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高雄地檢署透露,由於丁允恭通過「被告為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同心圓環狀帶內畫圓等測試,亦均合格」因此很難界定其不是安全駕駛,於是獲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檢署神邏輯啊!

都酒駕撞到人了 還不能界定是"不安全駕駛" (難道撞到人=安全?)
原來酒駕撞到人還有可能是"安全駕駛"



嘴巴說酒駕零容忍
真正發生在自己人身上就躲在"法律條文"後 咬文嚼字各種推託之詞 還有各種神邏輯 (撞了人還不知道是不是安全駕駛)
早就被看穿啦!

借用 47樓的
刑法第185-3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撞到人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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