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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母「德東飆車王」時速100km撞死行人,曾嗆法官重判就安樂死,今宣判了

重判四年
如果今天撞到的是個法律人會這樣判?
我覺得要是讓法官以及被害者覺得無悔意 ,判決最後還要加倍比較實際一點
然後平常就照法官正常刑期來判 ,
如果讓被害者(或家屬) 以及法官(以及假設有國民法官) 都覺得有悔意 ,
此時才有稍微輕判的可能
才他"一個人"四年就叫重判阿?
若是重機肇事撞死人,1450早就在那吵者禁全體重機的路權

果然這就是民進黨口中所謂的四輪優良素質嗎?
jxv wrote:
北市天母號稱「德東飆...(恕刪)


台灣法官怎麼這麼優秀啊,撞死一個人,傷到兩個人,判刑四年, 真的是好棒棒喔。
韓劇不就常出現被大卡車撞死
才四年
過失致死最高5年,被判4年的確算重了~~

這種恣意妄為的胡亂開車,應該用不確定殺人故意比較洽當~~
要知道每一次縫補也會遭遇穿刺的痛。
都飆車了,檢察官不敢用隨機殺人罪起訴?(好奇
我是家屬的話,看到這判決可能就開車撞回去,反正就過失致死
這幾年來...整個國家發生一大堆光怪陸離、狗屁倒灶的事...

817萬人選擇的.....能說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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