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han58 wrote:檢舉魔人的心如果是惡意為之,檢舉目的不是出於善心而是為了滿足自我愉悅或報復,則未來也會遭受惡心及惡業反撲的果報!我雖然在路上也會看到一些明顯違反規則的情況,但從來不會去檢舉他人! 真的, 那些人整天檢舉, 都是中了權力慾望的毒,最好的治療就是把他們的"權力" (民眾檢舉) 取消, 他們的病況就可以獲得改善的
土豆乖乖 wrote:認真覺得會幹這種事的人十之八九就是被別人弄過之後就被氣到乾脆跟著來報復社會的吧總而言之這個法令真的有很大的問題 不只是這樣, 更有可能的是 對於權力的飢渴這些人發現他們只要拍拍照, 點點手指就可以對其他人造成痛苦因此產生了莫名的優越感, 進而產生了對權力的飢渴講難聽點啦, 就是把用路人當成遊戲中的怪物, 會想辦法到處殺怪增加經驗值殺越多, 他們越爽, 還會有刷怪排行榜, 互相分享刷怪技巧, 以及鑽研如何刷更多的怪至於是想要 藉由 開放民眾檢舉違規來提升道路安全的初衷, 這可一點幫助都沒有
upsky wrote:不對喔,如果有函釋,就代表警察機關開出的罰單是違反法規的,應該算是無效的罰單喔!不需靠判例就可平反 詭異就在這, 這函釋完全找不到「交通部路政司109年8月28日路臺監字第1090019136號函」很懷疑這種對民眾有益, 可以推翻警察罰單的函釋, 會不會放在很難找到的地方在交通部自己的「行政解釋查詢」中, 找不到這號函.....甚至上交通部網站 > 行政解釋查詢, 把所有的列出來109年8月所有, 都沒這個函, 這真的很怪如果把對民眾有益的, 讓人不好找, 那也太機車了吧
leif888 wrote:反正管他對錯,先罰了再說!申訴的人不多就是賺到,即使被申訴成功也不痛不癢的!哈哈! 現在就是如此申訴費時費力,很多都是自己打退堂鼓,若是能改為申訴成功有補償,警察有計點處罰,還有微罪不罰只計點
檢舉人對法規不熟悉或心態不正常加上警察開單簡單處理了事,唯一的好處是國庫增加。大家互相再傷害意義何在,怎不變換方向要求政府加裝方向燈告示牌,這樣是不是避免大家認知上的差異。一直亂檢舉互相傷害對社會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