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責也太輕
賠償也太輕
然後保了險(有的甚至沒保咧)就肆無忌憚的在路上閉著雙眼橫衝直撞
出事?有保險賴給保險
沒保險!都不保了你還期待他判賠200會賠你200喔
每天馬路上一堆無賴智障三寶
尤其是無賴特別容易出事
因為它根本就不把別人的生命安全當一回事
更別說別人的財產(交通工具)了
。
還有別檢討行人
雖然我們會小心過馬路
但道安條例沒規定過斑馬線不能看手機
jerrycheung37 wrote:
四、行人穿越道路時,確實遵守交通號誌快速通過,不可以有低頭玩手機、滑平板電腦或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等有阻礙交通、漫不經心、閒逛等行為,否則,將吃上新臺幣300元的罰單。
我聽你在亂講
第78條
﹝1﹞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立法通過的法律條文根本沒有不可以有低頭玩手機、滑平板電腦、漫不經心、閒逛等行為這些文字,引用法條都不用過濾內容是否正確的嗎?
散布假消息不是要關三個月、罰300萬?政府不來抓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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