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7913 wrote:
如題昨天傍晚在 博愛...(恕刪)
以我自己的經驗,只要機車騎士有受傷,基本上你的責任就是至少7成,你會發現上準備庭之前的幾次調解,包含檢查官開的庭和保險公司,全部都會說是你的責任大。
樓主還是車頭碰撞,我碰撞的位置是在後輪拱,我在停紅綠燈的時候就打了方向燈,結果還是碰撞…
這些調解委員根本不會去說對方有幾分責任,只會一直問你要賠多少?如果你不按他殺價的金額賠,他還會覺得是你過分了。
我本來想著就給法官判要賠多少吧,最後是保險公司幫我吃下來,準備庭法官直接判和解。
我碰過這次經驗就心灰意冷,馬上保好律師險,當然希望不會再碰到這種事,但萬一碰到了直接交給律師處理就好!
張三白 wrote:
兩車碰撞點已離槽化線,該路段允許兩車併行
也就是說除了前、後車的關係外,
你這不就是在證明汽車轉彎後機車才追上來的嗎?
機車是越過槽化線才與汽車發生碰撞
我前面舉過人行道的例子
機車有沒有可能走人行道超車?
有, 多的咧
難道在道路上的駕駛也要注意人行道有車衝出來嗎?
另外也說了
機車並非樓主的第一台後車, 而是轉彎中後面追上來的<=這是與一般類似案件最大差異
所以根本沒有所謂讓不讓的關係
照這邏輯
汽車連槽化線都要開上去關門了, 是這樣嗎?
還是說要比照開上人行道?才能避免機車用人行道超車?
引述法條不是不行
但敘述要合情合理
閣下只引述法條卻無法連結實務上的合情合理性
這不會讓人信服的
所謂法官心證, 就是要法官判決符合實務上的合情合理性
若無法符合實務上的合情合理, 就容易被說是恐龍法官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