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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 ?


herblee wrote:
毫無路權概念拿一個...(恕刪)

我認為沒有路權觀念的是你!
造成超車道堵塞才有法可罰(法律)
除此之外,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有規則可循!

兩者根本不衝突,
在法規中能達到最高速限110時,就已經不是堵塞的問題了,反而是後車的未保持安全車距,才是車禍問題!

路權早在你能不能上高速公路時就已經決定了!
你知不知道重機為何不能上高速公路?
重機也可以騎到110啊,
是因為法律未開放重機的路權(國三甲例外)
法律才能定義路權,用車速分流車道也是法律定出來的,不是你,也不是我!
herblee wrote:
這是因為 毫無路...(恕刪)

我聽你在放屁 "維也納路交通公約"只是方便各國互相承認國際駕照

啥時等同我國法律 ? 你當中華民國法律是放屁 ?

若真等同我國法律 英國日本靠左邊走 我們也要靠左邊走?

德國高速公路無限速 所以德國人來台灣開車也無限速 ?

2台灣目前好像不是會員國吧 ?
Candle in the Wind wrote:
老話一句
老子想拿超車罰單 繳錢給國庫 還要問過你?
乖乖跟上車流 或是 閃一邊吧

最高速限行駛怎麼會跟不上車流 ?
你不覺得現在外車道都變超車道了嗎?不應該讓嗎?你開內線沒要超車都是不對的,我是以駕駛道德來說的,當然要開內線不違法髓你開就好。
看到小賢子 wrote:
我認為沒有路權觀念的是你!
造成超車道堵塞才有法可罰(法律)
除此之外,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有規則可循!
...(恕刪)

造成超車道堵塞才有法可罰? 同樣錯誤一再迴圈 !
在您眼中 , 法條都可以自行挑選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走錯車道了! 完全沒事!

除此之外? 速限當成權利????
連"遵守義務" 和 權利都分不清楚了
當然談不上什麼路權???? 法條都是"選配"?

「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而這個權力必須依"法"指定/分配/排次序 , 誰走那一個車道? 誰先走誰停等?都必須依據法律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兩者根本不衝突,
在法規中能達到最高速限110時,就已經不是堵塞的問題了,反而是後車的未保持安全車距,才是車禍問題!
...(恕刪)
不衝突?
前方要有55m車距, 才能110km行駛
車距那裏來? 是前方的車不佔用,離開, 才禮讓出來的!
只要有1台車離開內車道,去補滿外車道, 內車道就多出一段 60m長 的車道 , 佔用就少掉60m長的車道!

原來, 別人要保持安全車距讓您"無路權"佔用?
您此種"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非法佔用超車道 60 m 長的車道 , 都"不是堵塞的問題"?
原來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是假的 ?
只要 110km摧下去, 前方就會有 55m 源源不絕的車道自動跑出來 ?
原來我們都不必花錢去蓋高速公路, 只要 110km摧下去, 車道就跑出來了,多好?

看到小賢子 wrote:
路權早在你能不能上高速公路時就已經決定了!
你知不知道重機為何不能上高速公路?
重機也可以騎到110啊,
是因為法律未開放重機的路權(國三甲例外)
法律才能定義路權,用車速分流車道也是法律定出來的,不是你,也不是我!
...(恕刪)

果然毫無路權概念

『通行權』也能講成"路權"?

怪不得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勉勵 wrote:
herblee wrote:
這是因為 毫無路權概念...(恕刪)

我聽你在放屁 "維也納路交通公約"只是方便各國互相承認國際駕照

啥時等同我國法律 ? 你當中華民國法律是放屁 ?

若真等同我國法律 英國日本靠左邊走 我們也要靠左邊走?

德國高速公路無限速 所以德國人來台灣開車也無限速 ?

2台灣目前好像不是會員國吧 ?
...(恕刪)


您根本沒看條文 ,原來在您看來, 簽過的公約不但不算數, 還只有 Furz 的等級
原來也是選擇性的挑選條文? 想用就拿出來, 不想要就成了 Furz?
國際駕照只是附件七, 到現在中華民國交通部都還在印
直到現在, 我國發行的國際駕照, 上面仍然註明 1968年11月8日道路交通公約
此 道路交通公約,就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主文的條文能簽過就不算數 ????是Furz, 但是附件7卻能拿出來用?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這 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是 Furz?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這也是Furz?
依據法規指定/分配/排序, "超越前車"擁有內/中車道之路權 , 能使用不是靠右的內/中車道
反之,非超越喪失路權就要回到原車道, 這同樣是定義在車行道上的位置 , 是相同的意思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就是要回到右邊, 才不會造成其它用路人不便

(五)在車行道內若至少有二車道以上專供駕駛人行進之同向交通之用,駕駛人倘囘至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為採取該動作起見,得留在第一次超車動作所使用之車道,但須確定其動作不致使速率更大之後行車輛駕駛人過於不便為限。

這還是因為要超車(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 所以才留在"超車道"上 , 喪失路權後, 有安全車距, 還是要回到 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還說,但須確定其動作不致使速率更大之後行車輛駕駛人過於不便

啥時等同我國法律 ?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具有我國法律的地位!..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大法官釋憲文說的 ,這也是 Furz?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 等同於國內法律! 其位階同於法律!
允讓原本就是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以昭信守? 白紙黑字 《以昭信守》 不知是什麼 ? Furz?

這也沒辦法了
'You can lead a horse to water but you can't make him drink'
盡力了

billlions wrote:
願聞其詳!...(恕刪)

你撞前車看看不就知道路權在誰那邊了

herblee wrote:
果然毫無路權概念
『通行權』也能講成"路權"?
怪不得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法條可以隨便讓你怎麼解釋?
難怪毫無路權概念 …
herblee wrote:
造成超車道堵塞才有...(恕刪)

在台灣本來小型車就三個車道都能行駛!

只有大型車不行!未依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走錯車道了!
胡亂解釋法條才是你的複製文最大的問題!


前方要有55m車距, 才能110km行駛
車距那裏來? 是後方的車依據車速的一半才製造出來的!
沒有110的車速,當然不會有55公尺的車距!
有110的車速,自然就有55公尺的車距!
先有車速才能換算車距!
原來你一直當成先有55公尺車距才能產生110的車速啊!
才會要前車讓出車距喔!(後車路權沒比前車大)
你把速度跟車距反著說了!超車不是非得110的車速才能超車,有超車行為即可!

通行權是指兩道路交會處才有通行權,國道主線沒有!
果然又是 『通行權』 和路權 混淆不分

小型車 都有 "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的通行權, 全都可以通行 !
已經無涉通行權了!

但是法規分配那些車走"內側車道"? 那些車走"中線車道"? 那些車走"外側車道"? 是路權問題
在有通行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區分行駛那一個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路權問題,不是通行權 !
已經無涉通行權了!

兩方都有通行權, 但"路權"是輪替互換, 以時間差錯開
路權 Vorfahrt 是相對的
小型車都有通行權, 但是特定時間內,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完全沒路權觀念 , 說再多也 無用
先不論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問題

我想請教一直堅持要開在內線道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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