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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酒駕,公共危險罪部分,不起訴

有人說檢測0.23,但是車禍已實際發生,所以公共危險是成立的。
如果只是臨檢時0.23,並未有車禍的發生,公共危險是不成立的。
上面的說法轉是對的嗎?
塔利班都比塔綠斑好多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
鬼島第四寶:9487987
車禍,先看你撞到的是誰,如果誰都不是

就看肇事的是誰,如果不是誰,依法辦理

今天肇事的是...不起訴,怎麼了嗎?

你能拿他怎麼辦?
你們不懂啦~~

文青的說法

這叫....."微酒駕"
還不趕快加入正確的政黨~
這張很好用~
.
..對此,高雄地檢署透露,由於丁允恭通過「被告為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同心圓環狀帶內畫圓等測試,亦均合格」因此很難界定其不是安全駕駛,於是獲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檢署神邏輯啊!

都酒駕撞到人了 還不能界定是"不安全駕駛" (難道撞到人=安全?)
原來酒駕撞到人還有可能是"安全駕駛"

嘴巴說酒駕零容忍
真正發生在自己人身上就躲在"法律條文"後 咬文嚼字各種推託之詞 還有各種神邏輯 (撞了人還不知道是不是安全駕駛)
早就被看穿啦!


借用 47樓的

刑法第185-3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撞到人算不算?
酒駕0容忍啊但是我有這張不能給個優待嗎

客倌這張厲害了、好吧 那就優待延後3天測試酒精濃度
路人39 wrote:
在這個板呆久了的都知(恕刪)

請問您的意思是 只要沒有超標 0.25 ,平衡測試又通過
那就不適用公共危險罪 是嗎?

純粹對法條解釋有興趣
撞到人…無法認定不是安全駕駛!?
這邏輯???
David-Kuo wrote:
法院認証
酒駕 0.23又撞人,可容忍

這個才幹過人...不追究...
酒駕才撞過人...沒代誌?!
既然執法的選擇容忍...
那麼大家就可以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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