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ven8116 wrote:
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是(恕刪)
長期佔用超車道法規是有規定的,不是合法,這跟保持最高速限沒有關聯。
1.得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裡面有前項先決條件,在「不堵塞」的情況,
如果你今天造成堵塞,那你也是違規。
2.超車道之定義:法規裡面有規定,超車後有安全距離下未駛回原車道,如致堵塞者加重罰則,
當然這條定義要滿足1.有安全距離下回原車道2.致堵塞,才會受罰。
也就是說,你不要有太大壓力,如果後方有車,你沒有安全距離回原車道,你就保持最高速限,
但如果1.保持最高速限造成堵塞 2.有安全距離下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那你一樣違法。
所以不是沒規定,是很多人沒看明白、警察不抓或者舉證困難。
法規的規定其實都很大略,還是要靠駕駛人道德水準的提升,
不可能每項都由法律規定,這樣太死。
很簡單
相中一台內龜車
開在他旁邊
永遠跟他並行
讓他永遠無法下交流道
他想下交流道
只有兩種選擇
加速脫離你~但他加速就是超速了~已違規
減速脫離你~但他減速就是未達最高速限~已違規
你可以這樣跟他玩玩看
至於你
法規並沒有規定中線不能與內線並行~完全合法
總之就是用 中線最高速限 跟他的內線最高速限 並排行駛 跟他玩到底
你沒品 那我也來沒品
反正你說你合法 那我也合法
要玩大家都來玩
mark1988210 wrote:
長期佔用超車道法規是(恕刪)
完整法規貼給你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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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很明顯
如果去掉未以最高速行駛
那就變成每超越一輛車,就必須回中線完成超車動作,否則罰6000
(絕對被大家罵死)
當後面給了,"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就是給超車者空間,你能維持最高速行駛就能繼續行駛下去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
字義很明確
沒用最高速行駛導致後方塞車,才開罰
但是已用最高速行駛,後方塞車就不罰(而且基於不違背禁止超速的法規,理論上後方屬於跟車而非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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