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車輛密度上限 訂立用車證數量 購買用車證 需繳交擁車稅
依據售價 訂定擁車稅 稅率為新車售價 之 120% 即100萬的車 要繳 120萬的擁車稅 並競標浮動
擁車稅期間為15年 期限到 該車輛 即刻不可上路 需進行報廢繳交
擁車稅實施日前之所有個人車輛 經公布實施日起 不論新舊 皆為15年使用期限
即以第一次領牌日起算到實施日當天之使用期間 加上擁車稅實施日起往後共計15年使用期限
若擁車稅實施日為2022/12/31 而你的車第一次領牌日為2010/01/01 即可使用到 2024/12/31
期限到 該車輛 即刻不可上路 需進行報廢繳交
擁車稅繳交者於15年內出售車輛 則可退回 未使用期間之費用
即擁車稅15萬 使用5年賣出(車與用車證) 車主可領回10萬元 而購入此二手車之車主 因此車輛(用車證)僅剩10年使用期限 所以需要繳交10萬元擁車稅
到期之用車證由政府收回 用車證競標 擁車稅浮動 但擁車稅不得低於新車售價之 120%
而不同縣市之間的 個人交通工具 進出皆收取入城稅
至於 個人交通工具 (輕/一般重型 / 重型機車 / 汽車) 要上國道高速公路皆要提高路程費用
(大眾交通工具 及 營業登記之貨車 則不再此限)
擁車稅實施無落日條款 一經公布 即刻生效 已完成買賣合約之車輛交易 已領牌日為基準收取擁車稅
入城稅實施無落日條款 一經公布 即刻生效(大眾交通工具 及 營業登記之貨車 則不再此限)
然後這些錢拿來建設地方大眾交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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