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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快80歲)被提告肇事逃逸

如果你真的確認 確定你爸爸沒有碰到任何人 車

你大可以不要理會,準時去調解/法院開庭即可
活在當下
我支持樓主不要和解,

但我希望樓主不要因此掉以輕心而自認沒有肇事逃逸,

警方說沒有違規不代表任何沒有責任喔,

千萬別一直說警方說沒有違規,就當做尚方寶劍,

有一個小孩沒有違規騎腳踏車撞到賓利,

一樣酒測,賠錢,

沒有違規呀,哈哈。
julianlee wrote:
如果你真的確認 確定...(恕刪)


是呀,現在卡的問題就是大家一直說和解
警察也跟我爸提和解

但是我的想法就是不能和解

至少,我現在知道,這個階段跟本不必要談和解
然後也知道要引用怎樣的判例

以後要是有人發生相同的事,看這樓就知道了!
KCLin0423 wrote:
我爸騎電動自行車,紅燈轉綠燈,綠燈起步,在起步過幾秒,我爸後面有台機車倒了


如果令尊是被追撞(無肇責),不會成立肇事逃逸(請見釋字777)。

無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不構成肇事:
https://www.lawyerli.tw/l/%E8%82%87%E4%BA%8B%E9%80%83%E9%80%B8%E7%BD%AA%E4%BA%8C%E8%99%95%E5%AE%A3%E5%91%8A%E9%81%95%E6%86%B2%EF%BC%8C%E9%87%8B%E5%AD%97777%E8%99%9F%E8%A7%A3%E9%87%8B/

不確定是否無故意或過失的話,建議找律師商量。論壇一堆網友連肇逃的構成要件都沒搞清楚。
既然被告了,那就走完偵查程序再說啊,又沒甚麼.

去個一、兩趟地檢署而已.
KCLin0423 wrote:
是呀,現在卡的問題就(恕刪)


就看怎麼想了~

對方和解提什麼條件?

如果金額不高很多人當然是選擇和解~根本不想浪費時間跟金錢!

如果是開白爛價~那就看你有沒有閒時間跟他玩~
辛苦樓主。

如果後面確認根本未發生碰撞而不起訴,應可以反提誣告;但如果有碰到,只是無肇責就不行提誣告。

以下是個人親身經歷

我曾在新竹光復中學前碰到類似這種的人,一個大概60歲的人在我右邊騎機車,然後過來碰你一下。車子沒倒,穩穩停旁邊後,就開始問價錢了。後來我堅持要送醫,急診時醫生開個挫傷,從此沒回醫院過。

接下來就是電話來要錢,我堅持走保險之類的類似情節。保險公司找他好多次,他都不去就醫,然後說他無法工作,要10萬賠償,保險公司又不兼慈善。我也不理他,他打電話來要錢就錄音,而且直接告訴他我有錄音,對他對我都是保障。他只能像鬼打牆一樣一直說我怎麼不解決,我也鬼打牆地說一切給保險,多的沒有。

還好我有後車的行車記錄器,清楚拍到他機車偏過來。

半年後在提告期的最後一天,他就上警局提告傷害,只憑一張急診的醫生證明。
筆錄-〉偵察庭-〉鑑定(他沒先送鑑定)-〉不起訴-〉他上訴-〉不起訴(裡面檢察官還罵他 )
大概花了一年吧。他應該嘔死了,沒事跑出個後車行車記錄器作啥。

警察朋友叫我反提誣告,我想一想,我機會成本比他高不划算啊。而且人家在路上做這檔事是有很高風險的,如果哪天A到個兄弟.....
所以把他的命留給兄弟比較好
KCLin0423 wrote:
廢話不多說,我只陳訴(恕刪)


提供給您參考

老人醫療代步車 南市交通大隊:是「行人」不是「車」

內容節錄:
依照交通部解釋,經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的「醫療用電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條、第133條至第139條有關行人的管制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至第81條之1規定,對於違規者可處新台幣300元至3000元不等之罰鍰。

另若不是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許可的醫療器材,或經型式審驗合格,並領用牌照或取得審驗合格標章的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而是廠商製造或進口之電動休閒車等之動力載具,就只能為運動、休閒目的,在公園、廣場或觀光遊憩區域等非公共道路範圍內使用,不可行駛在道路上,違規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相關規定也請民眾一併留意。
車禍都是因果論!
只要車輛與其他車輛有發生勾到、輕微擦撞、輾壓到、連沒碰撞到的驚嚇,
造成的車禍,都是車禍因果關係!
取甚麼暖阿??

去跟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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