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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超速就自己想辦法超車

shadowjon worte:
老是愛說龜車不能佔內線
超速是自家的事,要罰是警察罰,要繳罰單也是自己繳

嗯,其實我也蠻贊同的

但,若此邏輯通,那對於佔內線的龜車,也應該比照辦理呀
龜車佔內線是他家的事,要罰是警察罰,要繳罰單也是它自己繳

超速除非出車禍,否則不會影響他人。
但是一台烏龜,足以影響後面上百台車......要不這樣吧,龜車罰款順便出錢賠償後面一百台車被塞住的時間成本。
塔綠斑網軍頭子已成淡水河浮屍,各位綠網軍繼續助紂為虐不怕成下一位?
shadowjon wrote:
月經文又來了大笑大笑大笑大笑

雙標黨果然是鬼島特產
老是愛說龜車不能佔內線
超速是自家的事,要罰是警察罰,要繳罰單也是自己繳

嗯,其實我也蠻贊同的含情讚100分

但,若此邏輯通,那對於佔內線的龜車,也應該比照辦理呀
龜車佔內線是他家的事,要罰是警察罰,要繳罰單也是它自己繳
安慰安慰安慰 rock rock rock 大笑大笑大笑大笑

有沒有超速,警察說了算
有沒有龜車,警察說了算
大笑大笑大笑大笑

根據法律的種類來分
在道路上遵守速限
屬於「原則法」

要說人「超速」
須由「原告」舉證

法律上載明
內車道為超車道
不超車要走超車道
說自己「最高速限」
符合「例外法」
須由違反「原則法」的被告自行舉證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在是否適用方面,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故其間的關係並非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在解釋態度方面,例外法應比原則法採行更嚴格的解釋態度,以免例外過多而否定原則規定。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惟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由於時代的變遷,例外法亦可能成為原則法,原則法亦可能成為例外法,故仍須根據規範目的及條文內容予以具體判斷。


當然高管規則跟道交條例的關係
不是原則與例外
而是母法與子法

母法與子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效力上的相互影響上。因子法係源自母法而生,二者具有淵源關係,故母法如有修正或廢止,子法亦需隨同修正或廢止,反之,倘若子法有修正或廢止,母法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反而子法應注意是否有牴觸矛盾情事。此外,母法與子法的關係並非如同特別法與普通法間具有優先適用的關係,亦非如同例外法與原則法間具有排斥適用的關係,因母法通常先於子法制定,內容較為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而子法內容則較為具體性、細節性及個別性,故二者不僅同時適用,且具補充適用的關係。

以子之矛,攻母之盾
還能打個洞出來
明顯「台灣奇蹟」


道路最大容量呢?
無情者傷人命 wrote:
我特別上來回樓主!我...(恕刪)


我倒覺得車速快不是問題,平常車子有在保養輪胎胎紋有在顧基本上都很安全~

當然車子性能跟輪胎都要一定的水準以上~以不妨礙他人為原則,剩下罰單就是自己看著辦~

就怕高速行駛內線,遇到龜車要變換車道,輪胎又沒在保養的人很容易一變換車道就掰了~

不然你看F1那些賽車怎麼辦,時速都2~3百以上再跑的,如果妳說速度快就是危險,那那些人不是早就撞翻了~
超車≠超速

我想在速限內超車不行嗎?

中線道表速110,內側車道120超車,這樣不是很棒嗎?
applesck2000 wrote:
170?你都超速違法...(恕刪)

超速和內車道為超車道是兩個問題 不要混為一談!
世道真的變了
拿別人的錯誤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我都是以道路速限,表速+5~10km/hr。
從後視鏡看到後面有車接近我了(就是比我快),不用後車按喇叭或閃大燈,我會儘快找空檔到中間車道,讓後面的超車。
雖然我不認為超速是對的,但我認為至少禮讓一下,兩方都不吃虧。
但是,aass159320網友說的,我覺得很有問題,110是最高速限,不是最低速限。
還有,法規規定汽車表速必須比實際速度高,就是有其考量,正常狀況下,規定最高速限110,就是表速110(除非你改過輪胎尺寸),至於目前超速照相是以+-10%的寬容值是為了減少糾紛,並不是讓大家認為+10%就是真正的限速。
回到主題,我還是認為,兩方都有錯也都有對的立場,互相禮讓,應該就能解決兩方的思考位不同的問題了。

aass159320 wrote: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
以為自己開110的就可以不用讓道的
你開110只是法規要求你開的最低速限
不要在秀自己的邏輯下限
法條是可以解釋的...(恕刪)
手把青秧插滿田 低頭便見水中天 身心清靜方為道 退步原來是向前
有這種不讓人的這公德心去外國(歐美)開車一定會會被幹到死。
勁揚丫德哥
為什麼一定要在內側車道呢?
讓速度更快的能過不好嗎
ezon900 wrote:
為什麼一定要在內側車道呢?
讓速度更快的能過不好嗎

您沒聽過「比我快的,通通超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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