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iosi wrote:
1.我是反對區間測速,我從本來還尚可同意區間測速,到反對區間測速,主要原因是政府不肯建立合理的速限,而當速限不合理的時候,區間測速造成的時間上的侵害遠大於定點測速。
2.遷徙自由衍生出人民選擇移動方式的自由,以及選擇速度的自由,這也包容於人類社會的多樣性,而原本就有超車制度以及左側超車原則等等限制存在作為合理的限制以及協調。
2-1.掌控這些政策的是事務官,不是政務官,換幾個政府都沒有用,只有老百姓合力反抗政府才有用。
2-2.人的技巧有差異,車輛的性能有差異,所以「超過」不是一個定值,而不過是一個基礎值。
2-3.速限的基礎定義是自由車流下的85分位,無可否認車流變大會降低車速,但那與速限無關,因為CDE級服務水準下的車速不能被用來定為速限。台灣的區間測速目前沒有明確有無車牌刪除的機制,如果沒有,這就是在收錄個資法當中所列舉社會活動。
3.這樣的說法是完全忽視超車機制的存在的,超車機制有明白寫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面,但是政府卻經常無視這樣的規定存在。
大大整理得很詳盡!
敢問是否有群組也在討論此議題?
希望匯聚眾人的智慧與力量, 凝聚更完整的法律論述, 為未來的法律戰做好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