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天的回憶 wrote:
因不滿前車太龜速而超(恕刪)
原則上
「單一」違規行為觸犯兩則以上法條,只選罰則最高的一條來處罰
但樓主的行為有可能是被視為「兩個」不同違規行為
1. 超車「時」,壓到雙黃線
2. 超車「後」,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檢舉者和警察認為這是兩個違規行為,所以開了兩張罰單
(但罰單所附照片又好像貼反了)
至於法條的部分,我也覺得怪怪的
只能說,製單警察也在幫樓主省錢吧~
上面兩點,可以分別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第二款和第三款來處罰: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用這條兩張加起來就2400元了啊,製單警察幫你省錢打對折,還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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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破狼~丹 wrote:
原則上
「單一」...(恕刪)
回覆版大
第一條 : 附近沒有學校或醫院 也沒有禁止超車的標誌
第二條 : 並非右側佔用機車道超車 是從左側跨越雙黃線 且照片駛入原車道已有半公尺以上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 條第1項第3款,係規定汽車駕駛人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前述違規,依規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制單單位可以開個"跨越雙黃線超車"不是更便宜??
所以才和各位版大們討論條文規則以及兩張罰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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