥倖心態(死傷最大不管對錯都要賠),這樣一來守法的人自然變多,交通亂象也會改變,君不見比台灣交通道路落後國家多了去...也沒上國際新聞變成交通地獄、行人地獄...
一天到晚加重罰金根本不夠,因為很多拖欠罰金拖到要強制執行的時間流程太久了...
酒駕罰責也太低,殺人犯刑度也不夠重...
這些都是增加社會亂象的原因...
所謂亂世用重典,大家都很愛台灣,所以應該都希望台灣恢復安定穩定和諧...
但不知道為什麼總會有人以犯人的人權為由,來傷害善良台灣人的人權...
一但犯了罪人權本就應該減分這才有懲罰的作用...
但現在卻有些人認為罪犯人權不該減分需與守法善良的人一視同仁對待...
人都是利己主義者居多,這是本性...也是人性...
所以會有這想法為犯罪者發聲的人,很難不聯想他自己本身也是罪犯或是潛在罪犯...
再加上民主社會就是少數服從多數...
犯罪者是少數陣營的人而且還傷害多數陣營的善良人...
卻怎會有人要多數人去包容這種會傷害人的少數人呢?
這不對阿...於法...於理...於情...都不算正常吧?
望 各位善良的台灣人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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