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雪莉 wrote:
我只知道最近下雨天.(恕刪)
現在又還沒開放
開放的話,如果發生事故,不死肯定是奇蹟
隨便估狗一下快速道路的重機事故新聞,幾乎沒有不死的
優先發給媒體報導,以達提醒示警效果,我覺得沒什麼不好啊
交通安全規則 第 99-1 條 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也就是大型重型機車只是比照行駛規定,而不是比照車種規範。
因此交通安全規則 第 95 條 二項 近幾年默默的增修了,而且沒有任何宣傳或宣導。
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大家最愛吵的車道分割(鑽車縫),路外、路肩不用說,任何車都違規,
然後一般人最愛說的,還有警察所開罰的項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所謂的單車道在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內有提到為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並不是所謂的同車道併駛。
同車道併駛就很明白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6項四款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以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0 條1項一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儒儒如果一般道路同車道併駛是違規的話,這樣政府就帶頭違規了,下圖是新式箭頭,就呼籲同車道直行靠左,右轉靠右。
直行轉彎分流 新式箭頭救機車族

因此之前有行政法院對罰單判決撤銷~ 不過也有成立的,一種是右側超車(沒話講),一種是行政法院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說推擬立法目的是維持交通秩序.......等等,維持原開罰。
不過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應該是下圖

而不是車道分割,如下圖

結論:法規中目前在一般道路對於車道分割(鑽車縫)沒有明文規定,只受限於"車道寬度",如果一般人認為大型重機是違規的,那麼普通機車為何會是合法的?夠寬的外側車道併駛為何會是合法的?? 大多數都是被"比照"一詞誤導了,整段文字只看一半,不過提到路權時又忘記了。
不過車輛只是交通工具而已,目的是讓駕駛人到達目的地,所以各國大多對於道路不會設限車種,台灣的駕照是取證制度,不過還能回頭說"因為駕駛人!@#$%^&,為了安全所以禁行",這樣洗了一個世代,所以除了公路局有這種主觀想法,連環評委員都能把禁行機車納入環評條件.....
要知道每一次縫補也會遭遇穿刺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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