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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高速公路

chiashin wrote:
建議開一條無最高限速,最低速限150公里的高速公路
收費貴10倍/20倍,給愛飆車的駕駛專用!(恕刪)

錯誤以為道路容量為無限大 ?
忘記高管規則6 ?

150km 的安全車距 是 75m
比現行55m 多出 20m , 這意味每公里每車道會 多擠下 4 台車, 由 16車→12車
是能容納的車是更少! 不是更多 ?
堵塞無關車速V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真正有關的是 車距/密度 (D)
車速V往前衝? 這是一股動能, 此"能量波"必需有前方的足夠車距來消化,容納 ,緩衝
車距不足還開快車? 這是在壓縮車距 , 把車流加以壓縮 ,累積能量 , 這樣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只要碰到瓶頸路段 , 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反彈開來, 衝擊坡往後傳遞, 施加在被壓縮的車距上, 傳遞到道路瓶頸 ? 就必然塞車 !

chiashin wrote:
【減少氮排】荷蘭高速公路速限調降 最快只能開時速100(恕刪)

最高速限是天花板
無關 天花板 →地板之間的 車速依車道排次序

這完全無關 超車道 對中線車道超車
『超車道』是以 "相對車速"分流 !
是暫時利用(區分某段時間使用)中線車道 超越 外側車道 , 中線快 而外側慢
超車道車速 快於 中線車道 , 階梯式往右遞減的次序
不是反過來左慢右快 !
反被中線車道超越 ?

chiashin wrote:
會嚴重塞車,常是車流量大時,很多車愛變換車道
導致後方車輛必須減速,拉大安全距離
引發一連串的蝴蝶效應,最後變成嚴重塞車

依法 "變換車道" 是在有安全車距的情況下
您在說的根本就是非法的變換車道
非法的變換車道(替身稻草人) 攀附源引為合法的 有安全車距的 變換車道(本尊) ?
轉移替身的錯誤到本尊身上? 去攻擊 變換車道(本尊) 的種種不是 ?
這種手法是一種 "稻草人邏輯誤謬(straw man fallacy)"

並非如此,是反而完全相反
如圖 , 一台車離開超車道 , 是多出60m的車距 ! 不是減少車距 !


超車道 是一條繞道 , 後車繞過去到前車的前方, 讓前後車對調互換位置 , 把快車擺在前方,而把慢車甩到後方
為什麼要這樣做 ? 為何要把快車和慢車對調換位置?
避免前車慢後車快產生"速差" , 產生 (V2-V1) =-a <0 負的加速度
負的加速度 -a 就會以"衝擊波"的形式傳遞給後面的車 ,造成後車接續踩下煞車 , 累積更大的一股""衝擊波"
如果是 前車快後車慢 是不會產生這樣的 "衝擊波"

是一開始就假設"道路沒有車距"嗎 ? 所以都不能變換車道 ? 必須拉開車距?
並不是

道路一開始是無車的 LOS A , 車越來越多堵塞 → LOS F
不是反過來
您引用東京大學 西成活裕 教授的渋滞吸収理論 停止變換車道 ,拉大安全距離
卻不知道它這樣做的原因何在?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287978&p=35#80672972
吸収 , 是以車距吸收"衝擊波"
是不要在 無安全車距之下變換車道 →引發車流擾動

減少衝擊波 (V2-V1) =-a 的前提 是要有『超車道』 , 並落實超車道路權 ,讓快車能在前方,而把慢車甩到後方, 這樣V2-V1 才不會是負值, 不會產生負的加速度 , 容納吸收衝擊波的"車距"轉移到快車的前方

是前方沒有車距了 , 才要在後方拉出車距來 , 不是前方已經有車距 , 還減速拉出更長的車距 ? 這樣和後方的車產生了速差 (V2-V1)<0 ? 這是在製造衝擊波 ! 不是在吸收衝擊波 !

忘記日本是嚴格執行"追越車線(超車道)路權"?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20条: 追越しが終わった車両は速やかに左側の車線に移動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本的道路交通法第20條: 一旦車輛超車完成,必須移動到左側車道。

違反就有"反則金"

是 無安全車距之下不要"變換車道" →避免引發車流擾動
不是在有 安全車距之下不要"變換車道" ? ← 此種佔用降低 道路容量

不能倒果為因反過來說
jrc1234567 wrote:
你知道高速公路塞那裏嗎?.…... 都是塞上下交流道.....…..........
如果高速公路做2 層應該可以改善....

