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我覺得重點不是法律的問題!本身這法條也沒什麼錯。首先,警方有沒有盡到查證責任,還是胡亂就認定屬實?其次,如果是紅線違停的問題,假設該路段沒必要劃設紅線,反而應該是去連署廢除紅線才對。
宙王 wrote:自從十幾年前開放民眾...(恕刪) 警察不像警察,怠惰無能不主動開罰和取締,和民眾檢舉有什麼關係。管區每天騎車巡邏是有在開單咩,就交通執法警察太孬了才讓民眾有的檢舉。台灣人沒公德心,車輛亂停貪小便宜霸佔道路,搞到人都沒地方走了。根本不用廢除該法,更要全民監督和降低檢舉門檻,加重罰金。
宙王 wrote:因為在台灣不違規很難(恕刪) 這是哪門子的論點呀!所以你能容忍為了買飲料買早餐違停在道路中央的汽車然後影響後方來車??你能接受超車或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影響後方車輛的判斷你能接受任意闖紅燈造成的事故自從現在規定汽機車在斑馬線不先禮讓行人的話就會開罰後,駕駛人不都乖乖地在斑馬線亭等行人先過自從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被檢舉人檢舉到不要不要的然後上新聞後,現在變換車道許多車都不會忘記打方向燈。檢舉魔人還是少數啦!要檢舉其實很麻煩,又要剪片圖相還要清晰,沒有人會閒閒沒事做到處檢舉。
支持, 然後小違規(罰款在2000元以下的)改為規勸後列計點數, 相同違規第3次連同前兩次一起罰, 罰完重新計點。但是這一次只有一次規勸, 第二次就會罰, 然後再來就沒有規勸了, 直接罰。很多違規因為不罰導致理所當然, 最常見的就是機車騎人行道(不是騎一小段, 而是一直騎), 機車騎單車道(看不懂中文), 機車騎進公園(貪圖方便)是該來教育機車騎士, 不要既要享受機動車輛的方便, 又想要行人及單車騎士才有的自由。宙王 wrote:自從十幾年前開放民眾(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