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灰意冷* wrote:...(恕刪) 轉彎車先過路口中心處,明明被撞,為什麼要賠償對方?https://168.motc.gov.tw/theme/news/post/1906121101618發布時間:105-07-21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因此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資料來源網址:http://www.dot.gov.taipei/ct.asp?xitem=18633501&CtNode=12308&mp=117001
轉彎車出來的地上有「停」字,所以是支線道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轉彎車絕對會負「主要」肇事責任但樓主雖然是直行車,這種狀況,卻也會有「次要」肇事責任原因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白話文:經過這種沒有紅綠燈的巷口,均應減速,隨時準備有狀況時剎車,只要沒停住撞上去,都會有肇事責任;但因為自己是幹道,所以通常會是次要責任。另外很多人常有疑問:幹道車距離路口尚遠,支道車已進入路口才遭幹道車碰撞,責任是否為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較大?新北市警察局有解釋:(一)依交通部路政司69年8月21日路台監字第06726號函所示:支線道車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必須暫停讓幹道上車輛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時,方得轉彎進入幹道或直行穿越幹道,並無幹道車距交岔路口在五十或一百公尺以外,支道車即可免讓其優先通行之規定。(二)因此支道車與幹道車發生碰撞,仍不得因其先進入路口,而主張責任歸於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資料來源: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1153-204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