我聽你在 DoReMe,根本就不是這樣 --- 一個每天上下所謂的 "高速公路" 上下班,至少要塞40公里的慢速公路受害者。
b691011 wrote:
是不是該正名為低速公(恕刪)


低不低速都隨便,最高限速我認為也不需要改

反正不能超速的地方就是不能超速,能超速的地方你訂150還是有人會超速

要改的是最低限速,而且須嚴格執行,高速公路的最低限速居然只有60??

台1線都可以開到79KM不算超速耶,高速公路居然只需要開60就不算違規?

這到底是什麼道理,問題在於龜速不抓,龜速車才是肇事主因好嗎

一台龜速車,有多少人為了要閃他需要變換車道

有多少人為了減低跟他的速差必須要急減速

A車在中線開60~80造成的影響有多大??

B車在內線開到150造成的影響又有多大??

傻子都看的出來A車與B車誰才是最有可能造成事故發生或車流回堵

為何偉大的高學歷公務員們看不出來??
dinnerxp wrote:
實施有車位才可買車,
一定能解決此項問題

要實施這樣的制度可以,請政府先打房,把房價或租金至少打掉 30~40% ,讓一般受薪階級都買得起或租得起房子(車位)再說。否則,用全體納稅人的錢建造的公共建設卻只提供少數有錢人享受,公平正義何在? 小心到時候民怨會大到把政府的命給革掉!
ming052930 wrote:
台灣這麼小~~根本就不需要高速公路...只要修法..買車位才能買車...減少車輛就能讓道路暢通

用說得很簡單,配套在哪裡?!
要實施這樣的制度可以,請政府先打房,把房價或租金至少打掉 30~40% ,讓一般受薪階級都買得起或租得起房子(車位)再說。否則,用全體納稅人的錢建造的公共建設卻只提供少數有錢人享受,公平正義何在? 小心到時候民怨會大到把政府的命給革掉!
alphaelf wrote:
高速公路車禍的主因就是變換車道不當。


沒錯!
但是超車完回中線非常安全!
因為視野良好,

反之佔用超車道逼迫別人只得用中線道超車非常危險,
因為我們是左駕,
如果利用中線道超車視野死角會比較大,
所以非常危險。

所以還是建議超車完回中線哦!
Benn1963 wrote:
用說得很簡單,配套在哪裡?!
要實施這樣的制度可以,請政府先打房,把房價或租金至少打掉 30~40%


這很困難吧,換誰上台都不會碰,

1.房子自有者不在少數,這些人不會希望房價跌
2.這些房子大多是銀行借款的擔保品,銀行也不會允許它崩到30~40%,一旦崩了,銀行也容易跟著崩,銀行要是跟著崩了,你我存在銀行的錢怎辦?

租金目前屬於自由市場,政府沒過多干預,但不出所料,租金只會愈來愈貴....

房市變這樣,是很多人的共業,當時在2008年瘋狂起漲時,政府無力制止也是原因之1,

小弟剛出社會時沒錢買房,等有能力買了,要付出2~3倍價格去買
看海成花 wrote:
沒錯!但是超車完回中(恕刪)

超車回中線不一定安全,因為後面車跟很緊,沒安全距離就轉中線,讓內線一直轉不出來,後車就一直轉中線超車,因為要轉換車道安全距離時很重要的,避免壓迫到要轉換車道的車輛,但很多都是硬超為主的,還有轉過去一般大概有100公尺車距就很不錯了,然後過個 1分鐘又無安全距離插進內線,造成影片看到的內線忽然慢下來的禍首
所以高速公路其實可以修正為只要有安全距離開多快都可以 ,只要沒安全距離開車就是違規, 高速公路車禍主因都是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為主要原因,不限定中線外線內線都是超車道(現實上也是),速限不定但速度多少跟前車安全距離就是要多少
Benn1963 wrote:
我聽你在 DoReMe,根本就不是這樣 --- 一個每天上下所謂的 "高速公路" 上下班,至少要塞40公里的慢速公路受害者。

這是兩種不同的 "塞車"
上下交流道 是 "道路瓶頸"+ 車流擾動 (匝道車擾動到主線車流 ) 的塞車
這是一列 佇列 而行 穩定沒塞車的車流, 匯流入另外一列車流 , 兩列車要擠同一列車道, 形成道路瓶頸
也就是由 F自由車流降級到 S-metastable車流 , F→S的相變
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相變)。

FSJ三相車流當中,只有在F車流的情況下,用路人能自由決定車速,也能變換車道
S,J車流的車速都受制於前車,無法自行決定!
但是,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有足夠安全車距,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因為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 被"安全車距"成功吸收了! 沒有產生車流擾動!

