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sa0210 wrote:看來妳在描述車禍過程中,避重就輕將自己違規部份避過不談!!
小妹第一次在01發文,之前有先爬文做功課,但還是有一些問題想請教,不知道各位熟悉法律的大大們能否幫忙解惑?
小妹於109年11月17日中午和一個未滿20歲女學生(有駕照)發生車禍,車禍地點是一個沒有紅綠燈沒有待轉區也沒有監視錄像的小十字路口,當時小妹正在待轉準備左轉,對方迎面衝撞上來。小妹沒有受傷,機車也僅有擦傷,對方則是有擦傷和挫傷但不嚴重(她的診斷證明上並沒有註記需要住院、動手術或請看護等等)。發生車禍後對方有請警察做筆錄,之後就各自騎車回去。對方從車禍發生後態度就很差,肇責都還沒有確定就自認為自己完全沒錯,一直纏著我要line以日後商討車損理賠。
初步研判表的結果則是小妹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對方是疑似超速(該路段限速30公里,她自認自己的車速約30至40公里間)。
事情發生過後兩個多月對方都沒有聯絡,直到今年過年前才忽然傳訊息問我要和解還是調解?然後說她要求償約13000的修理費用,她未經通知就自行修車,傳給我的收據上則顯示今年2月18日才修理車輛。車禍發生後如果急用車,妳又不跟對方聯絡,當然先送修後再依肇責比例向妳索賠,如不儘快送修,因沒車用而衍生出來的費用甚至可以向妳求償.
上星期第一次調解,對方帶著家長,三個人態度都非常囂張跋扈情緒化,她主張自己沒有收到罰單,監理站網站也沒有她超速的資料,因此她沒有超速,把肇責全部都推給我,然後要我全額賠償她的修理費用。我提出修車日期的問題,但對方卻以「都是我的錯,但我卻沒有主動關心她,她只好自己先去修車。」、「其實她11月17日就去估價了只是零件要從國外進口所以2月才修」等理由強詞奪理。對方修車前沒有請車行先拍照,僅有的照片是做筆錄時警察拍下的,從照片上看來根本沒有必要修理成那麼誇張。另外對方還作勢要打電話給車行老闆作證她有先去估價,但那間車行是她自己找的,我又不認識那個老闆,怎麼可能相信她?這點對方是對的,超速是需要有合格檢驗儀器測試證明,無法證明就是她沒有錯,她錯的有可能是未注意前方車輛動態,但肇責比相對比較低,故依初判表來看,整起事件的肇事主因是妳佔比很大.
調解期間對方三人幾乎不給我講話的機會,而是不停罵我、威脅我,把過錯全部推到我身上,過分到最後調解委員還請她媽媽出去不要影響調解==我只能照他們提出的方式賠償不得異議,否則他們就要提告我過失傷害。調解委員也被他們牽著鼻子走,向著對方講話。我依照民法、所得稅法和法院過往判例提出機車修理有折舊率(她的車104年出廠的),但對方堅持換的是新零件不願意接受折舊率。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第一次調解失敗。整起事件看來妳要負很大的肇責!妳大概不知道台灣人大都喜歡得理不饒人,尤其妳在整個事件發生後完全沒有跟對方聯繫過,不好好敲妳一筆還真是對不起她自己!
妳應該是沒意識到轉彎車跟直行車發生事故很吃虧吧?尤其當對方還因此受有傷害!而吃虧就在妳沒受傷,如果妳也受傷並去驗傷,那因為對方也有肇責,一樣對妳有過失傷害責任,可以彼此互告與對方達成「恐怖平衡」.
下個星期小妹即將進行第二次調解,心裡面很惶恐,不知道該怎麼處理。詢問過某個律師,律師說因為她可以告我過失傷害,如果被告我就至少要繳交三萬給國庫,還要另外算她的車損,勸我乾脆花錢消災接受她的提議。但也有身邊的親友有過相關經驗,說這種程度的小傷法官只會重新打回調解而不是判刑,目前眾說紛紜,小妹也不知道怎麼辦。第二次調解建議妳放低姿態,展現妳有賠償意願並告訴對方妳的能力有限,如果有些修車費用妳覺得跟此次車禍較沒相關,可以請對方高抬貴手或打個折扣,如果對方執意不肯,妳可以溫柔直白的告訴對方不合理的部份如果交由法院判決,應該是不會賠償到那麼多的,並告訴對方到時妳賠的金額相對少很多,然後法院知道妳願意賠償而是對方獅子大開口,就算妳過失傷害,依對方的傷勢輕微度及你願意賠償的態度來判,頂多判罰金,而這些錢也是上繳國庫,對方也拿不到,請對方考量考量.
因為對方的態度極差,索賠金額在我看來也不太合理,感覺對方就是想要錢卻沒有誠意,把過錯全推給我還一副高高在上的嘴臉。雖然這點小錢小妹還勉強能支付,但不太想讓這種人如願。因此想請問有經驗的大大們,請問我下周調解是否需要請律師?對方主張沒收到罰單所以沒有超速沒有肇責,這是合理的嗎?
整起車禍看來妳吃非常大的虧,對方事前大概已經知道妳肇責比很大才能如此囂張.如果在意一口氣就堅持妳的賠償底線讓對方提告,我猜賠償金額應該會比對方所提來得少,但妳的過失傷害有可能判拘役或罰金,反正最後還是錢繳國庫.如果不想太麻煩,就當學一次乖,賠錢了事.
不過我倒覺得對方醫療及修車費用向妳開口一萬三真的不貴,過失傷害如果判拘役十天換算金額也要一萬,如果判罰金五千,則對方就算怎樣算妳便宜,以八千來算,加上妳的罰金五千一樣也是一萬三,還得花時間走法院.
真的不要怪對方態度差,也先檢討一下自己在整件事件中態度又如何!
Raisa0210 wrote:
初步研判表的結果則是小妹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不好意思 文長
我的經歷是五年前那天的午間時段
在北市民權路二段71巷我是直行車 四輪 (往民權東路二段方向) 對方是兩輪 由吉林路315巷巷口出入 (但對方逆向) 我們在巷口發生擦撞車禍
對方 ( 目測年約50-60的中年男 )直接擊中從我右前輪拱導致水箱破裂 對方手腳差挫傷
警察來 先開一張對方逆向 及路口違停車輛紅單 (我主張 對方臨時衝出來 路口違停車輛阻礙我方視線 故根本來不及反應)
初判當下也出來 行車紀錄器也交給來處理交通警察 因對方有傷勢故 我與警察大人主張叫救護車後送
然對方打死不願上車跟就醫狂重複他沒事., 我希望他認同 " 車損事小 ,人傷為大" 但他不接受希望趕緊處理好趕緊回去家人等他吃飯 QQ
回到警車做完筆錄 (雙方都完成) 車廠叫來的全載車也來了 車也就回去原廠報修
自當天到我領車出廠 甚至直到現在 沒有任何事情需要我出面 故並沒有在這件事情上浪費浪費太多精神
唯一浪費時間的 應該就是多年後我打這篇文章給妳

請妳了解一件事 五年內的車輛在路上跑至少要保一下丙式
五年以上的 至少要保一下 第三人任意
我相信這次之後 妳會乖乖的每年花一點點的錢 可以省許多事情跟妳寶貴的時間!!!!!!!
WOW 我樓上是 8K大大耶!! 媽媽我在這呀~~~~~
計利當計天下利,求名當求萬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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