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過去還有撞死人囂張輾屍案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396735嚴重暴力不管清不清醒為何不能用現行犯逮捕? 酒駕會分你清不清醒嗎?行政不應該將暴力認定成民事糾紛刻意單純化 ....理應一律逮捕等司法認定再說
警政一條鞭制度也是怪怪的,人事不是都中央在調派嗎?市長能使得力也有限。不過有沒警察律師法官能告訴大家,如果車禍後先按兵不動,若對方已持棍棒下車且已敲損我車輛鈑金玻璃,這時我全力加速,可能致對方死傷,我有多少機率無罪釋放?
不雨 wrote:行政不應該將暴力認定成民事糾紛刻意單純化 ....理應一律逮捕等司法認定再說 憲法壓著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8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除了司法打擊警政只要會讀書考上司法官沒有歷練都是個人心證找找案例法條打一打就出判決當自己是神甚麼獎懲、汰除會也是個屁只好像當兵一樣了求安全下莊當初辦案的初衷、熱誠早被消磨殆盡才會被覺得警察越來越孬甚麼都沒作為看看退休警察開砂石、走毒的搞一番大的又能安全下莊這才厲害
我只想問問 今天被揍的就是個跟你我一樣的死老百姓沒背景的. 所以可以不用現場逮補.如果今天被揍的是柯建銘的兒子, 或者連勝文. 你警方態度會這麼輕鬆?大家心知肚明啦. 在台灣就是沒背景=吃屎另外追加一下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之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或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者,為準現行犯,以現行犯論:1.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2.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被害人頭都給打破了. 兇器在現場. 然後你警察大人覺得這只是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況且車上也還有被害人的其他朋友, 他們不能指認描述狀況?還是那句話啦, 今天被揍的如果是權貴份子, 你警方會這樣放人喔???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