或是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 Stable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被"安全車距"成功吸收了!),能保持穩定前進。。若車距有更大空間,會回到F自由車流。

所以才需要"讓道"的規則 , 去減少車流擾動
高管規則第 7 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另一種常見的道路瓶頸 是 "凹陷部" (下坡再上坡的U字型路段)
地勢: 下坡(加速度a)再上坡(負的加速度-a), "凹陷部" 前方上坡處就形成堵塞 ,必然降速

這是在德國 A5 autobahn
這是地形上的"瓶頸", 國道一號湖口到頭份之間就存在數個"凹陷部" (下坡再上坡的U字型路段), 這也形成道路瓶頸

有湖口台地 + 鳳山溪 及 頭前溪 的切割
1.由角亭-下坡→老湖口-爬坡→ 工業區(新豐) , 形成第一個凹陷部路段

2.湖口服務區出來, 下到鳳山溪河谷, 再爬坡到竹北, 形成第二個凹陷部路段

不過竹北路段都是架高路段, 等於是高架橋, 高架減緩了"凹陷部"的坡度 ,在到達頭前溪時, 坡度變化不明顯

3.但是通過新竹之後, 又是下坡後爬坡路段


"凹陷部"所造成的效應
東日本自動車道株氏會社 的宣導影片 有說明
サグ部での渋滞発生状況
http://www.driveplaza.com/traffic/roadinfo/cause/
請壓"再生",動畫就會繼續
1.上り坂やサグでは無意識に速度が低下する車があります
2.車間距離が短くなった後ろの車はブレーキを踏みます
3.後続の車が次々とブレーキを踏み渋滞が発生します
4.渋滞がどんどん後ろに伸びていきます

單單只有"道路瓶頸"這單一因素並不會產生"衝擊波", 整條馬路只有一台車, 並不會產生衝擊波。
必須再加上高車流量 這第二項因素,二者加在一起才會產生。
也就是, 您不是被道路設施所堵住的, 而是被其它的車所堵住的。
就是用路人你堵我,我堵你, 自己堵自己了 !

您碰到的這種是 廣域壅塞波J 波
這種『廣域壅塞波J 波』能突破 塞車定點的區域 ,以衝擊波的形式, 往後傳遞出去, 造成數公里外的車莫明其妙的塞車 。

因為並不是所有車都能約定好同時降速, 同時減少車距, 以整列車保持相同車距, 保持相同車速之S同步流的方式佇列而行 ?
每台車彼此之間都 存在 有速差 (V2-V1)=a (加速度)
速差越大 , 所產生的能量差值越大
期望前後車都同步是不可能的, 因為駕駛人是看到前車有狀況才做出反應,從眼睛看到踩下煞車 有反應時間(空走距離)
當速差出現造成車距縮短,為防追撞!後車必然剎車, 接下來每台車踩下煞車的時間差都不同 ,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就產生了
在低車流量之下,有足夠的車距能吸收"衝擊波"的 能量
但在高車流量之下, 眾志成城參予能量的累加 。 有越多車參予累積"能量波", 所產生的"衝擊波"就會更大。大到超越"車距"能吸收就會傳遞出來 。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往後傳遞是必然造成"安全車距"縮短,因為不可能後車和前車同步剎車? 因為有踩剎車反應時間的遲滯,造成空走一段距離,前後車不會等距,必然會有車距變化,必然會產生速差,也就必然產生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 傳遞到數公里之外。
hu4852 wrote:
超車回中線不一定安全,因為後面車跟很緊,沒安全距離就轉中線,讓內線一直轉不出來,後車就一直轉中線超車,因為要轉換車道安全距離時很重要的,避免壓迫到要轉換車道的車輛,但很多都是硬超為主的,還有轉過去一般大概有100公尺車距就很不錯了,然後過個 1分鐘又無安全距離插進內線,造成影片看到的內線忽然慢下來的禍首

看不大懂 ?
因為後面車跟很緊,沒安全距離就轉中線 ?
這就不合法規 ,"沒安全距離就轉中線"這就是非法的變換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後 , 就喪失路權了 ! 法規規定要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讓內線一直轉不出來?
(1)是車速不夠無法超越 中線車 ?
對不起, 超車會比中線快而拉開車距, 比右邊的車慢而無法拉出車距 , 這不是超車! 您沒有這條車道的路權! 待在中線道就好,根本就不該進入內側車道 !
(2)還是車距不夠?

