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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車禍暴力事件 警方處理始末

time630 wrote:
不過三明治估計會追...畢竟在台中..不是自己人!


確定不是自己人??
台中過去還有撞死人囂張輾屍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396735

嚴重暴力不管清不清醒為何不能用現行犯逮捕? 酒駕會分你清不清醒嗎?

行政不應該將暴力認定成民事糾紛刻意單純化 ....理應一律逮捕等司法認定再說
Albert 厄博特

台中果然是化外之地....嘆氣][嘆氣]

2021-11-11 14:50
不雨 wrote:
台中過去還有撞死人囂(恕刪)


輾屍案後續
一時無聊看一下這位仁兄的後續情況
沒想到....... 前科太多是不是應該加重其刑呀??
還是一樣關一半就出來再犯罪
EVGA Associate Code: SWIH6ERANPX1SIU 有需要請自用
警政一條鞭制度也是怪怪的,人事不是都中央在調派嗎?市長能使得力也有限。不過有沒警察律師法官能告訴大家,如果車禍後先按兵不動,若對方已持棍棒下車且已敲損我車輛鈑金玻璃,這時我全力加速,可能致對方死傷,我有多少機率無罪釋放?
我愛炸海苔

個人認為,如果你撞對方,如果對方傷重,你不可能被無罪釋放。但如果對方在毀損你的車,拉你的車門要拖你下來打時,你趕快駕車逃跑,我覺得事後警察會說你現場已經破壞,對方最多就是個小小的毀損罪

2021-11-11 15:15
不雨

你忘記台中東海大7衝撞事件了.........就是你說的權力加速 並未無罪所以別異想天開了

2021-11-11 15:23
不得不說這次處置就是慢半拍
法律的處置看了也只能直搖頭
被戲謔成犯罪天堂一點都不意外
不雨 wrote:
行政不應該將暴力認定成民事糾紛刻意單純化 ....理應一律逮捕等司法認定再說


憲法壓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8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不雨

引用內容在未犯罪非現行犯才適用............而暴力匪徒就是現行犯所以此文為不恰當引用

2021-11-11 15:26
不雨

現行犯與嫌疑犯差別定義先弄懂

2021-11-11 15:27
一堆人前科多也不怕阿,因為犯法又不會被槍弊,關一下子就放出來了哪有差
除了司法打擊警政
只要會讀書考上司法官
沒有歷練都是個人心證
找找案例法條打一打就出判決當自己是神
甚麼獎懲、汰除會也是個屁
只好像當兵一樣了求安全下莊
當初辦案的初衷、熱誠早被消磨殆盡
才會被覺得警察越來越孬甚麼都沒作為
看看退休警察開砂石、走毒的
搞一番大的又能安全下莊這才厲害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看完版大說明後,有較為清楚與正確資訊,
若警方辦此案無瑕疵,
可是偵查隊長與局長⋯⋯有三人還是懲處了。
我只想問問 今天被揍的就是個跟你我一樣的死老百姓沒背景的. 所以可以不用現場逮補.

如果今天被揍的是
柯建銘的兒子, 或者連勝文. 你警方態度會這麼輕鬆?
大家心知肚明啦. 在台灣就是沒背景=吃屎

另外追加一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之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或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者,為準現行犯,以現行犯論:
1.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2.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被害人頭都給打破了. 兇器在現場. 然後你警察大人覺得這只是傷害罪屬告訴乃論?
況且車上也還有被害人的其他朋友, 他們不能指認描述狀況?

還是那句話啦, 今天被揍的如果是權貴份子, 你警方會這樣放人喔??? 嘻嘻
龜軟趴火

有錢能使鬼推磨,買通藍綠很容易的啦!

2021-11-12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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