如圖這是在比利時 法國交界的 A16 , 20台大貨車排整列 , 無安全車距當然是繼續超越 , 一直超直到有安全車距
我曾經這樣連續超 2-3 公里後才超到 這列大貨車的 前面

讓內線一直轉不出來,後車就一直轉中線超車
這前後矛盾 ? 前車無車距轉不出去? 後車卻有車距能轉中線? 還能右側超車 ????

還有轉過去一般大概有100公尺車距就很不錯了
您的車速是200km嗎?
法定110km的車距是 55m , 不是100m

然後過個 1分鐘又無安全距離插進內線?
台灣是行車靠左嗎? 沒車距為何要插進內線 ? 為何要一直往左 ????
依法無安全車距55m, 車速就不可能是 110km/h

造成影片看到的內線忽然慢下來的禍首
忽然慢下來 ? 不是忽然, 是接續傳遞踩下煞車 , 有時間差踩下煞車
因為前後車無法同步踩下煞車 , 存在 『空走距離』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路隊長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車速110km/h的車, 每秒前進30.3m , 當路隊長後面那台車發現路隊長煞車了,到他自己開始煞車的時間差(空走距離), 安全車距已經少掉12m-15m(空走距離),由原本的55m下降到只剩下40m(依高管規則 6,其所對應的車速只能是80km), 除非後面佇列的後車,眼睛餘光,能透視過中間的車,一直盯住路隊長,才能第一時間同步?否則,以此類推,反應時間遞增,而安全車距遞減,等到傳遞到路隊長後方第 5-6台車,想踩剎車時, 安全車距已經消耗為 0 了!
是"超車道"不應該有路隊長 !
超車道 依法 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 路隊長會接續離開, 沒有人擋在最前方, 能量才不會累積

hu4852 wrote:
所以高速公路其實可以修正為只要有安全距離開多快都可以 ,只要沒安全距離開車就是違規, 高速公路車禍主因都是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為主要原因,不限定中線外線內線都是超車道(現實上也是),速限不定但速度多少跟前車安全距離就是要多少

又重蹈 "最高速限" 就為所欲為 ? 以為法規只有一條 ????
沒安全距離開車本來就違規 !
但是並沒有把"違規"倒過來就是"都可以"的邏輯?
法規是環環相扣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不是玩弄法規 , 將法規無限引申出 自認的規則 ?
然後要求所有人遵守這沒有來由?不何邏輯的 "習慣"??

不限定中線外線內線都是超車道(現實上也是)??← 這違反內快外慢的行車次序, 引發車流擾動!(錯誤錯成習慣?)
更違反法規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我國的路緣在右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1條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白紙黑字
這等同於國內法律
是內(左)車道 對 外(右)車道 超越及超車
不可能逆於這個次序?去引發車流擾動 ?
依法 , 超車道overtaking lane 是一條左側繞道 bypass , 最終達成前後車互換位置, 快車在前慢車在後對調 !避免前後車產生負的速差值去引發車流擾動。

超車道是"超車" 相對車速高於中線的車道 , 內側快 而 中線慢
於是整體車流就能車速分流 , 車速 內側 > 中線 > 外側 依次序遞減
這樣車速分流才能避免"車流擾動 "

單獨的用路人,都是自認的理性利益選擇來開車,選對自己最有利的行車方式, 然而, 此種自我出發的選擇,與整體車流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
人性是自私的
所以交通學上才會有"布雷斯悖論Braess's Paradox"

道路上不存在"天賦路權"這種事! 要有更多車流管控的手段, 以法規加以安排
其實,這些東西(誰走那一條車道?保持多少車距?車速限制為多少?...)法規都有寫, 同樣的, 因為人性的自私, 主管者是選擇性的執法, 用路人是選擇性的守法

實際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無路權的一方必須禮讓 。所有用路人必須相互合作,相互遵重它人的路權,才能達到Nash equilibrium 納許平衡,任一方不合作, 都會累及整體車流量及車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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